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新中国建立后

  第四节 新中国建立后,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历史科学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的讨论虽然没有获得一致的看法,却促使商周史的研究有了长足的进步。

   五十年代对古史分期的讨论

  我们知道,在五十年代中,古史分期问题的讨论不仅始终吸引着史学界的广泛注意,经济学界、社会学界和哲学界的许多专家学者,也都积极地投入了这场论争。它是继三十年代之后,中国学术界运用马克思主义去解决中国历史问题的第二次高潮。在三十年代关于近代中国社会性质问题、中国有没有奴隶社会以及“亚细亚生产方式”等问题的论战中,马克思主义以它的正确性,开始突破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理论阵地,冲破了国民党的文化围剿,哺育了一代人的成长。五十年代的大讨论,则是在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基础上,在党的关怀下,我国学术界在理论上的第一次大练兵。这次大讨论带动了两代人学习马克思主义的热潮:老一辈的许多学者,刚从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中认识了马克思列宁主义,通过这次讨论,又从自己的业务领域进一步认识到,马克思主义不仅善于解决历史上的宏观问题,而且比传统的考据学和简单的逻辑推理更能解决历史专业的微观问题,从而积极地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改造自己的世界观,表现了中国知识分子从善如流的优良传统。年轻一辈,刚刚进入史学门槛,就从那次讨论中学到了社会发展史,认识到了历史科学的实践意义和它的时代意义,从而努力学习历史唯物主义,加速了自己的成长。这是五十年代大讨论不能磨灭的第一个历史功绩。这次大讨论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中国历史上奴隶制和封建制分期的时间和具体内容而展开的。当时基本上有三种不同的意见,即“西周封建说”、“战国封建说”和“魏晋封建说”。与此相联系的争论的主要问题是中国奴隶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基础和上层建筑,中国奴隶社会和西方奴隶社会不同的特点,它的上限和下限等根本问题,以及一系列具体问题如政权形式、土地制度、赋税制度、兵制和刑法、奴隶和农奴的区别、如何认识生产力的标尺、耕作制度的变化、商品生产的作用、原始社会的残留和意识形态等等。虽然,当时由于学术队伍的理论准备和史料准备不够,没能收到理想的效果,但是那次讨论唤起了整个知识界的注意,使更多的人认识到中国曾出现过奴隶社会,并找到了研究这段历史的努力方向,这是不能磨灭的另外一个历史功绩。那次讨论,又逐渐集中到奴隶制下限的探讨,由于战国封建论提出了较全面、较有说服力的论据,特别是由于中学历史教科书暂时采用了这一论点,因而得到了较多人的赞同。当然这不就是定论。关于中国奴隶制的上限和下限,以及其他许多问题,如能本着百家争鸣的方针继续辩论下去,肯定会有更大的收获,一些问题将得到逐个的解决,我国商周史也将能写出脉络分明、人人首肯的著作来。但是,自从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我国历史科学也遭到了一次前所未有的浩劫,古代史分期问题的讨论和商周史研究也受到了禁锢,成了“禁区”。

