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唐绍仪在朝鲜的外交作为

他(袁世凯)的左右手是留美归国的天津海关道唐绍仪。唐氏在朝鲜即跟随袁氏,非常能干,惟对外人却极其尖酸苛薄之能事(这也是所有曾经留洋者的实际情形):我们在那里必须要有新的发展,且如果我们还是不动声色,将给予唐氏锋芒毕露的机会,这是我们无法接受的,但就中国的立场而言,是相当合适的。——赫德

第一节 唐绍仪在朝鲜的外交作为

一、甲午战争前唐绍仪在朝鲜的外交活动

唐绍仪是清末民初中国政治外交领域的一位重要人物,他在政治上最为意气发扬、得心应手表现其外交才能的时期,实为清季一段。唐氏在这段时期依附在袁世凯的保护伞下逐渐茁壮,为弱小的中国在国际社会中争取发展空间,也为他个人在中国的外交界开创出一片新天地。

1882年,朝鲜发生“壬午军乱”,直隶总督李鸿章有感于传统宗属关系的维系遭受威胁,乃派遣前德国驻天津副领事穆麟德襄理朝鲜海关事务,对朝政策转趋积极。马建忠选派唐绍仪等6名由美返国的留学生至穆麟德的麾下任职,并在朝鲜新式学校“同文学”开展英语教学等工作。唐绍仪与清末实业家唐廷枢有侄叔关系,之所以能被派至朝鲜,当与唐廷枢曾向马建忠推荐有关。此外,袁世凯与唐绍仪的结识也与唐廷枢有关——袁世凯为朝鲜政府编练军队所需经费系唐廷枢由开平矿务局在朝鲜开矿的利润中资助,鉴于两人的侄叔关系,袁世凯当早已认识已在朝鲜海关工作两年的唐绍仪。日后,唐绍仪掌握了朝鲜洋务的实权,并贯彻了清廷对朝鲜政策的整体方向。

甲申政变使中朝宗属关系发生质变。中法战争以降,越南成为法国的保护国,朝鲜乃成为中国的唯一属邦。此后,清廷积极干预朝鲜的内政与外交。1885年10月30日,清廷任命袁世凯为“钦命驻扎朝鲜总理通商交涉事宜”(Director-General Resident in Korea of Diplomatic and Commercial Relations),并赏加三品衔,以道员升用,其权责不仅限于商务,还被赋予干预朝鲜外交的权力。清廷为牵制朝鲜的亲俄倾向,决定让被拘禁满三年的大院君返回朝鲜,唐绍仪乃于11月15日偕同袁世凯护送大院君返抵朝鲜。袁、唐抵达朝鲜后,美使富特(Lucius H.Foote)将袁世凯的全衔“钦命驻扎朝鲜总理通商交涉事宜”视为“三等公使”(Minister Resident),唐绍仪对此力予驳斥,指出袁氏的职位等同于驻扎官(Resident)。

袁世凯的汉城公署原先是总办朝鲜商务委员陈树棠的驻朝商务公署,其编制为总办1人、随员2人、听差6人、英文翻译暨朝鲜通事各1人,另在仁川与釜山分设有地方分署,其编制为分办委员各1人、书识1人、听差3人、英文翻译及朝鲜通事各1人。元山分署则于袁世凯到任后不久即予裁撤,仅设坐探委员;1886年5月,新设龙山分署,以行使管辖、保护中国人等职权。这些人员的俸禄(以白银计)为:汉城公署总办320两、地方分署分办委员200两、汉城公署英文翻译120两、地方分署英文翻译100两、汉城公署随员80两、书识36两、日语翻译30两、朝鲜通事15两、听差27两,待遇与地方分署并无差别。

唐绍仪的职务是英文翻译,在汉城公署的地位仅次于总办袁世凯,月薪120两,比地方分署分办委员少80两。虽然唐氏只是一名翻译员,刚进汉城公署时,其品阶为候选从九品衔,但由于他的英文造诣及外交才能出众,在5个月后(1886年4月17日)即升为五品衔英文翻译事宜。此外,由于公署的商务日渐庞杂,与各国使节的接触日趋频繁,袁世凯乃命唐绍仪兼任随办洋务委员,并在致朝鲜官员的照会中大大地赞赏唐氏“老成练达,精通西学”,足堪委派为随办洋务的重责大任。美国驻朝鲜的一位外交官指出:即使袁世凯以狂妄自大著称,但他仍就许多关键性的问题征询唐绍仪的意见,袁氏对唐氏的高度倚重可见一斑。

1886年,袁世凯命唐绍仪率领朝鲜人员行刺逃亡日本的“甲申政变”幕后主使人、亲日派要角金玉均,但最后在找不到适合人选的情况下,不得不放弃。是年,唐绍仪遭遇美国意图唆使朝鲜独立自主的挑战。美驻朝鲜海军上尉武官福克(George Clayton Foulk)熟谙朝鲜政情、精通朝鲜语言,与朝鲜重臣一直保持密切往来,获悉许多“甲申政变”的内幕,此外,他意图向朝鲜君臣煽动独立思想,令唐绍仪感到芒刺在背。福克经常在代表英国在华利益的《北华捷报》上发表一系列关于中朝关系的文章,唐绍仪乃刻意误译他所写的一篇对朝鲜统理衙门大臣的评论,使朝鲜的事大党(亲华派)大臣大为不满,并向美方要求将福克召回。唐绍仪的做法获得袁世凯的大力支持,并在清廷驻美公使张荫桓的协助施压下,迫使美国务卿布雷恩(James G.Blaine)下令将福克调离朝鲜。此外,当时有些未向公署请领执照的中国工人擅自在俄国驻朝使馆工作,公署乃派遣巡捕前往逮捕,俄国公使则拒绝让巡捕进入使馆;唐绍仪援引《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内在朝华民须受汉城公署管辖的规定要求入馆拘捕工人,双方一度争持不下,最后唐氏同意由粤籍商人予以保释,仅要求该工人须先向公署请领执照。尽管俄方仍一再抗议,唐绍仪认为自己于法有据,并借此宣示中国在朝鲜的特殊地位。

