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公司(3)

这就是,今天的公司——尤其是大公司——不仅不由股东管理,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完全不像从前那样依赖于提供钱的人——简言之,就是银行家。从前,公司的经理人都对华尔街毕恭毕敬,那时候,他们需要资金来拯救、重组或扩张他们的企业,而让银行家们掏钱的条件通常包括:他们在公司未来的管理中要有发言权。结果,那些大银行家(小银行家对他们磕头纳拜,投资人对他们敬若神明)变得有点接近于很多美国企业的最高老板。现如今,在对很多企业进行拯救、重组或再融资的时候,确实需要银行家的帮助,而且,他们的帮助可能确实非常有价值,他们的影响力也很强大;但他们趁火打劫、仗势欺人的机会十分有限。首先,他们跟客户做交易的条件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制。其次,竞争救助者角色的候选人已经出场,比如政府的复兴金融公司(最近几年,人们发现,它的某些官员对他们所发挥的作用持有高度个人化的观点)。当一家公司需要钱来扩张的时候,它很可能去麦迪逊广场(换句话说,就是去找保险公司),而不是去华尔街,或者能够吸引那些正在崛起的资本集团——投资信托公司——的兴趣。要么,它可以用自己的钱。

因为,在很大程度上,如今成功的大公司都是自筹经费的。它们让自己的资本滚动起来,只把收入的一部分拿来分红,其余的则用来购买新机器,建造新工厂,开设新的子公司。这种取代银行家的办法,在世纪之交的大公司当中很少见,但它在1920年代变得非常流行,在今天的大公司中已成为标准。因此,一家资金充足的成功的大公司,其领导人可能有点像对他的私人医生那样对待华尔街:最好是对他客客气气,因为他对你发号施令的那个可怕日子可能会来,无论如何,他偶尔提供的服务和体检总归是有用的;但与此同时,医生并不是你的主人。同样,华尔街上谁也不是成功公司领导人的主人。

那么,成功的大公司是不是它自己的主人呢?完全不是。

首先,它受到了政府的严格限制。正如萨姆纳·H·斯利克特教授所说的那样,在过去50年里,美国所发生的基本变化之一,是“经济从自由企业的经济转变为政府指导型企业的经济。……这种新经济赖以运转的原则是:一些基本决定——谁有多少收入,生产什么,以怎样价格销售产品——都是由公共政策来决定的。”政府通过制定最低限价和最高限价来干涉价格过程;它以许许多多的方式管制如何宣传和销售商品,一家公司被允许买进什么样的企业,给雇员发多少工资;在某些有《公平就业法》的州,政府甚至对谁可以被雇佣有发言权。埃德·廷写道:“当一宗生意的价格上涨的时候,第一个问题可能不是‘我们该不该干?’而是‘根据现有的规章制度,我们能不能干?’”他所说的是银行业,但对很多其他行业同样适用。此外,在公司所得税、预扣赋税、社保税及其他捐税的征收上,政府把一系列错综复杂的簿记任务强加给了公司,在某些情况下,这些任务就像它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必须承担的那些任务一样繁重。因此,企业的选择既受到了政府的掣肘,也被政府搞得更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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