首先给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格一个概念: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格是指项目(包括资产)在委托经营期限内,正常收益减去承租者(投资者)合理回报的价格。这个价格根据项目市场情况的不同,有时是正值,有时是负值。用一个简要的公式: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格={[项目年收益×(1 发展系数)]-承租者合理回报}×经营年限(这个公式中还应有比较复杂的系数关系,不在这里讨论)。
如,有一个城市管道燃气项目,假设项目每年的正常收益为1000万元、城市燃气用户发展系数为10%、承租者的合理回报每年应当是200万元、委托经营期限为10年,通过计算,
(1000万元×110%-200万元)×10年
这个计算表明,政府把城市的管道燃气项目特许经营权转让给承租者的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格应当是9000万元。这里面隐含着两个数字,如果没有承租者出现,这个项目十年的收益应当是11亿元(每年项目正常收入1000万元×10年,再乘以发展后的用户,毛收益应当在11亿元),如果没有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格这个概念,政府就可能把这11亿元拱手送给承租者。还有一个数字,9000万元现在是一次性、提前给政府了,因为这9000万元是在今后的十年经营期间承租者才能拿到的,而且还有可能拿不到,因为存在经营风险。所以支付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格时,需要考虑扣除垫付利息,更合理的办法可以实行逐年付费,经营期满结清的办法。
再如,还有一个城市管道燃气项目,由于管线过长,用户过少,项目经营状态是亏损的。假设项目每年的正常收益为负100万元、城市燃气用户发展系数为0、承租者的合理回报每年应当是200万元,委托经营期限为10年,通过计算,
(-100万元×1-200万元)×10年
这个计算表明,这个城市的管道燃气项目特许经营转让价格应当是3000万元。但是这个3000万元应当是负值,也就是应当是政府付给承租者的费用。招标的时候,需要看几家竞争者谁能够低于3000万元承租这个燃气项目。越低的竞争者,说明政府补贴的数额越少。实际上政府对亏损性项目的补贴也是逐年实施的,因此这3000万元的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格,政府可以逐年兑现。但不管怎么说,有了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格的概念,就有了对项目转让工作监管和考核的依据,工作的透明度会大大提高。
事实上,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格是负值,正是项目经营中政策性补贴和事业性补助部分的体现。因为一个项目的正常收益为负值的情况如果是由于项目经营不善、行政干预等因素造成的正常收益成了负值不能成为计算项目转让价格的基础和依据。
(2)项目的转让价格。
项目的转让价格是项目资产转让价格和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格之和。其中项目资产转让价格包含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转让价格。如果是整体接管和改制,还应当考虑企业人才的转让价格。特许经营项目转让价格见图10-3。
图10-3特许经营项目转让价格
特许经营项目的资产转让价格,传统理论包括有形资产价格和无形资产价格两个部分。有形资产价格的计算本来是相对简单的事情。因为有形资产的转让价格实质上就是项目设备(资产)在转让时的现值价格。如项目的设备1000万元买来的,扣除500万元折旧,再乘以市场系数,就是转让价格。但是现在是项目资产,就不仅仅是设备的现值价格等有形资产价格,还要考虑到无形资产和其他因素所形成的价格。
国内有学者批评说政府的资产转让开价低了。这主要因为只考虑了资产重置的成本价格。有人称为是“重置成本方法”计算出来的。城市某一项公用设施,如果重新购置同样的设备、原材料以及土地和厂房现在需要的费用,就是重置成本价格。
为什么承租者还价的时候会比较高?上海浦东自来水50%(73亿)的资产转让,法国威力雅敢拍出20亿。为什么?因为这个价格绝对不仅仅是资产的转让价格,因为资产本身不值那么多钱,外商用的计算方法叫“收益成本法”,还有叫“企业现值法”。不管叫什么计算方法。在计算因素中已经不仅仅包括购置同样设备、原材料以及土地和厂房现在需要的费用,同时还包括了经营期内全部的项目正常收益;包括了扩大市场规模的预先的垫付支出;包括了降低成本后项目提高效率取得的收益;等等。
这样算下来,承租者仍然是合算的,而且支付20亿元后承租者仍然是有钱赚的。那么问题出在哪里?问题就出在没有考虑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价格,因为承租者拿到特许经营权,就意味着他拿到个整个的城市供水市场,不需要再做广告,不需要和任何人竞争,不需要再去为开拓市场花大笔的钱。由于他拿到特许经营权,他就充分享有了过去城市供水集团所积累的无形资产,所以在计算中包括了扩大市场规模的预先垫付支出是必需?。这笔费用实际上还包括了他使用过去供水集团无形资产的费用。
在经营期内全部经营的正常收益,按照当时105元/吨的水价,实际上这笔收入包含并超过了承租者合理回报的部分和政府共享回报部分,不然怎么体现利益共享呢。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承租者所以以较高的价格收购项目资产,其高出部分实际上就是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价格和无形资产价格。这不能说明外资或者民营企业就多么会经营,国企就多么不会经营,这只能说明过去没有算好账,把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一直看做是无价转让。造成大量市场收益和无形资产不清不楚地送给承租者。
综上所述,资产的转让价格应当包括有形资产价格和无形资产价格。如果需要取得经营权还应支付的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