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堂

同仁堂

〔计十二间,坐落五十保三区十一图日字圩二十号地基,一亩九分,契单呈县盖印。每岁在堂施医施药及存贮棺木。〕

规条:

一、收埋。清、腊两节,一月前将暴露坍棺标写“局收”二字,如有不愿者,听其另自迁葬。一月后,始行抬载。

一、凡棺柩有路远隐僻,搜寻未到之处,准亲属到堂报明,或地保通知本堂,拨夫迁载安葬。土作工人,本堂给付工食,并不收受钱文。倘有土作等向棺属索取者,送官究治。

一、凡棺柩有姓氏者,编号填册。棺用一砖,凿所编之号于上。即无姓氏者,用砖二块,凿号,一存原停之所,一存葬棺之上,以便棺属祭埽或日后迁葬。

一、每棺用矿灰卅觔、沙三斗。

一、棺木朽坏,另置骨箱收贮埋葬。每箱计钱三百二十文。一、田姓所捐义冢,地亩污下,屡经挑土培高。大水又虞浸溺,公拟另寻高腴之地。至男女、婴孩分别安葬,并无混入。

一、施舍棺木,亦编字号、司月处,凭在相识之人,领票填明姓名、年月、住居,到堂发给。

一、每岁掩埋土作等,每口给钱五分,抬柩工人及舟人,逐日计工给钱。

一、同仁堂看堂一人,每年给工食钱十二两。

一、本堂房屋,合镇公捐所置,现已呈县通详报部。自后在堂司事,随时修理。到任官长,不得借为公馆,即流寓亦不可徇情。邻近之人,更不得私相赁住。如不遵条例,察出后,借者许者,公同议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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