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中国近代婚姻

第三讲 中国近代婚姻

这一讲我来讲一下中国近代婚姻制度的发展历程,然后讲讲结婚的自由权问题,再说说20世纪中国的三次离婚潮,还有变相买卖婚姻、年轻人被催婚逼婚这些现实问题。

前面我们讲过,目前我国这种现代一夫一妻制,是从1950年的《婚姻法》才开始真正实行的。在这之前可以叫作一夫多妻妾制,在民间,如果原配夫人不生育,就可以名正言顺地纳妾。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男子纳妾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

在古代,妻和妾的地位是很不同的,大家从各种史书也看过不少记载。比如说皇帝有一个正宫娘娘,其他的就是妃子了。民间也是一样,在一些描写旧婚姻制度的文学影视故事中都可以看到这种情节。比如在《大红灯笼高高挂》里,一个男人娶了四个老婆,老三还是个女学生。原配夫人的地位是比较高的,夫妻的两个原生家庭是男女亲家,可是妾就没有这样的地位了,她在家里的地位和妻子不一样。当然有好多男人会比较宠幸年轻漂亮的小妾,但并不表明她的地位就比原配夫人高。

一夫多妻妾制在1950年正式结束。《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出台的第一部法律。而《婚姻法》里面明确提出了以男女平等为基本国策,反对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提倡结婚自由、离婚自由,这都是1950年《婚姻法》中的重要内容。这个婚姻法的实施极大地提高了中国妇女的地位,改变了她们的命运。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以后,大家也有这个印象,就是中国虽然在各方面——像人均GDP——还不能算一个发达国家,但是我们妇女地位的排行是很靠前的。我看过一套指标,国际上的一个妇女地位统计调查,其中包括女性在劳动力中所占比例、女性生育时的死亡率、在校女大学生率等等,在这一套指标的比较中,我们中国排到第二十八位,是相当靠前的,这种状况应当说与1950年的《婚姻法》有很大关系。

1950年的《婚姻法》让男女平等成为基本国策。从古代传统婚姻到现代婚姻,在结婚择偶的问题上、父母对子女婚姻的控制权上,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我国第一代社会学家潘光旦先生在1928年出版了一本书,叫作《中国之家庭问题》。这本书里列举了父母对子女婚姻掌控权的四种模式,调查了各自的比例。

第一种模式就是由父母决定,不征求子女意见,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包办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让你跟谁结就跟谁结,根本不征求你的意见,你喜欢不喜欢、愿意不愿意,父母完全不理会。这是第一种模式。

第二种模式是以父母的意见为主,征求子女的意见。就是说,结婚这件事主要还是由父母来定,但是要征求一下子女的意愿。你要是不愿意,父母可以考虑改变,再给你另选一个。

第三种模式是以子女的意见为主,征求父母的意见。也就是说,我自己找对象,我自己谈恋爱,我自己决定,我决定跟他结婚,问问父母同意不同意,这是第三种模式。

第四种模式是最前卫的,就是子女自行决定,不征求父母意见。

在1926年的时候,第一种模式,也就是父母决定,不征求子女意见,这个是占很大比例的。我们看后来婚姻决定权的变化,就是从一向二,然后向三,向四,渐渐地改变。这种在结婚决定权上的变化非常明显,可以从统计数据上看到。

以上说的是结婚自主权问题,接下来我们再说说20世纪的三次离婚潮。

从离婚率的变化来看,中国经历了几次离婚潮。第一次就是在20世纪初年,有一个逃婚的风潮,好多被父母决定了的婚姻,子女是不乐意的,就选择了逃婚,离家出走。20世纪30年代有很多青年跑到延安参加革命,其中有好多女青年都是逃婚的。我的父母是30年代到延安去的,他们倒不是逃婚,但是他们的朋友熟人里有好多知识青年就是逃婚去的。

还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鲁迅。父母给他定了一门亲,那女人叫朱安,鲁迅就是不喜欢,一百个不喜欢,一千个不情愿,然后他就故意跑到日本去留学,后来跟他的学生许广平自由恋爱。实际上这也是一种逃婚的方法,虽然他们名义上是结了婚的。当然,对于朱安来说,这一生是很悲惨的,但是从社会潮流来看,人们越来越觉得,像结婚这样的事应该是自己的事,应该由自己决定,而不是由父母来安排。

第二次离婚潮发生在20世纪50年代,当时有好多进城的干部跟农村的老婆离婚。

第三次离婚潮就是在1980年《婚姻法》修改的时候,一下放宽了离婚的尺度。在此之前,虽然在原则上规定离婚自由,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有两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在财产分割上也无争议的,可以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就要诉诸法律,而法院强调以调解为主,判决离婚难度较大,极端的案例有打了十几、二十年官司才离婚的,就是不让你离。1980年改革开放,新修改的《婚姻法》放宽了尺度,就导致了一个离婚的小高潮。

说完历史上的离婚潮,我想再来谈谈当下一些与婚姻有关的问题,比如说,变相买卖婚姻的问题。

现在有些中小城市特别是农村的婚姻,已经形成了彩礼潜规则。有人就问,早在1950年的《婚姻法》中不就提出反对买卖婚姻、包办婚姻了吗?那么现在的这种彩礼习俗是不是变相的买卖婚姻呢?

