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皇家荷兰壳牌石油公司成为单一母公司结构,从而结束了近98年的由皇家荷兰石油公司和壳牌运输和贸易公司组成的双母公司的结构模式。其中的协议条款包括:
?在2005年7月20日,自皇家荷兰壳牌集团接手了壳牌运输所有流通在外的股份后,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许可下的壳牌运输未偿资本股票被集团接手。
?发布于2005年5月19日所有的皇家荷兰石油公司普通股的交换要约(交换协议与债务整理协议书一起,组成了合并交易)于2005年7月20日被无条件接受。要约包括接下来的于2005年8月9日截止的协议接受期,在此过程中,皇家荷兰壳牌拥有皇家荷兰石油公司的流通股股票的98.49%。
?集团一系列的重组交易(“重组”连同合并交易形成的“合并”),包括于2005年11月21日生效的在荷兰法律之下对皇家荷兰的全资子公司“壳牌石油有限公司”(“壳牌石油”)进行的合并(“合并”)。依照合并换股比率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共计持有皇家荷兰石油公司未偿资本占1.51%的其余公众股东将享有每股52.21欧元的现金收益(或提供给那些具有一定资格的股东以等量的贷款说明),而皇家荷兰壳牌享有续存公司—壳牌石油的股票。由于合并,先前持有皇家荷兰石油公司股票的股东一共分得了总计19亿欧元的等值现金以及贷款说明。那些贷款说明被皇家荷兰壳牌于2006年1月6日以总计48 279 724数目的A股股票交换。由于合并,皇家荷兰石油公司及其股票已不复存在,而壳牌石油—合并中的续存公司,成为皇家荷兰壳牌的一家100%拥有的子公司。
以下是新成立的皇家荷兰壳牌石油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图2-4):
按照合并协议中的有关条款,皇家荷兰石油公司的普通股股东、壳牌运输公司普通股股东、壳牌运输记名认证股权股东以及美国存托凭证股东,可以以一定的标准转换为壳牌运输的普通股股票,分别为:
?每一纽约登记局持有的皇家荷兰普通股偿付形式:1份皇家荷兰壳牌A级美国存托凭证代表2股皇家荷兰壳牌石油公司的A股。
?每一记名或海牙登记局所持有的皇家荷兰普通股偿付形式:2支皇家荷兰壳牌A级普通股。
?每一壳牌运输普通股相当于0.287 333 066支皇家荷兰壳牌B级普通股;
?每支壳牌运输美国存托凭证相当于0.861 999 198支皇家荷兰壳牌B级美国存托凭证。
皇家荷兰壳牌A级普通股(“A级股”)和皇家荷兰壳牌B级普通股(“B级股”)除有关适用于皇家荷兰壳牌B级普通股的红利获取机制之外,享有在皇家荷兰壳牌条款中所发布的一切权利。红利获取机制被全面描述为“补充信息—对登记者的控制—附加于股票的权利”。
合并交易并没有导致新的报告实体的形成。就在合并交易之后,每一个参加了合并交易的前皇家荷兰石油公司和壳牌运输的股东与在合并交易实施之前的集团的股东持有相同的经济利益。相应的,合并交易已通过对皇家荷兰石油、壳牌运输以及其他组成该集团的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历史成本的结转基础进行了说明。
皇家荷兰石油公司和壳牌运输的合并计划开始于1906年9月12日,并于1907年达成一致,该合并方案的实施是依照于他们将在石油行业中的利益在交易中进行“整合”,这可以解释为在现代的会计准则下进行的商业融合。从那时开始直到重组,皇家荷兰石油公司拥有集团中其他公司股权的60%,而壳牌运输拥有40%。
所有的运作都是在皇家荷兰石油和壳牌运输的、之前是作为独立的经济性公司的子公司间进行的。在合并交易完成之前,在该集团其他公司中的皇家荷兰石油和壳牌运输的股东的经济性利益反映了在这些公司中的皇家荷兰石油和壳牌运输之间的60:40的经济性利益。合并交易对皇家荷兰石油和壳牌运输的股东的经济性权利的影响很小,这是因为皇家荷兰石油和壳牌运输之间独立的资产和负债由于它们在集团其余公司中的利益而变得不重要,而且合并交易并没导致获得任何新的商业或者运作资产和负债。此外,合并交易没有对由皇家荷兰壳牌、皇家荷兰石油、壳牌运输或者该集团中的其他公司所报道的已探明的石油和天然气储备信息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