1889年9月8日,仁川商务委员李荫梧患病请假,袁世凯将龙山商务委员洪子彬调至仁川,而洪氏的职缺则由唐绍仪以知府衔候选同知直隶州知州的职衔接办代理,并于10月11日由代理改为实任。唐绍仪在被提拔为龙山商务委员时,年仅29岁,是他赴朝鲜以来首次担任一个独立部门的主管官员。由于唐绍仪是袁世凯部下中最具影响力与实务经验的,他实际也辅佐袁氏担负起代表清朝政府在朝鲜构筑势力范围的重责大任。1890年以降,唐氏代表清廷出席参加各国驻朝使节在仁川所召开的租界会议。1892年5月,清廷以汉城华商云集、商务纷繁、事件频发为由,在龙山分署增设书识1名、仵作1名、衙役6名,由此可见唐绍仪任职时期龙山分署的地位是相当举足轻重的。

唐绍仪治下龙山分署工作人员情况

袁世凯于1891年9月—1892年5月丁母忧返国省亲,推荐唐绍仪代理其职。列强意图在袁世凯暂时返国期间挑拨中朝关系,都被唐绍仪成功化解,最著名的首推唐氏成功迫使朝鲜召回奉命出使美国的使臣朴定阳。朝鲜意图独立行使外交权,闵泳翊及美籍外交顾问德尼(Owen N.Denny)乃向高宗上奏派遣使节前往欧美各国,朝鲜乃于1887年8月任命协办内务府事朴定阳为驻美全权公使、赵臣熙为欧洲各国全权公使。朴定阳一行于11月12日前往仁川搭乘美舰“旧金山号”(U.S.S.San Francisco),于1888年1月9日抵达华盛顿。在未事先拜会中国驻美公使的情况下,于1月10日径自拜会美国务卿贝阿德(Thomas F.Bayard),并于12月5日向美总统克利夫兰(Grover Cleveland)呈递国书。

清廷代理交涉通商事宜唐绍仪对未恪守“三端”的朴定阳予以斥责,并敦促朝鲜下令严惩,朝鲜乃不得不下令召回朴定阳。但朝鲜于1891年9月任命朴氏为刑曹判书,旋于10月转任户曹判书,令唐绍仪相当不满,乃向朝鲜政府提出最严重的警告:“若调查果然确实,即诘责韩政府。”他在向朝鲜外衙门督办闵种默提出严正抗议后不久,清廷也随即谴责朝鲜政府为朴定阳升官的行为,要求将朴氏撤职查办,10月26日,闵种默请求唐绍仪代为向李鸿章说项;李鸿章考虑到一旦中、朝争持不下,将使关系更加恶化,乃呈请总理衙门批准朴定阳的任命。11月25日,总理衙门批准所请。唐绍仪在接获训令后即向朝鲜政府转达清廷不予追究的态度。清廷不只是以实质的手段限制朝鲜的内政与外交活动,甚至还明示以属邦使节所应遵守的事项,以强化在朝鲜的宗主权。

朝鲜方面也曾试图向日本借款。1884年甲申政变以降,李鸿章差派德人穆麟德办理税务,开始积极干预朝鲜的海关,在穆麟德暗中联俄而遭到撤职后,李鸿章征询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赫德(Sir Robert Hart)的意见后,决定改派美人墨贤里(Henry F.Merill)接任朝鲜海关总税务司,并于1885年提供50万两贷款,以掌握朝鲜的海关行政、强化中朝宗属关系。1890年,朝鲜国王高宗任命美国人李仙得(Charles W.Le Gendre)为朝鲜海关总税务司,袁世凯以不符体制为由,命德籍朝鲜税务督办史纳机(J.F.Schoenicke)不予交卸,李仙得乃愤而破坏海关行政系统。1892年,李仙得奉高宗之命前往日本,名义上是协助交涉日朝渔民在济州岛一带捕鱼的纠纷,实际负有对日交涉借款的秘密使命。当时返国省亲的袁世凯曾致电李鸿章,表示曾要求各国不得干涉中朝关系,驻朝代理总办唐绍仪向朝鲜外署就平壤开港、济州岛一带捕鱼及李仙得使日等问题提出严重抗议,朝鲜方面答称增开平壤是与日方的交换条件,目的是为了阻止日人赴济州岛一带捕鱼,并保证日后平壤开港将比照三口(仁川、釜山、元山)办理,中国对朝鲜海关的控制权乃更加巩固。正因为唐绍仪在朝鲜与列强的外交人员及在朝鲜海关任职的外籍官员保持了密切的联系,才能使李鸿章获悉李仙得使日所隐含的不寻常动机,李氏训令唐氏须对李仙得的活动继续予以严密的监控,终使李仙得破坏朝鲜海关行政的计谋遭到挫败,使他一时无法挑拨中朝关系。

唐绍仪在代理袁世凯职务期间,对商务方面予以高度关注,在华商遭到朝鲜方面的任何不公待遇时,唐氏经常代为向朝鲜政府提出抗议,最具代表性的例证就是处理1891年12月汉城府少尹李建昌所发布禁止售屋予华商及外国人的“榜文”。唐绍仪向朝方抗议时指出华商在汉城购置房屋“载在章程”,李氏之禁止售屋“显违定章”,令唐绍仪极为讶异;唐氏在与闵种默及李建昌交涉时,李氏“仍多餙辩,不肯任过”,唐绍仪因而斥责李氏“不谙章程”、闵氏“携同违章”,这将对中朝商务关系造成极其严重的阻碍,最终迫使朝方决定下令李氏收回成命。不过,李建昌仍试图强渡关山,唐绍仪乃再度提出抗议,双方一度相持不下,最后在闵种默出面保证撤销“榜文”后,事件才正式宣告落幕。唐绍仪在当朝鲜境内发生华商被害事件时,积极挺身而出,警告朝鲜方面须有所节制,并谋求解决之道,直到此类不幸事件不再发生,终使华商在商务上不受掣肘。

1892年春,袁世凯要求朝鲜政府尽速清偿对日借款,并在日后只接受清廷的财政援助。8月,朝鲜方面向袁世凯要求商借10万两购置轮船,袁氏乃以买办家族出身的唐绍仪为中介,在唐锲而不舍地奔走下,终在10月9日由华商同顺泰将该笔款项贷予朝鲜。

