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模式是经营因素的排列组合

浙江工商大学有位老师写了一篇名为《PPP一种新型公私合作模式》,这个题目不是很合适。为什么?因为严格讲,PPP就是指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要开展友好合作,共同发展城市的公用事业。上文讲的那些所谓的模式都是公私合作的形式,CRI、CRP都是公私合作的模式。所以我讲PPP,不是一种模式,而是一种方向,一种原则。从借鉴和学习的角度来讲,也就是中国城市公用事业改革需要坚持的方向和原则。

中国科技大学一位老师写了一篇文章,叫《基于BOT、TOT、PPP模式之比较分析》的文章,这个题目一是不严谨,因为PPP,讲的是一种改革的方向,提倡公共部门(Public)和私人部门(Private)要建立和发展合作关系(Partnenship),BOT也好,TOT也好,都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建立合作关系的一种合作形式,都是在PPP之下的具体合作方式。这三者怎么可以相提并论呢,三者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PPP是一种方向一种原则,BOT、TOT则都是一个具体的合作方式。

另外,BOT和TOT也是不可比较的。因为两者的比较也是没有意义的。BOT是讲一个城市公用项目还没有的时候,怎么建起来和怎么经营的问题,而TOT是讲一个已经建好的城市公用项目,怎么将资产或设施转移和怎么经营的问题,完全没有相同的起点和背景,怎么可以比较呢?

一个项目实行特许经营,是由融资方式、建设方式、回报方式、运营方式、风险责任方式、合作方式等因素构成的。这就好像做一个排列组合的数学游戏,这些因素会有多少种排列组合,算算就知道。仅项目的建设方式,又包括了工程设计、土建施工、材料设备、建筑装饰、工程监理等因素,是委托给一家做,还是委托给几家做,这又会产生不同的因素,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再去算算,又会有多少种排列组合?所以这么说是希望有助于大家灵活地,而不是教条地;脚踏实地地,而不是搬弄书本地,去研究自己项目的特许经营方式问题。如图4-1所示是经营因素的排列组合示意图。

图4-1经营因素的排列组合示意图

法国人实行特许经营是成功的,但法国人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国实行特许经营没有固定模式。就连法国人自己也讲,“模式”一词并不意味着一成不变和机械地应用于所有的城市和所有的公用事业项目。而刚好相反,法国模式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其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无论其组织结构、合同内容和技术手段都具有很大的可变性。

法国人是实用思想多于书本学说,具体办法多于抽象理论。正像法国的自然风光一样多姿多彩,也像法国的各地城市一样,风格迥异,各具特色。可以讲,特许经营的每一个合同都形成了具有自己特点的“模式”。每一个合同、每一个“模式”都是在某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为解决某一具体项目的经营问题所形成的一种生动而专门的经营形式。如果一定说法国有模式的话,那么法国人留下的模式遗产的宝贵之处,就在于它的多样性、灵活性和适应性。

我在6年前整理的《法国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报告》中写过一句话,“模式问题对中国来讲很重要,千万不能照搬照抄,搞一刀切、一窝蜂”。在此重复一遍这句话,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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