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田制隋唐初年均田制得以施行,一方面是因为朝廷需要将农民固着在土地上,向他们征取赋役,以保证朝廷的收入;另一方面,当时朝廷也拥有大量无主荒地可供均田所用。隋初,由于北齐、北周连年战乱,百姓逃亡,土地荒芜,因此,隋初是可以掌握到较多荒地进行均田的。唐初,朝廷能掌握的荒地,可能比隋初时更多一些。隋末由于炀帝暴政和长期战争,出现了很多荒地。“黄河之北,则千里无烟,两淮之间,则鞠为茂草”。这种情况直到贞观时期还没有彻底改变过来,当时伊洛以东,直到沿海,仍然是“灌莽巨泽,苍茫千里,人烟断绝”。七世纪三十年代,全国人口只有三百万户,相当于隋朝三分之一左右。从唐初人口的锐减,也可以看出大量荒地的存在。隋、唐初存在大量荒田,是实行均田制度的物质条件。
隋朝的均田制从北魏开始实行的均田制,到北周末年已遭到破坏,开皇元年(581),隋文帝称帝后,二年马上颁布新令,继续推行均田。以下是开皇新令的主要内容: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岁以下为小,十七岁以下为中,十八岁以上为丁,丁负担赋役,六十为老,免除赋役。
丁男、中男按照北齐旧制授永业田和露田,并要求种桑、榆、枣树。田宅地三口给一亩,奴婢五口给一亩。
诸王以下到都督,都授给永业田,多少不等。最多可以得到一百顷,少者四十亩。
京官还有职分田,一品官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额递减。五品三顷,六品二顷五十亩,九品一顷。官吏还有公廨田以供公用。
开皇十年(590)又下诏:凡是军人,都在所属州县登记户籍,参与均田。
隋代均田制有关内容作简略分析如下:第一,农民的受田。开皇新令规定,丁男中男永业田、露田遵照北齐的办法,就是说,丁男受露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开皇二年田令虽然没有妇人奴婢受田的规定,但《食货志》记载“炀帝即位……乃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按开皇新令中“未受地者皆不课”的规定,可知在炀帝即位之后,他们不受田,也不承担租调,在此之前他们是负担租调的,因而也是应该受田的。另外,均田令中大概也有老小受田的规定。《食货志》记载开皇十二年(592)均田的情况时说:“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老小又少焉。”说明这次均田,老小是受了田的,不过比丁男要少些。说明均田令中有老、小受田的规定。
第二,军士的受田。照开皇十年“垦田籍帐,一与民同”的规定,说明军人是与农民同样受田的。北魏、北齐时禁军都受永业田,西魏、北周府兵制建立后,许多府兵原是均田制下的百姓,只是充作府兵之后才除其县籍的。隋文帝时,府兵和农民一样受田,籍帐仍属州县。府兵制下的兵士,就是均田制下的农民,兵农合一化了。此外,隋文帝时还规定,士兵为国家而死,土地不收回,这是国家对府兵的优恤。唐朝也继承了这种做法。
第三,官吏的受田。隋代官吏受田分为永业田、职分田和公廨田三种。诸王以下到都督凡有封爵和有功勋的官吏都可以受永业田。官吏的永业田源于北魏的永赐田,一人一顷,可以买卖,北齐时这类土地买卖更甚,隋承北齐制,明确地把这类土地叫做永业田。从永业田的世袭和买卖的发展来看,均田制下的土地私有制是日趋发达了。职分田和公廨田,源于两晋的茶田、禄田和州郡公田,继承于北魏时的刺史、太守和县令等所受的公田。北魏时这类土地要求“更代相付”,即官员离职后必须交传给后任,不准买卖。隋代对这类田地的买卖不见明文规定,但唐代仍不准买卖,估计隋朝也是如此。隋代职分田的收入为官员俸禄的一部分,公廨田的收入作官署的办公费用。
