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照国际贸易通行规则,进一步改革和规范外经贸

  1、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

  根据政企职责分开的改革原则,1993年10月,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当时的脱钩工作分两类进行:一类是列入规定范围的党政机关,均不准组建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不准以部门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或入股,不准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另一类是除前类以外的国家机关,经批准可以组建经济实体,但必须在职能、财务、人员(干部兼职)、名称四个方面与机关彻底脱钩。当时的脱钩工作虽取得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受到当时管理体制、有关法规、党政机关行政经费与福利费不足和部分经济实体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名称”、 “干部兼职”脱钩方面做得比较好,但在“财务”和“职能”方面大部分经济实体未能实现与机关彻底脱钩。显然,这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利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由于政企不分,企业难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无法确立市场竞争主体地位,不少企业经营效益不佳;又因其与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享受某些保护性优惠待遇,有的甚至凭借其特殊地位实行垄断性经营,妨碍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还有一些企业违法经营,牟取非法利益,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由于企业与主管部门存在着某些利益关系,也影响行政机关公正履行职责,甚至产生腐败现象。根据形势发展,为了加强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巩固改革成果,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1998年7月和11月,中央先后作出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决定。脱钩工作根据军、警、政法机关所办企业,金融企业和非金融类企业的不同情况,分三个脱钩工作小组分头进行。外经贸企业属非金融类企业脱钩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1)有关部门与企业脱钩的要求是:①一律与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各部门不再作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这些企业。②脱钩后,属于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主要行业的重点企业,其领导干部职务由中央管理:金融类企业,一律交由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管理;非金融类企业,一律交由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人事部管理。其他企业的领导干部职务一律按属地原则,交由地方管理。党的关系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情况分别划转:金融类企业一律划归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央管理的非金融类企业,党的关系在地方的不作变动,原在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暂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管理;移交地方的企业,党的关系划归同级党组织管理。③在财务上与原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后,属中央管理的企业,其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属地方管理的企业,其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所有企业都要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社会保险统筹。④各部门移交中央和地方管理的企业必须是能够正常经营运行的企业,移交企业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有关债务债权一并移交;如属资不抵债、亏损累累的企业,必须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停产整顿,或者关闭安置,妥善管理。

  (2)分类标准。①交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试点企业集团和512户重点企业的,交由中央管理。其它交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掌握:(a)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大型企业的标准为:企业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分别达到5亿元以上。企业集团的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即已经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或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正在筹备组建的(母公司是工业企业的,一般应为特大型企业);在资产规模、生产经营、出口创汇和对国家贡献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作用,在行业中名列前茅,有较好的经营业绩的。(b)涉及国计民生的主要行业的重点企业。一是在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振兴中带头作用明显,其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竞争力的真正优强企业,1997年利润1000万元以上,利税5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70%以下;三是企业有发展后劲,技术开发创新能力强。(c)部分企业领导干部职务已由党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在全国同行业中属排头兵的,以及专业性较强、为全行业服务、业务覆盖全国的特殊企业,经严格审查后也可交中央管理。②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企业:(a)属资不抵债、亏损累累的企业,必须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停产整顿,或关闭安置。资不抵债,指资产负债率超过100%(接近100%的,要考虑或有负债因素);亏损累累,指1996、1997年连续亏损,1998年扭亏无望。(b)主管部门要求停产整顿,或撤消、兼并、破产的企业。(c)由主管部门调整或整顿后再行处理的企业。③严格控制交由中央管理企业的数量。交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必须是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可将门类相同、专业相近的企业,并入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但亏损严重、近期扭亏无望的企业,不得并入。严禁拼凑企业集团,经有关部门批准已在组建中的集团,可按批准的方案继续实施;原则上不组建新的企业集团。④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对中央党政机关移交地方的企业,一定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做好有关工作,不能把接受的企业层层下放。