   近年对古史分期和商周史研究的进展

  打倒“四人帮”后,科学的春天来临。古史分期问题的讨论和商周史的研究又重新活跃起来。一九七六年十一月,《历史研究》杂志社和《社会科学战线》杂志社在长春召开了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学术讨论会。与会同志敢于冲破“禁区”,敢于争鸣①。在这次讨论会的推动下,其后发表的论文的有二百篇左右,并有古史分期问题专著问世,如赵光贤的《周代社会辨析》(人民出版社1980年)、田昌五的《古代社会形态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和《古代社会断代新论》(人民出版社,1982年)、金景芳的《古史论集》(齐鲁书社,1981年)和《中国奴隶社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林甘泉等的《中国古史分期讨论五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徐喜辰的《井田制度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李民的《夏商史探索》(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和赵锡元的《中国奴隶社会史述要》(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以及搜集中国先秦史学会年会论文和西周史学术讨论会论文的集子《先秦史论文集》(《人文杂志》增刊)和《西周史研究》(《人文杂志丛刊》第二辑)等。近年来的讨论,是在五十年代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在一些问题上,比较过去有些进展,例如:一、诸家立论有所深化在五十年代,“西周封建说”的代表范文澜认为:区别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主要关键是“剥削方法的变换”,是所有制的不同;至于生产工具制作的变化,在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化上并不一定起决定性的作用。这种观点必然要涉及到如何理解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问题。从那时起,人们就批评范文澜忽视了这一规律的认识。近年来,赵光贤在《周代社会辨析》中认为,对于象古史分期这样大的问题,必须要做全面的深入的钻研,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必须都能贯通,如只能通于此而不能通于彼,就会站不住脚。《周代社会辨析》的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上具体而详尽地论证了西周社会性质,“得出足以服人的结论”①。赵著避免了范说之短,有所创新,可以说是近年来“西周封建说”的代表作。徐中舒认为,西周的封建领主制是在殷人原来的“四服”的基础上形成的。殷人在他们征服的地区,划分为“四服”即侯、甸、男、卫。周灭商后,周把殷的四服变为分封制,将“侯甸男卫”逐步变为授民授疆土的分封制,形成封建君臣等级制的从属关系,这样就形成了封建领主制的社会②。大家知道,“西周封建说”是以“领主制”立论的,但以往的论者,对此要么只作理论上的阐述,要么只分析西周初年的大封建,很少从历史渊源上加以探索,间或有所谈及,也多语焉不详。可见,徐文的变“四服”为分封制的看法,足以弥补“西周封建说”的不足。

  “战国封建说”也有突破。田昌五认为:中国奴隶社会形成于夏代之前,开始出现的是部落奴隶制王国,夏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奴隶制王朝。中国奴隶制从父系大家族奴隶制开始;从家族奴隶制发展到宗族奴隶制,即中国的发达奴隶制。中国的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是以宗族的瓦解为前提。分期的标准是七国变法,特别是商秧变法。作者认为,“在这些方面以及其他一些个别问题上,我和郭老的见解都是有所不同的。”但是“这些见解是在郭老所取得的成就上作出的”①。金景芳提出了“封建社会始于秦统一”的主张。他认为,中国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主要是井田制,即土地公有,而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则为土地私有制;中国奴隶社会的政治制度是分封制,而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则为郡县制;中国奴隶社会的意识形态主要是礼治,而中国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则主要是法治。所以,中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来说,实际上,就是从井田制和礼治向土地私有制、郡县制和法制的转变②。他把经济形态和政治斗争结合起来,作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间的分期标准的观点,引人注意。

  “魏晋封建说”也有进展。何兹全认为,西周、春秋是奴隶社会的前期,即原始公社解体到发达奴隶社会的过渡时期;战国、秦汉是中国奴隶制社会的发展时期;汉魏之际是中国社会由奴隶制社会进入封建社会时期。战国、秦汉到魏晋南北朝的社会变化,有如下几条主线来说明:(1)由城市交换经济到农村自然经济;(2)由自由民、奴隶到部曲、客;(3)由土地兼并到人口争夺;(4)由民流到地著①。有的同志从理论上针对“战国封建说”提出了值得注意的观点:第一,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并不必然标志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土地私有制的出现,正是奴隶制发展的经济原因。第二,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都不可能只存在单一的生产方式。祖佃制也不是封建社会才有,它早在奴隶社会就已出现。只有在奴隶主大土地所有制和奴隶制国家土地普遍实行租佃制或奴隶制剥削,农民不再沦为奴隶时,它才表明了奴隶制的衰落和封建化的过程②。

  二、研究范围的扩大随着考古发掘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夏文化探索的展开,进一步研究中国奴隶制的起源问题已经有了可能。关于中国国家起源问题,就目前发表的文章来看,尚是众说纷坛。一种意见认为。中国国家起源于六千年前的黄帝、少吴时代;一种意见认为,公元前4500—前4000年期间的龙山文化时代,中国已经进入了阶级社会;一种意见认为,夏是原始社会正向奴隶制国家过渡时期:一种意见认为,夏是中国文明史的开端;一种意见认为,商汤伐夏桀后形成了国家;一种意见认为,商代盘庚迁殷后,中国国家才产生。讨论奴隶制的开端,对于了解中国商周奴隶社会的演变、特点及其向封建制的转化是有帮助的。

