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文化缺失:重礼义,轻规则(1)

     
  
  中国的历史传统中不乏深厚的契约因素,很多历史学家甚至认为中国契约制度的产生要早于西方。的确,《管子》中关于尧舜用战争中缴获的财物与其他部落交换虎皮的记载,《尚书·舜典》中关于刑法制度的记载,以及夏、商、周等朝代制定的一些法律条款,已经有相当多的契约精神蕴藏其中。
  
  西周中期的铜器铭文就是有文字可证、有实物可考最早的契约。西周时期,人们在买卖重要商品时,都会签订契约,而且有专任官吏“质人”负责管理、监督此事。当时的买卖契约叫作“质剂”,“大市以质,小市以剂。”由于这类契约在普通百姓中间广泛使用,所以人们称其为“万民约”。
  
  1930年,瑞典人贝格曼在我国甘肃居延地区发现了一批汉代契约原件,有的还标有年号,其中有卖衣物、布匹的契约,有卖田地的契约,还有一些廪给凭证。这批契约的数量虽不多,却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批契约原件,距今已有两千多年了。汉代法律中已经有对契约人权利的保护条款。为了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对违约现象进行处理;对因客观条件不能履行的契约,则对债权人尽可能地予以补偿。
  
  《资治通鉴》中有这样一段记载:
  
  贞观六年十二月,唐太宗放死囚们回家与家人团聚,约定第二年秋天来京受死。三百九十名死囚,无人监督,全部如期返回,没有一个人逃跑。他们明知已被判死刑,还视死如归地回来受死。
  
  白居易《新乐府》诗“怨女三千放出宫,死囚四百来归狱”说的就是这件事。太宗与死囚的约定说明了契约精神是我国的优秀传统。原来唐太宗本人就是一个具有契约精神的政治家。唐朝在他的精心治理下也已经成为一个具有契约精神和契约文明的社会。唐太宗以一个明君的胸襟气度,同情囚犯,信任囚犯,让其回家。囚犯以同样的诚信回报太宗,如期自诣朝堂。当然死囚的诚信也并非是无因之果,他们是基于唐太宗成其孝道、夫道、父道之后,给予唐太宗的丰厚的回报。死囚的诚信是基于爱人如己的原因而衍生出来的。
  
  唐太宗十分注重法治。他说:“国家法律不是帝王一家之法,是天下都要共同遵守的法律,因此一切都要以法为准。”同时,唐太宗还以身作则,遵纪守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在贞观时期,真正地做到了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太宗一再加强对王室的告诫,要求他们做弘扬契约精神、遵纪守法的典范。他对吴王恪说:“父之爱子,人之常情,非待教训而知也,子能忠孝则善矣,若不遵诲诱,忘弃礼法,必自致刑戮,父虽爱之,将如之何?”然而吴王恪不听父亲的劝告,“数出畋猎,颇损居人”,结果被免官,削户三百。这说明太宗为维护法的公正与尊严,是不徇私情的。由于太宗的苦心经营,贞观年间人人都具有契约精神,法制情况很好,犯法的人少了,被判死刑的人更少。据载贞观三年,全国判死刑的才29人,几乎达到了封建社会法制的最高标准——“刑措”,即可以不用刑罚。
  
  然而,这些都只能算作是中国传统中的契约因素,还远远不是一种契约文明。
  
  契约文明当然基于契约,但并不是有了一纸契约就能产生契约文明。契约文明包含的内容有: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契约救济精神。其中,契约自由精神是核心。为了保护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和交易,人们在自愿基础上签订契约。而契约一经签订,就对签约双方产生约束,双方就要恪守、履行各自的承诺,这就是所谓的“信用”。契约作为双方的一种“合意”,达到了双赢和互利的目的。契约文明,既以发达的商品经济和商品交换为基础,也以独立的司法体系作为保障,还有人格独立、平等公正、权利义务一致、契约神圣等相应文化观念蕴含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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