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标准石油公司在3年前想把我们消灭掉,他们可能会取得成功,但现在的情况完全不同了。”亨利·德特丁在1910年如是说,壳牌合并的意义可见一斑。
2.1.1 独辟蹊径—“双董事会架构”巧渡难关
皇家荷兰石油公司和壳牌运输和贸易有限公司于1907年完成合并,新公司的名称为“英荷皇家/壳牌集团”,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英荷壳牌集团”。两家母公司虽然按协议合并股份,皇家荷兰石油公司占60%,壳牌运输和贸易有限公司占40%,但有各自的决策机构,向各自的股东负责。母公司并非集团的组成部分,且不直接参与经营,但有权任命集团各控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并从集团各控股公司收取利润。公司拥有亚细亚公司66.6%的股份(原公司由壳牌运输和洛克希尔公司组成,该公司还拥有剩下的33.4%的股份),亚细亚公司负责市场销售。公司成立之初还另设了两家营运公司,anglo-saxon石油公司(在伦敦)和设在海牙的bataafsche petroleum maatschappij(BPM)公司,皇家荷兰石油公司和壳牌运输石油公司分别持有这两家公司60%和40%的股票(现在已经成为集团控股公司)。
前者根据A协议负责向亚细亚公司提供一切油轮运输和储存业务,后者根据B协议负责向亚细亚公司提供石油开发、生产以及提炼项目。根据董事会任命的权利,BPM公司完全掌握在荷兰人手中,因为这是一个按60∶40比例来组成管理层人员构成的。因为在BPM的10名总经理人员任命权限上,皇家石油公司和壳牌运输公司分别有权直接任命6个和3个名额成为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此外另外一名成员由皇家石油公司提名壳牌运输公司同意才行。而且一直到1940年,BPM的董事总经理一直由荷兰人组成。而对anglo-saxon石油公司则无此要求。由于购买了英国壳牌运输公司25%的股份,皇家荷兰石油公司有权任命两名高管去英国壳牌运输公司董事会,但是壳牌运输则没有权利任命高管去皇家荷兰石油公司董事会。因而,皇家荷兰石油公司实际上拥有高于60∶40比例的董事会成员(见图2-1)。
马库斯·塞缪尔二世与德特丁分别担任壳牌运输公司的董事长及荷兰皇家石油公司的董事长,但是新公司的决策者是德特丁。德特丁将自己的办公室设在伦敦,并让它成为壳牌集团的财务与商务中心,而海牙则成为负责技术方面的事务以及勘探、开采与炼油业务的中心。他的这一举措使得人们担心的两公司融合的问题得到解决,而且这两公司所创造的利润都按四六比例分成。
在20世纪30年代末到40年代期间,由于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集团的英国籍高管与荷兰籍高管矛盾重重(之前靠德特丁强力的手腕协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壳牌在40年代末在双董事会结构下设立一个常务董事会(committee of management directors,CMD),这是一个由英荷两国管理人员组成的委员会,CMD成员共同承担责任,CMD主席与各成员在做正式决策时并不具有更强作用,决策民主化开始显现;此外还成立一个由荷兰皇家石油公司的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壳牌运输与贸易公司的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监督机构对CMD进行监督,这有效地克服了原先两方争斗、互不买账的局面。
图2-1 英荷皇家壳牌1907年合并后的组织结构图
由于集团的业务在20世纪40年代末到50年代的急剧发展,原先公司的组织结构使其难以对日益扩张的业务进行妥善管理(见图2-2)。
图2-2 壳牌1948~1956年石油产量
由图2-2可知,壳牌在这9年间石油业务的发展十分迅速,从而使得原先集中式配置资源的组织结构带来很大压力,而在炼制、销售及生产活动处于地区分散的情况下,其运营成本无疑会极大提高,因而必须对原来的组织结构进行调整(问题和解决方法见表2-1)。
表2-1 壳牌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方法
亟需解决问题 解决方法
炼制、销售和生产活动处于分散状态 分区负责制,地区总经理全权负责所有运作,实行一致的财务监督体系来协调各集团成员
除在传统业务管理及日常运作以外还需确立 在海牙、伦敦开设服务公司(4家),为世界各地
一个功能角色 的经营公司提供功能性服务
权力过于集中不利于增强集团的灵活性及提 通过地区监督在地域的基础上协调各项业务
高应变能力
因而,从1946年开始,壳牌对组织结构进行了调整,将亚细亚石油公司改为壳牌石油有限公司;1949年,将美国的壳牌联合石油企业更名为壳牌石油公司。而在1955年,anglo-saxon石油公司被BP兼并,壳牌石油公司有限公司(The Shell Petroleum Company Limited UK)与荷兰的壳牌石油公司(Shell Petroleum N V Netherlands)一起构成了壳牌集团的两家控股公司。后来,美国壳牌石油公司(Shell Petroleum Inc.USA)成为了第3家控股公司(集团原来只持有其一半股份,20世纪80年代中期买下了它的另一半股份,从而使其成为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前两家控股公司拥有所有服务公司和经营公司的股份,而美国壳牌石油公司则只持有在美国的壳牌石油公司的股份。此外,荷兰壳牌石油有限公司还通过不控股、只分红利的方式持有美国壳牌石油公司的普通股票(组织结构图见图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