  早在五十年代,有的同志曾从理论上对农村公社作过研究,但从整个史学界来看,对于这个问题是不够重视的。近年来,随着“亚细亚生产方式”专题的深入研究和讨论,农村公社问题的研究已有较大的进展。在1984年9月举行的中国先秦史学会第二届年会上,有的同志认为,农村公社是原始社会末期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的社会组织,但它的次生形态、再次生形态长期存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就中国古代历史而言,井田制是不是农村公社?多数同志作了肯定答复。有的文章为此作了深入分析,认为西周农村公社的井田制有两种,其组织形式与剥削方式各不相同。一是在“野”的井田制,是八家为一个公社,公田和私田即在每个井中,由八家共耕其中的公田。二是“国”中的井田制,则是十夫千亩为一个公社,中无公田,公田不是分散在“十夫为沟”的井田以内,而是和私田相隔离,集中地存在着,即所谓“籍田”。在“野”的公社是周人征服的民族,实行“助法”的剥削形式;“国”中的公社是周族人,实行“彻法”的剥削方式。两种剥削方式的不同不仅在剥削上“彻法”轻于“助法”,而且用途的性质也不同。“国中什一使自赋”,“赋”是军赋,专供车甲兵马之用的。这是因为征服者周族人,战时执干戈上阵,是他们的权力也是义务,它是由原始社会演变而来的①。同意郭沫若对“井田制”解释的同志则不同意上述意见。他们认为井田是以耦耕为基础的集体耕作,是计量剥削单位。井田制中的“公田”是周王和诸侯直接控制的土地,“私田”乃是卿大夫之田,周族平民和庶人是根本沾不上边的。我们觉得,弄清中国古代是否存在过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这对理解商周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有着重要意义。有的同志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大量论述,认为农村公社是由公有制到私有制的必经阶段,如果把我国阶级社会的产生直接上承父系氏族公社,好象不曾经过农村公社似的,这就难以使人理解了①。

  以往研究古史分期问题,主要放在经济基础方面,忽视了对上层建筑的研究。近年来,人们开始认识到对它的研究是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如开展了对先秦政体的讨论。有些同志认为,先秦政体的发展阶段,大体上划分为两大阶段:即夏、商、西周是宗法君主制阶段,自春秋中期至战国末是以郡县制为基础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也有的同志认为,中国奴隶社会的政体划为三大段:即夏代是我国奴隶社会的雏型时期,也就是建立了一个高出部落之上的原始政治机构;商代已经形成了贵族联合执政的政体;西周建立了宗族、贵族和官僚三位一体的统治,完成了宗统和君统的统一。中国古代是否存在城邦国家,是近年来提出的又一课题。有的同志研究孔孟书之后,认为古代中国是城市国家形成和发达的历史过穆,反映在孔孟书中的不是专制主义帝国,而是贵族政治、民主政治的城市国家②。有同志从甲骨文着手,认为商代存在方国联盟,商朝实际上是一个方国的王朝,否定商朝是庞大的专制国家和实行分封制。但也有些同志,否认中国先秦时期城邦民主政体的存在,认为古代的希腊和罗马在城市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基础上形成了城邦民主制,而中国在夏、商、西周只有城堡和都邑,“工商食官”、工商业没有自由发展的余地,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城市,更不可能形成城邦民主制国家。我们认为,研究先秦政体的演变、城邦问题等上层建筑,对于确定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分界线是有意义的。因为,经济是社会变化的根本原因,但它不能,也不可能作为划分社会形态变更的标志。社会形态变更的标志,只能从上层建筑中去寻找。

   三、重视理论,冲破了某些“禁区”尚锁在《关于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一文中说:“回顾过去的争论,我认为问题之所以未能有重大的进展,分歧所以如此之大,而又难于接近,关键还是在于对理论的研究不够深入”①。徐喜辰也认为:“在今后的讨论中”,“更为重要的应当对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②。两位同志的意见,反映出近年来史学界在古史分期中崇尚理论研究的学术风气。