隋代均田制内容的史料极为稀少,有关均田制实行的材料更为鲜见。现据仅存的有关史料将均田制实行的情况揭示出一些。从开皇二年均田令颁布,到大业五年(609),隋皇朝在不同时期,主要解决了不同人的土地要求。其顺序是:官员,游民与浮客,府兵卫士和百姓。
开皇二年至五年四月前,隋皇朝主要授给官员永业田。《隋书》卷四四《王谊传》中,太常卿苏威说:“户口增多,民田不足,欲减功臣之地以给百姓”,王谊反对,认为百官“历世勋贤,方蒙爵土,一旦削之,未见其可”。苏威的“功臣之地”与王谊讲的“方蒙爵土”是指百官得到的皇帝的赐田呢,还是所受的“永业田”?隋文帝在位时,赐臣下奴婢、资财很多,赐田宅的记载只有四人次。所以,这里应指的是开皇五年四月以前,普遍授给百官的永业田而言。这样,他们的话就清楚了,苏威的意思是,在实行均田制时,百官所得的永业田很多,而百姓受用却很不足,建议削减百官的永业田来弥补百姓受田不足。王谊的意思是,隋朝刚刚建立,正需百官建立“功勋”之时,削减他们刚刚得到的永业田,必将引起他们的不满。这说明开皇五年以前,隋实行了均田制,但只是授给官员大量的永业田,而农民受田则很少。
开皇五年,隋皇朝主要解决了游民浮客的土地问题。隋朝建立初年,就面临着山东(指太行山以东,原北齐旧境)游民和浮客问题。开皇五年实行大索貌阅与输籍法时,山东人口中,逃避赋役的游民占六、七成,各地“疲敝”之人,也以壮丁诈老诈小,逃避赋役。大索貌阅之后,“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这新附之人应该都是逃亡农民,把他们登记在户籍上,向他们征收租调,就必须解决他们的土地问题。
除游民外,还有大量浮客。魏晋以来,世家大族荫庇大量民户,这些民户不向封建国家申报户口,被称为“浮客”。浮客的存在,使国家编户减少,影响了财政收入。开皇五年(585)高颎建立输籍法,把浮客从豪强手里争夺到国家籍帐之中,既然使他们成为国家编民,也就必须授给他们土地。
开皇十年(590)主要是解决数十万府兵卫士的土地问题。开皇九年春,隋以五十万大军一举攻灭陈朝,从而实现了全国的统一。同年五月,文帝下令军士“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应理解为凡是军人都要和百姓一样隶属州县,申报户籍,受还土地。府兵“寓之于农”,是隋文帝对西魏以来府兵制的重大改革。如果隋朝廷不授予工士土地,这一改革就成了一纸空文。同时,朝廷规定,给予阵亡卫士的家属以特殊的照顾,为国家而战死者,其应还给国家的露田可以由其于继承,这也说明卫士是受了田的,否则就不会有退田之说。
开皇十二年,主要授给百姓土地。《食货志》载,开皇十二年,户口增加,京辅及三河地少而人众,衣食不给,于是文帝“岁使四出,均天下田”,实施结果是“其狭乡,每丁才二十亩,老小又少焉”。那么在宽乡,百姓得到的土地会多一些的。
隋炀帝大业五年(609)春正月,“诏天下均田”。这次均田的情况,史天明文,无法查考。
总之,隋开皇二年均田令颁布后,逐步实施了均田,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唐朝的均田制唐朝继续实行均田制。唐朝开国后,沿袭前代均田制,结合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于武德七年(624)颁布均田令。开元年间,唐玄宗又两次颁布均田令,其基本精神与武德时一致。唐代均田制的内容在《唐六典·尚书户部》、《通典·田制》等书中有较详细的记载,现概述如下:第一,关于一般人受田。唐代规定,男女始生为黄,四至十五岁为小,十六岁至二十岁为中,二十一至五十九岁为丁,六十岁以上为老。均田令规定,丁男、中男给田一顷(原注:中男年十八以上者,亦依丁男给),老男或笃疾给四十亩,寡妻妾给四十亩:丁男、中男以外的人,如果是户主,将按半丁授田;所授田中,丁男、中男十分之二是永业田,十分之八是口分田: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也是如此。又规定,工商业户永业田、口分田都减半授给,居住在狭乡的不授。