  (3)纪律规定。在脱钩期间,①不准隐匿、转移、转让、出卖企业资产或变更企业登记;不准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不准逃废欠税。②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财物和侵吞国家资产。③不准弄虚作假,涂改、转移或者销毁帐目。④不准抽逃企业资金。⑤不准突击花钱、分钱、分物。⑥不准从企业调拨资金和向企业摊牌各种费用。⑦不准突击进人、突击提高工资和离退休待遇;暂停提干和办理离退休手续。⑧有违法违纪人员,一律不准出国(境)。违反纪律的,要追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进度要求。1998年底前,各部门要按要求,在调查、清理、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提出分类处理意见;脱钩工作小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部门分类处理意见的审查情况,研究提出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报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后,各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即行脱钩。然后在脱钩工作小组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批准的方案,由各部门对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分别进行处理。整个工作原则上在1999年1月底以前完成。

  (5)各部门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符合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条件的,领导干部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及有关财务关系,按国内企业办法处理,党的关系由中央派当地的机构代管;属于国内企业在国外、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随国内主体处理;不具备大型企业、企业集团条件,境内又无母公司的境外企业,经营情况好的,可并入我在当地有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经营情况不好的原则上要撤消,属于资不抵债的,要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履行破产。由于境外企业情况复杂,截止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6)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的脱钩工作,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咨询机构,原则上不交中央,由原主管部门于1999年1月底以前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脱钩工作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贯彻中央的决定,有关中央党政机关和政法机构均按规定时间与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直属的外经贸企业脱钩。其中,外经贸部直属的企业中国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中国海外工程总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及后来并入的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广告公司),设在香港的华润集团公司(含中国华润公司)、设在澳门的南光集团公司(含中国南光公司),还有其他中央部门所属的以外经贸为主体的共51家公司、企业集团,交由中央管理;外经贸部所属设在深圳的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设在河北省的保祥国际服装中心、设在福建的中国福建贸易中心,交由所在地管理;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中国出口商品包装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以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经清理整顿后并入其他企业集团或公司,其中资不抵债的要破产;外经贸部所属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实行社会化服务,长城律师事务所撤消。至此,彻底实现了政企分开。

  2、加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为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到2010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是:适应经济体制与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和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基本完成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明显增强,使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10条指导方针:(1)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积极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增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控制力,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2)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积极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放开搞活中小企业。(3)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相结合。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着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集体素质,构造产业结构和经济高效运行的微观基础。(4)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5)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加强企业的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重视科技人才,促进产学研结合,形成技术创新机制,走集约型和可持续发展道路。(6)全面加强企业管理。推行科学管理,强化基础工作,改善经营,提高效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7)建立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依靠各方面力量,扩大就业门路,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8)协调推进各项配套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法制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帮助企业增值减债、减轻负担。(9)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素质,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10)推进企业文明建设。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培育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从此,外经贸企业改革进入一个新阶段。

  根据中央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方针,结合外经贸企业特点,外经贸企业改革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改革力度:

  (1)推动企业从实际出发确定发展模式。根据“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按国际通行规范改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从1993年下半年,全国外经贸企业就开展进行清产核资、资产重新评估等工作。为探索进一步增强国有外经贸企业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的国有企业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外经贸部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制定颁布了外经贸企业实行职工内部持股试点实施细则。在有条件的企业开展了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和规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试点。粗略统计,全国约有100多家外经贸公司列为全国和地方的试点企业。1997年5月,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和上海兰生进出口贸易公司等,批准以企业优质资产组建上市公司,有的企业进行委派监事会的试点。1999年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等以及一些地方具备条件的外经贸公司相继批准股票上市,香港华润集团下属公司、中粮在香港的鹏利公司等陆续在香港股票市场上市。企业职工内部持股比例,也根据各企业的不同情况,有所扩大。这标志着国有大型外经贸企业在资产重组、筹资、融资等方面迈出新的步伐,也为企业的扩张和跨国经营创造了条件。

  贯彻国有企业改革“抓好大的放活小的”的原则,指导小型特别是地县外贸企业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进行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制的改革探索,提倡以市场为导向,灵活经营;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内外贸兼营;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确定企业改革的取向,搞活小型外经贸企业。

  (2)完善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生动局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总结实践经验,人们逐步认识到,外经贸行业属于竞争性的行业,应允许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参与外经贸经营,更广泛的调动各方面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积极性,增强外经贸发展的活力,促使外经贸企业在市场激烈竞争中提高竞争能力,增强企业的实力。

