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共和国法制事业的开拓者

董必武:共和国法制事业的开拓者

董必武(1886~1975),1886年生,湖北红安人,原名董贤琮,曾用名董用威,1920年参与筹建武汉的中国共产党早期组织,成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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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参加辛亥革命,加入同盟会。1920年参与筹备建立武汉的中国共产党早期组织。1921年参加中共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922年起任中共湖北武汉区执委会委员。1924年任中共湖北汉口地方执委会委员。第一次国共合作时,任国民党湖北省党部执行委员。1926年在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国民党中央候补执行委员。同年秋任中共湖北区执委会委员。1927年任国民党湖北省政府常委兼农工厅厅长。大革命失败后,1928年赴苏联。1932年回国。1933年起任中共中央党校教务长、副校长。1934年起任中共中央审查委员会书记。1934年2月当选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届中央执委会委员,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临时最高法庭主任。参加了长征。到达陕北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主席。抗日战争爆发后,任中共中央长江局委员,陕甘宁边区政府高等法院院长。1938年起任国民参政会中共方面参政员。1939年起任中共中央南方局常委,曾兼任南方局统战工作委员会书记、宣传部部长。1945年4月至6月作为中国政府代表之一在美国旧金山出席联合国成立大会。1945年6月在中共七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抗日战争胜利后,任中共代表团成员参加国共谈判。1946年起任中共中央南京局主持人,曾兼任南京局地下工委书记、财经委员会书记。1947年起任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常委,华北财经办事处主任,1948年5月起任中共中央财政经济部部长,中共中央华北局常委。1948年5月至9月任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主席。9月起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席。1950年5月起任中国人民救济总会副主席。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1954年10月起)、审判委员会委员(1955年2月起)。1954年12月当选为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1955年4月至1956年9月任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1956年9月在中共八届一中全上当选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1956年9月至“文化大革命”初期任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其间:1956年9月起任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常委。1956年起任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会长、党组书记。1959年4月至1975年1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1969年4月在中共九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1973年8月在中共十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1975年1月当选为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中共第六届(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增补)、七届、八届、九届、十届中央委员,第七届、八届、九届、十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第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委,1955年3月中共全国代表会议当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书记,中共八届一中全会当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书记,第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三次会议批准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常委。

华北人民政府主席

董必武自幼聪颖敏慧,17岁便中了秀才。受到革命思想的影响,他放弃了追逐功名之念,加入同盟会,追随孙中山参加了辛亥革命。“二次革命”失败后,逃往日本,在日本加入了孙中山的中华革命党。

在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五四运动影响下,董必武开始接受马克思主义。1920年秋,他同陈潭秋、刘伯垂、包惠僧等人一道在武汉创建共产党早期组织,并赴上海出席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早期创建者之一。

第一次国共合作期间,董必武以国民党中央联络员身份,在湖北筹备成立国民党临时党部,并领导湖北农民运动,是湖北省和武汉地区大革命运动的核心领导人之一。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董必武的工作转入地下,为建立统一战线作出了杰出贡献。

1947年4月,中共中央决定在华北解放区成立华北财经办事处,职责是统一华北各解放区的财经政策。董必武被任命为办事处主任。他带领办事处工作人员,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于8月1日制定了《华北财经办事处组织规程》,并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撤销了各区间的关税壁垒,促进各区间民间贸易的往来,发展生产,保障供给,调剂战时脱产人数、供给标准和贫富区之间的财政。同时领导开展反贪污反浪费的运动,严格党内纪律。

1948年5月9日,中共中央决定将晋察冀、晋冀鲁豫解放区合并为华北解放区,成立中共中央华北局、华北军区和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董必武出任中共华北局常委和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主席。不久,中央决定撤销华北财经办事处,成立中央财政经济部,董必武任部长。

1948年8月,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在石家庄召开。经过讨论,决定正式合并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和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成立华北人民政府,董必武当选为华北人民政府主席。

当选为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后,董必武带领华北各界群众和各行各业掀起了空前的生产和支援前线工作的热潮。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动员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有力地保证了平津、徐州、晋中、察绥、淮海以及大军南下、西进等重大战役的军需供应,保证了各路解放大军的胜利进军。