  客观地讲,在五十年代的讨论中,围绕着古史分期和商周史研究而引起若干理论问题的争鸣,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根据《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下篇第一章的介绍,当时是围绕下列问题展开的:1.“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再讨论;2.奴隶制的不同形态与古代东方社会的特点;3.区分奴隶制和封建制的标准;4.封建社会形成的条件和途径。这些理论问题的讨论,是有助于古史分期的具体问题深入研究的。1981年在天津举行过亚细亚生产方式学术讨论会,这是我国学术界就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举行的第一次专题讨论会。会上就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涵义和性质、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东方各国的历史实际和亚细亚生产方式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理论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在讨论中,许多同志认为,深入开展亚纫亚生产方式问题的研究,将使我们对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认识更全面、更科学;同时也有助于我们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形态的理论①。

  就近年发表的文章来看,有些文章冲破“禁区”,作了一些新的探索。例如:(一)中国历史上有无奴隶社会的发展阶段问题。有的同志对斯大林提出的“单线制”五种社会发展形态说提出了质疑,认为社会发展是“双线制”的,原始社会之后大部分国家可以进入封建社会,小部分国家也可以进入奴隶社会。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地理、自然条件所产生的生活、生产方式不同②。有的同志又从理论与史实上来论证,人类最早的阶级社会可以是封建社会。例如,商代的“众”是族众,是村社成员,他们为公田掠夺者劳动,便是封建性的谣役劳动,这种社会可以称为“村社封建制”③。又如,有的同志认为,中国的夏、商是“贡赋制”即早期封建制。因为,中国农业发达,四千年前就有青铜工具,夏代建国时,公有制与农业公社已存在,国王和贵族已有公社成员以贡赋形式提供剩余劳动(实际上是封建的实物地租的雏型),国家保护农业公社所有制,堵塞了奴隶制发展的去路。周代一仍旧制。只是将“公田”分摊到农户中去,“私田”固定化。公社逐渐由公有制向私有制发展,社会转入正规的封建制①。

  (二)如何评价奴隶社会中的阶级斗争问题,以前,史学界对它评价较高。认为奴隶们的革命斗争,沉重地打击了奴隶主贵族,动摇了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因为斯大林曾经说:“奴隶革命把奴隶主消灭了,把奴隶主剥削劳动者的形式废除了”②。金景芳认为,斯大林的这一论断是“不符合事实的”。奴隶社会的阶级和阶级斗争有它自己的特点,不能用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和阶级斗争作为公式往奴隶社会生搬硬套。他认为,奴隶阶级反对奴隶主阶级的斗争不是常居于主导地位起决定作用。在中国,推动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起决定作用的阶级斗争,不是奴隶阶级反对奴隶主阶级的阶级斗争。这种阶级斗争,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奴隶社会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斗争。其结果,一方面,导致自上而下地权力下移,使先前由奴隶主阶级所建立起来的大一统的政权机构逐渐瓦解:另一方面,使新的地主阶级得以在夹缝中产生并发展壮大。第二阶段,则主要是新兴地主阶级和腐朽的奴隶主阶级之间的斗争③。但有的同志却认为,中外历史上根本不存在地主阶级以暴力革命向奴隶主阶级夺取政权的事例④。

  (三)农民在奴隶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在以往的讨论中,几乎没有涉及。近年来,有的同志撰文认为小农经济的普遍存在,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在奴隶社会中,自耕农大量存在。研究自耕农在奴隶社会中的分化和动向,是阐明奴隶社会历史进程的一个重要方面。忽视了奴隶社会中农民的地位和作用,就会妨碍对中国奴隶社会的全貌的认识。有的同志结合史实,对奴隶社会中的农民作了详尽的分析:商周奴隶社会中的“众人”、“庶人”和“国人”都是农民,确切他说,都是公社农民。他们与商玉、周王同族,并以公社关系与奴隶主贵族联系着。他们不仅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还是奴隶制国家的主要兵士来源①。