  长期以来,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实行垄断经营,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这种做法是必要的,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是起过积极的历史作用。但是,也助长了“官商”作风,主动服务精神不够;“等、靠、要”的依赖思想比较严重,迎难而上,积极参与竞争的意识较差。而我们面对的是经济全球化,信息发达,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已经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共同发展的生动局面。各种经济成分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既是本身发展的需要,也有利于促进原有外贸公司经营观念和作风的改变,还有利于各类企业优势互补,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①尽快把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推向国际市场,率先实行自营进出口自主登记制,为其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壮大提供条件。1996年开始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生产企业经营对外贸易实行自主登记,只要有法人注册资格、必要的注册资本,有固定生产场所、设备,明确的经营范围,即可进行登记,开展对外贸易。1998年又将登记制扩大到大中型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2000年,在所有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实行外贸自营权登记制。在自营范围方面,扩大到可以经营其他企业与本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和配套产品的出口及相关产品的进口。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实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增强竞争实力,成为我国外经贸发展的“航空母舰”和“旗舰”。

  ②试办中外合资外贸企业。1995年10月,江泽民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第三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宣布后,即着手制定有关试点办法。当时重点考虑的是,引进国际上有名的大的跨国公司,便于我国的一些有实力的外贸公司学习其先进的经营方式和管理经验,使我国的外经贸公司能进入国际贸易的主体市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要防止外方只重视利用合资的机会占领我国市场,推销其产品,而对组织我国产品出口兴趣不大,加重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平衡的困难。所以,规定合资的外方年进出口经营规模应在30亿美元以上,其中与我国的贸易额应在1亿美元左右;中方合资者的年进出口额应在10亿美元以上。合资公司在经营中必须做到进出口平衡。在审批中还要注意主要国别合资企业的平衡,以便吸取各国外经贸公司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有利于进出口贸易市场的多元化。1996年9月,国家批准并公布设立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办法,即开始在上海浦东新区和深圳经济特区试点,上海浦东试点初步控制为3--4家,深圳特区控制为1--2家。1997年8月,上海浦东报的4家合资外贸公司批准成立。深圳特区由于选择合资外方的国别问题和所得税税率等方面的问题,一直到1999年初,才批准成立第1家合资外贸公司。党的十五大,使人们的思想进一步得到解放,筹备了很久的全国利用外资工作会议终于1997年底召开。会上提出将试办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地域扩大到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由于忙于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实际扩大试点地区范围的工作到1999年底才开始实施。在扩大中外合资外贸公司试点的同时,继续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的自营进出口,并允许其组织其他企业生产的与本企业相同产品和配套产品的出口,这将有利于带动相关企业的发展。

  ③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很快,在发展国民经济中的作用逐步被人们所重视。特别是党的十五大,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进出口权,给予其同其他经济成分企业平等竞争和发展的条件,就提上了重要议程。1998年10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关于赋予私营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考虑到私营企业在管理上有些不够规范,经营和公关手段比较灵活,有的急功近利,信用意识较差。为维护我国对外贸易信誉,引导私营企业有秩序进入国际市场,对私营企业赋予进出口自营权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要求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达到850万元,并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分别在5000万元和100万美元的私营企业才能够取得进出口自营权。这样,取得进出口自营权的私营企业既有一定的抵御风险的能力,可以应对起码的贸易纠纷,又促使其重视规范经营和效益,得到顺利发展。1999年1月4日,以北京“科利华”等为代表的第一批20家私营企业获得进出口自营权;2月8日,第二批41家私营企业获得进出口自营权;到1999年底,已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的私营企业和科研院所达到260多家,有些私营企业已经显示出在国际市场上的活力。回过头来看,私营企业取得外贸进出口权的“门槛”比国有企业要高一些,更不如外商投资生产企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商投资的生产企业在批准时,即取得自产产品和自用原材料、设备、技术的出口和进口权。既然非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给予与其他经济成分企业同等待遇和平等竞争的条件。这点已经取得广泛共识,很快即可实现。从事流通领域经营的私营企业暂还不能赋予外经贸经营权,主要是考虑难以监管,需时机和条件初步具备后实行。

