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富饶田舍儿

第二类 地主、雇农、逃户、贫农(唐玄宗朝民歌七首)

第七篇 富饶田舍儿

富饶田舍儿
论请(情)实好事:
度(多)种如032-i(屯)田
宅舍青烟起;
槽人饲肥马
仍更卖奴婢
牛羊共成郡(群),
04501(圈)养032-i(豚)子
窖内多埋谷,
寻常愿米贵

里正追(追)役来
坐着南厅045-i(里)。
广设好饮食,
多须劝遣醉
追车即与车,
须马即与马,
须钱便与钱,
和市亦不避
索面驴駞送,
续后更有有(衍文,删)雉(之),
官人应须物,
当家皆具备
县官与(余)恩宅
曹司一家事
纵有重差科
有钱不怕你。

〔考释〕

①“富饶田舍儿”ft

唐时,称农户、农家为“田舍”。“田舍儿”,意为庄户人;有时作“田舍子”。

王维《偶然作六首》其二:

田舍有老翁,垂白衡门里。”

杜甫《田舍》:

田舍清江曲,柴门古道旁。”

《旧唐书》许敬宗传:

“许敬宗……妄言曰:‘田舍子胜收十斛麦,尚欲更故妇。’”

“富饶田舍儿”,意为家财丰富的庄户人——地主。

②“多种如屯田”ft

“屯田”是封建朝廷的官营田地。唐前期,全国有九百九十二屯,每屯占田三十顷或五十顷不等。开元时,玄宗又增置百余屯,大“屯”占田达二百余顷。屯田原是由军工耕种,但往往也招农民佃耕或雇工耕作。

《新唐书》食货志三:

“唐开军府以捍要冲,因隙地置营田。天下屯总九百九十二。司农寺每屯三(十)顷,州镇诸军每屯五十顷。”

杜佑《通典》食货二:

“大唐开元二十五年令:诸屯隶司农寺者,每三十顷以下、二十顷以上为一屯。隶州镇诸军者,每五十顷为一屯。”

《新唐书》姜师度传:

“(姜师度)徙同州刺史……收弃地二千顷为上田,置十余屯。”

由此可知,所谓“屯田”乃是数十百顷的大块耕地。诗中描写“富饶田舍儿”、“多种如屯田”:显然,这位“田舍儿”是个大地主。

根据唐代的“田制”看来,这位“田舍儿”是玄宗开元、天宝时代的大地主。所以如此说,是因为唐初期实行“授田制”(又称“均田制”):“占田不得过限”,“禁卖永业、口分田”。但到了玄宗开元、天宝年间,授田制遭到破坏,土地兼并日益剧烈,这时乡村中才普遍的出现了大地主和无田的佃农。

《新唐书》宇文融传:

“时天下户版刓隐,……豪弱相并州县莫能制。”

食货志二:

“自开元以后……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

《册府元龟》卷四百九十五:

“如闻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

《全唐文》卷三百七十二:

开元后,……豪猾兼并强者以财力相窘弱者以侵渔失业。”

杜佑《通典》食货二:

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土地兼并)之弊有逾(超过)汉成(帝)(帝)之间。”

由此证明,本篇民歌当是开元、天宝时代的作品。

③“槽人饲肥马”ft

“槽”是马槽。“槽人”是养马夫(马倌)。饲马用专人,可见这位“田舍儿”养马之多。

从诗中看来,“富饶田舍儿”的“肥马”和其“奴婢”、“牛羊”、“豚子”、“窖谷”一样,是准备出售的商品。

据史载,唐玄宗开元初年,国内缺马,马价很高,朝廷曾奖励民间养马。

《新唐书》兵志:

“马者,兵之用也。……开元初,国马益耗,太常少卿姜诲乃请以空名告身市马……。九年(721),诏:……自今诸州民,勿限有无荫(官荫),能家畜十马以下,免帖驿、邮递、征行;定户无以马为资。”

由此可知,本诗正是反映这时的情景。

当时,“劣驴”一匹值二贯;“壮驴”一匹值五贯;平常的马一匹则值三十贯;打球用的“骏马”一匹能卖到四千贯(见《河东记》、《剧谈记》、《集异记》、《广异记》所载)。如以开元末天宝初的物价折合计算的话,则一匹值三十贯的马等于二百三十石米。显然,当时养马是有利可图的,因此“富饶田舍儿”饲养“肥马”,待贾而沽。