  四、在研究方法上,有了新的尝试近年来,有些同志在古史分期问题和商周史研究方法上,作了一些新的尝试。例如:(一)在五十年代的讨论中,比较注意某一朝代或某一个理论问题的研究,也就是说只注意横向研究,不注意纵向研究。这种状况,近年来有所改观。例如,有些文章研究奴隶社会发生、发展和衰落的全过程,以此来论证中国封建社会的诞生。“战国封建说”的论者提出一种新看法,认为中国奴隶社会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时期:从黄帝到夏朝建立为父系家族奴隶制的形成期;夏代和商代前期为父系家族奴隶制的发展期:从商朝后期到西周是中国奴隶制的发达期(宗族奴隶制):春秋到战国初为中国奴隶制的瓦解期。并且提出,中国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是以宗族奴隶制的瓦解为其前提的②。“秦统一封建说”认为:夏、商、西周是奴隶制社会的上升时期;战国是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期①。“魏晋封建说”的一种意见认为:夏、商、周三代是处于家内奴隶制阶段,春秋晚期至两汉发展到劳动奴隶制阶段②。“魏晋封建说”的另一种看法认为,中国奴隶社会经过三个阶段:1,西周眷秋是奴隶社会的前期,也可以说是原始社会到发达奴隶社会的过渡时期;2.战国秦汉是中国奴隶社会的发展时期;3.魏晋之际是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转入封建社会的时期③。如上所述,尽管各派对于中国奴隶社会的发生、发展和衰亡的全过程的理解并不一致,在具体阶段划分上也颇多异议,但正因为大家都注意了奴隶社会的发生、发展和衰亡的全过程,从而在阐明封建社会形成问题上就比较有了说服力。

  (二)早在五十年代,一些同志已经开始了通过东西方比较研究的方法解决古史分期问题。近年来,也有文章从奴隶来源问题、农业中奴隶的劳动、奴隶制占主导地位与否、以及奴隶法律地位等方面,对汉代与罗马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二者异同,认为罗马与汉代有许多惊人的相似之处,从而确认汉代是奴隶社会④。不过,过去的那种以古罗马灭亡和西欧中世纪形势的特殊性当作普遍规律来套殷未周初的历史和把古代东方其他国的特殊性当作普遍规律来套中国奴隶社会的缺点,在一些论著中依然存在,应当引起注意。

  (三)近年来,在古史问题的讨论和商周史的研究中,较多学者比较重视考古学新资料,运用它来验证和补充文献资料。例如,《周代社会辨析》的作者,引征青铜器铭文佐证《左传》、《诗经》等文献资料,对封建领主制作了新的解释。又如,“战国封建说”的论者,根据三十多年来的发掘资料,证明西周的农具基本上还是木、石、骨、蚌器,铁制农具至今没有发现,而木制或石制的农具是不能产生封建社会的。因为封建生产方式的广泛基础是以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的个体经济,如果个体农民使用的农具是木制或石制的,他们所能提供的剩余劳动肯定不如奴隶的集体劳动,这种生产力水平与封建的生产关系是不相适应的①。再如,“魏晋封建论”的论者认为,从考古资料获证,我国夏、商、西周处于青铜时代,青铜农具没有能够排斥木、石等原始农具,奴隶制自然处在早期阶段;春秋至战国初,主要农具已是铁器,生产力水平已达到劳动奴隶制所需要的地步。但适应于封建制生产力高度,要在汉未前后才能达到②。此外,《井田制度研究》的作者也“运用甲骨文、金文和古文献资料,全面考察了夏、商、周、春秋、战国井田制的形成、形式、土地分配关系、有关制度的变化和解体等一系列问题”③。

  (四)随着科学技术事业的飞速发展,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互渗透,一些新的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渐渐被应用于社会科学。控制论、系统论、信息论和模糊数学等,已开始被引入史学研究领域。近年来,在古史分期和商周史研究的方法上,一些史学工作者已作了一些新的尝试,并且将有新的发展。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如何运用这些新方法来研究商周史问题,应当引起人们的注意。