  (3)指导企业实现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加强内部管理。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国有企业在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是:基础资料不全,会计信息失真严重;民主决策不够,个人说了算,重大决策失误,损失严重;主营业务不突出,盲目投资扩张,包袱沉重;管理混乱,有章不循,或无章可循,“跑、冒、滴、漏”较多;有些企业集团多级法人,管理层次多,分支机构多,管理失控;对企业的监管手段不完备;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比较薄弱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从抓好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入手。一是要加强和改善对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的稽察和监督,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要逐步建立和健全企业的监事会,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如总会计师制度:要对国家法律负责,有职业道德,对违法违纪行为敢于抵制;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经营管理者的年度和离任审计制度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要自觉接受监督,做到:民主决策,决策有程序,要按程序进行,不能个人说了算;要任人唯贤,坚持原则,公正,实行亲友回避制度;要带头遵纪守法,以身作则。二是进一步完善企业集团对所属子公司的管理,减少管理层次,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母子公司体制。三是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分配等项制度改革,建立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四是改善企业负债结构,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五是推进股份制改革,实现股权多元化。六是建立和健全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稳定职工队伍。

  在企业内部管理方面,要在“严”字上下功夫,从严治企,苦练内功。一是着力抓好成本管理、资金管理和质量管理等薄弱环节。企业要编好、用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企业的总会计师要组织财会人员,真实、及时、规范地编制好“三张表”;企业经营管理者要能够依据“三张表”知道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确确实实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二是要制定正确的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三是要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四是加强基础管理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切实解决生产经营混乱问题,治理“脏、乱、差”,堵塞“跑、冒、滴、漏”。五是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六是要完善成本、质量、安全等考核体系,进一步落实责任制,考核指标要细,建立明确的责任制,把考核指标落实到人,并与奖惩真正挂钩,有要求、有检查、层层落实,奖惩分明。七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职工生活,调动和保持职工积极性。

  (4)指导企业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理论,认为人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企业要办好,经营要发展,必须做好人的工作,要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中心。要坚持邓小平同志提出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教导。在随着企业的发展、国家经济实力增强,不断提高职工的物质待遇的同时,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激发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使精神力量转化为物质力量。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的主体,国有经济要起主导作用。要保持我国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牢牢掌握企业的发展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尤为重要。这是由两种社会主义制度、两种意识形态的存在和斗争所决定的。资本主义、帝国主义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和巩固发展是不甘心的。特别是在东欧国家巨变和苏联解体之后,以美帝国主义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变本加厉对我国推行西化、分化战略,使国际经济关系政治化,这种斗争时刻反映在我们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方方面面,反映在我国的企业经营管理中,我们的职工要有政治敏锐性,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形形色色的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袭。我国又处在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市场经济的某些自发性及其形成的价值观,不可避免地要影响一些人的思想观念、人生观和世界观;加上在经济成分多元化过程中,出现的分配差距拉大,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中,管理衔接方面可能出现的不周,有可能产生“一切向钱看”、追求享乐的思想,甚至出现一些腐败现象,都是需要时刻加以警惕的。外经贸工作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而外经贸企业的人员处在与形形色色的资产阶级思想和经营方式接触的第一线;各级领导干部和业务人员手中都有相当的权力,资金调动量大而且频繁,许多情况下又是单兵作战,有的制度又不够完善,难于监控;特别是在海外企业工作的同志,所处的环境更为复杂,必须有很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责任感。从企业的队伍结构看,年轻人所占比重大都在60%左右。年轻人朝气蓬勃,文化层次较高,知识面宽,对问题反应敏锐,思想比较活跃。他们又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中坚力量,是国家的希望。但是,由于他们成长的环境比较特殊,35岁左右和以下的年轻同志,生长在文化大革命当中,社会上思想混乱,无政府主义严重;在上高中和大学期间,又遇到资产阶级自由化泛滥;进入社会,又处在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的变革之中,某些消极影响不时会冒出来。这些都可能对这些同志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产生影响。而这些同志多数缺少系统的马列主义基本理论的学习和教育,社会经验不足,对我国的具体国情了解不深,在大风大浪中辨别是非,正确把握方向的能力比较弱,尤其需要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来引导和培养。应该说,大多数外经贸企业这些年来对思想政治工作是比较重视的,保证了外经贸各项任务的完成和外经贸事业的不断发展。但也要看到,长期以来外经贸任务,尤其是创汇压力比较大,有的企业埋头业务,忽视思想政治工作,不讲政治的倾向是比较突出的;长期处于垄断地位,政策环境比较宽松,“娇”、 “奢”之气有所滋长;有的盲目扩张,管理跟不上,以包代管的情况严重存在。所以,在外经贸企业容易发生一些腐败现象,违纪违法案件比较多。为了担负起发展我国外经贸事业的重任,掌握好企业发展的方向,必须加强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