第二,关于贵族官吏的受田。规定永业田亲王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国公或职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顷,郡公或职事官从二品各三十五顷,县公或职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顷,职事官从三品二十顷,侯爵同职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顷,伯爵同职事官从四品各十顷,子爵同职事官正五品各八顷,男爵同职事官从五品各五顷,上柱国三十顷,柱国二十五顷,上护军二十顷,护军十五顷,上轻车都尉十顷,轻车都尉七顷,上骑都尉六顷,骑都尉四顷,骁骑尉、飞骑尉各八十亩,六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
散官五品以上,同职事官给田,如果兼有官、爵及勋,都应给田者,按多者给,但不重复给田。
永业田都可以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即使子孙己除名者,所授土地也不追回。
唐制,口分田即前代的露田,人死后朝廷将田收回:永业田即前代的桑田,可传给子孙,不再收回。
唐制,有实际职务的官都称职事官,在京者为京职事官:州县、镇戍、岳渎、关津为外职事官。散官又叫散阶,文武入仕者皆带散位,叫做本品,共九品,有正有从,自正四品以下,有上、下共三十等。勋官,是给有功勋的文武官员的称号,从上柱国到武骑尉,共十二转。
官吏除受永业田外,还有职分田与公廨田。
官吏受职分田,一品十二顷,二品十顷,三品九顷,四品七顷,五品六顷,六品四顷,七品三顷五十亩,八品二顷五十亩,九品二顷,并在距京城百里内给田。
诸州及都护府、亲王府、官人府的职分田:二品十二顷、三品 十一顷,四品八顷,五品七顷,六品五顷(原注:京畿县亦准此,七品四顷,八品三顷,九品二顷五十亩)。
镇守关津岳渎及在外监官:五品五顷,六品三顷五十亩,七品三顷,八品二顷,九品一顷五十亩;下府及郎将各五顷,上府果毅都尉四顷,中府三顷五十亩,下府三顷,上府长史、别将各三顷,中府、下府各二顷五十亩。亲王府典军五顷五十亩,副典军四顷,平牛备身,左右太子千牛备身各三顷。诸军上折冲府兵曹二顷,中府下府各一顷五十亩。其外军校尉一顷二十亩,旅帅二顷,队正副各八十亩,皆于领所州县内给,其校尉以下,在本县及去家百里内领者,不给。
关于公廨田:朝廷各官署的公廨田:司农寺给二十六顷,殿中省二十五顷,少府监二十二顷,太常寺二十顷,京兆府、河南府各十七顷,太府寺十六顷,吏部、户部各十五顷,兵部、内侍省各十四顷,中书省、将作监各十二顷,刑部、大理寺各十二顷,尚书省、门下省、太子左春坊各十一顷,工部十一顷,光禄寺、太仆寺、秘书监各九顷,礼部、鸿胪寺、都水监、太子詹事府各八顷,御史台、国子监、京县各七顷,左右卫、太子家令寺各六顷,太子左右卫率府、太史局各四顷,宗正寺、左右千牛卫、太子仆寺、左右司御率府、左右清道率府、左右监门率府各三顷,内坊、左右内率府、率更府各二顷。
地方官吏的公廨田:大都督府四十顷,中都督府三十五顷,下都督、都护、上州各三十顷,中州二十顷,总宫监、下州各十五顷,上县十顷,中县八顷,中下县六顷,上牧监、上镇各五顷,下县及中牧、下牧、司竹监、中镇、诸军折冲府各四顷,诸冶监、诸仓监、下镇[上]关各三顷,互市监、诸屯监、上戌、中关及津各二顷,下关一顷五十亩,中戍、下戍、岳渎各一顷。
官吏的职分田与公廨田,名义上是公田,不是官吏的私田,交农民耕种,由各级官署收租。职分田的收入是官吏俸禄的一部分,公廨田收入做办公费用。