  综合言之,我们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出,近年未的古史分期问题的讨论和商周史的研究,就其内容而言,无论在深度上、广度上和研究方法上都比五十年代有所提高。但是,却没有形成像“文革”前那样围绕着若干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争鸣。如果说五十年代以彼此讨论为主,那么,近年来则以各自研究为主①。我们相信,在现有的基础上,如果能够对一些理论问题加强研究和创造性的探索,如果能够进一步采取中外对比研究方法,进而具体阐明中国古代历史的规律及其特点,以及重视文献学、考古学和民族学的综合研究,在大量占有可靠史料的基础上,在生动活泼的学术讨论中,经过史学工作者和其他专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古史分期问题和商周史研究,终将会接近科学的统一和更大的进展。

  

  ①详见《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讨论述评》,《中国历史学年鉴》1979年,人民出版社。 ①参见王玉哲:《一部新的古史分期的专著——读赵光贤〈周代社会辨析〉》, 《历史教学》1982年第4期。

  ②详见徐中舒:《对古代史分朗问题的几点意见》,《四川大学学报》1979年第 1期。

  ①田昌五:《古代社会断代新论》,人民出版社第380页。

  ②详见金景芳:《中国古代史分期商榷》(上)(下)和《论中国奴隶社会的阶级和 阶级斗争》,均载《古史论集》中。

  ①详见何兹全:《魏晋之际封建说》,《历史研究》1979年第1期。

  ②详见王思治:《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分歧的原因何在?》,《历史研究》1980年第1期。郑昌淦:《井田制的破坏和农民的分化》,《历史研究》1979年第7期。

  ①详见韩连琪:《西周土地所有制与剥削形态》,《中华文史论丛》1979年第1期。徐喜辰:《试论西周时期的“国”“野”区别》,《吉林师大学报》1978年第2期;《贡助彻论释》,《吉林师大学报》1979年第1期。 ①李埏:《试论中国古代农村公社的延续和解体》,《思想战线》1979年第3期。

  ②详见林志纯:《孔孟书中所反映的古代中国城市国家制度》,《历史研究》1980年第3期。

  ①尚钺:《关于古史分期问题》,《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3期。

  ②徐喜辰:《关于农民在灾隶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载于吉林师大学报编辑部:《中国古代史论文集》1979年第1辑。

  ①庞卓恒等:《“亚细亚生产方式”学术讨论会》,《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3期。

  ②薛惠宗:《原始社会之后不一定是奴隶社会》,《江淮论坛》1982年第2期。

  ③张广志:《商代为奴隶社会说质疑》,载于人文杂志社:《先秦史论文集》。

  ①黄伟成:《贡赋制是华夏族从野蛮进入文明时代的契机》,《广西民族学院学报》1982年第1期。

  ②《斯大林全集》第13卷第215页。

  ③详见金景芳:《中国古代史分期商榷》(上)(下)和《论中国奴隶社会的阶级和阶级斗争》,均载《古史论集》中。

  ④杨际平:《有关中国古代史分期的几个问题的探讨》,《厦门大学学报》1980年第4期。

  ①徐喜辰:《关于农民在奴隶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载于吉林师大学报编辑部:《中国古代史论文集》1979年第1辑。

  ②田昌五:《古代社会断代新论》第380页,人民出版社出版。

  ①参阅金景芳:《中国奴隶社会史》第1—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

  ②俞伟超:《古史分期问题的考古学观察》(一)、(二),《文物》1985年第5、6 期。

  ③王思治:《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讨论述评》,《中国历史年鉴》1979年,第20 页。

  ④马克尧:《罗马与汉代奴隶制的比较研究》,《历史研究》1981年第3期。

  ①林甘泉:《从出土文物看春秋战国间的社会变革》,《文物》1981年第5期。

  ②俞伟超:《古史分期问题的考古学观察》(一)、(二),《文物》1985年第5、6期。

  ③宋镇豪:《一九八四年先秦史研究概况》,《中国吏研究动态》1985年第1期第5页。

  ①木节一些叙述,有的节取丛林:《谈谈近年床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的特点和趋势》(《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3期)一文的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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