1893年,袁世凯以养病为名,训令唐绍仪代表他觐见高宗。以美国公使安连(Horace Allen)为首的各国驻朝使节对袁世凯得以乘轿入宫多有不满,唐氏则坚持袁氏理当享有如此殊荣。安连曾一度连同各国使节以不愿进宫的方式联合抵制,但因未获得来自美国务卿沃顿(William Wharton)的强力支持,最后无疾而终。

1894年2月,朝鲜爆发东学党事变,清廷在朝鲜的求援下出兵协助弹压,日本也调派大军开赴朝鲜。事变解决后,清廷要求日本须同时撤军,日本以高唱改革朝鲜内政为由拒绝撤兵,并强行在日本公使馆附近增建新的军营。7月5日,袁世凯担心日军将对其不测,乃以谋求紧急对策为由,向李鸿章请调回国,7月14日,袁氏见大势已去,以患病为由,再度向李鸿章请求离开朝鲜,并将政务托付予唐绍仪。7月17日,日御前会议最后决定对清军的作战方针与具体的作战计划。7月18日,龙山商务委员唐绍仪正式代理袁氏之职。7月19日,袁世凯易装悄然离开汉城,取道仁川搭乘平远舰返回天津,此后,唐绍仪即肩负起袁氏所留下的重担。7月20日,李鸿章严令唐氏切勿轻离汉城。是日,日使大鸟圭介为终结清朝宗属关系,乃限中国于7月22日正午12时前撤军,并宣布废止《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中江通商章程》《吉林贸易章程》等通商条约。唐绍仪旋于7月20日将该通牒呈报予李鸿章,但由于下雨造成汉城至义州间的电线故障,导致电报传送的延误,乃先行将朝鲜所提交的照会审阅三次后予以回复。唐氏的电报于7月22日才传至李鸿章手上,已经超过大鸟所规定答复的期限,李鸿章乃立即向总理衙门传达日方的通牒,并以英使尚在调停为由,训令唐绍仪保持镇定。7月23日,大岛下令日军攻击驻扎朝鲜总理衙门及龙山商务公署,并进占景福宫及汉城电报总局。唐绍仪见无法抵抗日军的节节进逼,于是日(7月23日)仓促前往英总领事馆避难,才得以勉强维持与李鸿章的电报联系。7月25日,朝鲜在日本的胁迫下宣布自主,并宣告中、朝所签订的3项章程失效,唐绍仪失去了派驻在朝鲜的法理依据,乃在未先行知会朝鲜政府的情况下,于7月28日由英人护送至仁川,取道海路返国,清廷在朝鲜各地所设立的理事府陆续关闭,朝鲜境内已无清廷的官员存在,清廷与朝鲜的关系形同断绝。而7月25日,日本军舰则在不宣而战的态势下击沉中国运兵船高升号于丰岛,俘操江炮舰,并击伤济远、广乙两舰。8月1日,两国才正式宣战。此后,清廷在朝鲜的馆产及侨民先后委托英国署理总领事嘉托玛(Christian T.Gardner)及总领事禧在明(Walter C.Hillier)代为照料,朝鲜政府及日本公使对此则采取默认的态度,高宗还特别要求禧在明须竭力保障华民在朝的生计。唐氏返国后旋向北洋大臣兼直隶总督李鸿章报告朝鲜的情况。

唐绍仪自1882年以降,历任汉城公署英文翻译兼随办洋务委员、龙山商务委员、袁总理代理等职,至1894年始由于中日甲午战争爆发而被迫离开朝鲜,总计驻朝长达13年。唐氏在这段期间忠实履行清廷的积极对朝政策,并为强化清朝宗属关系,多次对朝鲜政府采取强硬措施;有时也为朝鲜调解涉外纠纷,借此捍卫宗主国的权威,遵循了李鸿章、袁世凯的对朝政策与策略。

二、唐绍仪与中朝平等外交关系的建立

中日签订《马关条约》前后,在朝华商主动要求清廷重新派遣代表,乃于1895年11月分别致电袁世凯与北洋大臣王文韶代为奏请派遣领事官前来朝鲜谈判贸易关系正常化以及处理商务、保障华商权益等问题。袁、王乃建请总理衙门命唐绍仪于朝鲜局势稳定后再度赴朝。总理衙门采纳他们的建议,任命唐绍仪为总商董常驻朝鲜。1896年6月12日,唐绍仪再度抵达朝鲜,但他未持有清廷所颁发的国书,无权与朝鲜缔结条约,且无法向英国索回代管的侨民,最多只能与朝鲜交涉关税问题。

甲午战争以降,清廷开始摸索与朝鲜的新关系,并研究日后对朝鲜的新政策;朝鲜方面则要求清廷须完全承认其自主权,并要求遣使、订约。1896年7月17日,朝鲜国王高宗派遣曾在中国留学的华语翻译官朴台荣试探唐绍仪对朝鲜独立自主的意见。朴台荣指出:朝鲜的独立自主已在《马关条约》中获得承认,清廷不承认朝鲜的新地位实有碍国际观瞻。此外,朴氏原先认为清廷有意与朝鲜正式缔结外交关系,但唐绍仪却以高宗避居于俄使馆(俄馆播迁)形同“保护国”与“藩属”为由,不愿将朝鲜视为一个独立国家。韩国中央大学教授权锡奉指出:朴台荣一再重申“华属”与“中朝厚恩”,以强邻逼迫为由辩称自主与独立是朝鲜所不得不实行的政治手段,并回避讨论朝鲜若不与清廷修约,将招致各国诘问主体性等问题。北京大学教授茅海建指出:唐绍仪在对话中并未反映其“真实的内心”,指出他与赵秉稷的会谈更能直指问题的核心。赵秉稷向唐绍仪问道:“不修条约,岂非不论朝鲜为自主乎?”唐绍仪答称:“鄙见修约与认为自主事属两歧,不得并论……认为自主,不过勿行旧章。若互换条约,则是视为平行之国矣,安得紊而一之?”唐绍仪只愿承认朝鲜“自主”,却不认为朝鲜是“平行之国”,一时仍摆脱不了宗主国对朝贡国的心态。权锡奉则指出:唐绍仪将自主视为“废弃旧条约”,而缔结新条约意味着“平行体制”,乃不容许朝鲜与中国修约。

