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定要说有模式,在国际上,区分特许经营模式是按照风险责任的承担程度划分的,这是比较科学的。我国按照经营因素划分,如BOT、TOT、BOR等,这是很难说清楚的,是很难说全也是说不完的。因为具体项目的经营方式是千变万化的。如果把建设、拥有、移交、租赁、转让、经营作为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的6个基本因素,可以算出会有66种组合。当然在实际的运作当中不一定会有这么多种组合方式,但在理论上是存在的,在实践中也是可能的。
在国际上,从被委托经营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企业,所承担的风险程度来划分,特许经营有三种主要模式,也可以说是三种主要的契约关系:
第一,全部风险特许经营(CRI)。由企业承担全部风险的方式。承租企业对政府委托的公用事业项目进行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独立运作,自负盈亏,并承担各种经营风险。这种形式在法国被称为“传统的形式”,政府没有投入,所以也不承担经营风险,私营企业负担一切投资以及经营所需费用,对某一公用事业相关市场负责全面开发和经营管理,同时承担所有经营风险。
如何判定某种经营方式是不是CRI模式,CRI模式的特征是什么?有三条判定的标准,一是企业投资,政府不投资;二是企业经营,政府不经营;三是企业承担全部的经营风险,政府不承担经营风险(见图4-2)。
图4-2CRI模式的特征
我国讲得比较多的是BOT模式,B是建设(Built),O是经营(Operate),T是移交(Transfer)。1985年深圳以中外合作方式,由外方从国外引进商业贷款,建设沙角电厂的B厂,1998年外方将电厂成功移交中方。这个项目是我国第一个BOT模式的成功例子。BOT模式就是CRI模式的一种形式,为什么这么说,用上文的判定标准衡量一下,BOT模式是不是企业投资、企业经营、企业承担全部经营风险,是不是政府不投资,不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当然是。所以一定讲模式,BOT应当是CRI模式。
还有很多实际发生的做法,或者叫所谓模式,如BOR、BOO等也是CRI模式,因为它们都符合CRI模式的判定标准。BOO中的第二个O是拥有,BOR的R是转让,无论企业拥有还是转让,政府没有投资也没有经营,所以不承担经营风险,企业的设施能不能卖个好价钱,政府不承担责任。
还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为什么说BOT、TOT等所谓模式不好说是一种模式,而要用CRI、CRP、CRL来划分比较科学。以BOT为例,实际上B是有很多种情况的,有企业投资的,但也有企业和政府合资的,也有政府全部投资,不然哪来的BT形式呢?这个B就是政府投资,不然T有什么意义呢?企业投资,建好就交给政府,这是不可能的。上文讲可以算做CRI模式是认定政府没有投资的情况。在实际中还有BOOT形式,它也属于CRI模式。BOOT中,前一个O是经营,后一个O是拥有,那么企业拥有了,为什么后面又是T(移交)呢?转让是有价的,移交是没有价的。移交不是转让,既然是移交,那么前面又讲拥有,还有什么意义呢?所以不要照搬BOT、TOT模式就是这个原因,具体的项目需要具体的合作形式,情况是十分复杂的。要塌下心来研究具体项目的具体合作形式。
第二,共担风险特许经营(CRP)。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风险的方式。这时候,政府对项目有投入,企业也有投入,政府承担相关风险,企业也要承担相关风险。这种形式在法国被称为“改进的形式”。通常是承租企业要分担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的技术风险,以及它所投入的部分投资风险。政府投入部分(包括原有的投资)的经营风险由政府分担。租赁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方式、合作经营方式就属于这种方式。市政公用设施一经建立起来,租赁、承包、合作经营等形式就开始发展起来。事实上,在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市场运作中,CRI和CRP经常会结合起来运用。
如何判定某种经营方式是CRP模式,CRP模式的特征是什么?还是有三条判定标准,第一企业投资,政府也有投资;企业经营,政府不经营;企业承担部分经营风险,政府承担部分经营风险(见图4-3)。
图4-3CRP模式的特征
我国讲得比较多的是TOT、BTO形式。简单讲TOT形式,就是政府把公用事业的资产或设施移交给企业,然后由企业去经营,企业经营到一个规定期限以后,再把资产或设施移交给政府。BTO,简单讲就是政府全部或部分投资,委托企业完成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建设,建好以后移交给政府,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方式授权给企业经营。这样的例子属于CRP模式,为什么这么说,对照一下CRP的判定标准,是不是政府有投资,是不是政府不经营,是不是政府承担部分风险,那么BTO是不是这个情况,TOT是不是这个情况,当然是的。
还是再作一点深入的分析,在实际的操作中有TOT形式(移?—经营—移交)吗?还有TOOT形式,这两个O,一个是经营,一个是拥有。既然是拥有,凭什么拥有?这就需要分析T的问题,实际上T,已经不是移交,而是转让,因为政府不能把公共资产和设施无偿给企业,设施资产是纳税人支付的。另一种情况如果设施资产不是政府投资的,而是其他产权人投资的,情况就会更复杂,投资者会不会就那么大方地移交给政府,一定不会的。所以,如果设施资产是政府投资的,可能会有TOT形式。如果不仅是政府投资,还有企业投资在其中,那就不会是简单地TOT。因为投资者不会把自己花钱投资的资产和设施白白地移交给政府了。那么“TOT”模式,又怎么可能简单照搬呢?