④“仍更卖奴婢”ft

唐朝继承北朝的旧制,将战争俘虏和反逆犯家属没官,作为“官奴婢”,由司农寺管辖。有时朝廷将“官奴婢”赏赐给王公功臣为家奴,供驱使,名为“赐口”。

此外,官僚地主家中还有“私奴婢”(私口),私奴婢大多是作为商品买来的。虽然,唐朝曾以法律明文规定,严禁略人卖奴婢,如:

《唐律疏议》卷二十:

“诸略人(平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绞死)”,“诸略卖奴婢者,以强盗论;和诱者,以盗窃论。”(同书:“略人者,谓设方略以取之”,“不和为略”。)

但这只是空文。事实上,整个唐代不仅存在着人口买卖,而且政府里也设有管理人口买卖的机构,并规定:凡买卖人口,必须由政府检看,发证券(身契)、抽税(交易税)。

《唐六典》卷二十:

“凡卖买奴婢、牛马,用(由)本司本部公验以立券。”

《唐大诏令》卷五:

“旧格:买卖奴婢皆须两京市署出公券,仍经本县长吏引验正身,谓之‘过贱’(由平人过为贱人)。”

《新唐书》崔从传:

“凡交易赀产奴婢,有贯率钱(即根据交易数额,每贯中抽若干钱为税)。”

张廷珪传:

“(武后)诏市河南河北牛马、荆益奴婢,置监(税监)登莱,以广军资。”

由此可见,贩卖人口是一项公开的被政府认可的交易。

市场上奴婢的来源有三,分述如下。

一是掠卖。当时官吏、奸豪、地主商人往往掠卖贫农子女为奴婢。

《全唐文》卷二百六十九:

“荆、益等州和市奴婢多是国家户口奸豪掠来,一入于官,永无雪理。”

《唐语林》卷二:

“郭尚书元振始为梓州射洪尉(县尉,从九品小官,管理县内监察、牢狱),征求无厌,至掠部人(治下人民)卖为奴婢者甚众。”

《唐摭言》卷四:

“代公(郭元振)为通泉(即射洪)县尉,掠卖千余人,以供过客。天后(武则天)异之,召见。”

《旧唐书》郭元振传:

“郭元振,魏州贵乡人,举进士,授通泉尉。任侠使气,不以细务介意,前后掠卖所部千余人,百姓苦之。则天闻其名,召见,与语,甚奇之。……授元振右武卫铠曹(参军)。”(案:郭元振于睿宗景云二年及玄宗开元元年两次为宰相,封代国公,是一代“名臣”。)

《旧唐书》罗让传:

“有以女奴遗让者,让问其所因,(女奴)曰:‘本某等,家人兄姊九人,皆为官所卖,其留者,唯老母耳!’”

《唐会要》卷八十六:

“岭南、黔中、福建等处百姓……多罹掠夺之虞。……缘公私掠卖奴婢,……以良口(平民)饷遗贩易,及将(带往)诸处博易。又有求利之徒,以良口博(换)马。”

柳宗元《童区寄传》:

“童寄者,彬州荛牧儿也。行牧且荛,二豪贼劫持,反接,布囊其口,去逾四十里之墟(乡村集市),卖之。”

抢夺人口、掠卖人口并不限于唐的边远地带,连唐的京城附近有时也有掠卖奴婢之事发生。

《唐大诏令》卷五:

关畿(关中、京畿)之内,掠夺颇多遂令黔首(平民),徒被丹书之辱。”(案:“丹书”即红契。《辍耕录》:“奴婢……有红契,立券投税者是也。”丹书或红契是奴婢卖身契。)

二是质押或典贴。当时,富商地主以高利贷盘剥贫民,并以贫民的子女为抵押品。如贫民到期不能交纳本利,则将贫民子女作为奴婢卖到远方;或者典当贫民子女,如到期不赎,则将其出卖。

《新唐书》柳宗元传:

“越人以男女质钱过期不赎,子本均,则没为奴婢。”

《韩愈文集》卷四十《应所在典贴良人男女等状》:

“右准律不许典贴良人作奴婢驱使。臣往任袁州刺史日,检袁州界内得(奴婢)七百三十一人并是良人男女。……原其本末,或因水旱不熟,或因公私负债遂相典贴,渐以成风,名目遂殊,奴婢不别,鞭笞役使至死乃休!……袁州至小,尚有七百余人,天下诸州其数固当不少。”

