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天下读书人的面子

为了天下读书人的面子

——维权永远在路上

王振民

一、仙逝

2015年11月底,我离开生活工作二十多年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借调到香港工作。由于工作原因,我经常来往北京香港之间。今年5月24日晚上我参加完一个活动,搭乘晚上8点航班回京,大约深夜12点到达,到家都凌晨1点多了。洗完澡,睡觉前我正准备关闭手机,无意中突然看到一则消息说杨绛先生不幸逝世!我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就浏览网站,越来越多网站报道这个噩耗。由于是深夜,无法打电话确认,但看到这么多网站包括国内各大门户网站都在报道,看来这次她真的离开了这个纷繁嘈杂的人世,到另外一个世界与钱先生和女儿团圆去了。

一夜无眠。早上在进城开会的路上,我立即给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同事池净打电话。她证实杨先生今天凌晨——也许就是我刚刚到达北京的时候不幸与世长辞。我又赶快给吴学昭老师打电话,也得到了确认。吴老师告诉我,这段时间以来,杨先生身体一直不好,前些时候提出想见几位人士,其中提到我。他们告诉杨先生,王院长现在香港工作,不常回京,有什么话他们可以转告。这竟成了永远的遗憾!如果知道杨先生要见我,我无论如何也要回来呀!即便专程回来,再见见她,聆听她的嘱托和心愿,也是应该的呀!这段时间,尽管我人在香港,但一直关心关注她的状况,一直想回京时去探望她,总是因为忙,因为各种各样的事情,有各种似乎正当的理由和借口,未能再去探望她。我总以为她不会那么快离开我们——以前她总是能够逢凶化吉、平安无事的……就这样,留下了永远无法弥补的遗憾!

当代人都忙,永远忙。但是,人呀,该做的事情一定不要拖延,不要找各种借口,尤其不要以忙为理由错过不能错过的机会,特别是老人、亲人,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多见面,能多在一起,就多在一起,能够与亲人多说两句话,就多说两句话。

我以前与杨绛先生并不熟悉,只是作为普通读者,对她一直景仰崇拜。特别是作为清华学长和校友,她一直是天下所有清华人的骄傲,是我们做人的楷模和榜样。她晚年勇敢运用法律维权一事,把她与清华法学院、与我自己联系在一起了,让我见证了一位百岁老人对国家法治、对法律人无限的寄托和信赖。

二、拍卖

2013年5月,北京一家拍卖公司——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称将于2013年6月21日举行“也是集——钱锺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活动,拍品为钱锺书先生私人书信66封、《也是集》手稿、杨绛先生私人书信12封、《干校六记》手稿以及6封钱瑗的书信,共计百余封珍贵的私人信札和文稿。为进行该拍卖活动,中贸圣佳公司将于2013年6月8日举行相关研讨会,6月18日至20日举行预展活动。这个消息因为拍品的特殊性而很快传播开来。

5月20日杨绛先生得知这一消息,立即与有关当事人交涉,表示“这件事情非常不妥,通信往来是私人之间的事”,不应该拍卖、公之于众。对此,拍卖公司回应“本意是出于对钱锺书和杨绛的尊重,书信及手稿具有非常重要的文献价值和文学研究价值”,由于社会高度关注此事,有关研讨会和拍卖时间还将提前!对于习惯过低调、无争、宁静生活的杨绛先生,这简直就是晴天霹雳!

由于交涉无效,杨绛先生立即联系清华大学——这是她和钱锺书先生共同的母校,请求清华大学帮忙制止这起拍卖活动。根据之前与她签署的有关奖学金协议等,清华大学也有义务和责任代表她捍卫她和家人的合法权益。学校自然将这件事交给法学院办理。

接受这个艰巨任务之后,我们迅速行动起来。5月26日早上,我们邀请民法、知识产权法和宪法领域权威专家教授,对钱锺书、杨绛和他们女儿钱瑗的私人书信被拍卖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认真研讨分析,提出了五点意见。大家的基本共识是,无论从私法或者公法角度看,私人书信未经书信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同意,不得公开,不能拍卖。我们还找到西方国家类似的案例,都是禁止的。如果中国允许的话,将会非常麻烦。即便今天很多东西都可以拍卖,可以被金钱化、物质化,但总应该保留一些矜持,保持底线原则,其中隐私就是不可以被买卖的。如果允许这种侵权行为发生而不加以制止,将发出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在中国,他人可以随意侵害其他公民非常私密的个人信件及其隐私!这必将摧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关系。法律必须向全社会发出强有力的指引,引导公民在行使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能损害其他公民合法的权利。