我认为它确实是有这个性质,有点儿像是变相的买卖婚姻。各地的彩礼有不同的价码,比如说山东、河北一带叫作“万紫千红一片绿”。万紫就是指五块钱,五块钱要有一万张的话就是五万;千红就是一百块钱要有一千张,那就是十万;绿就是指五十块,你看着给。这个行情大约就是十五万。你要娶一个媳妇,应该给女方家庭十五万。还有一种说法叫“三斤三两”,有人精确地称了一下,三斤三两的一百块钱纸币,大约是十四万多,大约十五万。这就是现在娶妻行情的潜规则。

现在大家手里都比较有钱了,行情涨到了十五万。过去就是送一辆自行车,或者送几斤猪肉,就可以了,就算是彩礼了,那时候大家都没钱。这个价码随着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变得水涨船高。

那么这到底算不算买卖婚姻呢?这件事应该这样来看:看这笔钱是给女方父母的,还是给小两口生活用的。如果说是结婚的时候办婚礼买生活用品,最后这个钱归小两口了,那性质就不是买卖婚姻。可是如果这个钱确确实实是给女方父母的,那就应当算是一种变相的买卖婚姻了。它还不是在市场上明码标价,只要你出了这钱,这个女人就卖给你了,这是原本意义上的买卖婚姻。变相的买卖婚姻是以习俗的面貌出现的,就是说你不想出这笔钱,你也可以不出,但是如果不出这笔钱,这个女人你就娶不到,她的父母不同意,潜规则不同意,社会习俗不同意。

所以习俗这个东西,不是通过修改一个法律,或者做一个行政规定,就能够改变的。它只能慢慢地改变。其实真正的改变应当说在城市里已经发生了。在城市里,像彩礼这种东西就渐渐退出了,消亡了,习俗已经改变了。

那有人就说了,现在城市里的丈母娘不是要求男方非得买房子不可吗?这跟农村的彩礼有什么区别呢?区别就在于,这个房子以后是归小两口住的,不是写丈母娘的名字对不对?所以它的性质就不是彩礼,就不是买卖婚姻,而是一种比较现代的婚姻模式了。

另外像嫁妆习俗,各地也有不同的特点,南方有些地方,嫁妆会很贵重。在北方,就是一点儿床上用品、日用品、家具等等。这也都是结婚习俗的内容。

总结一下,虽然结婚花费的行情水涨船高,但它到底算不算买卖婚姻,还是要看这个钱是给到女方父母家的,还是给小两口的,买卖婚姻与非买卖婚姻的定性标准就在这里。我们看到农村现在还有这样的习俗,一家有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把女儿嫁出去收十五万,拿这十五万给儿子娶媳妇,这就明显属于买卖婚姻的性质了。

农村还有一种换婚的情况:我有一个弟弟,你有一个妹妹,我家出不起彩礼,你家也不收彩礼了,就是把弟弟和妹妹交换一下。还有三角换婚。就是三个家庭在不出彩礼的情况下,让三家的女孩依次嫁到另外一家去,这样三角换婚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这种换婚严格讲也都有变相买卖婚姻的性质。一旦陷入三角换婚,或者陷入姐姐收钱给弟弟娶媳妇的处境,那你喜欢不喜欢对方这个人,这个人是不是你想跟他结婚的人,你跟他有没有感情,这些东西就不得不被忽略、被牺牲掉了,所以这样的婚姻应当算是一种变相的买卖婚姻。

最后说一下让年轻人很头疼的逼婚问题。

现在每到春节,父母逼婚就特别厉害,以致逼出来一个新的流行做法:雇一个假女友,或者雇一个假男友,去见一下父母,糊弄一下父母,因为家里逼得太厉害,没办法,只好去安慰他们一下,把春节这个关混过去。

这种逼婚做法与传统家庭中由父母决定婚姻相比,与传统的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相比,在压迫程度上还是低了很多,而且性质是不一样的。它反映了父母急切的心情,特别希望你最好结个婚,但也还没到你要是不结婚就绝对不能容你的程度,还没到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的程度。它们的性质还是不同的。

是不是说社会进步了?我觉得应当说还是进步了,至少我们的命运不会像上个世纪初那些中国女人,比如鲁迅的原配夫人的那种命运了——父母就给你安排了,你愿意不愿意就是他,愿意也得结婚,不愿意也得结婚,就连鲁迅这么自由的人士,这么伟大的人士,他都没办法说我就是不跟她结婚,我结了婚就和她离掉,我去跟我自由恋爱的人结婚,在那个时候连鲁迅都做不到,别人就更加困难。

现在我们的社会比起那个时代肯定是进步了,尤其在城市,人们基本上可以做到自由恋爱、自由结婚、自由离婚,甚至有的人顶住压力,就是不结婚了,就独身,家长都没办法了。我记得有一次碰上一个小伙子,他说我们现在都是能不结婚就不结婚,能不生育就不生育,他说我们现在都这样。

我觉得特别令人欣慰的是,中国人,尤其是生活在城市化、现代化程度比较高的环境里的人们已经有了更多的选择。虽然父母急得要命,你看看北京、上海的相亲角,里面全都是父母在展示自己孩子的资料,希望给孩子找到一个配偶,希望他们结婚,但是孩子就是不着急,孩子在等待自己的爱情,或者说干脆就考虑独身了。我觉得现在人们的自由度还是大了许多。

所以我希望大家对社会的进步、对社会习俗的改变抱有乐观的态度。我们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大的选择空间,你可以选择等待爱情,去轰轰烈烈地谈一场恋爱,然后结婚;或者是你没有等到爱情,你就选择独身,也都不是完全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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