同时,董必武还领导了建立华北各级人民政权的工作。统一规定了各行署、市府名称、组织机构,成立了完善的司法审判机关。还成立了市政干部训练所,为接管华北各大城市,尤其是接管平津训练市政干部。同时,董必武十分重视基层政权建设,在华北地区普遍进行了村、县、市人民代表会议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选举工作,为人民政权建设积累了经验。他卓有成效的领导,有力地推动了华北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的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代总理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共和国的建立历经数十年征战,此时已经60多岁的董必武,又投入到建设共和国的斗争中。他欣然写下了“昭苏万物春风里,更有笋尖出土忙”的诗句,以笋尖自喻,决心为社会主义事业和共产主义理想奋斗不息。

共和国成立以后,根据中共中央的有关指示,董必武在华北人民政府的基础上,顺利将工作交接给中央政府,保证了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机构的建立。同时,根据中央的分工,董必武担负中央人民政府政治法律系统各部门的领导班子筹建,负责制定各部门的具体任务、施政方针和工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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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6月,中国代表团成员董必武(右二)等人参加《联合国宪章》签字仪式

1950年1月6日,董必武在周恩来访苏期间,代理总理职务,全盘负责政务院工作。

1950年1月至3月,正是春荒季节。针对部分地区所面临的瘟疫和自然灾害,董必武积极组织抢险救灾,使百万灾民顺利地度过了春荒,促进了社会秩序的安定和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以及财政经济状况的好转。

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董必武很快就起草关于禁止鸦片烟毒的通令。1950年2月24日,在董必武的主持下,政务院举行政务会议,讨论禁毒问题,通过了《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该通令体现了董必武提出的发动群众,广泛宣传,禁种、禁运、禁吸三者结合禁烟的方针,在全国各地掀起了一次大规模的群众性禁毒运动。此后,经过两年多全国上下雷厉风行地狠抓“三禁”工作,鸦片烟毒和其他毒品终于基本被清除。

1950年,新解放区将全面展开大规模的土地改革。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的这一部署,董必武在主持政务院工作期间,组织力量对土地改革的相关政策、条例、暂行办法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和讨论,并以政务院的名义发出了《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和征收公粮的指示》。同时,政务院政法委还起草通过了《人民法庭组织通则》,使人民法院成为农民群众进行土地改革,镇压地主阶级反抗和破坏活动的重要法律武器,防止了在土改运动中出现乱打乱杀的错误倾向,保证了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

在代理总理的近两个月时间里,董必武没有丝毫的懈怠,夜以继日地工作。白天他要主持和领导各种重大的国务活动,晚上还要参加中共中央研究国内外重大问题的会议,或主持政务院党组会议,解决亟待解决的国家事务,每天工作都在18个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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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4月19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首任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罗尔夫·保尔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董必武代主席递交国书

共和国法制建设的奠基人

董必武是共和国法制建设的先驱和主要奠基人。在中共和共和国的第一代领导人当中,他是唯一在国外学习过法律专业的。1934年在瑞金,他担任苏维埃政府最高法庭主任。1940年在延安,他提出必须教育党员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边区政府法令。共和国成立后,董必武先后担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国家副主席、代主席等职务,并长期主管政法工作,长期主持共和国人民民主法制建设工作,被公认为是共和国法制建设的奠基人。

1950年2月中旬,董必武主持召开政务院政法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专题讨论婚姻法草案,原则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条例(草案)》。3月3日,董必武主持政务院第22次政务会议,讨论了这一条例,会议把该条例决定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5月1日,婚姻法在全国实行。

从1953年年底起,毛泽东亲自主持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董必武多次参与宪法草案的研究、修改和补充。1954年6月,宪法(草案)在全国公布后,他多次利用讲话、报告、谈话、撰写文章等各种方式,向干部、群众、青年学生等宣讲制定宪法的重要意义,阐述宪法的实质、内容和特点。根据分工,在参与宪法的研究和修改的同时,董必武还主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起草工作。毛泽东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送审稿)后,称赞它“熨熨贴贴”。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会上,董必武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从此着重致力于司法审判和共和国的法制建设工作。同时,他还十分注重对政法干部的训练和培养,在共和国成立后短短几年内,迅速地创造了一套适合中国当时客观需要的多层次、多途径培养各种法律人才的政法教育系统,为共和国的法学教育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随着三反运动的深入,董必武越来越感觉到进行司法改革的必要性。于是,积极主张实行司法改革运动。这项运动,是共和国成立初期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伪法统的政治斗争的继续和深入,对清除旧司法制度的有害影响,加强人民司法建设具有重大作用。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为了顾全国家的大局,董必武不顾八十多岁的高龄,协助周恩来,为打开中国外交新局面,做了大量的工作。1972年2月,董必武代国家主席,为国家和人民贡献出了自己最后的力量。

1975年4月2日,董必武在北京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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