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王安石变法始末

三、王安石变法始末

王安石变法,史称“熙宁变法”,宋神宗即位后,土地兼并现象严重,财政收入锐减,出现了立国以来少有的财政赤字,“百年之积,惟存空簿”。

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王安石提出当务之急在于改变风俗、提议变法,神宗赞同,并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统筹财政。

(一)富国之法

1. 青苗法

内容: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黄不接时,由官府给农民贷款、贷粮,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别随夏秋两税归还。

作用:大大增加了政府收入;限制了高利贷对农民的剥削。

局限:强制农民借贷;利息偏高,农民负担依然沉重。

2. 募役法(又称免役法)

内容:将原来按户轮流服差役,改为由官府雇人承担,不愿服差役的民户则按贫富等级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称为免役钱。官僚地主也不例外。

作用: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生产发展;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局限:对贫苦人是沉重的负担。

3. 方田均税法

内容:下令全国清丈土地,核实土地所有者,并将土地按土质的好坏为五等,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

作用:清丈出大量隐瞒土地,增加了政府收入;部分农民免除赋税,得到实惠。

4. 农田水利法

内容:鼓励垦荒,兴修水利,费用由当地住户按贫富等级高下出资兴修水利,也可向州县政府贷款。

作用:水利工程广为修建,保证了灌溉;耕地面积增加,农业生产发展,政府税收增加。

局限:兴修水利数量逐渐成为官员政绩考核标准,一些地方政府强制百姓修建水利,加重人民负担。

5. 市易法

内容:在东京设置市易务,出钱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

作用:限制大商人对市场的控制,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

6. 均输法

内容:设立发运使,掌握东南六路生产情况和政府与宫廷的需要情况,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统一收购和运输。

作用:降低国家支出,减轻了纳税户的额外负担,限制了富商大贾对市场的操纵和对民众的盘剥。

(二)强兵之法

北宋政府奉行养兵政策,士兵多但良莠不齐;集中军权,削弱了军队战斗力。将不识兵、将无常兵、将帅指挥受制太多,其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

1. 保甲法

内容:将乡村民户加以编制,十家为一保,民户家有两丁以上抽一丁为保丁,农闲时集中,接受军事训练。

作用:加强对农村的统治,维护农村社会治安;建立全国性的军事储备;节省了大量的训练费用。

2. 裁兵法

内容:整顿厢军及禁军,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作用:提高军队士兵素质。

3. 将兵法(又叫置将法)

内容: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本单位军队的训练,以提高军队素质。

作用:改变了兵将分离的局面加强了军队战斗力。

4. 保马法

内容:将原来由政府的牧马监养马改为由保甲民户养马。保甲户自愿养马,可由政府给以监马或者给钱自行购买,并可以免除部分赋税。

作用:马匹的质量和数量提高;政府节省了大量养马费用。

5. 军器监法

内容:督制造兵器,严格管理,提高武器质量。

作用:武器生产量增加,质量也有所改善。

(三)取士之法

王安石在进行政治、经济和军事体制改革的同时,也非常关注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使用。

1. 改革科举制度

内容:颁布贡举法,废除明经科,而进士科的考试则以经义和策论为主,增加法科。

作用:有利于选拔人才,扩大考选名额。

2. 整顿太学

三舍法:实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进行教学的太学三舍法制度。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太学生成绩优异者不经过科举考试可直接为官;提举经义局,修撰儒家经典,编纂《三经新义》;设置武学、医学、律学专科学校,培养专门人才。

3. 惟才用人

重视对中下级官员的提拔和任用,使许多低级官员和下层士大夫得到发挥才干的机会。

王安石变法的目的在于富国强兵,借以扭转北宋积贫积弱的局势。然而变法触犯了保守派的利益,遭到保守派的反对。法令颁行不足一年,围绕变法,拥护与反对两派就展开了激烈的论辩及斗争,史称“新旧党争”。

在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宋哲宗即位初,高太后垂帘听政,起用司马光为宰相,新法几乎全被废掉,史称“元祐更化”。元祐元年(1086年),王安石病逝于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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