  (1)认真组织好马列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学习。邓小平理论是现代的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决定着我们国家及各项事业的前途命运,是我们分辨是非、克服一切困难、沿着正确方向迈进的锐利武器和力量源泉。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有邓小平理论的指引,我们对外经贸事业才有今天的大好局面。我们企业的任务再重,也要把邓小平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放在首位,要对职工进行持之以恒的理论灌输,要理论联系实际,学懂学通,用邓小平理论指导工作,就可以始终坚持正确方向,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要坚持不懈地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要使我们每个职工深刻认识,只有祖国的富强,才有我们企业和个人的美好前途;只有祖国的富强,我们才能在世界上扬眉吐气,受到人们的尊重,才有施展个人才干的舞台。作为中国人,我们要了解祖国优秀灿烂的文化历史,要热爱祖国的大好河山,要学习中华民族优秀儿女为祖国富强献身的崇高精神,要深刻理解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的道理,要对祖国的光辉前景充满信心。在实际工作中要维护国格、人格的尊严,要以强烈的爱国心抵制各种引诱,做好各项工作。有这样一支队伍,我们企业就会无往而不胜。

  (3)加强艰苦奋斗教育。这是我们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优良传统,是我们企业发展的巨大精神力量。要切实纠正那种认为摆阔气、花钱大方才能显示企业实力的错误思想,克服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恶习;要认真学习成功企业的奋斗史;要正确分析和认清形势,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竞争意识,激发职工的艰苦奋斗精神,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

  (4)加强全局观念和组织纪律教育。要教育干部职工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摆正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树立国家利益、全局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要遵纪守法,依法经营。要切实克服有些企业只顾眼前局部利益,不顾国家利益和同行利益,抬价抢购、削价竞销,压价投标的顽症,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要真正懂得,有国家利益,企业的利益、个人的利益才能保证的道理,自觉维护国家和全局利益。

  (5)加强政策和形势学习教育。国际形势瞬息万变,改革在不断深化,政策也需要根据形势变化作相应调整,及时扑捉形势和政策变化的信息,相应调整企业的经营战略和策略,是企业决胜千里的重要条件。企业的干部和职工,要养成关心国家大事、世界大事的习惯,业务越忙,越是要加强这方面的学习,才能忙到点子上。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首先领导要以身作则,做出表率,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身教重于言教,这是无形的、而又是最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要特别重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要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党的组织和思想建设,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使党员成为带动企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同时,要重视发挥工、青、妇等组织的作用,做好各个层面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形成以党组织为核心,工、青、妇密切配合的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完整体系和整体合力。要抓好榜样的教育。

  要重视做好先进典型的评比工作,树榜样,用看得见、摸得着的、身边的典型人和事教育职工,让大家清楚地看到,应该提倡什么,鼓励什么,发扬什么,防止什么。形成学先进,赶先进,当先进的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激发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对先进典型要关心、爱护,帮助他们克服实际困难,不断提高。

  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各项业务工作中,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始终,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特别要注意出现的一些重大事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某些变动中,各个人的思想反映,做好活的思想工作。并要将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工作做活、做细、做深。始终保持职工旺盛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持企业生机勃勃的活力。