三是贩卖人口。当时,地主富商利用农民的贫困贩卖农民子女以牟利。

《唐大诏令》卷一百九:

“岭南诸州居民……水耕火耨,昼乏夜饥,迫于征税,则货卖奸人乘之倍讨其利,以齿之幼壮,定沽(价)之高低。窘迫求售,号哭逾时。为吏者……因亦自利遂使居人男女与犀象杂货俱为货财。”

《唐会要》卷八十六:

诸州货卖男女奸人乘之……潜出券书,暗过州县……将出外界。”

孙樵《读开元杂报》:

自关以东(函谷关或潼关以东),水不败田则旱苗,百姓入常赋不足,至有卖子为豪役者。”

根据以上材料不难看出,这位“富饶田舍儿”正是一位“略卖奴婢”的“富豪”、“奸人”。他不仅出售“肥马”,而且“仍更卖奴婢”。他不仅“多种如屯田”,剥削农民的血汗,而且“略卖”农民的子女——将农民的亲骨肉换成钱。

⑤“满圈养053-i子”ft

053-i”是“屯”字的俗写。“屯子”是“032-2-i子”的误书。“032-2-i子”即“豚子”,意为猪娃子。屯、032-2-i、豚音全同。

《广韵》:

“屯、徒浑切。豕子032-2-i并同上。”

《俗务要名林》:

032-2-i猪子也,徒昆反。”(《敦煌掇琐》)

⑥“寻常愿米贵”ft

“寻常”,平常、平时。“愿米贵”,希望米价上涨。这说明,“富饶田舍儿”因为自己“窖内多埋谷”,因此盼望荒年,希望歉收,企图在粮价上涨时以高价将藏谷抛出,从而谋取暴利。这是一般地主的内心打算。

徐铉《稽神录》:

“戊子岁旱,庐陵人龙昌裔,有米数千斛粜。既而米价稍贱,昌裔乃为文祷神冈庙,祈更一月不雨。”

⑦“里正追役来”ft

“里正”,地方上的小吏。其职约同于旧社会的保长,掌管“催驱赋役”(考释见第六篇《生时同毡被》注③)。

“里正追役来”,意为里正“催驱赋役”而来。

⑧“多须劝遣醉”ft

“多须”,唐宋口语中,“须”有时作“是”解。

王安石《见鹦鹉戏作》:

“直强学人间语,举世无人解鸟言。”

《永乐大典》戏文《小孙屠》:

“他烟花泼妓,水性从来怎由己。”

“多须”即“多是”、“都是”。

“遣”,意为“遣送”、“发遣”、“打发”。“劝遣”,古时俗语,意为“以好言打发”。

蔡邕《胡夫人赞序》:

“孤颢……以议郎出为济阴太守。是时夫人寝疾未薨,……夫人乃自矜清禀气力,俯起若愈,以劝遣颢。”

“多须劝遣醉”,意为“多是以好言打发里正吃饱喝醉”。

⑨“和市亦不避”ft

“和市”,“和”意为公平,“市”意为购买。唐代,官府以官定价钱征购民间货物,号称“和市”。

《唐六典》卷三:

“凡和市、和籴,皆量其贵贱,均天下之货以利于人。”

唐官府以“和市”名义所征购的货物,种类甚多,有米、面、牛、羊、菜、犬、杏仁、鸡子、朱砂、柴等。同时,官府“和市”购得的货物,须由卖主运送至指定地点,官府不付运费;如运输中有耗折损失,则由卖主补偿。诗中所说的“和市亦不避,索面駞驴送,续后更有之,官人应须物,当家皆具备”,便是描述地主支应“和市”的情形。

在唐代,“和市”制度曾改变三次。唐初期,太宗、高宗、武则天、中宗时代,全国盛行“和市”。当时,官府“和市”的价格低于市价;“和市”所征购的货物数额,由各户分摊(名为“率户和市”)。因此,当时的“和市”是一种变相的赋税。

《全唐文》卷一百四十:

“顷年已来,疲于徭役,关中之人,劳弊尤甚。……和市之物不绝于乡间,递送之夫,相继于道路。既有所弊易为惊扰。”(时为贞观十三年,公元639年)

《全唐文》卷二百六十九:

“窃见国家于河南北和市牛羊……和市递送所在骚然公私繁费不可胜计。……今河南牛疾甚处,十不存一,……今虽和市甚于抑夺百姓之望,是牛再疫而农重伤,此则有损无利一也。顷者诸州虽定估价既缘并市则虽(难)平准,如其简择,事须贿求侵刻之端,从此而出。”(时为长安四年,公元704年)

《唐会要》卷六十二:

“臣奉使幽州,途经卫、相等州,知河北和市牛。……闻之官人百姓,当土牛少,市数又多,官估屈于时价,众私相赔贴。……河北百姓,尤少牛犊,贱市抑养夺取无异。”

杜佑《通典》食货七:

“顷年国家和市,所由以刻剥为公;虽以和市为名,而实抑夺其价。”(时为景云二年,公元717年,玄宗即位前一年)

但到玄宗开元年间时,唐朝廷改变了旧的“和市”法:改变了“配户和市”或“率户散科”(按户分摊)的办法,重新规定,“一切和市令出储蓄之家”、“州县和市配于富有之家”。从此,在各州县中出现了供应和市的“供应户”。当然,“供应户”是由富豪地主充当。

《旧唐书》裴耀卿传:

“裴耀卿……开元初累迁长安令。长安旧有配户和市之法百姓苦之。耀卿到官,一切令出储蓄之家预给其直,遂无奸僦之弊,公甚以为便。”

《册府元龟》卷四百八十四:

“年支和市合出有处(富有之处)。官既酬钱,无要率户(按户分配)。如闻州县不配有家(富有之家),率户散科(按户分摊),费损尤甚。……宜令所司,更申明格,所有和市各就出处。”

《全唐文》卷九百六十八:

“所在物产,自有时价;官人买卖,合准时宜。近日相承皆置供应户既资影庇多是富豪州县科差尽归贫下,不均害理,为弊颇深。”

从以上史料的比较中不难看出,本诗所反映“和市”只符合开元后的“和市”情况。因为:开元前的“和市”,“低于时价”、“甚于抑夺”、“众户私相赔贴”,而开元后的“和市”则“预给其值”(贷款定购)、根据“时价”;开元前是“配户和市”、“抑夺其价”,“百姓苦之”,而开元后的“和市”则配于“富豪”“储蓄之家”(供应户)。富豪支应“和市”后,“既资影庇”,又可减少“科役”。不难想见,开元后,地主富豪是乐意充当“供应户”支应“和市”的。

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因此本篇民歌中的“富饶田舍儿”不仅“和市亦不避”,而且希望继续供应“和市”货物:“续后更有之。”不仅“索面駞驴送”,而且希望扩大“和市”范围:“官人应须物,当家皆具备。”显然,这位“田舍儿”,是开元后支应和市的“供应户”。本篇民歌当是这一时期的作品。

据史载,天宝后,“和市”减少。到德宗时(玄宗后二十五年),只有宫内厨料和诸陵祭物,尚以“和市”名义在京兆附近征购。即此,不久也被禁止。

《全唐文》卷五十二:

“其司农寺供宫内及诸司厨冬藏菜,并委本寺自供,……更不得配京兆府和市。其诸陵……寒食杏仁、鸡子,……便于本户税钱内克折,不得更令和市。”(案:文宗时又禁止一次。)

据此,则本篇民歌当是开元、天宝时的作品。

⑩“当家皆具备”ft

“当”,读作平声。“当家”,主持家务的一家之主。以后成为世俗对财主、妻对夫的尊称:“当家的。”

《史记》秦始皇本纪:

“百姓当家,则力农工。”

其次,在唐宋时,“当家”又可作“自家”解。

张相《诗词曲语辞汇释》:

当家犹云自家。……杨万里《寄题福帅张子仪尚书禊游堂诗》:‘不要外人来作记,当家自有笔如椽。’序云:‘子仪帅吴,自作记以书此事。’此犹云自家也。”

据《唐韵》:醉、备在六至;食、事在七志;贵在八未。因此本篇民歌韵脚的婢、贵、醉、备与事、起、子、里、食、避、之、事、你通押。

⑪“县官余恩宅”ft

“恩宅”是由“恩门”套袭来的称谓。唐代,登第进士称考官为“恩门”,自称“门生”。所谓“恩门”,意为“恩之所自者”之门。

柳宗元《与顾十郎书》:

“凡号门生,而不知恩之所自者,非人也。”

《册府元龟》卷六百四十二:

“朝廷较艺为择贤,或臣下收恩……时论以贡举官(考官)为‘恩门’及以登第(者)为‘门生’。门生者,门弟子也。”

当时,下司称上司为恩相、恩官,故吏称长官为恩公。一般的富人地主既非官吏,也非士人,但往往也投拜在地方官门下,于是称地方官为“恩宅”。所以用“宅”相称,是由于富人地主以地方官的“宅内厮养”自居。当然,这样的称谓也意味着与官府的亲近。

《水浒传》中的“镇关西郑屠”投拜在“经略相公府”下为“肉户铺”,即此类。

本诗中的“富饶田舍儿”之所以骄傲的宣称“县官余恩宅”,正表明他与县官之间有着密切的交结。

⑫“曹司一家事”ft

“曹司”犹如近世的局科,是州县衙门中分设的机构。唐代州府中设有六曹或六司。六曹为:功曹(管理礼乐、学校、考课)、仓曹(管理财政、仓库、交易)、户曹(管理户口、籍帐、赋税)、兵曹(管理军防、门禁、驿站)、法曹(管理司法诉讼)、士曹(管理交通)。每曹(司)设参军一员管理该曹(司)事务。

杜佑《通典》职官十五:

“大唐州府……有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等六参军。在府为,在州为。”

州的诸曹参军是从七品下或从八品下的小官。

此外,州属县中也设有“司户”、“司法”二职,由县吏主管,无官品,犹同明清时的“钱房师爷”和“刑房师爷”。县的司户和司法也可称“曹司”。本诗中所说的“曹司”,当是指县曹司而言。

“曹司一家事”意为“曹司与我犹如一家”,不分彼此。

⑬“纵有重差科”ft

“差科”是差使和赋役的综称(考释见第十篇《夫妇生五男》注①)。

第八篇 贫穷田舍汉

贫穷田舍汉
庵(俺)子(自)059-i(真)孤栖(凄),
两共前生种,
今世作夫妻
妇即客舂祷(擣)
夫即客扶犁
黄昏到家里,
无米复无柴,
男女空饿肚
状似一食斋
里正追庸调
村头相催□(迫?)。(原文此处为□)
060-i(襆)头巾子路(露)
060-2-i(角)060-3-i(衫)皮(裨)开
体上无褌袴
足下复无鞋。

〔考释〕

①“贫穷田舍汉”ft

“汉”即“汉子”。“田舍汉”犹同“庄家汉”,是劳动人民间的称谓,与前首诗中的“田舍儿”,在语义和语气上有些不同。

唐宋时代,农民或市民往往互以“汉子”相称,妻子有时也称丈夫为“汉子”。

但由于官僚文人和地主老爷对农民的轻视,因此在他们口中,这一称谓却成了表示轻蔑的骂人话。

刘餗《国史异纂》:

“李昭德为内史,娄师德为纳言,相随入朝。娄体肥行缓,李屡顾待不即至,乃发怒曰:‘可耐杀人田舍汉!’”

陆游《老学庵笔记》:

“今人谓贱丈夫曰汉子。”

②“两共前生种,今世作夫妻”ft

佛教俗言:“二生种因,一生受果。”诗本此,故称“两共前生种,今世作夫妻”,意为“前两世共同种因,故今世配作夫妻”。

③“妇即客舂擣”ft

“客”是自“客作”衍出。“客作”即雇工,因为是给别人工作,故称“客作”。“客作”一词,由来已古。

《西京杂记》:

“匡衡家贫勤学,邑人大姓文不诀,家富多书,衡乃与其佣作而不求偿。主人怪问衡,衡曰:‘愿得主人书遍读之。’”

《三国志》魏志:

“焦先,……饥则出,为人客作,饱食而已,不取其直。”

《北史》邢邵传:

“刑家小儿常客作章表。”

《五行记》:

“谯郡县袁双,家贫客作。”

《辍耕录》:

今人之指雇工者曰客作。”

“妻即客舂擣”,意为“田舍汉之妻作雇工给人舂米”。当时,贫穷妇女给人作雇工是很普遍的。

王仁裕《玉堂闲话》:

“齐州刘十郎……壮年时穷贱至极,与妻佣舂自给。忽一宵舂未竟,其杵忽然有声,视之已中折矣。夫妇相顾愁叹,久之方寐。”

《广古今五行志》:

“长安中,……汝阳县妇人,年二十二三许,造一大家门曰:‘新妇不知所适;此须人养蚕,故来求客作。’”

