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史公解

司马迁《史记》,本名《太史公》。《太史公自序》云:“凡百三十篇,五十二万六千五百字,爲《太史公书》序。”此迁自题其书名曰《太史公》也。自汉以来,颇多遵用此名者,今略举其例於下:

一、 《汉书·杨恽传》:恽母司马迁女也。恽始读外祖《太史公记》,颇爲《春秋》,名显朝廷,擢爲左曹。霍氏谋反,恽先闻知(案:霍氏谋反,在宣帝地节四年,距恽始读《太史记》已远,盖在昭帝时,其书稍出也)。

二、 《汉书·宣元六王传》:思王宇,元帝崩後三岁,天子诏复前所削县如故。後年来朝(案:在成帝建始四年),上书求诸子及《太史公书》。

三、 《汉书·叙传》云:班斿博学,与刘向校书,上器其能,赐以秘书之副(案:亦在成帝时)。时书不布,自东平思王以叔父求《太史公》、诸子书,大将军白不许。

四、 《史记·龟策列传》:禇先生曰,臣以通经术,受业博士,治《春秋》,以高第爲郎,幸得宿卫,出入宫殿中十有余年。窃好《太史公传》。

五、 《汉书·艺文志》:《太史公》百三十篇。冯商所续《太史公》七篇(《艺文志》本刘歆《七略》,亦出於西汉)。此西汉人皆称《史记》爲《太史公》也。

六、 《後汉书·班彪传》,其略论曰:若《左氏》、《国语》、《世本》、《战国策》、《楚汉春秋》、《太史公书》,今之所以知古,後之所由观前,圣人之耳目也(案:此传引彪语,称《太史公书》。若上文叙事,则云司马迁着《史记》云云,乃范晔之文,是宋时亦已称《史记》矣)。

七、 吴韦昭云:冯商受诏续《太史公》十余篇,在班彪《别録》(见《汉书·艺文志》注)。

八、 《文选·魏都赋》张载注,引《太史公书·田敬仲世家》(案:载,晋人。胡氏仿宋本《文选注》,作《太史书·田敬仲世家》。胡氏《考异》,谓书上当有公字,下当有曰字,各本皆误,以此推之,疑凡载注,皆称《太史公》,今多失其旧。案:今本载注,除此处外,亦有称《史记》者,故胡云然)。

九、 《史记·孝武本记》索隐引韦棱云(案:棱,梁时人):《禇顗家传》,禇少孙,梁相禇大弟之孙,宣帝时,爲博士。续《太史公书》。

此则自东汉魏晋以迄於梁,亦尚有称《太史公》者。

《史记》之称,犹今言历史,实爲史书通名,非爲迁书专名。《太史公·六国表序》云:“秦既得意,烧天下《诗》、《书》,诸侯史记犹甚。”又云,“诗书所以复见者,多藏人家,而《史记》独藏周室,以故灭”。又自序云,“自获麟以来,四百有余岁,而诸侯相兼,史记放絶”。此其证也。而《太史公书》之改称《史记》,盖起於三国时。《魏志·王肃传》:“明帝问,司马迁以受刑之故,内怀隐切,着《史记》,非贬孝武,令人切齿(又吴韦昭亦称《史记》,见下引)。”是也。《隋书·经籍志》以下遂专称《史记》矣。然《太史公书》,可称《史记》,则自《汉书》以迄《明史》、《清史》,何尝不可称《史记》乎?故欲正其名,当仍称《太史公书》。

然“太史公”定爲书名,实属费解,前贤释此名称者,约有四説,皆不可通,今列於下,且加驳辞焉。

一、 谓太史公乃汉武帝新置之官名。

甲、 《史记·自序》集解如淳注引《汉仪注》云:“太史公,武帝置,位在丞相上,天下计书,先上太史公,副上丞相。迁死後,宣帝以官爲令,行太史公文书而已。”

乙、 《汉书·司马迁传》注引《汉旧仪》云:“太史公,秩二千石,卒史皆秩百石。”

丙、 《史记·五帝本纪》正义引虞喜云:“古者主天官者皆上公,非独迁也(《自序》正义亦引此説,称虞喜《志林》)。”