  3、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和规范外贸体制。

  1999年11月15日,《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签署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步伐明显加快。即着手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进一步改革和规范外贸管理体制。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的外贸管理体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已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但仍有某些方面需要深化改革,进行规范。主要是由于外贸管理的思维方式和管理模式尚不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习惯于采用行政手段而忽视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外经贸活动;外经贸管理的统一性需要加强,解决进出口管理脱节,管理多头,政出多门的问题;政策调整要重视连续性,给过度期,解决经济调节手段不配套,汇率浮动反映机制不灵活的问题;出口退税存在着征多、退少的问题,削弱了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且征、退脱节,容易产生骗退税的问题;出口信贷、出口担保、信用保险、对外投资担保等不健全、配套等。外经贸的协调服务体系不健全,行业自律机构不适应需要,服务手段落后,法律、会计、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不到位。外经贸企业的经营观念转变缓慢,等、靠、要等依赖思想比较严重,竞争意识不强;企业经营规模普遍偏小,没有形成自身经营优势的产业链,商品系列化;经营方式水平落后,重商品经营,忽视资产经营,自我积累和扩张的能力差;海外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外经贸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透明度差,有法不依的情况比较明显。对市场准入、经营主体、进出口配额的控制管理尚存在差距等。这些问题必须抓紧解决。

  (1)清理、修订和完善我国的外经贸法律法规,尽速健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法规体系。清理工作从2000年1月全面展开,到4月基本结束。清理有关法律6部,行政法规57部,部门规章838份,内部文件50份,双边经贸协定191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72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93份,总计各类法规文件1307份。需要新立的法规7部,规章15部。在这个基础上,对拟予保留规章的合理性逐一进行审核;对需要修改的规章,提出修改的主要内容和进度安排,急需的要立即着手修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是吸收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律,是利用外资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是我国外经贸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我国对外作了相应的承诺。修改这三个法律和相关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使之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我国的对外承诺协调一致,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履行的首要义务之一,是有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工作总体部署中重中之重。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①删除关于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方面的条款。改革开放后相当一段时间,我国外贸出口水平很底,外汇一直短缺,为保证国家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维护良好的国际贸易信誉,当时对外商投资企业有外汇平衡的要求是必要的。进入90年代后,随着外贸、外汇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外贸易持续发展,贸易收汇和非贸易收汇都有较多的增加。1994年,我国人民币实行经常项目有条件的可兑换;1996年7月,我国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纳入银行体系,取消了经常项目下的汇兑限制;1996年12月,我国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有关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近十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总体自行平衡有余。1991年到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净调出外汇顺差额和银行结汇顺差值共计652.6亿美元。其中,1996年净调出和银行结汇顺差值合计144.5亿美元;1997年、1998年分别为165.8亿美元和16.2亿美元;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在银行的结汇顺差为59.9亿美元,占全国银行结汇顺差53%。由此看来,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作为一项法律义务已无实际意义。作这样的修改是必要的,也是具备条件的。

  ②删除尽先在中国购买条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都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需要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当时作这样的规定,既是实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的需要,又有利于促进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党的十四大决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的作用。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决定如何采购,是企业享有的一项基本自主权。而且,我国的外汇平衡状况已经改变,国内的生产技术水平明显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增强,取消这一条款是具备条件的。

  ③取消有关出口义务的规定,改为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当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有的内外销产品规定了比例,除考虑当时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状况,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外购买必要的原材料和支付外籍职工的工资等需要外,还考虑到通过其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考验其提供设备、技术是否先进。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是不可阻挡的趋势,其产品是内销或外销都会面临同样的竞争,决定因素是利益导向。只要我们的经济政策是有利于鼓励企业出口的,要比法律硬性规定必须出口的效果好的多。况且,规定的出口比例没有有效的考核和监控手段,实际形同虚设。取消完全是应该的。

  ④取消关于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备案的规定。这是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政府主要是进行宏观指导调控,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是过时的,必须修改的。

  在与三个法配套的有关实施条例和细则当中的有关内容都要作相应的修改和删除。此外,要修订《货物进出口原产地规则》,充分利用原产地规则这一杠杆,扩大内需,扶植国内企业,并使之与政府采购法互动,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要抓紧制定并实施《保障措施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技术进出口条例》。将《外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加以细化,制定《货物进出口条例》,并要着手研究制订《反垄断法》等。所有重要的外经贸管理,都要尽可能通过立法形式予以明确,实现外经贸管理的法制化。