即使如此,唐绍仪指出朝鲜在俄使韦贝等驻朝使节的一再敦促下,终究将与中国谈判修约,故中国须预先妥筹因应对策,这也是清廷在甲午战争后首次认真谋划日后的对朝政策。7月17日,总理衙门致电征询正在欧洲访问的李鸿章对与朝鲜缔结通商章程的意见。7月19日,李鸿章答以清廷不须与朝鲜建立公使级的外交关系。11月20日,清廷任命唐绍仪为总领事,负责保护华商、谈判通商章程及税则。清廷则仍固守朝贡体制的原则,只与朝鲜缔结通商章程、恢复通商关系、互派领事官,而不愿建立平等的条约关系,并以派遣总领事的手段先发制人,扼杀了朝鲜提出遣使与修约等要求。

甲午战争期间,中国在朝鲜的馆产与侨民都由英驻朝总领事代为照料,中国却未事先将唐绍仪的总领事任命案先行知会,引起英驻北京公使窦纳乐(Sir Claude MacDonald)的不满。当时中国先将该任命案以书面方式照会朝鲜主管外交事务的统理衙门,旋以须先知会英驻朝总领事朱尔典(John N.Jordan)为由索回,而朝鲜方面却已先行知会朱尔典,再由朱尔典转告窦纳乐,导致窦纳乐愤而前往总理衙门提出抗议。

唐绍仪在返国领取任命状后,自上海乘船赴朝,于12月23日抵达仁川。唐绍仪主要致力于保护华商、扩大商业利益,并排除各国的干涉。当时日籍巡捕擅闯华商房屋的事件频传,华商被迫自行聘雇华人巡守,唐氏乃派遣巡捕前往仁川中国租界访查案件。但唐绍仪的首要之务是维系曾为宗主国的中国对朝鲜的体面,并因应朝鲜国王高宗称帝及派遣使节等对中朝关系所带来的冲击。唐绍仪无论是对朝鲜的政局动向,以至各国使臣的意向,无不悉心探查,并时常呈报朝廷。

唐绍仪以俄使韦贝掌控朝鲜国政、阻止高宗遣使修约、美俄歧视中国,以及不愿另生枝节(唐氏担心朝鲜再派人向他施压要求修约)为由,一直未正式向朝鲜通报到任事实。他极力维护宗主国清廷的体面,不愿与朝鲜签订平等条约及派遣使节,但支持朝鲜派使。订约的驻朝各国公使频频向唐绍仪施加压力,其中,日本总领事石井菊次郎在租界会议中宣称:中朝两国自中日甲午战争以后并未恢复关系,朝鲜应该收回中国的租界;美国公使甚至要求中国撤出租界,表示中国仍保有租界乃公法所不容。由于各国一直怂恿朝鲜派遣使节,中朝商人的冲突频传,再加上日本在朝鲜势力的逐步扩张所产生的中日商人的摩擦等一连串事件发生,使得囿于非正式身份而无法进一步从事交涉的驻朝总领事唐绍仪陷入窘境。

清廷方面仍竭力维系既有的朝贡体制,朝鲜方面则以高宗称帝应对之。高宗于1897年离开逃难藏身的俄国公使馆返回王宫之后,留意到臣民的一再要求,宣布终止朝鲜王朝、开展大韩帝国的新时代。“韩”意味着自公元1至3世纪占领朝鲜半岛南部的一群最不受占领半岛北部的汉朝所影响的部落联盟。朝鲜首先以“称帝建元”的手段成立一个名实相副的自主独立国,不仅向国内外宣告其独立自主的地位,更期盼能成为与清廷重新开启对等国交的础石。高宗国王改称为“光武皇帝”,他兴建了包含有祭天的“皇穹宇”及宗庙的“圜丘坛”等建筑的祭天坛,使人联想到北京的天坛,并在“圜丘坛”举行“告”。这些行动明确展现了朝鲜自认已脱离传统藩属国身份,并被视为是清廷宗主权棺木的最后一根钉子。就高宗决定表明朝鲜的地位而言,它透露出朝鲜企盼全面加入西方国际社会,不再甘于屈居在中国之下。唐绍仪对此指出:中朝尚未商订承认朝鲜独立的条约,故清廷不可能承认高宗的皇帝地位。唐绍仪甚至摆出帝国主义式的高傲姿态驳斥道:南美洲及非洲“尚有野蛮黑人之小国,其党主且称为王之王及皇帝等号,亦未见其国之强大”。唐绍仪指出高宗称帝殊属不当,依然坚持中朝宗属关系,因而有学者批评身为外交使节的唐绍仪对朝鲜的认识与态度相当不合常理且“傲慢不逊”。此外,唐绍仪不时刺探列强在朝鲜的外交行动,尤其他在高宗称帝前后探询法、德、英驻韩使领官员的态度后发现列强驻朝使节的态度“均以一笑置之”,都相当冷淡。他在得悉列强的态度及行动后,都迅速通报本国,以便清廷做出决策。

朝鲜国王高宗亟欲向中国遣使、订约,乃派遣曾任驻天津督理的成岐运前往北京,并令其先试探唐氏的态度。唐氏声称他的来朝“仅有商订通商章程及保护我商之权”,强调清廷拒绝接待朝鲜派遣之使节。此外,唐绍仪拜会朱尔典时也表明同样的态度。朝鲜方面则以不与中国缔结商约为要挟,持续不承认唐绍仪的总领事身份,使他备受掣肘。唐绍仪在朝鲜不具正式身份,最多只能让他向北洋大臣与总理衙门呈报关于保护旅朝华侨商人的情况及朝鲜内外的情势。

清廷总理衙门仍一直坚守“约可订,使不可派”的立场,但朝鲜通过英、日、俄等国施压,要求同意派遣二等使节来华订约。唐绍仪为维持清廷宗主国的体面,于1898年6月2日、16日两度建请清廷先行派遣使节,认为“若任韩先派,似系为彼所索,恐有碍体制”,一旦朝鲜挟着拒绝商议通商章程自重,将使两国交涉难上加难。

7月8日,总理衙门训令唐绍仪向朝鲜转达清廷将派遣四等公使。7月29日,唐绍仪建请总理衙门须坚持由中国先行遣使,以示对旧藩施予恩泽,并表示:“韩先派使,似与体制攸关,不若我遣四等使来韩酌议商约,以示朝廷恩遇旧藩至意。”此外,他建议总署可比照英、日先派使节的先例。是日(7月29日),总理衙门再度训令唐氏:“韩本愿先派使,既准递国书,即可由韩先行派使来华,中国当按照友邦交际之礼接待,俟递国书觐见后,本署与之议约,再行派使赴韩酬答”,并指示唐氏应事先呈报朝鲜使节的全衔及启程日期。我们由是日的训令得知总理衙门的立场已经出现变化,甚至与一向坚持中国须先遣使的唐绍仪立场相左,总理衙门已拟定对策,同意让朝鲜先行遣使。

