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本卷的编写旨趣
本卷是《中国通史》第三卷,即商周史卷,包括中国奴隶社会的发生、发展和衰亡的历史。
中国的商周社会结构,并不是孤立的历史现象。穷源竟委,其肇端当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的氏族部落阶段。但是,这一时期材料不多,除一些半神话的传说外,史书上虽然记录了夏以前的一些传闻,却非常简约,至今尚未得到任何地下资料的佐证。
关于史籍中记载的传说时代的文献资料,我们的态度是,既不能全盘相信,也不能一概否定,必须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进行分析,去伪存真。神话传说中的所谓炎帝、黄帝、量尤、颛顼、共工之类的“人物”,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比较复杂,或结盟、或通婚、或兵戎相见。如果把他们当作某些具体人物来看待,那就错了,因为他们并非具体的人,而是指某些氏族或部落。然而,把这些“人物”名字完全理解成氏族部落的名称,也未必然。因为在原始社会时期,人名往往是和部落名相一致的。史书上经常说的某人生某人的现象,除了存有父子关系的意味外,其基本含义则是氏族分支或部落分支的关系。我国原始社会末期,中原地区部落林立。《史记》所谓“黄帝时有万诸侯”,无非是说当时在中原地区有成千上万的氏族或部落存在着。实际上,东部、西部和南部亦然。本卷将对炎黄、东夷、苗蛮和百越这四大族属集团加以说解,旨在说明残存在阶级社会中的氏族公社的来龙去脉和历史渊源,以此作为商周史研究的发韧。
按通说,我国第一个阶级社会是传说中的夏代。征诸史籍,在《尚书》、《诗经》及《史记》中皆有其相关的记载。但夏代的社会性质究竟怎样,到底是原始社会还是奴隶社会?这个问题,仍是一段悬而未了的公案。目前看来,只有抓住夏文化这个中心环节来加以突破,才能使夏史的研究工作顺利进行。在考古学上确定哪些文化属于夏代文化,乃是探索夏史的核心。单从文献上看,可以说夏代已进入阶级社会,但若据考古发掘,还不能完全肯定。本卷即以此为出发点,将夏文化的研究作为一种探索,试图说明传说中的夏代是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阶段。
商周,尤其是周代,是我国历史发生剧烈变化的时期。关于其社会性质问题,在史学界曾引起过激烈的争论。众所周知的西周、战国和魏晋这三大封建说,就是经过长达半个世纪之久的争论后所得出的相对结论。我们认为,中国的商周社会,乃是早期奴隶制的典型代表。首先,在国家的形成问题上,中国国家形成的形式与雅典式的不同,和罗马的也不一样。也就是说,它既不是直接从氏族社会内部产生,也不是在氏族社会形成的一个集团同氏族社会外另一个集团的对立斗争中产生,而是在氏族社会内部分化成氏族贵族和平民阶级,在氏族社会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作为征服外国广大领土的直接结果而产生的。”(恩格斯语)由于征服者商族和被征服者夏族以及征服者周族和彼征服者商族的社会经济差不多处于同一发展阶段上,所以又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氏族制度还能够以改变了的、地域的形式,即以马尔克的形式,继续存在几个世纪。”这表明,商周二代,都是在公社还没有解体的情况下先后进入国家阶段,并进入奴隶社会的。其次,与公社制相适应,国家的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则具有明显的从公有到私有的过渡特征。它的存在,对于确定商周奴隶制的发展阶段以及阐明这一时期的经济结构、国家形态、政治和法律的观点和制度、意识形态等一系列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这种“中间阶段”的公社所有制,经过了夏、商、西周、春秋,到战国前期的一个较长的阶段后,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才逐渐走向解体。
在氏族制度废墟上产生的奴隶制国家,一般说来,首先经过的是早期奴隶制国家,这就是说,早期奴隶制是奴隶制初期的普遍国家形式。但是,由于各个民族的历史条件不同,并非每一个早期奴隶制国家都能发展到奴隶制的发达阶段,但其前期必为早期奴隶制阶段。根据文献资料和地下资料来看,我国的商周社会便是一个早期奴隶制的国家形式。我国商周奴隶社会中,占统治的阶级关系,是氏族贵族奴隶主和受家长制形式剥削的奴隶。除此而外,大部分是习惯上所说的非基本的阶级或过渡的阶级,即公社农民和手工业小生产者阶级。这决定了奴隶在生产上并不占主导地位。所以当时的生产与其说是建立在奴隶劳动上面,不如说建立在公社农民的劳动上面。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商周社会的奴隶制性质,因为决定一个社会是否是奴隶社会,不仅看它的奴隶数量多少,而重要的要看那里奴隶制的发生、发展对阶级关系发展和变化所起的作用。由于商周社会中奴隶制剥削是主导的、进步的,所以我们应该把它称为奴隶制社会或早期奴隶制社会。
春秋战国时期,商周奴隶社会的固有结构发生解体。商鞅变法以后,其他各国争相仿效。结果,使公田私田化,公社农民小农化,礼制法制化,分封制度郡县化,世卿制度官吏化。到秦统一以后,这种社会形态交替过程中的飞跃终于完成,中国历史从此进入封建社会。本卷大致勾勒出了这千余年历史的发展脉络及其规律。
第五章 本卷的编写旨趣
中国通史
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