  全国实行统一的对外经贸法律、制度和政策,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好地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的要求,也是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对外形象和对外统一承担国际义务,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和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为保证我国对外经贸制度和法规在全国各地统一实施,由全国人大统一制定全国性的对外经贸法律法规,由国务院统一制定有关规章和政策,并授权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公布(需由人大、国务院发布的除外)实施。要适当调整对外经贸行政管理机构和分工,按照外贸法的要求,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由其统一组织拟订对外经贸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要抓紧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规则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和培训,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严格依法办事,并加强执法监督,为实现外经贸管理的法制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2)完善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调节手段。按照对外承诺,逐步降低关税总水平,规范海关监管,打击走私,使关税成为调节进出口的主要手段。逐步减少并最终取消非关税措施。要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对大类进口商品进行归类,实行普通关税和特别关税制度,将进口置于动态的关税调节之下。继续改革和完善汇率形成机制,在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基础上,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人民币完全可兑换。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制度,按照国际惯例,保证我国出口商品不含税进入国际市场平等竞争;真正做到“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有效防止出口骗税,确保出口及时、足额退税;在操作方式上实现征税、免税、抵扣税和退税工作一体化,形成科学、严密、简便、有效、稳定的出口零税率机制。加强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力度,在融资、保险、出口信贷等方面为扩大出口提供配套服务,特别是要支持机电产品的成套设备出口;充实和扩大出口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加快形成以汇率、关税、税收、信贷、利率、保险等宏观调控手段为主的国际收支和进出口平衡机制。

  (3)放开经营,规范必要的行政管理。在放开生产企业经营进出口的同时,要创造条件实行对外经济贸易经营的普遍登记制。只要中国公民可以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原则上也可以进入,实行国民待遇;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外商投资保留必要的审批外,其他都由企业根据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导向目录》自行决定,向规定的机构注册登记。国内企业到境外投资,随着我国实现人民币完全可兑换,由企业根据发展需要自行决定。除关系国计民生特别重要的极少数商品实行必要的垄断经营外,其他商品放开经营,由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优势,确定经营范围。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取消数量限制的原则,按承诺逐步取消某些进口商品数量限制。对允许暂存的进出口配额限制,有的可考虑实行关税配额,需实行分配的要公开、公正、公平,尽可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加快外经贸管理机构、海关、结汇银行以及税务机构的电子计算机联网,采用现代化手段,对外贸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综合监管;加大对违法经营企业惩处力度。

  (4)推动企业加快经营机制转换,切实搞好企业改革。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进一步放开经营的新形势,外经贸企业要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实现“转机建制”的步伐,深化企业内部的劳动、人事、分配、财务等管理制度的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科学规范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要坚持以改革促进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善,使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要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国有企业要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和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在核定企业法人财产和净资产占用量的基础上,由国家出资主管部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资产经营责任书。根据责任书履行的情况和企业对国家的贡献,确定法人代表的收入和奖惩。有条件的企业要争取股票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搞活资产经营,为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筹集资金。研究借鉴国外“国有民营”的经验,给法人代表充分的经营自主权,鼓励其自主聘用高级管理人才,采用一切符合社会化生产客观经济规律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要鼓励兼并,走效益规模扩张之路;规范破产,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5)健全外经贸的中介服务体系。强化各个商会的协调服务功能,更好发挥其在外经贸经营活动中的协调指导和服务作用,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扩大出口服务。从服务中协调,真正成为行业自律性的组织。指导建立和完善外经贸行业的律师、会计师和审计事务所及咨询服务机构,使之形成完整的外经贸社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道德的教育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充分发挥这些中介组织对外经贸发展的促进和服务作用。改革外经贸科研体制,重新组合现有的科研队伍,面向对外经贸的主战场,加强对我国外贸基础理论、发展战略、国际经贸环境及形势和国际市场的研究,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为政府和企业的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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