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美

宗教与美

欣赏那些美好的事物,感受它,投入它,把憧憬融入于它并献身于它,这样仿佛就拥有了它,这是“人之为人”的一个重要的心理特点。心理学家Karen Horney讲“把自己融入一种比自己更为强大的力量是一切宗教感的起源”。在这种意义上“美”与“审美”便成为宗教活动中的一种,那种被尼采称为“酒神精神”的东西,这一点甚至包括在爱情中的审美。在爱情中,我们通常不由自主地就会把对方想象得比实际上要“更好一些”,甚至会产生某种膜拜感,其原因在于,在对对方“神化”一样的寄托中,实现了自我与更为强大的力量的一种融合与接合,此中性质与宗教完全相同。这是某些敏捷之士之所谓“拿爱情当宗教”的基本缘由,更如同心理学家Rollo May之“极言所谓”,即使一个嫖客,也要在想象中,赋予那个妓女以某种品格上的优点,以便使这种荒唐的性活动,通过与高于自己的力量的融合,而产生属于“人”的(宗教)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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