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市场与非市场行为
我们都需要食物,但获取食物的方法多种多样。想从面包师那里得到面包的人可以找份工作,赚取足以购买面包的收入。另一种方法是去偷面包。还有一种方法是设法说服面包师行善送面包。消费者还可以组织一场政治运动,迫使面包师免费送面包。“狭义经济学”集中研究这些行为中的第一种,即通过市场进行自愿交易的活动。偷窃一类的犯罪行为通常留给社会学去研究,说服他人的技巧留给心理学,如何运用国家权力则留给政治科学。不过,“广义经济学”的研究范围超出了这些边界。
例子18犯罪也是经济选择——“三振出局”
犯罪有时的确是划得来的。如果罪犯觉得偷窃的收益值得他去冒险,他就会选择偷窃而不是工作。虽然这肯定不是道德的选择,但完全是理性的选择。传统的犯罪学过去是社会学家主导的研究领域,把罪犯视为不能作出理性选择的不正常的人。根据这种传统观点,解决犯罪的方法在于心理学层面。例如,改善那些有可能违法乱纪的人的精神健康,或者向他们提供更好的行为榜样。经济分析并不否认罪犯在某些方面的心理失常,但也认为,即使是罪犯的行为也是对激励的反应。
监禁主要从两个方面来降低犯罪率:其一是阻止罪行发生,其二是威慑那些想犯罪的人。阻止策略(incapacitation)并不涉及理性:关在牢房里的人当然不可能犯罪。反之,威慑策略(deterrence)能起作用,正是让那些想违法乱纪的人计算犯罪的成本与收益。所以,
所谓“三振出局”(Three Strikes),是指第三次犯有暴力罪的犯人被判终身监禁,而且不得保释。——译者注威慑策略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想犯罪的人是有理性的。
这种区分在讨论“三振出局”法(对惯犯判终身监禁的提议)时就变得非常关键。如果阻止罪行发生更重要,“三振出局”法就是严重的错误。众所周知,犯罪倾向是随年龄增长而递减的,因此这样的法律只会使牢房里满是年老的囚犯,可他们反而是不会再犯罪的。但如果威慑的考虑最重要的话,一辈子就此完蛋的威胁甚至可以抑制年轻人犯罪。
史蒂芬·罗维特(Steven Levitt)做过一项研究,试图区分这两种策略的作用。他用1970年至1992年间的数据去检验某类罪行(如故意伤害)的犯罪率与另一类罪行(如入室行窃)的逮捕率的关系。已知大量不法分子都会同时犯这两种罪,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是阻止策略,提高故意伤害罪的逮捕率就可以同时降低故意伤害与入室行窃的犯罪率。但如果是威慑策略的作用占主导地位,那么提高故意伤害罪的逮捕率会减少故意伤害的犯罪率——但入室行窃及其他罪行的犯罪率会跟以前一样高。(甚至可能更高!)
事实表明,威慑策略在降低犯罪率方面比阻止策略更为重要。事实上,逮捕率较高对罪行的总体影响有75%可用威慑策略解释。因此,这项研究对“三振出局”法提供了一些支持。不过,在评估这种法规的时候,当然不能仅仅考虑犯罪率的影响。(还要权衡的另一个因素是建造更多监狱和管理更多囚犯的成本。)华盛顿州和加利福尼亚州近期的事实也证明,这些州由于实施了“三振出局”法,入狱率提高了,犯罪率也下降了。
罗维特还进行过另一项研究,分析为什么1978年至1993年间青少年犯罪率比成人犯罪率的增加要快得多。 (在那段时期里,成人谋杀罪的逮捕率下降了7%,但青少年的逮捕率竟然增加了177%!)他得到的结论是:主要的解释在于,青少年案件的平均判罚率本来就已经比成人案的判罚率要低,那段时间里更是下跌了约20%,而成人案件的判罚率却增加了60%。他还注意到,当一大批同龄人从适用于青少年(因而比较宽大)的司法系统,随年龄增长而转入适用于成年人(因而比较严厉)的司法系统时,那一年的犯罪率就会急剧下降。
teven DLevitt,“Why Do Increased Arrest Rates Appear to Reduce Crime:Deterrence, Incapacitation,or Measurement Error?”Economic Inquiry(July 1998)。
teven D Levitt,“Juvenile Crime and Punishment,”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December 1998)。由此可见,经济分析也能有效地解释犯罪这类非市场行为。行善是另一类非市场行为。第三类非市场行为是政治。(有时政治行为跟犯罪行为其实也相去不远。)本书第七部分会介绍如何运用经济学来研究政治。
市场行为有两个至关重要的特征:互惠(mutual)与自愿(voluntary)。在各种非市场行为中,行善施舍是自愿的,但它是单方付出而非互惠交易。对受害者来说,偷窃当然是非自愿的。
可是,市场行为真的是自愿的吗?穷人能拒绝一份收入低微但至少足以糊口的工作吗?难道他不会只是“工资的奴隶”吗?或者试想一下拦路抢劫的匪徒威胁他的受害人:“要钱还是要命?”他提出的不也是一项自愿的交易吗?强抢豪夺的罪行与市场交易又有什么区别呢?
这些难题的解释在于财产(property)的概念。劫匪提议进行一项市场交易:以不行谋杀之事来交换金钱。但在我们的法律制度里,每个人的生命都是他自己的财产。劫匪的提议看似是自愿交易,其实是抢夺了他没有合法权利的东西——受害人的生命。至于那个工资奴隶的论点,富人确实可以比穷人买到更多他想要的东西,这可能是公平的,也可能是不公平的,但穷人并没有被奴役。他们的工作能力就是他们自己的财产,他们可以与不同的雇主讨价还价,尽可能争取最好的条件。奴隶不能出售或交易他们的劳动力,因为在法律上那不是他们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