第三,关于土地的买卖、倍田、赁质。其一,贵族官吏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不受限制。百姓“有身死家贫无力供葬者,听卖永业田”,愿意由狭乡迁往宽乡的,或者充作住宅、邸店、碾硙者,也可以卖口分田。规定买入的田地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受田的限额。在狭乡买地者,可按宽乡应受额购买,已卖地者,不得再申请受田。所有土地买卖,必须申报官府,年终办理除附手续,如没有文牒,私自买卖,“财没不追,地还本主”。其二,需要休耕的土地加倍授田(指口分田)。其三,规定一般人所得田地,不得赔赁、质典,违者也是“财没不追,地还本主”。但如果到远处服役或任职,无人守业者,可以贴赁,质典与人。
从上述内容中,可以看出,唐代均田制同前代相比,有它的不同点:第一,从北魏到隋文帝时,妇人都受田,而唐代除寡妻妾和作为户主外,一般妇人都不受田。因为妇人不受田,十八岁以上的中男、丁男受田一百亩,不再是以前的一百四十亩。妇人为什么不受田呢?因为魏、齐、周、隋以来,妇人所授露田是丁男的一半,北魏时,单丁所负担的租调是一夫一妇的四分之一,北周时是二分之一,妇女达不到一丁应受的田额,负担却比单丁高一倍,甚至三倍。到隋炀帝即位时,除妇人及奴婢、部曲的课役,可能也停止了对妇人的授田。唐代田令正式废除妇女受田的规定,当然也不需负担租课了。
第二;唐代均田令中,没有奴婢和耕牛受田的规定。北魏北齐时,官僚地主都要通过奴婢和牛来领受大量土地。从隋至唐,尤其是唐代,法令中明白规定,各级官吏都可拥有永业田,此外还有职分田和公廨田,无需通过奴婢和牛就可获得大量土地;另外,从北魏到唐初的几百年中,整个社会的封建化不断加深,随着士族门阀势力的不断削弱,大批奴婢解脱为民,社会上奴婢数量已大大减少,所以奴婢受田之制终被废除。
第三,男女僧道人员均可受田,这是前代所没有的现象。寺庙占田的情况由来已久,北魏时,寺院田产和依附户已经很多,并掠夺民产,造成“寺夺民居三分且一”的情况。北齐末年,僧尼将近三百万人,许多良田沃土都被寺院占有。隋文帝力倡佛教,虽唐高祖李渊,一度下诏停废寺观。但经后来诸帝的一再提倡,唐代佛、道又大大发展了起来,尽管朝臣傅奕、狄仁杰、辛替否、姚崇等屡次就寺庙占田的严重状况提出警告,但始终无法解决。总的看来,唐代前期寺观土地扩展很快,僧道占田已相当普遍,唐朝廷只得在法律上加以承认。
第四,允许工商业者在宽乡受田,反映出富商大贾兼营土地已成为不可忽视的事实。唐朝法令放宽了对土地买卖的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口分田、永业田都可以买卖。这就给豪商富贾的兼并开了方便之门。商人兼并土地早已存在,均田制允许商人占田,也就是承认商人可兼为地主,于是他们就竞相占夺,大地主私有制日趋发展,最后导致均田制的破坏。
第五,唐代继承了隋朝“身死王事者子不退田”的办法,并予以发展,以巩固府兵制度。府兵制下的士兵,同时也是均田制下的农民。唐代沿袭了隋代兵农合一的方法,府兵三时耕稼,一时讲武,“居无事时耕于野”。另外,如他们作战阵亡,或因战伤残废及流落敌方,朝廷也不收回或减少授予他们的田地,作为对府兵家属的一种抚恤。
第六,唐朝贵族官吏所受的永业田、职分田、公廨田都是沿袭隋朝,但与前朝相比,庙代法令对官吏的占田规定更详细,所有各级官吏都可以受田。唐法规定,各级官吏从一品到九品,凡是有官、勋者都可以获得永业田,并可以传给子孙或买卖,这说明在均田制实行的过程中,大土地私有制也日益发展了。
第七,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虽有一定限制,但比前代松弛。北魏对土地买卖的限制很严格,桑田(永业)只可买进不足、卖出有余的部分,露田是严格限制买卖的。北齐稍有放宽,规定桑田、麻田都是永业田,可以传世,可以买卖,但露田仍不许买卖。唐代进一步放宽了土地买卖的规定,”家贫无以供葬,可以卖永业田,在迁居和卖为园宅、碾硙和邪店时,口分田也可以买卖,官员更不受这些限制。就是说,只要合乎条件(办理买卖手续的文牒)、永业田、口分田都可以买卖。可见,唐代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放宽了许多,尤其是在法令上允许农民买卖口分田,更是前代所没有的,这就为地主阶级兼并土地开了方便之门,均田制实行到唐代不久即开始遭到破坏,与此不无关系。