然而,总理衙门原先所承诺的由朝鲜先行遣使的方针,却于7月30日至8月10日出现急剧的变化,最后仍回归唐氏所建议的中国须先派使的方针,主要是由于朝鲜政府敦请英籍朝鲜总税务司兼度支司顾问柏卓安(John M.Brown)通过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赫德向总署施压,并向唐绍仪抗议,使清廷颇为不满,造成政策的急剧转向。唐绍仪与柏卓安的激烈争辩促使清廷由原先同意朝鲜先行遣使突然转而实行唐氏所建议的方针。柏卓安倚仗着赫德的势力作为要挟,向中国施压要求同意由朝鲜先派使臣赴华,否则拒绝接待清廷所派的使臣,因而遭到唐氏痛斥为“拨弄是非”,这使得柏卓安的立场相当困窘。唐绍仪将大国先行遣使视为国际通例,借机向旧藩施予恩惠,此外,他主张朝鲜所派遣的“代理公使”须由总理衙门代为呈递国书,且不得直接觐见中国皇帝,以维持宗主国长久以来的体面。柏卓安在这一过程中弄巧成拙,他将受朝鲜政府之托与清廷斡旋修约视为攸关个人颜面的问题,并意图将清廷方面先行遣使朝鲜与宗属关系连贯起来,还以此向唐绍仪提出抗议。

1898年夏,清廷决定以极其积极而迅速的态度与大韩帝国建交,主要是内外因素使然。首先,就国际因素而论,1898年3月,德国租借胶州湾、俄国租借旅顺与大连,列强在东亚的利权争夺战(battle of concessions)日趋激烈,中国逐渐遭到瓜分,清廷的危机意识日益增强,导致光绪帝决心力行变法图强。其次,就国内因素观之,戊戌变法的宗旨是由旧体制向近代国家的道路迈进,中国的世界观也出现了转变,逐渐地走出一贯所固守的华夷观,并接受列国并存的国际观的事实。此外,在朝鲜方面的一再要求,以及英使窦纳乐、俄驻华署理公使巴福禄(Aleksandr Pavlov)及日使矢野文雄等外国使节的积极施压下,朝鲜遂由中国的“属国”变成“友邦”。总理衙门于6月23日奏请派员出使朝鲜,举荐黄遵宪、徐寿朋、张亨嘉等17名人选,是日,翰林院编修张亨嘉被任命为驻扎朝鲜四等公使,并获赏加四品衔。但张氏以需赡养88岁高龄母亲为由请辞,清廷乃准其所请,而于9月18日改派安徽按察使徐寿朋以三品京堂候补驻朝鲜国钦差大臣,10月30日补授为太仆寺卿。

1899年1月25日,徐寿朋抵达汉城,2月1日向高宗呈递国书:“大清国大皇帝敬问大韩国大皇帝好……从此两国永敦和好,共享升平,朕有厚望焉。”中日甲午战争以来即中断甚久的中朝关系正式宣告恢复,并建立平等关系,结束了长久以来的宗属关系。

由于唐绍仪长期致力于中朝关系,徐寿朋乃奏请朝廷赏加唐氏二品衔。在唐氏担任非正式的驻朝鲜总领事期间(1896年11月20日—1898年10月26日),一直为维持中国的体面及捍卫在朝鲜的利益积极奋战。最终于1899年完成建立中朝平行国交的决定性任务。

唐绍仪在徐寿朋赴任的4个月前,即于1898年9月请假返回广东原籍奔丧,此后即未再返回朝鲜任职。总计唐绍仪与朝鲜的渊源,从1882年赴朝,至1898年10月26日返国为止,前后达16年之久,正值青壮年时代(22—38岁)。

唐绍仪因在朝鲜展现卓越的能力而获得袁世凯的拔擢,在返国后也继续受到袁世凯的重用,这段经历可说是为唐绍仪在中国政治外交界奠定成长基础,让他一步步成长为清末民初政治外交界的重要人物。日后,唐绍仪将其在朝鲜历练所累积的经验运用于确保中国对西藏及中国东北的领土与主权完整的外交谈判中,并收回先前中国所失去的部分路矿渔林等利权。

第二节 负责北洋对外交涉

一、协办山东洋务

唐绍仪自朝鲜返国后不久,随即重返袁世凯的阵营,曾先后任职于北洋“新建陆军”及关内外铁路总办(Managing Director)。稍后,义和团事变蔓延至京津一带,威胁外国人的生命安全,列强所组成八国联军在占领天津后即组织临时军事政府性质的“天津都统衙门”,在唐氏的积极奔走交涉下,终使列强同意撤出天津。

1899年12月6日,清廷在列强的施压下,以袁世凯接替支持义和团的毓贤出任山东巡抚。列强认为袁氏是继承李鸿章衣钵之人,对袁氏寄以高度的期待,希望他能保障列强在山东的利权。袁氏深知须以军事和外交作为其政治资本。袁世凯在山东巡抚任内所任用的人才以洋务人才最受瞩目,他曾奏调记名副都统荫昌与德人商订路矿交涉章程,并奏请将唐绍仪调至山东办理洋务。

袁世凯接任山东巡抚前后,教案频发。德国进占胶州湾后,即积极修筑铁路与勘办矿务,更借口当地绅民仇杀教士,出兵占领日照等沿海地区,击毙乡民多人。袁世凯对这些仇外举动先以武力严厉镇压,再派士绅劝谕解散,以消除德国派兵护路的任何借口。唐绍仪奉调抵达山东前后,中、德在山东的关系已大致改善,所面对的是解决教案赔款的问题。

