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幽默、沉默和寂寞
可能,在社会大众眼里,乃至在每个执业律师的眼里,律师职业是一个缺乏幽默感的职业。因为律师职业所依赖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司法解释乃至法学理论都透露出严肃、严谨、严格、严厉的严正色彩,即使规定了人们权利、授予了人们地位的法律条文,也让人从心理上感受不到丝毫的轻松。常见的关于律师职业的著述和文章,也讲究逻辑的严密、行文的规范,只能给人理性的体验、思维的推演,让人感觉喘气都得讲究章法,有板有眼,不能乱了方寸。至于每个律师,都是满脑门子的官司是非、对错输赢,说话要求头头是道、法言法语,尽量做到中规中矩、引经据典,让人感觉不到幽默、风趣。
即便如此,也不能说明在社会公众眼中,律师没有幽默细胞。
对律师的当事人来说,可能在与自己的律师交往中,发现他们除了熟练运用法律规定、熟悉处理法律事务之外,还拥有幽默感,奇思妙想、妙语连珠,让自己释放出因为官司烦恼、利益纠葛,引起的郁闷和煎熬。往往,这样的律师有很高的语言修养、高超的语言艺术,能够因时因地、因事因人,随时发现生活中的趣味,及时准确地用风趣、幽默的语言调动人们的情绪。
有时,我们的律师职业还面对一个幽默。这个幽默是,作为律师,有时候手里掌握着当事人提供的确凿充足的证据,确切的法律依据,准确的法律理论,以及对方当事人不堪一击的资料,律师论证出了己方胜诉的案件结局。但是,案件最终却是出乎意料地己方败诉了,而对方却是咸鱼翻身,转必败为胜利。那么,有谁不承认这是个经典的黑色幽默呢?
我们的律师职业缺乏幽默,作为律师却有时候不得不面对黑色幽默,这是个客观事实,但是,作为律师却必须知道自己有时候必须保持沉默。
我们从我国港澳台地区或者西方的一些影视作品中经常会看到这样一个片段,办案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说:“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由此,我们了解到在一些法律程序中,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这里,我说的律师的沉默,与上述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没有任何关联性。因为,作为律师,有时候保持沉默是一项法定义务,而不是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由此可见,作为律师,如果排除自己的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之外,不仅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需要保密、不得泄露,就是对待当事人的隐私以及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也应当保密、不得泄露。毫无疑问,律师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人的隐私、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自然包含着委托人和其他人过去的一些违法或者犯罪的情况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