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都不能少

一个都不能少

讨论者: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劳凯声

栏目特约评论员

栏目主持人

主持人: 2003年春天,辽宁宽店满族自治县八河川镇政府将14名有能力供孩子上学,却让孩子辍学的家长告上了法庭,县法院对14名家长做出罚款600元,并责令他们把孩子重新送回学校读书的判决。到了去年年底,因为同样的原因,八河川镇政府又一次将23名这样的家长告上了法庭,目前法院判决已经下达,并且将在今年3月份执行。依法行政、文明行政是一次进步,但是依靠法律的手段,能不能有效地解决农村在校生辍学这个难题呢?

我们可以注意到这个报道中有这样一个细节,镇政府在采用行政手段还是采用法律手段上也权衡了半天,最终他们采取的是法律手段,为什么呢?

劳凯声: 我想义务教育的实施主要是靠政府,也就是说,这样一种教育带有强制性,所以我们才把它叫做义务教育。从这个地方政府的做法来看,它实际上在充分运用国家强制力的手段,来动员所有的人必须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进入学校,接受一定年限的教育。

主持人: 镇政府采用行政手段强制执行和用法律手段强制执行,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

评论员: 当然大家最能想到的,就是一个执政理念转变的问题,过去政府更多的是运用行政手段。但是我觉得不必过分强调执政理念的转变,因为我想在目前中国的法治环境下,政府运用法律力量,是一个相对来说比较方便的方法,可能变成一种行政手段的延伸。从这件事上说,政府的行政理念的转变体现在,把自己视为和农民平等的民事主体。从这一个事例来说,能不能认为这是使法律手段成为行政手段的延伸,我觉得为时过早。但是它至少说明我们可以用法律手段解决一些问题,我觉得还是进步的。

主持人: 这件事得到关注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以往更多的是民告官,表示的是一种平等,但是这次是官告民,是镇政府把一些没有执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家长告上了法庭,这个到底能解决什么问题,用法律的手段在多大程度上能解决问题?

劳凯声: 其实法律的功能也是多重的,很重要的一个功能就是教育,教育老百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当然同时也有惩治、维护合法的权益这样一些功能。从现在这个案例来看,也就是说,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受到了损害,这个时候谁来维护呢?从整个社会来看,主要是通过法律来维护的。政府实际上负有普及义务教育的责任,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有人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把孩子送到学校上学的情况,此时政府可以采取的解决方式很多,比如说可以动用他的权利——行政法,来迫使不遵守法律规定这样一些行为得到纠正,这种行政法包括训诫、行为法、经济法,尤其是经济法。实施了罚款以后,有些人可以说我没有钱,你爱怎么罚怎么罚,反正没有钱,这个时候政府自己并没有实施强制性罚款的权力,只能通过法院,因为法院是一个强制执行的机构,通过法院来实施,这样一个程序就是合法的程序了。

主持人: 我们看在报道里有一位镇领导说,以前一直是靠行政手段解决问题的,不仅自己累得够呛,农民还不理解。他这句话,恐怕也是反映了多年积攒的教训。可能他们觉得,用法律的手段解决起来的话,双方都更容易接受。

评论员: 我觉得政府能够就教育问题把家长告上法庭,在很大程度上证明政府在这件事情上是尽责的,就是我尽到了我的职责,反过来说,你也应该尽到你的职责——家长送孩子上学的职责。当我已经尽责,而你没有尽责的时候,我才有资格和有权利把你告上法庭,强迫你尽责。

主持人: 也就是说,采取了法律手段之后,可能让更多的家长,包括让更多的人知道,义务教育不仅是有人在督促,我必须把孩子送到学校里,而且是作为家长必须把孩子送去,不管愿意不愿意,不送就是违法。

劳凯声: 其实从社会的控制要素来看,法律只是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要素之一。此外还有其他的手段,比如说道德规范、组织规范、行政规范等等和法律规范一起对社会进行控制和调节。一般来说,我们会把法律看成社会行为的底线,它不是万能的。

主持人: 而且我们看到,在年初的时候,有14名家长有能力却不送孩子上学,法院判他们罚600块钱,强制他们必须把孩子送回学校。年末的时候,有23名家长又一次说我就不送孩子上学。我们一直在说“知识改变命运”,难道家长不知道这件事吗?如果知道的话,为什么做出这样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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