山东反教教案平定后,德人对铁路方面的损失,曾数次开列失物清单,索赔洋银17.2万余元;对于所遗失损毁的开矿机器等,则要求赔款38万余元。袁世凯和唐绍仪决定先派员寻觅散存于民间的被窃德人器材,并就现有的德人机器对象予以修理,以服德人之心;然后再通过谈判降低赔款的数目。双方经过讨价还价,最后决定铁路赔款11万两,矿务公司赔款1.23万余两,甚为严重的有关德人的许多教案则只赔偿4万余两结案。此外,唐氏也与英、美、法教士谈妥赔款数目,尤其是法主教陶万里原先坚持索赔84万两,在唐氏的折冲下竟能以17.9万两结案,大出袁世凯的意外,袁氏因此对唐绍仪的外交才干赞佩不已。1901年底,袁氏乃奏保道员唐绍仪交军机处记名简放。唐绍仪凭借着自己卓越的才识与能力,在山东再度成为袁氏手下洋务方面的首要大将,为袁氏所倚任。

唐绍仪在山东负责洋务局及商务局事务。在山东近代商业发展史中,地方官为使绅商界联为一气,与外国从事商战,鼓励各地设立商会。第一个具有商战思想的山东巡抚是袁世凯,他于1901年10月奏请于省城设立商务总局,任命唐绍仪总司局务,并派山东在籍富绅二品衔江苏候补道孟继笙及分省试用道萧应椿会同办理,拟于各地分立商会,使官商联为一气,共同策划商务发展,并与外国进行商业竞争。

二、担任天津海关道

1901年11月7日,直隶总督李鸿章去世,上谕袁世凯署理直隶总督,唐绍仪也被调离山东,袁世凯在奏折中称赞唐氏“历在朝鲜、北洋供差多年,洞达洋情,到东后委办洋务、商务各局,均极得力。该道(按:指唐绍仪)素为洋人所敬服,而于北洋情形,尤为稔悉”,他因而恳求朝廷同意将唐氏“调随北上,以资差遣,而收臂助”。

直隶是袁世凯实现其政治理念及培养幕僚的试验场。直隶总督袁世凯不仅是地方官,而且是具有改革理念的有为官员,在幕僚唐绍仪、杨士琦、梁士诒、赵秉钧等帮助下,在教育、警政、经济方面都卓有建树,而该幕僚群在直隶的政治历练对他们日后在朝廷任官都颇具影响。在外交方面,袁氏仰赖唐绍仪、梁敦彦、梁如浩等接受西式教育的人才。在财经方面,他则倚重周学熙、孙多森、杨士琦等受传统教育熏陶的学官。在军事方面,袁氏则倾向任用冯国璋、段祺瑞、曹锟等兼受传统与现代兵法操练的军官。

(一)接收各国联军占领下的天津

唐绍仪在此时成为外国舆论关注的焦点,英国《泰晤士报》(The Times,London)记者濮兰德(J.O.P.Bland)认为主要是由于唐氏在义和团事变以后负责督办关内外铁路,在提供英军军运所需的火车头的问题上与英海军提督西摩(Admiral Seymour)发生冲突,几乎遭到英军处决,因而备受西人瞩目。

八国联军进攻天津期间,唐绍仪举家迁往天津英租界躲避战火,由于中国军队的炮击,唐氏的原配及一孩子蒙难,另一孩子则受轻伤;租界英军当局对唐氏极不信任,曾将他与开平矿务局督办张翼予以监禁,在任职于直隶热河矿务局的美籍总工程师胡佛(Herbert C.Hoover)之利用英、俄矛盾而不断地奔走营救下,唐氏才得以获释。

《辛丑条约》签订后,八国联军官兵由大沽口搭乘军舰返国,但在天津仍留驻部分军队,成立都统衙门,管辖天津至大沽口20里境内的民事、刑事诉讼与税收事宜。袁世凯挟外交以自重,于1901年奉命出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进驻保定;由于天津海关关税的主要用途是支付对外赔款,因而对列强至关紧要,其中,英国在天津的贸易利益更是远远超过其他列强,袁氏乃奏请调唐绍仪为天津海关道以与各国交涉。直隶总督的衙门在保定,北洋大臣的衙门在天津,而袁氏则迟迟不愿前往天津就任。1901年12月,袁氏训令唐氏要求列强撤销都统衙门,否则不愿移驻天津,列强则表示须等到慈禧太后返抵北京后才愿进行谈判。唐绍仪乃通过英、美与其他列强疏通,并将关税收入存入外国银行,以偿还自1895年以降的各种战债。1902年8月25日,列强宣布撤销都统衙门,袁氏乃移驻天津,唐绍仪成功收回了天津的行政权。

此外,1902年2月6日,清廷代表唐绍仪、张莲芬、钱鑅与比利时驻天津领事签订《比租界合同》,划定比国租界的范围:东至大直沽,南迄小孙庄,西临海河,北与俄租界交界,面积达740.5亩。6月7日,唐绍仪与意大利驻华公使嘎里纳(Count Giovanni Gallina)签订《天津意国租界章程合同》,将海河北岸的771亩的土地划定为租界。12月27日,唐绍仪与奥国驻天津副领事签订《奥租界设立合同》,完全以意大利租界的合同为蓝本,所划定奥国租界的范围北起金钟河,南与意大利租界交界,西临海河,东至铁路地界,面积约1030亩。

袁世凯曾上奏褒扬唐绍仪在担任天津海关道的两年期间“中外相安,无大枝节”,为他开创了良好的政治局面。由此可知,袁氏对唐氏在外交上取得重大进展给予了高度的赞赏与肯定。

北洋要人梁士诒认为北洋新政在唐绍仪的协办下“颇为外人所重视”,日后进入中枢也矫正了“空疏敷衍之习”,大大地提升政府的办事效率。

总税务司赫德对唐绍仪的外交手腕留下了深刻印象,并开始对唐氏加以防范:

我们不久前已恢复天津的秩序,袁世凯在此地东山再起,他的左右手是留美归国的天津海关道唐绍仪。唐氏在朝鲜即跟随袁氏,非常能干,惟对外人却极其尖酸苛薄之能事(这也是所有曾经留洋者的实际情形):我们在那里必须要有新的发展,且如果我们还是不动声色,将给予唐氏锋芒毕露的机会,这是我们无法接受的,但就中国的立场而言,是相当合适的。

