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马克思主义史学的显著成就

  第三节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马克思主义史学的显著成就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国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在商周史研究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在四十年代,关于殷商史的研究,有了新的发展。范文澜主编的《中国通史简编》认为夏代已经确立了私有财产制度,商代是青铜器末期和奴隶制占主导地位的时代。按照《简编》的观点,封建制度在商代已经孕育着,卜辞有侯、伯、子等,这种制度扩大起来,就成为周朝的大封建。翦伯赞在《中国史纲》(第一卷)中也认为成汤时代的殷族可能已经形成了奴隶制的种族国家。到了盘庚迁殷以后,工商业贵族掌握了国家的权力,为了开辟新的市场和掠夺更广大的世界,便不断展开大规模的战争,结果引起殷代社会内部阶级矛盾尖锐化。到了帝辛末年,西北诸氏族的联军在周族的领导下,杀向朝歌,广大的奴隶和自由民临战倒戈,殷代最后的一位奴隶主国王就此灭亡了。郭沫若经过了多年的探索之后,在《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中修正了他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那本书里原先认为殷商是氏族社会末期的观点。他从殷代不是金石并用时代,而是青铜器时代,农业在殷代已经取代畜牧业成为主要的生产部门和农业中已使用大规模的奴隶劳动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他还纠正了早年将《尚书·盘庚》三篇“评价过低”的错误,认为《盘庚》三篇“确实是殷代的文献”,其中《盘庚》中庸所告谕的“民众”(“畜民”)也就是奴隶。这样,吕振羽、翦伯赞、范文澜和郭沫若等人,对于商代社会性质的认识大体趋于一致。

  但是,侯外庐在其《中国古代社会史论》中却说:第一,根据卜辞的材料,殷代虽然已经发现农耕,但畜牧仍然是主要的生产部门;第二,奴隶劳动的使用还没有成为殷代社会的特征;第三,卜辞中有邑字、鄙字、更有“大邑商”的明文,说明城市在形成之中,城市与乡村的分离,至多只是在国家形成的萌芽期,进一步发挥了殷代是氏族社会末期的说法。在延安参加编写《中国通史简编》的尹达针对范文澜的看法发表了《关于殷商社会性质争论中的几个重要问题》①一文,引起了一场争论。他认为,研究殷商社会最可靠的史料是当时的甲骨文字和遗迹遗物,离开这些就不可能写出信史。他指出,殷墟和其他遗址的遗物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当时一般社会性的生产工具还是以石器为主,而青铜器则集中在殷墟的最高军长手里:密布着炼铜遗痕的地区只限于小屯村的北地,据此并不能得出殷代冶炼术和冶炼场已经普遍存在的结论;殷代有的俘虏已经转化为奴隶,但其主要任务在于替最高军长作战士和勤务,用于耕作者,在甲骨文中并不多见。因此,他得出结论说,“殷代后期的社会是在崩溃过程中的氏族社会,是没落的氏族社会走向坟墓里去的前夜。”尹达的文章发表后,谢华②和叶蠖生③相继著文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在抗战时期的大后方,除了上述的史学家外,其他历史学者也发表了一些文章。其中胡厚宣提出的《殷非奴隶社会论》④即殷代已是封建社会的论点,引起了史学界的注意。

  在这一时期里,关于西周社会问题的讨论,仍然集中于西周是封建社会还是奴隶社会问题上。吕振羽在抗战期间发表的《中国社会史上的奴隶制度问题》⑤一文中,对郭沫若西周奴隶社会说的主要论据提出不同意见后指出:武王分封给鲁公、康叔、唐叔的殷民六族、七族和怀姓九宗,是连同其居地,以之建立“藩屏”的。他们究竟是农奴还是奴隶,要看直接生产者在生产中的地位。西周的“庶人”、“夫”、“白了”、“小人”或“农夫”等直接生产者,他们是“分田而耕”的“食力”的“农”,与“工商”一样身分世袭地“各守其业”,并能自由处分其部分的劳动时间。他们所贡纳于土地占有者的,是劳役地租、贡物、摇役,亦即列宁所说的农奴制的赋役制的经济体系。继吕振羽之后,翦伯赞、范文澜等人对西周封建论的观点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并对郭沫若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的观点进行了批评。在《古代研究的自我批评》中,郭沫若修正了自己关于殷代是氏族社会末期的观点,但他却坚持旧日的主张,重申西周是奴隶社会,并对西周封建论的批评从肯定井田制的存在和庶人的身分等方面作了答辩。他指出:殷周时代实际存在的井田,应该是一种“规整地划分的田制”。因为它规整划分有类“井”字,故名之为“井田”。井田的划分是和当时的奴隶制度相结合的。一是作为考查奴隶生产的勤情,榨取奴隶劳动的工作单位,这就是《王制》所谓的“制农田百亩”的办法。再则是作为奴隶管理者的报酬单位,为了表示等级,使报酬有多少的差别,于是就利用这样规整分地的办法。庶人的身分是奴隶,是断定西周是奴隶社会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郭沫若重申庶人就是奴隶,庶人不仅可以授与,而且可以买卖;当时的农业奴隶庶人虽与封建制下的农奴有相似之处,但二者的性质决不能混同;殷遗民的地位也是奴隶而不是农奴。他在四十年代关于西周社会性质的研究,比起他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的见解来无疑是深入了。从否定井田制到肯定井田制,是他认识上的一大变化。由肯定井田制而确认西周的土田虽见分割但非私有,农业奴隶可连同土田被分赐;又从私田的产生和增殖发现井田制的破坏和周王室的衰微;这样,郭沫若大体上就确文了自己西周奴隶社会说的体系。