《灵怪集》:

“郓州司法关某,有佣妇人姓钮。关给其衣食,以充驱使。”

《酉阳杂俎》:

“有一妇人,容色惨悴,服装雅素,方向灯纫缝。……曰:‘妾本秦人,姓张氏,……常造雨衣与胡氏佣作。’”

④“夫即客扶犁”ft

此句意为“贫穷田舍汉当雇工给人种地”。这说明,这位“田舍汉”是个失去“口分田”和“永业田”的雇农。

唐初实行授田制。封建国家授给十八岁以上的丁男田地一百亩,丁男则每年向国家交纳“租”若干、“调”若干,并服劳役若干日。

《新唐书》食货志一:

“(唐)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

这种“按口授田”的制度,被后人称作“均田制”。

武后时,由于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土地兼并日益剧烈。到玄宗即位之后,这一制度已无法维持。就在开元、天宝年间在广大农村中出现了众多的大地主,而广大的贫苦农民失去田地,沦为雇农。

《全唐文》卷二百四十七:

“天下编户,贫弱者众,亦有佣力客作,以济糇粮。”(案:时为武后长安四年,公元704年。)

《金唐文》卷三百一:

“国家……仓廪未实,流庸未返,俗困兼并。……寒而无衣,饥而无食,庸赁自资者,穷苦之流也。”(案:时为开元元年,公元713年。)

唐玄宗《置劝农使诏》:

“百姓逃散,……旋被兼并,……积此艰危,遂成流转,或因人而止,或佣力自资。”

唐玄宗《绶逋赋诏》:

“贫下百姓佣力买卖与富儿及王公已下者。”

唐玄宗《听逃户归首敕》:

“黎氓失业(产业),户口凋零,忍弃枌榆,转徙他土,佣赁取给,浮窳求生。”

本诗所描写的正是这时期的社会情况。

⑤“男女空饿肚”ft

“男女”,意为“孩子”、“儿女”(考释见第四篇《穷汉村》注①)。

⑥“状似一食斋”ft

佛教戒律:“不过中(中午)食,为斋。”上午的饭名叫“斋食”;上午吃毕,下午绝食,名叫“吃斋”。其用意,是为了防止和尚或尼姑饱暖思淫欲,所以戒律规定晌午之后便不许再吃食物,以免夜间想入非非不能收其放心焉。从而,和尚们用自我挨饿的手段,保证对如来的皈依。苦行僧则更变本加厉,不仅过午不食,而且一天只吃一顿饭,名为“奉行一食斋”。

《涅槃经》:

“菩萨当以苦行自诫其身,日食一胡麻。”

《翻译名义集》:

“今释氏以不过中食为斋,亦取其防邪讫欲。”“佛言曰中后不食有五福,一少淫,二少睡,三得一心,四无有下风,五身得安隐。”

《旧唐书》李憕传:

“憕子源乃依寺僧,寓居一室,依僧斋戒……随僧一食,已五十年。”

牛肃《纪闻》:

“泾县尉马子云……逃于南陵僧寺中,常一食斋。天宝十年卒于泾县。”

《旧唐书》冯元常传:

“元淑,则天时为清漳令,……所乘马,午后则不与064-i,云:‘令其作斋。’身及奴仆,每日一食而已。”

当然,诗中的“状似一食斋”,是形容雇农夫妇的儿女长年累月的在忍受饥饿。

⑦“里正追庸调”ft

“庸”、“调”是唐前期赋役的名目。唐前期,根据“授田制度”采用“租、庸、调”税法。

《新唐书》食货志一:

“(唐)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出银十四两,谓之‘’。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折合)为绢三尺,谓之。”

不难看出,所谓“租”(征粮)、“调”(征绢布)、“庸”(劳役代金),都是附隶于授田制上的,是据户口“籍帐”征收的。

随着土地兼并的日渐剧烈和授田制的破坏,天宝十四年(755)之后,“租调庸”税法已无法推行。肃宗、代宗朝(756—779)官府另征新税,税名繁多,各地不一,正税有“亩税”、“青苗税”、“地头税”;杂税则不可胜计,甚至征茄子税。代宗广德元年(763),“始以亩定税”,到德宗建中元年(780),明令实行两税法。

《新唐书》食货志一:

