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小说的叙事伦理(2)

写作既是一种发现,那么对任何现存结论的趋同,都不是文学该有的答案。写作的真理存在于比人间道德更高的境界里。在中国,最早洞察这个秘密的人,应该是王国维先生,他的《〈红楼梦〉评论》,包含着他对《红楼梦》的伟大发现——他把《红搂梦》称之为“彻头彻尾的悲剧”,不仅重新诠释了悲剧的境界,还使我们认识了一种在“无罪之罪”中承担“共同犯罪”之责[3]的文学伦理。王国维“由叔本华之说”,把悲剧分为三种,我认为,他以《红楼梦》为例对悲剧所作的解读,即便是在今天也深具启示意义:

第一种之悲剧,由极恶之人,极其所有之能力以交构之者。第二种,由于盲目的运命者。第三种之悲剧,由于剧中之人物之位置及关系而不得不然者;非必有蛇蝎之性质与意外之变故也,但由普通之人物、普通之境遇,逼之不得不如是;彼等明知其害,交施之而交受之,各加以力而各不任其咎。此种悲剧,其感人贤于前二者远甚。何则?彼示人生最大之不幸,非例外之事,而人生之所固有故也。若前二种之悲剧,吾人对蛇蝎之人物与盲目之命运,未尝不悚然战栗;然以其罕见之故,犹幸吾生之可以免,而不必求息肩之地也。但在第三种,则见此非常之势力,足以破坏人生之福祉者,无时而不可坠于吾前。且此等惨酷之行,不但时时可受诸己,而或可以加诸人;躬丁其酷,而无不平之可鸣:此可谓天下之至惨也。若《红楼梦》,则正第三种之悲剧也。兹就宝玉、黛玉之事言之:贾母爱宝钗之婉嫕,而惩黛玉之孤僻,又信金玉之邪说,而思压宝玉之病;王夫人固亲于薛氏,凤姐以持家之故,忌黛玉之才而虞其不便于己也;袭人惩尤二姐、香菱之事,闻黛玉“不是东风压西风,就是西风压东风”(第八十一回)之语,惧祸之及而自同于凤姐,亦自然之势也。宝玉之于黛玉,信誓旦旦,而不能言之于最爱之之祖母,则普通之道德使然;况黛玉一女子哉!由此种种原因,而金玉以之合,木石以之离,又岂有蛇蝎之人物、非常之变故行于其间哉?不过通常之道德、通常之人情、通常之境遇为之而已。由此观之,《红楼梦》者,可谓悲剧中之悲剧也。[4]

——这些精妙的言辞,不仅为我们洞开了《红楼梦》的悲剧秘密,也让我们对文学有了全新的理解。因此,王国维的《红楼梦》的评论,一百年来,就其深刻、准确而言,无人可及。他指出《红楼梦》是第三种悲剧,而这一悲剧,并非由几个“蛇蝎之人”造成的,也非盲目的命运使然,而是由《红楼梦》中的每一个人(包括最爱林黛玉的贾母、贾宝玉等人)共同制造的——他们都不是坏人,也根本没有制造悲剧的本意,“但由普通之人物、普通之境遇,逼之不得不如是”,这就使这一悲剧既超越了善恶的因由(“极恶之人”),也超越了因果的设置(“意外之变故”),从而在“通常之道德、通常之人情、通常之境遇”中发现了一种没有具体的人需要承担罪责、其实所有人都得共同承担罪责的“悲剧中之悲剧”:“贾母爱宝钗之婉嫕”,“信金玉之邪说,而思压宝玉之病”,王夫人“亲于薛氏”,都属情理中的事,无可指摘;宝玉和黛玉虽然“信誓旦旦”,但宝玉遵循孝道,服从自己最爱的祖母,也是“普通之道德使然”,同样无可厚非,这中间,并无“蛇蝎之人”,也无“非常之变故”,每个人都有自己为何如此行事、如此处世的理由,每个人的理由也都符合人情或者伦理,无可无不可,无是也无非,既无善恶之对立,也无因果之究竟;然而,正是这些“无罪之罪”、这些“通常之人情”,共同制造了一个旷世悲剧。曹雪芹的伟大也正在于此——他从根本上超越了中国传统小说中那种惩恶扬善、因果报应的陈旧模式,为小说开创了全新的精神空间和美学境界。

或者说,《红楼梦》超越了世俗价值,它对中国文学最大的贡献,就是创造了一种新的文学道德——人情之美,生命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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