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文中,我们一直围绕着“行为”这一主题展开论述。那么,行为到底是指什么呢?下面,我们将明确行为的具体条件。加强交流。
提高积极性。
构建相互信任的关系。
深化友谊。在公司和家庭中,我们经常会用到上述四组短语。从语法上来看,这些词组都是动词性的。但是,它们属于行为的范畴吗?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方法进行判断,即:观察员工们听到这些指示后的反应,看他们是否能够明确自己该怎么做。
显然,上述四种指示都不能算作行为。关于行为的定义,可以参照MORS法则。
所谓MORS法则,又被称为“具体性原则”,有下述四个条件构成。Measured(可测评)。
Observable(可观察)。
Reliable(可信任)。
ecific(明确化)。所谓“可测评”,顾名思义,就是可以测量、可评价的意思,换句话说,就是可以通过数值进行衡量的意思。“可观察”是指评价者可以分辨出行为主体是否在从事特定的行动。只有能够观察到的,才可以称得上行为。“可信任”是指行为的判断标准具有唯一性,不管多少个人从多少个角度来看,得到结果都是相同的。“明确化”关注的焦点都是确切的因素,如“谁”采用了“何种方式”做了“什么事情”,而不管那些不明确的因素。
我们可以运用MORS法则判断“提高营业额”是否属于行为。结果,发现其不满足MORS法则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并不能算一种行为。为了将“提高营业额”转变为行为,需要变换表现形式,例如,“在一年时间内拿下100件产品订单”,或者“每个月向潜在客户群发300件DM样品”,等等。
同样,“健身”、“减肥”等也不算不上行为。但是,只要换个形式,变成“每天散步1小时”、“三个月内减5公斤体重”,就可以算作行为了。
我想看到这里,读者朋友们可能会有一个直观的理解。那就是,行为必须是具体的。MORS法则之所以又称为“具体性原则”,也是出于这个原因。在行为科学管理体系下,行为中必须包括可测评的具体目标,如数值等,以便评价者抛开个人因素进行客观衡量,明确判断行为执行者是否达到了既定目标。而那些缺乏客观评价标准的主观性判断,如“比之前做得好一点就可以了”等,则会受到判断者个人因素的影响,丧失评价的客观性。我们不能将其视为行为。
在对员工下达命令,或者制作核对清单时,必须坚持MORS原则,保证行为的可测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