同日,杨绛先生发表严正声明,强烈反对拍卖其私人书信。她说,这件事让她很受伤害,极为震惊。她不明白,完全是朋友之间的私人书信,本是最为私密的个人交往,怎么可以公开拍卖?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为商品去交易吗?“年逾百岁的我,思想上完全无法接受。”她希望有关人士和拍卖公司尊重法律,尊重他人权利,立即停止侵权,不得举行有关研讨会、预展和拍卖。否则她会亲自走向法庭,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老人还说,今天人们大讲法治,但法治不是口号,希望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基本人权。她作为普通公民,对公民良心、社会正义和国家法治,充满期待。

杨绛先生的声明铿锵有力。5月27日,海内外各大媒体大幅报道杨绛先生的声明和法律专家的五点意见。百岁老人运用法律维权,甚至还要自己走向法庭,引起全社会极大震动和感动,产生了巨大社会影响,扭转了过去几天舆论一边倒的态势。大家都支持杨绛先生,这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也不是因为钱、杨二人是名人,杨绛先生更不是倚老卖老、“拥名自重”,才如此强烈维权。其中的道理是,未经书信作者许可,就拍卖其私人书信,其实就是把别人的隐私拿出来给天下人看,让天下人去评头论足!这不仅侵犯书信作者的著作权以及相关人士的隐私权,而且把中国缺乏诚信的形象放大,让全世界都知道中国不讲诚信,私信可以被随意拍卖而不承担法律责任,以后没有人敢给中国人写信,谁还敢跟中国人交往?

三、立案

5月27日,我们推荐清华法学院申卫星教授和校友王登山律师担任杨绛先生的代理人,并办理了正式委托手续。当天,王律师即向中贸圣佳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公开拍卖杨绛等私人信件和相关活动。由于时间极其有限,拍卖公司6月8日就要召开研讨会,这些书信就要被公开展示,即便还不是拍卖,研讨会以及随后的预展也将使得后边的维权诉讼变得毫无意义。迟到的正义就是不正义。我们必须在十天之内向法院申请到紧急禁止令,先让有关活动停下来,再慢慢辩论法律上的是非对错。

5月28日,我们委派王登山律师到北京市某一中级法院申请立案,竟被拒绝!我真切感受到什么叫“立案难”!立案就是一个程序,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就可以了。怎么可以如此武断拒绝呢?那时候法院受理案件制度还没有改革,还可以选择案件。但我始终认为,法院立案应该是常态,不立案应该是例外。法院的大门必须是常开的。而且即便法院拒绝立案,也必须是在经过一定形式的庭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后才能够做出的决定。很可惜,这家法院错过了这个百年不遇的大案,也错过了创造历史的机会。

由于时间紧,一天都不能耽误,王律师赶快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29日二中院受理了。好在法院多,可以到不同的法院去尝试。谢天谢地!从接受办理这件案件之初,我就有一个信念:尽管我认识很多法院的领导和朋友,也有不少校友在法院工作,但我坚决不找人,不找关系。作为法律人,我想测试一下,在不找熟人的情况下,中国司法能否自动公正,是否必须由外力“协助”才能实现公正?我认为,司法应该基本公正,而非基本不公正;公正是常态,不公正是例外;自动公正是常态,通过外力(关系等)实现公正是例外;对熟人要公正,对陌生人更要做到公正。令人欣慰的是,整个诉讼过程,基本验证了这一点,尽管磕磕碰碰。

不知为何,想起林肯的一句话,大意是你可以在某地一时蒙蔽一部分人,但是你无法在所有的地方、在所有的时间蒙蔽所有的人。有时公正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不到,只要你顽强地坚持、再坚持。

法院要求我们提供被申请人的一些私人材料。这很难,因为你要告人家,人家怎么可能向你提供他的一些私人信息呢?国家机关的一些要求有时违背常识常理。还好这些问题很快得到一一解决。

