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叙事与叙事文

二 叙事与叙事文

“叙事”又称“叙述”,是中国文论里早就有的术语,近年用来翻译英文“narrative”一词。我们在这里所研究的“叙事”,与其说是指它在《康熙字典》里的古义,毋宁说是探索西方的“narrative”观念在中国古典文学中的运用。当我们涉及“叙事文学”这一概念时,所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是叙事?简而言之,叙事就是“讲故事”,但如果追问什么情景才算是讲故事呢?问题就显得十分复杂,不同的学者,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去研究,便可能出现分歧。首先,我们要肯定,“讲故事”是“叙事”这种文化活动的一个核心功能。古往今来的不少批评家都注意到了讲故事作为人类生活中一项必不可少的文化活动的意义,不讲故事则不成其为人。法国哲学家柏格森(Henri Bergson,1859—1914)指出,讲故事是人类文化中的功能之一,这一点今天已经没有太大的争议,但是故事采取怎样的讲法,则是人言人殊。法国当代文论家罗兰·巴特(Roland Barthes, 1915—1980)在“叙事文的结构主义分析导论”一文中曾经这样说:叙述是在人类开蒙、发明语言之后,才出现的一种超越历史、超越文化的古老现象。叙述的媒介并不局限于语言,可以是电影、绘画、雕塑、幻灯、哑剧等等,也可以是上述各种媒介的混合。叙述的体式更是十分多样,或神话、或寓言、或史诗、或小说,甚至可以是教堂窗户玻璃上的彩绘,报章杂志里的新闻,乃至朋友之间的闲谈,任何时代,任何地方,任何社会,都少不了叙述。它从远古时代就开始存在,古往今来,哪里有人,哪里就有叙述。[1]因此,研究叙述的视角可以相当多元,不妨从历史学、心理学、社会学、文化人类学、美学等各种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去讨论。即使我们将讨论的范围仅仅局限于文学性叙事,研究的角度也依然五花八门。但是,说到底,叙事就是作者通过讲故事的方式把人生经验的本质和意义传示给他人。为了方便起见,我们不妨在这里把这个“说到底”,当作一个“简易定义”(minimal definition),来作为研究工作的出发点。

叙事的初步定义一经提出,第二个问题随之而来:何谓“叙事文”?或者说,什么是“叙事文学”这一特殊的文艺?我们知道,文学有三大体式(mode):抒情诗、戏剧和叙事文(lyric, drama and narrative)。[2]虽然,我们说叙事不外乎是一种传达人生经验本质和意义的文化媒介,但传达人生经验的本质和意义并不是叙事文独此一家的专利,戏剧和抒情诗的本义难道不也在于传达人生经验的本质和意义吗?因此,我们不妨设想抒情诗、戏剧和叙事文都是表现人生经验的本质和意义,但叙事文侧重于表现时间流中的人生经验,或者说侧重在时间流中展现人生的履历。任何叙事文,都要告诉读者,某一事件从某一点开始,经过一道规定的时间流程,而到某一点结束。因此,我们可以把它看成是一个充满动态的过程,亦即人生许多经验的一段一段的拼接。虽然人生经验的本质和意义归纳在叙事文的体式当中,但叙事文并不直接去描绘人生的本质,而以“传”(transmission)事为主要目标,告诉读者某一事件如何在时间中流过,从而展现它的起讫和转折。[3]我们可以这样说,抒情诗直接描绘静态的人生本质,但较少涉及时间演变的过程。戏剧关注的是人生矛盾,通过场面冲突和角色诉怀——即英文所谓的舞台“表现”(presentation)或“体现”(representation)——来传达人生的本质。唯有叙事文展示的是一个延绵不断的经验流(flow of experience)中的人生本质。

在初步区分了抒情诗、戏剧和叙事文表现人生经验的本质和意义的“方式”后,还有一个不同体式的文学作品在传达人生经验时的内容问题。假定我们将“事”,即人生经验的单元,作为计算的出发点,则在抒情诗、戏剧和叙事文这三种体式之中,以叙事文的构成单元为最大,抒情诗为最小,而戏剧则居于中间地位。抒情诗是一片一片地处理人生的经验,而叙事文则是一块一块地处理人生的经验。当然,我们事实上很难找到纯抒情诗、纯戏剧或者纯叙事文的作品。在具体的文学现象中,同一部作品往往可以同时包含上述三方面的因素,它们互相包容,互相渗透,难解难分。例如,大家公认《红楼梦》是一部伟大的叙事文学作品,但绝不能无视书中充满了诗、词、骚、赋乃至灯谜、对联等各种各样的抒情诗文体。[4]又如,歌德著名的诗剧《浮士德》,亦戏亦诗,也明显地跨越了两个大文类。这样的例子,在中西文学各自的发展史上,实在举不胜举。

至此,我们又得到了关于叙事文的简易定义——叙事文是一种能以较大的单元容量传达时间流中人生经验的文学体式或类型。

[1] 详参Barthes,“Introduction to the Structural Analysis of Narrative”(“叙事文的结构主义分析导论”),见巴氏著Image-Music-Text(《意象·音乐·文本》),Fontana, 1979年版,79页。此处系意译。

[2] 中国批评界约定俗成地把mode翻译成为“文类”,在大学的教科书里也以诗、剧、小说三大文类并重。但我个人认为,mode仍以译为“体式”更为确切。

[3] 关于“传”事观念的详细讨论,见本章第五节,并可参拙作“Towards a Critical Theory of Chinese Narrative”(《中国叙事批评理论探考》),见拙编Chinese Narrative: Critical and Theoretical Essays(《中国叙事文:批评与理论文汇》),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7年版,312—314页。中译有黎湘萍的节译,题为“关于中国叙事文学的批评理论”,见《中国比较文学》,总第六期,52—59页。

[4] 在美国汉学界,近二十年来就有关于中国叙事文中的“抒情境界”问题的讨论,可参高友工教授“Lyric Vision in Chinese Narrative: A Reading of Hong-lou Meng and Ju-lin Waishih”(《中国叙事传统中的抒情境界:〈红楼梦〉与〈儒林外史〉读法》),见Chinese Narrative, 227—243页。中译文见本书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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