“广德元年,……凡亩税二升,……又率户以给军粮。至大历元年(766),……天下苗一亩税钱十五,……号青苗钱。又有地头钱,每亩二十。又诏,上都秋税分二等,……五年(770)始定法:夏,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税四升;秋,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青苗钱,亩加一倍。”

《新唐书》食货志二:

“德宗相杨炎遂作两税法,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户无主客,以居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自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田亩易卖,贫富升降不实。其后国家侈费无节,而大盗(安禄山)起。兵兴,财用益屈,而租庸调法弊坏。自代宗时(763)始以亩定税。”

《全唐文》卷四百六十五:

“天宝季岁,羯胡乱华,海内波摇,兆庶云扰,版图堕于避地,赋法坏于奉军。……赋役旧法,乃受圣祖典章,行之百年,人以为便。兵兴之后,供亿不恒,乘急诛求,渐堕经制……扫庸调之成规,创两税之新制。”(案:陆贽,唐玄宗天宝十三载生,德宗时宰相。)

由此证明,天宝十四载之后,租庸调税法实际上已被废除。

本篇民歌所描写的“贫穷田舍汉”夫妇,已失去“口分田”和“永业田”,靠雇耕赁舂维持生活(这符合开元后的农村一般情况),却仍须交纳“租庸”:显然,这是天宝末期之前的旧税制。以此论断,本篇民歌当是玄宗开元、天宝时代的作品。

⑧“襆头巾子露”ft

“襆”应作“幞”。“幞头巾子”是包头布。

刘肃《大唐新语·厘堇》:

“用全幅皁向后幞发,谓之幞头,周武帝才为四脚,武德(唐高祖年号)以来,始加巾子。”

赵彦卫《云麓漫钞》:

幞头之制,本曰巾,古亦曰折,以三尺皂绢向后裹发。晋宗曰幕后。后周武帝遂裁出四脚,名曰幞头,逐日就头裹之。又名折上巾,唐马周(太宗时相)请以罗代绢。”

俞琰《席上腐谈》:

“幞头起于周武帝,以幅巾裹首故曰幞头。幞字(音伏),与幞被之幞同,今讹为仆。”

《集韵》:

“幞,帕也。幞头即帊首即今包头。”

唐时,一般劳动人民也扎“幞头巾子”。

《唐六典》卷六:

“丁奴(二十以上六十以下男奴),春,(发给)头巾一。”

《梦溪笔谈》:

幞头一谓之四脚乃四带也。二带系脑后垂之,二带反系头上,令曲折附顶,故亦谓之折上巾。……庶人所戴巾,唐人亦谓之四脚。盖两脚系脑后,两脚系颔下,取其服劳不脱也。无事,则反系于顶上。”

“幞头巾子露”,意为“包头布破露”。

⑨“衫角衫裨开”ft

唐时,人民夏穿“衫”冬穿“袄”。当时的衫近似后世的袍,帷较短,长仅掩膝。唐朝“服制”规定:劳动人民穿白布做的“四袴衫”,前后左右各开一直缝,以便于劳作。

《新唐书》车服志:

“太宗时,马周上议:‘礼无服衫之文。三代有深衣,请加襴、袖、褾、襈,为士人上服;开骻,名缺骻衫庶人服之。’即今之四袴衫也,盖自马周始。”

《新唐书》车服志:

“太宗时,……一命以黄,再命以黑,三命以068-i,四命以绿,五命以紫。士服短褐,庶人以白。”

《新唐书》车服志:

“胥吏以青,庶人以,屠商以皁。”

韩愈《赛神》:

白布紫领巾,差科未动是闲人。”

“衫角”即衫下摆。“衫裨”即布衫的接连缝合处。

唐时庶人布衫本已有四袴(四个开缝),当“衫角衫裨开”之后,已无衫的形状,成了布条流苏。这是形容“贫穷田舍汉”衣服的褴褛。

⑩“体上无褌袴”ft

“褌”是有裆的裤子。“袴”是套裤,只有裤腿,无裤裆,无裤腰。

第九篇 贫穷实可怜

贫穷实可怜,
饥寒肚露地,
户役一概差
不辨(办)棒下死
宁可出头坐(走),
谁肯被鞭耻(笞)
何为069-i(拋)宅走?
良由不得止(已)

〔考释〕

①“户役一概差”ft

“户役”,按户派的赋役。唐时,户分九等,按等分派赋役名为“户役”。

《唐会要》卷八十五:

“武德九年(625),令: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每有差科,先从高等。”

《唐律疏议》第十三:

“依令: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

但实际上,定户等第是不均平的。开元时,地主及富商大多与官府交结(考释见本类第七篇《富饶田舍儿》),被定为下等户;而贫户反而成为赋役的主要负担者。

《唐会要》卷八十五:

“开元十八年十一月敕:‘天下户,等第未平,升降须实。比来,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嘱,求居下等。’”

由此可知,唐玄宗时,户口籍帐不实,富人定下等,而穷人却定高等。因此,虽然诗作者已贫穷到“饥寒肚露地”的地步,但仍要担负“户役一概差”。

②“不办棒下死”ft

“办”为“承办”、“承担”。“不办棒下死”,意为“如不能承担户役一概差,则免不了死于官府的大棒之下”。

“棒”即“杆棒”、“棍”,古时称作“殳”,汉时又名“金吾”(两端有铜箍的杆棒),原是兵器之一种。

《诗经·伯兮》:

“伯也执殳,为王前驱。”传:“殳长丈二而无刃。”(案:古之丈二约合于今之七尺二寸。)

《说文解字》:

“殳,以殊人也。……建于兵车,车旅贲以先驱。”

崔豹《古今注舆服》:

“汉朝执金吾,金吾亦也,以铜为之,黄金涂两末,谓之金吾。”

《三国志》钟会传:

“会已作大坑、白棓数千,欲悉呼外兵入……以次杀。”

《周书》王罴传:

“(王罴)镇华州。(齐神武派人袭城,罴不觉,闻外有声)便袒身露髻徒跣,持一白挺,大呼而出。”

《抱朴子》:

“昔吴遣贺将军讨山贼……乃多作劲木白棒,选异力精卒五千人……”

《新唐书》李嗣业传:

“人及驼马塞路,不克过。嗣业持大前驱,击之,人马应手俱毙。……嗣业每持大冲击,贼众披靡,所向无敌。”

《宋史》张威传:

“(威)临阵战酣,则精采愈奋,两眼皆赤,时号‘张红眼’。……每战不操他兵(器),有木棒号‘紫大虫’,圜而不刃,长不六尺,挥之掠阵,敌皆靡。”

由此可知,古之“棒”乃是兵器,并非“刑具”。但从魏晋之后,各朝统治阶级本于“乱世用严刑”,往往用军用棒拷打人民。隋初,文帝曾下诏禁止官府使用“棒罚”。唐太宗所制定的“五刑”为“笞、杖、徒、流、死”,其中并无“棒刑”。虽然如此,但自则天朝之后,贪官酷吏仍常常使用“大棒”拷打人民。

《三国志》武帝纪注:

“太祖初入尉廨,缮治四门。造五色,悬门左右各十余枚,有犯禁者,不避豪强皆棒杀之。”

《隋书》刑法志:

“军国多事,政刑不一,决狱定罪,罕依律文,相承谓之变法从事。……文宣于是令守宰各设棒,以诛属请之使。后都官郎中宋轨奏曰:‘昔曹操悬棒,威于乱时,今施之太平,未见其可!’”

“自前代相承,有司讯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棒……之属,楚毒备至,多所诬伏。……至是尽除苛惨之法。”

《唐律疏议》卷一:

“五刑:笞、杖、徒、流、死。”(案:笞刑,古用竹,唐时用荊条;杖刑,即汉时之鞭刑,隋唐时改用荊木。)

卷二十九

“诸决罚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杖粗细长短不依法者,罪亦如之”。“〔疏〕议曰:……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杖长短粗细不依令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

《朝野佥载》:

“周侍御史侯思止,凡推勘杀戮甚众,……横遭苦楚非命者不可胜数。”

由此可知,所谓“棒打”乃是“法外酷刑”;诗所说“棒下死”,意为“非刑拷打致死”。

据“大唐律令”,“户役课税之物违限不克者”,“户主笞四十”。“笞刑”是“五刑”中最轻的刑;“笞四十”是“笞刑五等”中的第四等。

《唐律疏议》卷十三:

“输课税之物,违期不充者,以十分论,一分笞四十,一分加一等。〔疏〕议曰:‘输课税之物’谓租、调及庸,地租,杂税之类。物有头数,输有期限,而违不充者,以十分论,一分笞四十。假有当里之内,征百石物,十斛不充笞四十,每十斛加一等,全违期不入者徒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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