这几天国家版权局等相关机构、很多社会名人,如中国作协主席铁凝都发表了谈话,表达对杨绛先生坚定的支持。

四、禁令

5月31日,律师紧急向北京二中院提交诉前禁令申请书,请求法院在对方召开研讨会之前,发出诉前禁令,责令中贸圣佳公司及有关人士立即停止公开拍卖、公开展览、公开宣传杨季康(杨绛先生原名)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信件,也就是先停止所有与拍卖有关的活动,以避免对杨绛先生一家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法院很快开庭,组织双方进行法庭谈话,提交证据。

在沟通中,对方提出如果他们同意撤拍杨先生和她女儿的信件,她是否同意拍卖钱锺书的信。法院让我们向杨先生确认。

当天夜里,我们到杨绛先生家里,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并确认此事。这是我第一次见到杨绛先生。我与清华党委前书记贺美英老师和同事唐杰、池净一起到南沙沟小区她的家里拜访她。老人家住三楼,没有电梯,每天要上下楼梯。据说自1977年,她家一直住在这里,后来几次让她换好点的房子,都被拒绝。她在门口迎接我们。房间非常简朴,还是20世纪80年代的样子,素白墙,水泥地,也许正是因为这样,也使老人得以免受装修污染之害之苦。

入座后,她一再向我表示感谢。我汇报了情况后,老人坚决反对单独拍卖钱锺书的书信,说那等同拍卖她自己的信件,没有区别。她还坚持把这句话写下来“我不同意拍卖钱锺书的书信”,并郑重签上名。她说她每天打八段锦,“我很牛的,可以打架的”。说着,她伸出自己的胳膊,攥起拳头,证明自己还很强壮。她强调说:“我将坚决战斗到底,决不妥协。这不是为了我个人,而是为全体文化界人士,为了天下所有读书人的面子!”

老人坚决不同意调解,不愿意和稀泥,一定要在法律上弄个水落石出,黑白分明,清清楚楚,不容一丝一毫的模糊。她说,打官司不是为了钱,不是为了名,就是为了讨回公道。在调解盛行的年代,一味调解模糊了很多法律上的是非曲直,中国几乎变成了没有原则是非的国度。先生的这种态度令人敬佩,值得所有法律人学习。

她说,她父亲杨荫杭做过民国京师高等检察长,类似今天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也许是因为今天见面的是法学院院长,她才谈起她的父亲。当然这也表示她对法律不陌生,打官司不是意气用事。我当然知道她父亲是中国现代著名法律家,留学日本、美国,获得早稻田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11年辛亥革命后,出任江苏省高等审判厅厅长,之后历任浙江、北京等地司法高官,捍卫司法独立和公正,有很多与强权作斗争、捍卫司法正义的故事。也许受父亲影响,杨先生考大学时,曾想选择读法律,但由于父亲不鼓励,也就选择了其他专业。但是,在一个著名法律家的身边长大,使得她自然具有了法律人的某些气质和心态,例如心怀正义,满身正气,疾恶如仇,有很强的公民权利观。这其实是每一个共和国公民应有的基本素质。

临告别,老人签名赠书,送我《我们仨》这本书。为了题词签名,老人还打了初稿,十分认真。这是一次难忘的访问学习。我见识了什么叫作真实、简约、高雅的生活和人生态度。

这几天,媒体高度关注这个案件的进展。由于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一些名人开始回收自己以前寄出的信件,担心这些私人信件以后可能也会被拍卖。可见,这起拍卖,已经引起社会正常交往秩序的混乱。法院必须尽快通过判决明确有关法律观点。

就在本案进行中,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突然宣布也要拍卖钱锺书和杨绛的三封私人书信手稿。6月2日,我们立即指派王律师向该公司发出律师函。当天杨绛先生发表第二份声明,严词反对包括保利在内的机构拍卖二人书信,并表示决不妥协、坚决维权到底。由于舆论的强大压力,当晚保利拍卖公司在官网上声明,尊重老人意见,涉及钱锺书和杨绛的信件拍卖撤拍。

终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6月3日作出裁定,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对于合法取得的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杨绛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将其享有权利的涉案作品公之于众,中贸圣佳公司仍将公开预展、公开拍卖涉案书信手稿,及为拍卖而正在或即将复制发行涉案书信手稿的行为构成了对杨绛发表权及复制权、发行权的侵害,将导致其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因此责令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锺书、杨季康、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裁定送达后,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公司随即发表声明,“决定停止2013年6月21日‘也是集——钱锺书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有关的研讨和预展自然也随之取消。这是维权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果!所有关心“我们仨”的人悬着的心终于可以放下了。