总之,唐代的均田制度直接继承于隋代,在许多方面又有所发展,变得更加周密、完备了。
唐朝均田制的实施唐代均田制是否推行过,曾经有人怀疑,但是,历史文献的记载,特别是甘肃敦煌和新疆吐鲁番发现的唐朝户籍残卷,以及现藏日本的来自上述两个地区的“大谷文书”的公诸于世,都证明均田制确实推行过。
户籍残卷反映的情况与均田令记载的一致和吻合,是均田制确实推行的有力证据。
先看在敦煌发现的户籍文书。
例一,大足元年(701)户籍。
户主张玄均年叁拾肆岁上柱国子课户不输母薛年陆拾贰岁寡弟思寂年贰拾肆岁上柱国子合应受田贰顷叁拾壹亩柒拾伍亩己受卅亩永业卅五亩口 分一顷五十六亩未受这一户有两丁,应受田二顷;一寡受田三十亩;三口人,应受园宅一亩,加起来刚好是二顷三十一亩。其中永业田四十亩受足,口分田欠一顷五十五亩,又欠园宅地一亩,合欠一顷五十六亩。由于兄弟都是上柱国子,所以不课。此户受田情况,与唐朝田令完全一致。
例二,天宝六载(747)户籍:户口阴承光载贰拾玖岁白丁下下空课户见输婆袁载柒拾叁岁老寡空燉煌郡燉煌县龙勒乡都乡里天宝六载籍母齐载伍拾陆岁寡空妻侯载贰拾肆岁丁妻天宝四载帐后漏附空弟承俊载贰拾伍岁白丁空妹惠日载贰拾岁中女合应受田贰顷陆拾贰亩肆拾玖亩已受卅亩永业七亩口分 二亩居住园宅二顷壹拾叁亩未受这一户两兄弟都是丁男,按唐代规定应受田二顷;婆、母皆寡,应受口分田六十亩;户中有六人,合起来应受园宅地二亩;总计应受田二顷六十二亩,这和唐代均田令规定应受田数完全符合。
从新疆吐鲁番出土的户籍残卷中,同样可以找到均田制实行的确证,只是这些吐鲁番文书残缺严重,保存完整的没有几户,现将受田数字保存较完整者列表于下。
高昌即西州治所,地狭人多,应受田数额按口分田减半的原则。如江义宣户,一丁两寡受田,一丁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四十亩,两寡为三十亩口分田,三口人一亩园宅地,合计九十一亩。又如阴婆记户,为一寡当户受田,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十五亩,园宅一亩,合计三十六亩。可见西州地区的均田情况,是符合均田令中狭乡受田的规定的。
另外,从吐鲁番还发现了许多给田、退田、欠田文书,也说明唐朝廷进行了土地还授。
给田文书,记载土地亩数、坐落、四至、授给了谁,如《唐开元 二十九年(741)西州高昌县给田簿》内所列:一段壹亩部田城东十里屯亭东至渠西至渠南至亭田北官田一段壹亩部田城东二里俗尾演东至口西至渠南康辰住北至渠退田文书,从文中可以看出,退田原因主要是死退、剩退、逃走、除退等。
户张师训剩退壹段叁亩永业部田城东肆拾里柳中县(下略)
户张阿苏剩退壹段壹亩永业常田城西拾里武城渠(下略)
又:康子死退一段贰亩常田城东廿里高宁(下略)
给史尚宾讫这些资料,不仅登记着身死退田与剩田退田,后一资料还登记着康子死退的田,已经收回另给史尚宾了。足见唐代均田制下,收回剩田,转行给授,确曾实施。
上述给田、退田、欠田文书,反映了唐代一些地区土地还授的状况。这些材料证明,在当时缺少土地者可以申请给田,该退田者应按规定退还土地。另外,唐律规定,给授田时,里正将本里人户的退田、欠田情况编制成簿,呈报于县,县依据这些文书及朝廷掌握的无主土地,分别批准给欠田户。出土的许多文书上都有里正的署名,说明唐代下级官吏进行土地还授工作,的确是遵照唐律的。
从给田时间看,唐朝规定“皆起十月,毕十二月”。现在看到的给田文书,有十月、十一月和十二月,都在冬季的三个月里,与规定的均田时间也是相符合的。
从上述这些材料看,唐代在西北的河西走廊一带,的确推行过均日制,其他地区呢?
