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正直、正义和正道
用这个题目思考和感悟律师职业,源于西方社会一个讽刺律师的笑话。
这个讽刺律师的笑话是:一个人路过一片墓地时,看见一块墓碑上镌刻着这样一句话:“这里埋着一个律师,一个正直的人。”此人便大为惊讶,就问旁边的人说:“这个墓里怎么会同时埋着两个人?”不言而喻,这个西方笑话说明在人们的心目中,律师不是什么好人,凡是律师就不可能是一个正直的人,一个正直的人根本就与律师不靠边。由此看来,在西方人的潜意识里,从做人的品行角度讲,律师职业根本就是一个与正直无关的职业。
那么,律师职业与做人的原则———正直,真的无关吗?
我不由得想起我国律师界流行的这么一种说法:要做好律师,就得首先把人做好。意思是说,把人做好,是做好律师的基本前提。
我反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做人需要正直,做律师需要正直吗?
其实,问题的答案不言而喻:做人应该正直,做律师也应该正直!
如果我们深度剖析一下,不得不承认一个结论:
一是做人必须正直;二是做律师必须有做律师的正直。但是,做人的正直不等于做律师的正直!因为,做人的正直与做律师的正直,需要用不同的价值标准来衡量!
许多时候,为了实现做律师的正直,必须舍弃做人的正直!
理由非常简单,事实也确实如此!
就做人而言,不管是西方人,还是深受儒家传统文化道德浸染的中国人,内心深处毫无疑问都崇尚正直、真诚、正派、直爽,对邪恶、劣行、虚伪、口是心非等要进行谴责、唾弃、攻击。因此,正直的人,人人欢迎,邪恶的人,人人排斥。
不过,作为律师,由于律师的职业道德所在,已经决定了做人的正直不是律师职业的“通行证”。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民事法律的角度说,作为律师,应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而易见,律师应该维护的是当事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那么,如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证据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也可以通过法院确认为“法律事实”而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在客观事实上,当事人通过证据证实的“合法权益”可能存在着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代理人的律师,是选择做人的正直原则,去揭露、抨击、曝光当事人,还是放弃做人的正直原则,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客观证据,维护当事人符合法律保障的权益与利益?毫无疑问,律师此时即使被对方认为“不正直”的人,也要依法履行自己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律师职责,因为,这就是律师的正直!
一个简单的例子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张三委托律师代理自己起诉李四,请求法院判决李四偿还10万元借款。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大体得知了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张三与李四原先是铁哥们儿,李四借了张三1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之后,李四把借款偿还给张三。恰巧,李四还款的时候,张三的手边没有李四写给他的借条,出于两人之间多年的朋友情分,李四没有要求张三写收款条,而张三也答应把李四写给他的借款条销毁。不过,张三却忘记把借款条销毁了。这样,时隔多日之后,两人突发矛盾,张三为了报复李四,便以李四没有偿还借款为由,通过法院起诉李四。
这个时候,作为张三的代理律师,就必须面对一个事关做人的正直、做律师的正直的问题。
如果张三的律师选择做人的正直原则,那么,就应该谴责张三为人不道德、不仗义,不仅要终止给张三的代理,而且还要站在张三的对立方———李四的角度,一起驳斥、反驳、攻击张三,但是假设张三的律师这样做的话,自然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因为,从法律角度分析,李四确实没有证据证实自己已经向张三偿还了所借的10万元借款,所以,作为张三的律师,就必须理所当然、义不容辞、义无反顾地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自己的代理职责,支持张三向李四追要10万元借款的主张。虽然律师这样做违背了做人的正直原则,却符合维护自己的当事人张三“合法权益”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要件———这就是律师的职业道德所要求的而且必须维护的法律程序正义的责任。
有时候,律师在履行职业责任时,必须违背做人的正直原则,却又符合律师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正义的律师正直的原则,这就是律师有时候必须面对的做人的正直原则与做律师的维护社会正义的正直原则发生冲突和碰撞的一个现象。
律师从事刑事案件的辩护,也经常会遭遇做人的正直与做律师的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正义的职业道德所要求的正直相互冲突与碰撞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现实中有许多时候,有些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承办辩护业务的过程中,已经发现检察机关公诉自己的当事人的犯罪证据不足,同时,律师又掌握了自己的当事人的相关犯罪线索或者犯罪证据。那么,此时律师是按照做人的正直原则,以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身份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其他有关部门揭发自己当事人的罪行,还是对此保持沉默,这事关辩护律师是否违背律师职业的正直,应该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原则性问题。
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审判犯罪,不言而喻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神圣职责,却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责任和使命,因此,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即使得知、发现自己的当事人罪行深重,或者还有其他罪行,除非当事人自愿或者接受了辩护律师的点拨而去主动自首、坦白,否则,作为辩护律师就不应该去承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审判犯罪的任务。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律师职业应该有,而且必须有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履行程序正义的律师的正直。
由此可见,不管是西方国家,还是我们国家的一些人,认为律师基本上就不具有做人的正直原则的原因,完全在于忽视了律师在依法履行律师职责时,必须履行律师的职业操守的事实。而律师职业的职业操守,必然在有时候与做人的道德要求不相一致,由此可知,做人的正直与做律师的正直,有时候不能画等号。
律师的正直源于律师职业操守的要求,那么,律师的正义是什么?又源于什么?
国际法学创始人格劳秀斯曾经说过:“遵守法律,是谓正义。”另外,古希腊智者安提丰也曾经说过:“所谓正义,就在于不违背一个人作为公民生于其中的那个国家的任何法律条文。”
因此,作为律师的正义就是遵守国家法律,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做人必须正直,这是做人的基本原则;做律师必须正直,就是做律师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这也是律师职业的正义所在!因为做人的基本原则与做律师的基本操守有所不同,所以,有些时候,做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义”的好律师,就不得不牺牲做人的正直原则。由此可见,罗马法院广场上那尊正义女神雕像背后的古罗马法律格言:“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这句话,似乎并不太适合律师职业。
有位贤者说,律师必须抛弃个人的好恶,以法律家的信仰要求自己,以法律家的思维引导自己,以法律家的智慧武装自己,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以证据事实为依据,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程序正义的法律尊严。
毛主席有诗曰:“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因此,做人必须正直,而做律师有时候必须牺牲做人的正直原则去维护法律规定的正义,这就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律师的正直与正义,无疑,这就是做人、做律师沧桑的人间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