我没有想到,在很多国家经常使用的诉前禁令制度,在中国竟然是一个长期休眠、没有被激活的法律制度!在一些紧急情况下,例如针对正在发生的大规模环境污染,有关方面可以申请禁止令,要求法院责令有关公司先停止继续污染环境,然后再审理案件的实体对错。本案因此成为全国法院首例涉及著作权的临时禁令案,也是《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修订实施后首例针对侵害著作权行为作出的临时禁令。我们无意中激活了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

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拆迁补偿、著作权保护、刑事冤错案赔偿等民生领域七起典型案例,这便是其中之一。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为了避免无法弥补的损害损失的发生,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准确把握了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积极主动采取合理保全措施,为权利人——杨绛先生一家人及时提供了必要有力的保护,避免对其造成无可挽回、不可弥补的损害和损失,正确发挥了司法引导社会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功能。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评论认为,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由发信人即作者享有,但物权归收信人所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的人,在对书信行使物权进行处分时,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隐私权。拍卖公司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及内容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拍卖的行为,尽管有物权作为其基础,但会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害,同时,对书信中的隐私内容予以公开,也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对于此类行为人即将实施的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及时作出诉前行为保全的裁定,责令拍卖公司禁止进行该拍卖活动,制止了侵权行为的发生。他认为,“在这个案件中,绝不仅仅是因为涉及已故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钱锺书及著名作家、翻译家、外国文学研究家杨绛的著作权和隐私权,也不仅仅是因为对本案的处理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而是依法本应如此,任何符合这一规定要求的,都可以采取这样的法律措施”。

五、判决

在向北京二中院提出诉前禁令申请的同时,律师也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保护委托人杨绛及其家人的隐私权、著作权等实体权利。2013年6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之后我们与律师一起收集整理证据。7月19日证据提交结束,我们把有关信件文件通过律师提交给了法院。关于赔偿一事,我认为应该严格依据法律,实事求是,既不故意高姿态放弃赔偿,也不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老实做人是根本,不要哗众取宠,投机取巧。这也是杨绛先生的人生态度。

经过几次开庭审理,2014年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要求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赔偿杨绛10万元经济损失;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涉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绛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向杨绛公开赔礼道歉。

中贸圣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这批手稿有钱瑗的信件,此案涉及钱瑗的著作权和隐私权。中贸圣佳公司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杨季康有权行使钱瑗的有关权益;另外,该公司已提前取消研讨活动,不存在主观过错,且早已主动终止被诉侵权行为,原审法院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杨季康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杨季康作为钱锺书的遗孀、钱瑗的母亲,是二人的近亲属,在二人去世后,有权就涉案侵权行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有权依法继承钱锺书、钱瑗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中贸圣佳公司作为拍卖人,未能证明其履行了《拍卖法》规定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审查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要求委托人提供与著作权隐私权相关的其他资料等法定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认为,中贸圣佳公司召开研讨会、向鉴定专家提供涉案书信,且未与专家就不得对外提供涉案书信等事项进行约定,以及通过其网站转载媒体相关文章等行为,侵犯了杨季康等人对涉案书信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酬权及杨季康等的隐私权。

法院认为,鉴于本案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书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中贸圣佳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10万元的著作权侵权赔偿,并根据该公司和李国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尚属恰当。

2014年4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季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同时公开道歉。

两被告也很快执行了法院判决,按照法院要求分别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至此,杨绛先生近一年的维权诉讼圆满结束。

2015年1月7日由《人民法院报》评选的2014年度全国法院十大民事案件公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案,被评为当年全国十大民事案件之首,也是当年全国最有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

六、结语

我与清华法学院团队在杨先生晚年帮她打了这场世纪官司,我本人在这个过程中看到很多,也学到了很多。后来在法学院全院大会上,我提出希望我们全体教师每年都办一起类似的案件,一方面可以理论联系实际,只有亲身参与一个具体案件的处理,你才知道在中国打官司多么不容易,我们的一些法律规定是多么模糊、多么不合理;另一方面,也通过个案促进国家司法改革的推进和法治的不断进步。当然要选择具有标杆意义、能够推动制度进步的案例。通过个案推动制度进步,也是很多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

