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主张成为对个人自由的一种毫不妥协的坚定承诺,而个人自由就是17世纪和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所为之奋斗的最高的价值标准。但是,《人权宣言》又是矛盾的,在这一问题上甚至是分裂的。在个人自由方面,几乎所有的承诺都是为了平衡对有组织社会的各种要求的承诺而做出妥协。社会差别可以存在,只要它是 “基于共同的功利”。由于所有的主权原则在本质上都是建立在国家的基础之上,因此任何人都不得行使并非来自国家“明示”的权威。任何人都不得因为他的言论而受到干涉,“甚至在宗教方面”也是如此,但他们宣称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所规定的社会秩序。每个公民都有演说、写作和出版印刷品的自由,但是“在法律所限定的情况下,他也要为滥用这种自由而承担自己的责任”。价值观中隐含的冲突,使整个革命时期的理论和实践被分离开来。在1793年,大恐怖行动的前夜,一项新宣言的草稿在其附件中对个人和社会作了明确的区分,“任何侵犯人民主权的个人都应立即被自由的人们处死”。圣约斯特(SaintJust)巧妙地总结了这种针对个人和社会的二分法:“自由,对于那些遵守法律的人来说是无需畏惧的”。然而,与第一个宣言相比,这第二个宣言是一个更加体现平等主义的文件,在更大程度上强调了满足人们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义务,尽管保护私人财产权仍然是这两个宣言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的承诺。
对于各个时代的革命者和激进主义者来说,法国的宣言既具有历史的典型性,又是胜利的召唤。巴黎街道上饥饿的人们手中的旧式步枪发出的枪声,要比莱克星顿草地(Lexington Green)的民兵的排枪齐发更加响亮,是“能够被全世界听到的”真正的枪声。根据汉纳·阿伦特的观点,一个可悲的事实是,“法国大革命,虽然以灾难告终,但是它却创造了世界历史;而美国的革命,尽管是如此地大获全胜,却仍然不过是一次具有地方性影响的事件”。但是,如果说法国大革命把贵族的自由和平等观念传播给了各地的人本主义的领导者,那么它也留下了有害的遗产,这就是这些价值观念之间的冲突。处于半饥饿状态的长裤汉和渴望得到土地的农民,在政治上受到他们自己的领导者的动员,希望政府能够实现它的平等主义的信条,满足他们的经济和社会需求。他们所渴望的“自由”主要是那种能够保护他们免受个人和政府的压迫,并且使他们能够对政府当局施加压力,要求为他们提供工作机会、满足面包需求、控制通货膨胀和改善工作环境的自由。
对于组成革命运动领导层的主要力量的中产阶级来说,价值的优先排序正好相反。作为启蒙运动的产儿、启蒙哲学家的学生、敌视对财产和商业进行经济控制的自由派中产阶级成员以及狂热的个人主义者,他们主要是按照自己对自由的定义来评价所有的自由的。作为革命的主张者,他们同情穷人;但是,满足社会和经济需要的努力,决不能以牺牲个人自由为代价。
两种革命目标之间的这种冲突中所隐含的是一个更加严峻的问题:革命究竟是为了什么?从本质上讲,它是否要努力建立人民民主的各种制度,从而使人民可以参与民主并主宰自己的命运,只要这些制度能够存在下去?或者它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直接需要,解决实际存在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在阿伦特的观点看来,真正的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是指前一种,而且这种自由正在被那些将人的权利转换成长裤汉的权利的革命党人败坏着,他们使真正的自由让位给生存需要。阿伦特争论道,在一次穷人(les malheureux)的起义中,结果是无足轻重的,原则是疯狂的,有意识的目的不是自由而是幸福。
对社会革命的这种不抱希望的消极观点受到了严厉的质疑。革命的追求并不是为了所谓的快乐,而是为了生存和自由,摆脱绝望。如果认为革命由于受到贫穷的阶级和他们的问题的侵扰而有所扭曲,那么贫困和饥饿的人们对此又能采取什么解决方法呢?创造一个广泛的、参与性的民主(或共和国)是自由的最终定义吗?或者事实上,它只是其中的一种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