袁世凯倚仗着北洋新军的效忠,徐世昌、唐绍仪等文职幕僚的支持,再加上与慈禧太后、宦官李莲英、户部侍郎那桐、庆亲王奕劻等清廷要人的人际关系,地位扶摇直上。袁氏与其文武幕僚的关系常被比喻为主人与随从的关系,该关系甚至通过子女联姻而获得更进一步的增强。唐绍仪身为袁世凯权力集团内的一名健将,其外交作为大大地影响袁氏集团在晚清政坛中的荣黜,与袁氏的关系也更加休戚与共。

(二)与英人商谈接收关内外铁路关内段

唐绍仪负责北洋对外交涉期间所经办的第二件大事,是收回了英国中英公司(The British &Chinese Corporation)所投资的关内外铁路。唐氏自义和团事变前,即曾奉命担任关内外铁路总办,一直想要改善凡事必须与英籍总工程师商办的情形,乃与英人进行谈判,于1902年4月29日签订《英国交还关内外铁路章程》;同日,另外签订《关内外铁路交还以后章程》;其主要内容较之前订借款合同更明确地规定中国拥有管理和统辖该路的大权,英人只掌握实际的工程管理与会计等权。

唐绍仪在谈判的过程中仍付出了一定程度的代价,主要在于该款中规定:“如北京或丰台至长城向北之铁路及通州至古冶或唐山直弦之铁路,并天津至保定府各铁路,不得入他人之手,至妨碍中国北方铁路利益。”这引起原先天津至保定一线保有优先筑路权的比利时及对于长城向北铁路的修筑权保有特殊权利的俄人的分别抗议。袁世凯、唐绍仪与外务部决定只另外向比利时与法国驻华公使声明,津保支路应由中国筹款修筑;并由外务部向俄国公使保证,所有自北京至张家口及其他向北各支路“应归中国政府造办,外国人不得干预,只用中国资本,不用外国资本,并永不得以此路并进项,作为外国抵押借权”。因此,关内外铁路全线的接收工作,至为顺利。1902年9月29日,在袁世凯与英国公使萨道义(Sir Ernest M.Satow)的主持下,正式完成了各项收回的手续。

(三)不满张翼出卖开平煤矿

开平煤矿原由唐绍仪的叔父唐廷枢一手创办。唐廷枢于1892年过世后,张翼凭借着醇亲王与直隶总督李鸿章的支持而得以接任该矿总办。义和团事变爆发后,俄军一度占据开平煤矿,张翼乃于避难天津英租界时委派德籍税务司德璀琳(G.Detring)代理总办,唐绍仪也在场署名见证。日后,德璀琳却以给予张翼某些私人利益为饵,出卖开平矿权给英人,使唐绍仪极为不满,唐氏乃暗中怂恿袁世凯具奏弹劾张氏。此外,唐绍仪在与英人交涉秦皇岛通商口岸时,要求英人同意该口岸归天津海关道管辖,并将开平煤矿产权与秦皇岛口岸予以明确划分,从而使中国在秦皇岛的主权与行政权得以保留。

(四)参与中德津镇铁路北段路权交涉

甲午战争后,德国租借胶州湾,英国则控有威海卫与直隶一带。部分路段跨越山东与直隶两省的津镇铁路相较于其他以商业性质为主的外资铁路,具有极其复杂的政治意义。1901年,袁世凯已成功地由英、俄人手中收回关内外铁路,对路政权力的控制获得进一步的扩大。1902年8月25日,袁氏奉外务部之命与德人交涉收回津镇路北段的事宜,德方代表艾伦赛(Bax-Ironside)在英商中英公司代表璧利南(Byron Brenan)的协助下来华与袁氏谈判。由于英方不愿采取主动,袁氏乃借机分化英、德,旋命唐绍仪及关内外铁路总办梁如浩与德华银行的柯德士(Herr Cortes)谈判津镇路事宜。

唐绍仪在谈判过程中为维护中国对津镇路的行政权与经营权,乃拒绝承认1899年所签订草约的有效性,仅愿作出某种程度的妥协:借款总额740万镑,实付90%,借款期限50年,年息5%,中国以该路的财产与营收作为抵押,英段及德段的总管理处(Board of Commisson)分别须由两名华籍职员及与一名欧籍职员组成,同意支付购料佣金5%,中国可自行建造该路的延伸线及并行线铁路,将外籍投资人所坐享的经营收益由原先的20%减为10%。柯德士对此予以驳拒,要求中国同意将津镇路北段的借款提高至800万英镑,允许德国将由济南至山东南界的铁路并入津镇线,并要求添筑德州至正定、兖州至开封两支路之权,唐氏乃对柯德士的要求予以明快有力的驳拒。

袁世凯与唐绍仪对铁路事务采取较为妥协的政策,英使萨道义乃同意如果能确保外人监督津镇路收支的权力,可以考虑将该路的行政与控制权移交予中国。濮兰德对此表示肯定,但主张不同的路段仍须有不同的总管理处。德方则无视于袁、唐的妥协政策,甚至要求萨道义采取一致的行动,进行外交施压,以迫使袁、唐就范,萨道义对此不表同意。

1904年9月26日,唐绍仪奉旨交卸天津海关道前往印度谈判中英西藏问题时。双方对于修筑该路的具体计划,仍未达成任何协议。但唐氏的做法对袁世凯的其他涉外幕僚具有指标性的作用。1905年8月,梁如浩与周馥继续和德方交涉津镇路时,所坚持的原则仍然是唐绍仪一向坚持的华籍职员必须在总管理处中位居多数,以及外国人仅能坐收铁路营收的10%等原则。我们认为唐绍仪对津镇路权交涉的参与时间虽然极短,却仍可一窥他在外交谈判中的影响力。

第三节 对主权的坚持:中英西藏问题交涉与中日东三省善后事宜交涉

一、唐绍仪与中英西藏问题交涉

唐绍仪奉旨负责当时最紧急也最棘手的中英西藏问题的交涉,原系以四品京堂候补的身份膺命,但在袁世凯的奏请下,清廷先擢升他为候补三品京堂副都统衔,后再超擢为议约全权大臣及出使英国大臣,为清廷破格用人的一项特例,也是对他在北洋主持外交成就的一项肯定。唐氏在与外方的交涉事项中不只表现出通达世界情势熟悉外交案例的特点,而且手腕明快敏捷,对于外国人伎俩与心理的了解也入木三分。此次唐氏受命此任,对其外交才能,也是继他收拾朝鲜败局善后及稳定北洋交涉大局两大表现之后的又一次严肃的考验,对于他稍后之得以负责清廷的外交工作,也有着直接的影响作用。

