塾规附录

塾规附录

应入塾读书者,宗子、高祖以下子孙,及母党、妻党之亲者各一人,余不得入。

宗子之子,六岁入塾,余子八岁。入塾,早晚使奴隶服事之,而时其寒燠饥渴焉。宗子、塾长察奴隶之尽心与否而赏罚之。

塾师,必择端严方正、沉静精勤、文学优长之人,其选懦疏懒,及学问浅鄙者,不宜迁就人情,苟且延请。生徒八人以上,塾师不能兼教,则别请一人分任之。同姓塾师,有子在学,则易子而教,以示无私。

塾师有事出外,即请塾长代理馆务。如遇节日,塾师解馆,塾长仍住塾中,以资约束,不得同时回去。

子弟从父兄在外,幼时失学,至长而归,愿来读书,凡十五岁以下,皆许入塾。如入塾已三四年,颇能读书识字,而本人父母思习他业以取利,辄令出塾,及至无利,仍思来塾者,勿纳。又如本人父母姑息太甚,畏惧塾师挞责,辄令出塾,后欲复来,勿纳。

子弟年至二十三,文理尚不能通,屡试亦未入学,则当别谋生计,医卜星命及堪舆之术皆可资生。但宜仿严君卖卜,与人子言,依于孝;与人弟言,依于顺;与人臣言,依于忠,各因势而导之于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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