丁、 《史记·孝武本纪》索隐引《志林》云:“自周至汉,其职转卑,然朝会坐位,独居公上,尊天之道,其官属仍旧名,尊而称之曰公,公名当起於此。”

案《汉书·百官公卿表》,奉常,秦官,景帝中六年更名曰太常,属官有太史令丞。《汉书·艺文志》,《博学》七章者,秦太史令胡毋敬所作也。则太史令亦秦官。《汉书·律历志》,有太史丞邓平。《太史公自序》,亦言谈卒三岁(谈卒在元封元年,卒三岁爲元封三年),而迁爲太史令。《集解》臣赞引《茂陵中书》云,司马谈以太史丞爲太史令。是武帝末尝置太史公也。《汉书·律历志》,元凤三年,太史令张寿王上书,元凤爲昭帝年号,在宣帝前,则《汉仪注》谓宣帝以官爲令,亦妄説也。俞正燮《癸巳类稾·太史公释名》云:“《周官》:太史,下大夫。《左传》云:日官居卿以底日。《周官》注云:太史,日官也。《左传》注云:日官不在六官之列,而位从卿。不得谓古者皆上公也。”希祖案:俞説是也。《汉书·司马迁传》云,向尝厕下大夫之列。臣瓒云,太史令,秩千石,故比下大夫。夫既称下大夫,则非上公;秩千石,则非二千石。然则《汉仪注》、《汉旧仪》及虞喜《志林》之説,皆不足据,而太史公爲武帝新置官名之説,亦不能成立矣。

二、 谓迁自尊其父着述,故称太史公。

甲、 《太史公自序》:“谈爲太史公。”索隐云:“公者,迁所着书,尊其父云公也。”“又爲太史公书序”。索隐云:“盖迁自尊其父着述,称之曰公。”

案:《五帝本纪》索隐云,太史公,司马迁自谓也,《自叙传》云,“太史公曰,先人有言”,又云,“太史公曰,余闻之董生”,又云,“太史公遭李陵之祸”,明太史公司马迁自号也。希祖案:索隐此説,与《自序》索隐云云,实自相矛盾,此则自注一书,随文泛説,前後不能画一之弊也。然《自序》云,“谈爲太史公”,又云,“太史公既掌天官,不治民,有子曰迁”,又云,“太史公执迁手而泣”,此则称谈爲太史公也。总之太史公一名,既以称其父,又以自称,又以名书,非专尊其父也。

乙、 《文选》司马子长《报任少卿书》云:“太史公牛马走司马迁再拜言。”李善注云,“太史公,迁父谈也。走,犹仆也,言己爲太史公掌牛马之仆,自谦之辞也。”

案:李善亦以太史公爲称司马谈。考谈卒於武帝元封元年,《报任少卿书》,在遭李陵祸之後,即在武帝天汉三年以後,时谈卒已久,何得云爲其父谈掌牛马之仆。且《报任少卿书》,何预於谈乎?俞正燮谓“太史公者,署官;牛马走司马迁者,犹秦刻石既云丞相,又云臣斯”。则以太史公爲迁自称,视李善较可通。钱大昕亦云:“郑明奏记萧望之,自称下走,应劭曰,下走,仆也,师古曰,下走者,自谦,言趋走之役也。司马迁《与任安书》,称‘太史公牛马走’,牛马走,即下走也,上称官名,下则自谦之词。或解爲太史公之牛马走,则迂而凿矣。”与俞説相近。

三、 迁之称公,爲东方朔或杨恽所加。

甲、 桓谭《新论》云:“太史公造书成,示东方朔,朔爲平定,因署其下(《史记·孝武本纪》索隐引)。”

乙、 韦昭云:“説者以谈爲太史公,失之矣。《史记》称迁爲太史公者,是迁外孙杨恽所加(《史记·孝武本纪》集解引)。”

丙、 姚察云:“太史公者,皆朔所加,恽继称之耳。”

