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十二年7月22日,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开庭宣判:因夜间在街头持枪,犯疑似抢劫罪,判赵广福、王有才,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30年3月18日,国民政府外交部照会法国驻华公使,要求法国派代表会商上海法租界内的中国法院事宜,几经交涉后,两国于1930年7月28日在南京签订了《关于上海法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之协定》。该协定第1条宣布:自协定发生效力之日起,上海法租界内设置之机关,即所称会审公廨以及有关系之一切让步程及惯例,概行废止。同年8月1日,法租界正式成立了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直属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公共租界已于1930年4月1日成立了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
抢劫嫌疑犯?一没有现场作案的证据,二没有被害人的主诉,法院就判了赵广福三年六个月的徒刑,岂不是匆促、武断,也不合法理?
这就很有说道的了。法律这个东西很有趣,看似条文、律历如铁,公正不阿,其实不然,如同一件武器,不,玩具一样。法律是由人来掌握、玩耍的,不必过于当真。即便是当今以法律高于一切的西方世界也一样;它的实质是并不完全讲事实,而重要的是持证、说辞的合理性。所以,才让律师们有了一片广阔的天地。律师们凭着机敏与三寸不烂之舌,玩弄法律条文于股掌,在“持证、说辞,合符常理”的天地里,他们天马行空,挥洒自如,玩儿得极为潇洒。一个律师可以把死人说成活人,或者把活人说死。因为律师手里握有一套被公众认可的逻辑推测和逻辑序列,据此,就可以扭转乾坤,甚至,倒过来,就可以颠倒黑白,就可以化腐朽为神奇。律师可以在法律所赋予他的职权里,自制出一个新的价值体系,由此,他们注定要成为食利者,并成为富有的中产阶级。从而,律师们成了谁都憎恶、但又不得不敬畏的人。
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庭的判决并非没有根据:几天前,本埠“大世界游乐场”刚刚发生一起公开枪杀经理唐嘉鹏的凶杀案,这对于社会治安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件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刑事案件。无奈的是,凶手在现场没有留下任何有价值的线索。尽管这是发生在法租界的事,但给了公共租界一个警示:必须严加防范此类案件在本租界内再度发生。
赵广福、王有才尽管没有现场作案的事实,但非法持有枪支,且天黑之后在街头徘徊,这一事实就完全可以推理成“持枪抢劫”,甚至是“持枪杀人”。而据两巡逻的印度籍巡捕的证词,以及从现场获证的手枪、子弹这些证物,两嫌犯至少具有持枪抢劫或杀人的动机。为维护地方治安,以儆效尤,防患于未然,法庭判处两个人三年六个月的刑期,已算是量刑适度了。况且,法庭从法律的条文出发,可以允许嫌疑犯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辩解,或请律师为之进行辩护。
有意思的是,法院并未收到两人的上诉材料。也就是说,嫌疑犯至少已默认了所判之刑。
两嫌犯既然没有实施抢劫,为什么却默认了“持枪抢劫”的罪名,而甘愿身陷囹圄三年六个月?他真的就这么老老实实地在狱中服刑?……
这确实是一个谜!
那么这个谜底又能引起谁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