在实际的操作中有BTO形式吗?也很难说。为什么?想想啊,BTO就是建设、移交、经营。这个经营没有期限吗?到期以后怎么办呢?BTO后面没有T(移交)啊!不是BTOT形式啊。如果再进一步分析,那也不要BTOT了,直接BOT行不行?直接TOT行不行?当然行。但是需要什么条件呢?这个条件就是要看项目建设和委托时的具体情况。这也是本章反复强调的道理,需要采取什么经营方式(模式)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三,有限风险特许经营(CRL)。由政府直接承担经营风险的方式。在某种情况下,比如投资的长期性和价格的公益性,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没有人愿意参与经营,市场失灵严重,那政府必须负责。这种形式在法国又叫“直管的形式”。政府建立国有企业直接投资经营。我们经常看到的情况,是政府把公用事业项目交给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或者是国有企业去经营。这时候承租企业或事业单位在经营中,由于某些公用事业项目市场本身困难重重,承租企业不能从用户身上获得足够的营业收入,就必须从财政预算中支取成本和报酬,承租企业或事业单位仅承担有限的风险。这种方式应用于客源不明、不依靠用户支付能力的公共设施的投资和经营。
如何判定某种经营方式是CRL模式,CRL模式的特征是什么?还是有三条判定标准,第一,企业没有投资,政府有投资;第二,企业经营,政府不经营;第三,企业承担有限风险,政府承担无限风险(见图4-4)。
图4-4CRL模式的特征
怎样在实际的特许经营操作中理解CRL模式?其实到目前为止,我国更多的经营方式还是CRL。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公用设施基本上都是政府投资的,也基本上都是政府成立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来进行经营的,一旦出现问题也都是由政府背着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在项目经营上只有很少的责任,或者我们讲的只承担有限的经营风险。因为出资者是政府而不是企业,过去很多国有企业的经营是,投资靠政府,经营靠补贴,赢利靠提价。企业没有什么风险的。过去计划体制下的政府大包大揽公用事业项目的独资经营,以及目前国有独资公用事业国有企业在政府授权下从事的某种公用项目的经营都可以划入CRL模式。
OP形式,也叫委托运营方式。这种形式是讲政府把已经建成的公用项目设施,通过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委托给国有企业去经营维护管理。LP形式,也叫租赁经营方式。这种形式是讲政府把已经建成的公用项目设施,通过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租赁给国有企业去经营,一段时间内政府不拥有资产的经营权。还是那句话,无论OP形式、LP形式等还是不用去研究它的模式问题。因为OP形式、LP形式也都是在变化的。OP形式中政府投资的项目,现在可以委托给国有企业也可以委托给民企和外企。LP租赁形式,政府投资的项目,现在可以是政府投资的,也可以是民营企业投资建好租赁给政府使用的。企业及政府在三种模式下投入、经营、风险分析见表4-1。
表4-1企业及政府在三种模式下投入、经营、风险分析表
下面还有一些例子,试分析这些形式属于哪一类所谓的模式?
判定模式例子(1)
LDP(租赁开发运营)形式(LeaseDevelerpmentOperate)。是指企业租赁某项公用设施(也可购买设施),与政府签订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合同,企业租赁设施后继续投入资金,开发和扩大设施的生产能力并进行经营。
判定模式例子(2)
TO项目承包运行形式(TurnkeyOperation)。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来公开招标选择企业来承包运行,政府提出经营目标对企业进行考核,政府拥有所有权。合同约定承包时间和承包经营的具体条件。
判定模式例子(3)
WAP公共设施扩建形式(Wrap Around Addition)。基础设施扩建部分由企业承担经营和负责经营,没有资产移交但规定经营期限。政府拥有产权并通过特许经营合同约束企业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