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有很多关于民间信贷的律令,看了以后可以得出两点结论:第一,朝廷虽然自己开办高利贷业务,却不准个人、寺院放高利贷;第二,第一条从来没有得到认真执行。
安史之乱之前,唐朝民间高利贷与以前没什么太多的区别,但利息相对比南北朝要低很多。
唐朝中晚期,新业务出现了。
初唐,高利贷客户大多是农民、商人,中晚期出现了一种很特别的客户——官员。这种业务在史籍里有个专有名词,“京债”。所谓京债,就是放款给在京新选官吏,待他们到任后归还。
这实在不是好主意,有钱,谁也不会借高利贷,还钱自然靠贪污。
更离谱的是,很多借款人是节度使,也就是封疆大吏。他们借的钱岂能是小数(皆以倍称之息贷钱于富室,动辄亿万,然后得之),他们又岂能仅是个把恶霸,更何况从当时的借据判断,利息高得实在是离谱,月息在10~20分。
另外,一种比较特殊的客户是地方富户,这种业务没有一定之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
诈骗。
要说也简单,就是骗富户欠下债务,然后以极高的利息搞得人倾家荡产,回报极高,而且还款来源有保证,就是手段不够光明磊落。
《太平广记》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
刘钥匙是一个富户,因为他用钥匙开家里的任何一个箱子都会看到满箱帑藏,于是就被高利贷者惦记了,高利贷者故意借给刘钥匙一笔钱,很多年都假装忘记了。多年后,忽然有一天光临刘钥匙家,并取出借据。很可怜,刘钥匙的家财都归债主了。虽然《太平广记》没有描绘收债时的情景,如果说没使用武力,鬼才信。
世界上有很多骗子,靠钱骗钱的最可恨。
此时,借贷已经不再是信用,而是抢劫。更可耻的不是骗人,骗人最多让一家人跳楼,骗国家却会让一个民族失去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努力。这个图景我们将在现代部分见到,只是结局也更为残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