据文献记载,关中、两河及长江流域也程度不同地推行过均田制。关中地区是隋唐两代的京城所在地,属于地多人少的狭乡,按田令规定“狭乡所受,减宽乡口分之半”,狭乡应受口分田四十亩,永业田二十亩,共六十亩。事实上,连这个标准也是达不到的,如贞观十八年(644)唐太宗到灵口(今陕西临潼东)视察,发现该地每丁才受田三十亩。
两河淮南一带是有名的宽乡,关东地区经过隋末、唐初的战乱、灾荒和人民逃亡,人口急剧减少,从隋大业五年到唐贞观十三年(609—639),人口从二百七十二万一千二百七十二户下降到三十一万零四百三十四户。正如魏徵所描述的,当时这一带是“茫茫千里,人烟断绝”。河北道也是如此,隋末杨玄感曾指出“黄河之北,千里无烟”,因此这里在均田制推行过程中被视为宽乡。一些少数民族的降人曾被安排到这一带垦殖。如前述贞观十八年,太宗发现灵口等地丁壮受田仅三十亩后,下诏:“雍州录尤少田者……移之千宽乡”。这一带距关中最近,关中的这批移民,很可能就被安排在这里。这一带均田制应该实施得较好一些,只有当地农民基本上能按丁授田,才可能进一步安排少数民族降人和狭乡之民。
长江流域,包括四川、湖北和江南都有关于均田制实施的直接和间接的记载。四川乐至的招提寺碑文中,有将“口分贰拾亩,将施入院内”的字句,碑文的开头刻有“大唐光化三年”字样。这条记载有两种可能,一是唐未昭宗光化三年(900)刻碑,记载的却是前朝的事;二是记载的是当时的事,“口分”字样,是唐前期均田术语在后期的遗存。无论哪种情况,都说明四川地区推行过均田制。睿宗时(710—712),山南道竟陵郡太守李夷吾,判过一个案子,其中有句“丁受田,兼种五菜,吏税之”。从这条记载中,可见山南道是实行均田制的。苏杭一带也可以找到均田令推行的依据。唐均田令规定,僧尼、道士可以授田。天宝八载(749),玄宗在修造紫阳观的敕文中曾云:“观额乃徒众先受地顷亩并足。”紫阳观在今太湖和南京之间的茅山,可见这一地区曾经实行均田制。
从上述记载看,中原地区与长江流域,实行了均田制,但受田不足确是普遍现象。敦煌、吐鲁番文书也反映了同样的情况。从总的状况看,几乎所有的农户受田数额,都达不到均田令的标准,一般只有二三十亩,不超过五十亩。主要原因是,均田制是保护大地主所有制的,它不是要平均土地,不是要打乱人们已占土地重新分配,夺多予少,它并不触动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唐 朝廷的屯田、营田、牧地,以及官吏们原来占有的大量土地都原封未动。用来授田的土地,主要是荒闲无主的田地。正如马端临所言“则非尽夺富者之田以予贫人也”。另外,唐初人口的迅速增长:土地回流量与土地授出量反差太大,也是授田普遍不足的重要因素。
尽管如此,均田制对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仍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中最主要的是它把劳动力与土地紧密地结合了起来。
第一,均田制下,无地少地的农民可以获得一些土地。均田令规定的授田顺序是“先课后不课,先贫、后富,先无后少”,这样无地、少地的农民可以优先得到一些土地,将无地或少地农民固着在土地上,既防止了农民的逃亡,又缓和了阶级矛盾,另外还保证了国家的赋役来源。
第二,均田令有鼓励垦荒的作用,规定在狭乡得不到土地或土地很少的农民,在条件许可下,可以迁往宽乡,并制定一些优惠的鼓励办法,如迁居一千里外者,免课三年,五百里外者免二年,三百里外者免一年。唐律还规定,在荒闲处开垦土地,达到受田标准后,如有剩田,还可以多垦。如土地荒芜,户主或州县官都要受到惩罚。由于朝廷鼓励垦荒,开元、天宝年间,出现“耕者益力,四海之内,高山绝壑,耒耜亦满”的景象。朝廷在原先的宽乡,即逃户、移民的集中处,又新置了许多州县。如南州(今四川綦江南)所属夜郎县、丽皇县等都设于贞观时,福州的龙溪县、古田县也是在开元年间设置的。