通过与杨绛先生几次接触,我看到一个集中华民族各种美德于一身的楷模,看到一个真实、实在的人。她经历了清末、民国和新中国,可谓历尽坎坷赤心不改,无论事业、家庭遭受多大磨难和挫折,她不改初心,不改做人的本性。她是一个幽默智慧的人,是一个率真、纯粹、洁白的人。做人做事极其认真、追求完美,有时到了“较真”的程度,眼睛里容不进一点点沙子,特别疾恶如仇,捍卫正义。很多人原本也是如此,但与人生几个回合打下来,就被无情的岁月改变了,变得不是自己了。杨先生历尽磨难,逾百年而本性不易,在物欲横流的今天,这样纯粹的人太少,显得更加珍贵,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

到了晚年,面对飞来横祸,面对从天而降对自己和家庭的侵权,她毅然决然地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令人佩服。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对方和一些社会人士认为,这是她的法律团队故意搞出的官司,因为她年纪那么大了,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思吗?到底是谁要打官司?为了让对方和社会明白这确实是她个人坚定的要求,我们曾经安排法官到家里进行谈话,并进行了录像。她那坚定明确的言语和神态,让法官确信打官司确实是她个人坚定的主张,不是任何他人的主意。这表达了一位百岁老人对法院、对法治坚定的信仰和信赖。如果中国13亿人有一小半有如此信心和信念,我国法治就大有希望。

2014年春天打赢官司后,她十分高兴,说要请我们团队吃饭,还表示要把20万元赔偿全部捐给清华大学法学院,用途由我决定。经过与同事们讨论,我们决定以此为基础,设立一个普法基金,向社会传播法治理念,特别是教育年轻一代一定要像她那样树立坚定的法治信仰,做个纯真、大写的人。我提出用她的名字来命名这个项目,她坚决不同意。

2016年5月27日,是与杨先生最终告别的日子。我未及赶在她生前再见她一面,再次聆听她的教诲和嘱托,今天一定要向她做最后的告别。告别室简约质朴,没有横幅,没有挽联,没有花圈,没有哀乐。我们排成一队,向这位伟大的女性深深三鞠躬,绕灵柩一圈,瞻仰她的遗容。先生静静地躺在鲜花丛中,浅色被子上撒了些许白色花瓣。她身着浅灰色西式套装,围着一条黑白相间的围巾,安静地躺在那里,显得雍容华贵,恬淡自然。先生走过不寻常的105年,送走了自己的女儿和丈夫,坚强地活着,认真地活着,不屈不挠地与人间的不公不义作斗争。不知道她有无登过泰山,领略“一览众山小”的风光和境界。我确信,先生高寿105岁,肯定早已登顶人生的泰山,领略了人生的“一览众山小”,阅人无数,尝尽人世酸甜苦辣,看透一切,看淡一切,演绎了人生的真谛。从她的文字中我们也可以读到这些。

人生无求,自然就从容、宽容。但有一件事情她是绝对不打折扣的,那就是对真理的坚持,对合法权益的维护。在她的晚年,我和我的团队有幸与她一起团结作战,打赢这起维权官司,让我真切看到了她的执着、坚持和“较真”,看到她维护天下读书人荣誉和合法权益的决心,还有这位世纪老人对法治真诚的期待与渴望。

2014年杨先生就曾经手写过一个委托书,授权我和清华大学法学院不仅在她活着的时候为她和家人维权,而且在她去世后,仍然维护她、钱锺书先生及其女儿的合法权益。当时我告诉她,杨先生,请您放心,清华大学法学院世世代代的师生校友一定会坚决捍卫您和家人的合法权益,让您一家永远清清白白,远离尘世的各种乌烟瘴气。

那天在先生的告别现场,我与吴学昭女士、周晓红女士和有关领导再次讨论后续维权问题。一些机构和人士以为先生已经驾鹤西去,他们仨都走了,可以随便侵权了。吴老师把杨先生生前想见我的意思转告我,她希望我能够继续负责所有有关维权事务。我再次答应下来,让杨先生放心。我们要组建一个法律团队,继续全面保护杨先生一家的合法权益,这件事情将作为清华法学院的一项正式工作,永远做下去,只要有侵权,就会有维权;维权永远在路上,不会停息!我希望杨先生在天之灵可以感受到,可以放心。这不仅仅是为了您的家庭,也是为了法治,为了天下所有读书人的面子。

先生安息!您交代的事情我和我的团队、清华大学法学院世世代代师生校友一定办好,请您和您全家放心!

2016年8月

(作者为清华大学教授,2008年7月至2016年7月曾担任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任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法律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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