  侯外庐在《中国古代社会史论》中认为,大量的被俘的氏族变为奴隶,成为新劳力的主要来源;西周的奴隶已经“由族人的集体奴分散成家族单位奴”。如康王时器《麦尊》铭文记载,锡臣二百家;锡臣、锡人和锡器物、货币、牛、马并列,是周金中常见的词句;奴隶是以家室计的集体族奴,表明“家”是奴隶主的财产计算单位,“室”是劳动者的构成单位;《诗经》所描写的“我取其陈,食我农人”的主奴关系,显然不是支付劳动的报偿部分,而是用陈旧的食物养活奴隶,这正反映了马克思所说的,奴隶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无酬劳动”①。在他看来,民(集团奴隶)与氏(集体氏族或氏族组织)是中国古代国家的两个基本条件,所以失民亡氏便等于亡国。周代封国是姬姓与非姬姓的同盟氏族,利用过剩的集团奴隶族员去建筑城市国家。但监视这些族奴却需要有一定的组织,因此贵族本身氏族组织的保存,便成为奴隶主国家的“政事”。其所以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就是因为氏族共同体的组织要件,而“戎”则是俘获其他战败氏族成员使之降为族奴的手段,这就对郭沫若的西周奴隶社会论作了补充,而且表现了他的独自特点。总之,在这一时期,关于西周社会性质的讨论比过去深入了,也将西周历史的研究推进一步。

  在三十年代的社会史论战中,各派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商殷和西周社会性质问题。到了四十年代,由于一些有关中国古代史和思想史的专著相继问世,它们涉及到了春秋战国的社会变动,因而关于春秋战国的社会性质及其相关问题的讨论也就成为一个重要课题。吕振羽在其《中国社会史纲》(第二卷)中的《初期封建制度的发展及其演变》一章中认为,春秋末叶,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已经出现由封建劳役地租向现物地租的转化。这从鲁国的“初税亩”、“用田赋”和郑国的“作丘赋”等赋税制度的改革可以得到证明。到了战国末期,现物地租便成为农民支付剩余劳动的主要形态。新兴地主所采取的经营组织是雇役=佃耕制,他们要求冲破庄园和采邑组织,而采取郡县制。他在《本国史研究提纲》①中,又明确提出秦统一的历史意义是由初期封建制进到专制主义的封建制。翦泊赞在《中国史纲》中也用了较多的篇幅说明春秋战国的历史,从本质上考察,是封建庄园制经济过渡到佃耕制的历史;同时,又是独立手工业者和商人从庄园制经济中发生以至成长的历史。由于庄园制经济的解体与孕育其中的新的历史因素之成长,使中国的封建社会走向更高的发展阶段。郭沫若从铁器的使用、井田的破坏、私家与公室的斗争和人民身分的改变等方面,论证了春秋战国时代是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变革时代,而秦未农民大起义则标志着这一变革的最后完成。而侯外庐对于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变动的看法,既不同于吕振羽、翦伯赞和范文澜,也不同于郭沫若。他认为,春秋时代充满着“为活的所苦,又为死的所苦”的矛盾,战国时代则是“新的和旧的相颉颃,而新的被旧的束缚住”。又说:“从战国初期到秦统一,废封建置郡县,是城市和农村的显族发展形态,开阡陌、尽地利是以农村为出发点的萌芽,废除分封诸子的制度,实现土地的私有和买卖,是中古小单位生产的课题;农具小私有和尽地力并且使人力束缚在土地上面,是隶农以至农奴转变的历史”②。

  总上可见,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里,我国老一辈史学家郭沫若、吕振羽、范文澜、翦伯赞和侯外庐等,由于对中国古史分期有了体系性的见解,他们的有关商周史的论著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上也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①。这也是他们在斗争中度过了学步阶段,成为广泛传播马克思主义商周史的中坚力量。

  

  ①《中国文化》第二卷第一期。

  ②《略论殷代奴隶制度》,《中国文化》第二卷第四期,1940年12月。

  ③《从安阳发掘成果中所见殷墟时代社会形态之研究》,《中国文化》第二卷第 六期,1941年5月。

  ④《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专刊之一,1944年。

  ⑤载于《中国社会史诸问题》。

  ①《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91页。

  ①《读书月报》第二卷第四、五期,1940年6、7月。

  ②《中国古代社会史论》第242、243页和第100页。 ①本节的一些叙述,详见《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中编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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