第三,朝廷将农民在战乱中得到的土地,和地主、农民原有的土地都作为均田制下的授田,进行登记,承认其合法性,使他们的土地有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第四,均田制对土地兼并也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唐律·户婚》中明确规定,占田超过规定,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亩再加一等。如果官员侵夺私田,一亩以下杖六十,三亩加一等,过杖一百,五亩又加一等。这些规定虽不甚严厉,但在唐初对土地兼并还是有一定抑制作用的。如永徽五年(654)贾敦颐任洛州刺史时,豪富之家占田超过了均田令规定的数额“籍外占田”,贾敦颐检括出三千多顷,并分给无地或少地的贫户。地方官吏之所以敢夺取富豪的侵地,还给原主或分给无地少地贫民,正是以均田令为依据的。
从以上四个方面看,均田制实行的初期,有利于土地与劳动者的结合,使唐朝廷的赋役对象不断增加,国家的收入逐渐上升,才有了唐朝前期的繁荣景象。
均田制的最后破坏与均田制同时并存的,还有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均田制最后破坏的根本原因,就是地主阶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
北魏宣武帝时,赐官僚贵族的赐田成为“永赐”,开了均田制下,官员大量占地并使之私有化的先河。北齐的王公贵族不断地把在京畿地方获得的永业田变为私有土地:到隋唐时这一现象更加发展。唐朝规定勋官、职事官、散官都可以占有大量永业田。随着官僚机构的膨胀,官员所占的永业田也越来越多。另外,唐代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比前代放宽了许多,不仅永业田可以买卖,口分田也可以有条件的买卖。这就为土地兼并开了方便之门。官僚地主,可以凭借他们的政治优势,大肆兼并土地,到玄宗时土地兼并已经十分严重了。史载,玄宗的姑母太平公主“田园遍于近甸膏腴,宰相李林甫“京城邸第,田园水硙,利尽上腴”,大官僚卢从愿占田数百顷,被称为“多田翁”,天宝末年,东京留守李憕与吏部侍郎李彭年“皆有地癖”,占有大量土地。当时的情况,正如时人所说的,是“比见朝士,广占良田”,看来,百姓对官僚贵族大肆兼并土地的现象已是司空见惯。随着官员占田,大地主土地兼并的日趋严重,朝廷掌握的土地也就不敷再均了。
其次,人口增殖过快,土地还授过少,也是均田制破坏的重要原因。唐初人口自然增殖亏良快,武德年间,人户三百余万,永徽元年(629),户口达三百八十万,到神龙元年(705),天下有户六百十五万余,口三千七百十四万。玄宗开元盛世,封建经济高度发展,户口也是最盛时期,户九百六十一万,口五千二百九十一万。一百多年中,人口增长了二点三倍,年平均递增率为千分之八点九。人口增加了二、三倍,授出的土地自然也需要相应增加。国家掌握的可供均田的土地本来就不多,而且收授困难,如前所述,唐代均田存在着普遍的受田不足,不论是永业田还是口分田,基本上都是户内继承,很少有还公的可能,只有在户绝、逃亡、无力耕种等极少的情况下,才有归还土地的事情。这样,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朝廷可供授田的土地也就越来越少,在这种情况下,到一定的时候,均田制也就无法推行了。
自北魏产生,经历隋唐的均田制,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国家所有的田制。它本身就存在着国有土地与私有土地的矛盾,既体现了“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传统观念,又包容了私有的内容;既限制土地买卖,又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买卖。当唐初均田制大力推行时,地主阶级的大土地私有制也在成长,以后迅速膨胀蔓延,最后导致了均田制的瓦解,唐中期以后,大地主庄园制便占主导地位了。唐代均田制的退出历史舞台,大致可断在代宗大历和德宗建中元年(780)之间。宋以后,“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均田”遂成为历史名词。
第二节 田 制
中国通史
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