案:桓谭,西汉末年人,韦昭,三国时吴人,去司马迁尚近,其説宜可信。桓谭《新论》,今虽已亡,然陈姚察尚见其书,惟云太史公造书成,示东方朔,朔爲平定,因署其下,此盖传闻之辞,未有他书可以佐证。《汉书·司马迁传》云,“迁既死,後其书稍出,宣帝时,迁外孙平通侯杨恽,祖述其书,遂宣布焉”,韦昭之説,盖本夫此。盖桓、韦二公,以太史公既非官名,又非专称司马谈,而迁又不可自称爲公,故有东方朔、杨恽所加之説。然观迁《自序》云“爲《太史公书》序”,则似非他人所加也。且《报任少卿书》称“太史公牛马走司马迁再拜言”,此书不在《史记》之内,又岂爲东方朔、杨恽所加乎?况《太史公》一书,不特每篇之末皆称“太史公曰”,且各篇之中亦多有之,东方朔、杨恽处处改题,何如是之不惮烦乎?且未题公之前,原称爲何名乎?称太史乎?则令与丞皆可称太史也。称太史令乎?则去令加公,与太史丞作仍不能分别也。此皆可疑者也。或曰,汉桓宽《盐铁论》,成於昭帝始元六年,已引司马迁《货殖传》语,称“司马子言,天下穰穰,皆爲利往”(见《盐铁论·毁学篇》)。据此,则昭帝六年,尚无《太史公》书名。迁《自序》称《武帝本纪》爲《今上本纪》,则迁之卒,盖在武帝末年,是《太史公》书名,非迁自己题署,而爲东方朔或杨恽所加,其説较是。余谓不然,《盐铁论》引迁之论议,故称司马子,以明言责攸归,若今之引书,必曰《太史公·货殖传》,《盐铁论》既不称《太史公》,又不称《货殖传》,但举作者之姓,而加一子字以尊称之,正犹管子、晏子,举其姓而人皆知之。若谓其时无《太史公》书名,岂其时亦无《货殖列传》篇名乎?《货殖传》篇首引“老子曰”,又继之以“太史公曰”,是其时明明有太史公名词矣。引书之例,首当举人,盖司马迁之得名,仅以《太史公书》,故不举书名,人亦必知之也。

四、 书名本题《太史公》,称公者,犹古人着书称子。

甲、 俞正燮《癸巳类稾·太史公释名》云:“《史记》本名《太史公书》,题太史以见职守,而复题曰公,古人着书称子,汉时称生称公,生者伏生,公者毛公,故以公名书。”

案:此説亦似是而非,古代子书,皆其弟子或诵法其人者所记,如《管子》、《墨子》是也。或虽自着书,而其书名则爲後人所题署,如《孙卿子》、《韩非子》是也。从未有自称爲子者。子与公本皆爲五等封爵之一,至春秋时虽非封爵,而曾爲大夫者,亦得称子,或称夫子,如《论语》称孔子爲子或爲夫子,而冉有、季路之称季氏,亦曰夫子,以皆爲大夫也。其後则变爲尊称,虽非爲大夫,亦称子称夫子矣,如《老子》、《庄子》及《庄夫子赋》(见《汉书·艺文志》)是也。称公亦然,其初非三公不得称公,其後变爲尊称,如南公、黄公(见《汉书·艺文志》阴阳家、名家)是也。先生之称,本加於父。《论语》“先生馔,曾是以爲孝乎”可证也。其後则变爲尊称,如伯象先生(见《汉书·艺文志》杂家)是也。或变称先生爲生。如成公生、公檮生(见《汉书·艺文志》阴阳家、名家)是也。凡此称子、称夫子、称公、称先生,大都爲後人编辑时尊称,非妄自尊大而自题其书云尔。俞氏以申公、毛公例太史公,不知申公、毛公,虽皆治《诗》,然非书名,所谓拟不於伦矣。况申公、毛公,亦爲弟子所尊称,而太史公及迁所自题,此又不可通者也。

余谓书名称公,周汉之间,其例已多,今将见於《汉书·艺文志者》列举如下:

《杜文公》 五篇,阴阳家。原注云,六国时。师古曰,韩人也。

《南公》 三十一篇,阴阳家。原注云,六国时。

《毛公》 九篇,名家。原注云,赵人,与公孙龙等并游平原君赵胜家。

《黄公》 四篇,名家。原注云,名疵,爲秦博士。

《蔡公》 二篇,六艺《易传》。原注云,卫人,事周王孙。希祖案:此系汉人。

此五家之书,所以称公者,皆非三公,而爲世俗之尊称。故书名称公,本非有所僭越,正如俞氏所谓犹古人称子也。特是五家者皆非自称爲公,必其弟子,或尊崇其学者所题署,此与太史公出於自题者爲异耳。且公之上,皆冠以姓,未尝既称其官,又加尊称以子或公也。然观《汉书·艺文志》,亦有此例,如:

《关尹子》 九篇,道家。原注,名喜,爲关吏,老子过关,喜去吏而从之。

《青史子》 五十七篇,小説家。原注,古史官记事也。王应麟曰“《风俗通》引《青史子书》,《大戴礼·保傅篇》青史氏之记曰古者胎教”云云。希祖案:《大戴礼》称青史氏,犹後世之称太史氏;三国时有太史慈是也。

关尹、青史,皆官名,子,爲尊称,此与太史公此例最爲密合。然今本《关尹子》爲依托之书,《青史子》之书已亡,无由知其爲他人之尊称,抑爲自己之题署。若《太史公》者,实爲迁自己题署,则官名之説,似较可通。惟此官名,乃从楚制之别名,非汉官之正名。司马谈自叙其官,则仅称太史,盖比附周之太史而云然。《自序》云:“太史公执迁手而泣曰,余先周室之太史也,汝复爲太史,则续吾祖矣。”又曰:“余爲太史而弗论载,废天下之史文,余甚惧焉。”谈之称太史,亦非汉官,汉官无专称太史者。惟迁从楚俗,称太史令爲太史公,既以称其父,又以自称,且以称其书,而《报任少卿书》之“太史公”,亦可迎刃而解矣。

自春秋时楚国县令,或称县公(《左》宣十一年传,楚王谓“诸侯、县公皆庆寡人”。杜预注,“楚县大夫皆僭称公”),《左传》楚有叶公、析公、申公、郧公、蔡公、息公、商公、期思公,《吕氏春秋》楚有卑梁公,《战国策》楚有宛公、新城公,《淮南子》楚有鲁阳公(注,楚之县公也,楚僭号称王,其守县大夫皆称公),此皆县令称公之证也。汉高祖本楚人,喜楚歌楚舞,故称谓之间,亦有从楚俗者。《史记·高祖本纪》,“沛父老率子弟共杀沛令,立季(高祖字季)爲沛公”(集解引《汉书音义》曰,旧楚僭称王,其县宰爲公,陈涉爲楚王,沛公起应涉,故从楚制称曰公)。不特此也,《史记·孝文本纪》,“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又云,“太仓公无男,有女五人”,又云,“太仓公将行,其少女缇萦上书,文帝爲除肉刑”。太仓令可称太仓公,则太史令何不可称爲太史公乎(顾炎武《日知録》卷二十,以太仓令淳于公,因失名而称公,太史公以司马迁称其父谈尊爲公,其説皆非是。司马迁自称亦曰太史公。太仓淳于公,名意。《史记·扁鹊仓公列传》,“太仓公者,齐太仓长”,案即太仓令,县令或称县长,故太仓令亦或称爲太仓长也。“临菑人也,姓淳于氏,名意。少而喜医。文帝四年中,人上书言意,以刑罪当传西之长安。意有五女。於是少女缇萦上书。上悲其意,除肉刑法”。据此,太仓公自有名,何得云失名而称公也)。

太仓公可以名传,则太史公何不可以名书乎?其称《扁鹊仓公列传》者,简称太仓公爲仓公,犹简称太史公爲史公也,列传中则仍全称爲太仓公。迁既从楚俗,称太史令爲太史公,则太史公仍爲官名,惟爲太史令之别名耳,虽似他人之尊称,亦得自己爲题署,与太史丞不嫌无所分别。而叙其身受之官号,则仍从汉官之正名,《自序》所谓“三岁而迁爲太史令”是也。

虽然,此等称谓,若不知当时之风俗,究嫌自尊,且属骇俗。淳于意有名而不称,又舍太仓令之正名而用太仓公之别名,且以名其传,然在书中,人亦未尝措意。而太史公乃名其全书,令人费解,越数千年而纷纷揣测,莫能定其是非。汉桓宽改称爲司马子,殆亦不慊於其意也。

 

 

(原载《制言》第十五期,一九三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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