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文化缺失:重礼义,轻规则(2)
契约精神
汪中求
反观中国历史,既缺乏发达的商品经济,又缺乏独立的司法体系,更缺乏产生契约文明的契约文化。中国历史上的绝大部分时期,在经济上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政治上表现为集权专制,在文化上等级观念浓重,契约文明是不可能在这样的小农经济和专制政治土壤中产生的。
中国文化基于农耕活动,地域的相对稳定,民族的相对单一,因而极易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纵向的、稳定的“礼”制文化。“礼仪之邦”,有讲“礼”的文化传统。“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礼”是人的行为的指导。远在周代“礼外无法”,“礼”代替了法律的功能,带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儒家强调:“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也就是说,人的视、听、言、动,都要受“礼”的约束,只有合于“礼”的才能做,不合于“礼”的就不能做。“礼”具有约束人的行为的功能,其本质就是“贵贱有等 ,长幼有差”,是区别等级 ,强调差异 ,由于差别而产生了贱者、幼者对贵者、长者。很明显,这样一种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与西方社会中的平等观念有天壤之别。契约文明的根基在于平等,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是不可能产生契约文明的。我们说,中国自古以来就缺乏契约文化,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我们并不全面排除中国传统文化的契约资源,更不是说中国人都不讲信用,而是说,中国缺乏契约文明基础,难以形成普遍的信用风气。占据中国文化统治地位的儒家除了重“礼”,也十分重视“信”。但是,儒家所讲的“信”,与契约文明中的信用有极大的差别:
其一,儒家所讲的“信”,是伦理学上的“信”,是“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是局限于亲缘、准亲缘即“熟人”之间的“信”。“信”的圈子仅与亲缘程度相关,很小很狭隘。而契约文化中的信用则扩展到了整个社会,尤其是经济领域,这种信用将全社会的所有“陌生人”都囊括进来,因而具有极大的普遍性。
其二,儒家所讲的“信”,是“诚善于心之谓信”,用现代语言表达,就是单方许诺、立誓。这种单方面的“信”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因为道德高尚的“圣贤”毕竟少见,“信”往往随境而变。而契约文明中的信,建立在双方约定的基础上,是对双方相互合作的约束,是合意,是互信,因而相对稳定。
其三,儒家所讲的“信”与儒家所强调的“礼”、“仁”、“义”比较起来,是一种次要的道德义务。在儒家的“四教”、“五教”、“五常”中,“信”均列末位,而在“四端”中根本就没有“信”的位置。这与契约文明中把“信”作为最基本的道德义务完全不同。
所以,历史上的中国虽然也有很多的契约形式,但仅局限于土地、房产、过继、卖身等少数领域,而且契约形式极不规范,甚至只有口头形式,缺乏契约合同法规。由于受到宗法伦理关系的严重制约,这些契约缺乏作为契约文明本质的自由、公平、合意等价值内涵。
至此我们可以判明,像刘备那样把江山托孤给诸葛亮,只是一种熟人之间的信任,而不是一种契约;诸葛亮鞠躬尽瘁辅佐刘备和阿斗直到生命终结,虽然其中包含有契约的因素,但体现的不是一种契约文化,而是一种忠义精神。到了近代及至当今,中国的一些茶房酒肆,街坊邻居买酱油买酒,都是可以口头赊账的。到某小酒店喝酒,一个月喝了八回,不用立即付钱,月底结算就可以,所以孔乙己能免费喝到月底。这就是中国古代遗留的“仁”、“义”传统,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的,赖钱总不好意思吧。这当中契约文化的因素很少,虽然也有合意,也有履行,但不是源自契约,而是源自儒家文化的“仁”、“义”。在一些传统的手工业作坊里,师徒关系也是靠忠义而不是用契约来维持的。师傅传手艺给徒弟,负责徒弟的衣食生活,徒弟尽忠努力工作。这样的文化传统,自然难以形成类似西方社会的契约精神。
契约文明包含的内容有: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契约救济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