(一)奉派前往印度谈判

当时,西藏在地理上界于英、俄两大势力之间。19世纪中叶,英国在控制印度后,先后将尼泊尔、不丹、锡金(哲孟雄)等中国的藩属国纳入势力范围,下一个目标就是西藏。1890年,清廷驻藏帮办大臣升泰与印度总督兰斯顿(Lord Lansdowne)签订《中英会议藏印条约》,俄国旋向达赖喇嘛保证将帮助西藏免于遭受来自印度的攻击,使后任印度总督寇松(Lord Curzon)与英军上校荣赫鹏(Col.Francis Younghusband)深感芒刺在背。1904年,英国之进军西藏,是想利用俄国正为对日作战而焦头烂额的大好机会,一举驱逐俄人在西藏的势力,并意图排除中国,建立英藏直接关系的既成事实。所以,荣赫鹏于是年6月占领拉萨后,即胁迫驻藏大臣有泰与他签订媾和条约十款,除规定开放通商商埠、赔款、解除武备、勘界外,其中第九款并明定西藏非得英国政府先行照允,不能举办下列五事:

一、西藏土地无论何外国皆不准有让卖租典或别样出脱情事;

二、西藏一切事宜无论何外国均不准干涉;

三、无论何外国皆不许派员或派代理人进入藏境;

四、无论何项铁路、电线、矿产或别项利权,均不许各外国或隶于各国籍之民人享受,若允此项利权,则应相抵之利权或相同之利益,一律给予英国政府享受;

五、西藏各进款或货物或金银钱币等项,皆不许给予各外国或籍隶各外国之民,抵押拨兑。

英国形同将西藏置于其控制之下。1904年9月23日,俄使璞科第(Dmitriy D.Pokotiloff)向清朝外务部抗议英藏和约。中国方面深切感到问题的严重,原拟再命驻藏大臣有泰与英人谈判,但外务部右侍郎伍廷芳认为有泰欠缺外交实务经验,建请朝廷改派素以机智、圆滑的外交手腕蜚声中外的津海关道唐绍仪担任议约大臣。清廷采纳伍廷芳的建议,先以四品京堂候补的头衔任命唐绍仪前往查办事件,并在袁世凯的奏请下,擢升他为三品京堂后补加副都统衔,11月4日,再超擢他为议约全权大臣及出使英国大臣。唐氏罗致布政使衔分省补用道张荫棠与翰林院编修梁士诒为参赞,英籍税务司亨德森(Vincent C.Henderson)、直隶州知州冯元鼎、候选知州席庆恩、陆军参谋处委员王文波及翻译官、医官等为随员;其中席庆恩曾旅居西藏5年,为唐氏所特访而礼聘者。

至于英方代表方面,印度总督寇松以唐绍仪的天津海关道身份仅相当于领事官为由,拒绝与他直接交涉,只任命外部大臣费理夏(Stuart M.Fraser)与韦礼敦(E.C.C.Wilton)二人与唐氏谈判。

关于谈判地点的决定问题,英使萨道义主张在印度加尔各答谈判更有助于迫使中国接受《拉萨条约》第九款,并指出一旦英国同意在北京举行谈判,中国将取得地主国的优势,并对英国予取予求。在英政府制定决策的同时,唐绍仪通过庆亲王询问将在印度的何处举行谈判,萨道义以尚未接获相关训令为由,拒绝透露。11月11日,英外务部决定采纳萨道义的建议,训令他向清廷传达英政府的决定。11月12日,萨道义向庆亲王通报谈判将在加尔各答召开。11月14日,印度部也训令印度政府在当地谈判。11月21日,印度政府建议印度部转请外务部知会庆亲王:若唐绍仪于1905年3月前抵达,将在加尔各答召开谈判;若于3月以后才抵达,则改在西姆拉(Simla)举行;此外,印度当局要求中国政府须将唐氏预定抵达的日期先行知会。11月25日,印度部请外务部训令萨道义正式向清廷知会以上信息。

当时不只清廷对于西藏问题的归结,甚感悬虑,民间舆论对于该案的发展,亦极为关心;不少人主张中国应该乘机加强对西藏的控制,改置行省,设西藏巡抚于拉萨,而将原来的驻藏大臣改为西藏将军,移驻后藏,以资镇摄。英使萨道义推测清朝政府将西藏设为中国不可分割的行省,以作为慈禧太后的祝寿贺礼。英外相兰斯敦则分析中国当不致将西藏设省,仍训令萨道义警告中国不得擅自变更西藏的地位。萨道义向庆亲王查证建省的传闻是否属实,庆亲王对此矢口否认,声称中国从未考虑将西藏设省,即使断然为之,成功的机会仍然相当渺茫;萨道义对庆亲王的答复感到满意,指出能在中英即将开议的关键时刻获得庆亲王的答复,对双方的谈判是一种非比寻常的进展,并强调西藏设省的传言确实给英方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在与日本人有密切关系的北京《顺天时报》上,更有人撰稿,主张开放西藏为各国自由通商的市场,并推行殖民政策,以保主权;上海《时报》则认为西藏问题应以改订《拉萨条约》为对英外交的第一步;另以专派定界大臣,戡定藏印边界为第二步;然后举办垦牧、移民、开矿,建筑铁路等要政,并指导藏民以自卫。在改订《拉萨条约》的步骤方面,《时报》建议中国在谈判中应摒除任何可能承认英藏直接交涉的文字,否定西藏有任何与他国订约的资格,而将《拉萨条约》废弃,而由中国主持另订新约。此外,除条约中指定的通商城市以外,其他西藏各地不得与条约相涉,并规定所有通驿、修路、开矿、设关、屯守等要政为中国自有之权,由中国自行办理;印藏之间的通商税则,不应另订,即采用中国现行的税则。此项方略,在某些方面,大致与唐绍仪抵印后所采取的立场甚相符合。

唐绍仪并未急于出发,对于谈判进行的各项步骤,均曾仔细考虑,尤其是中国方面只拥有《拉萨条约》的中文本,唐氏乃向萨道义索取英文本。萨道义以减少赔款金额及由春丕撤军等条件仍须修改为由,暂时不愿提供英文本,但仍于11月27日请示英外务部。11月28日,英外务部就提供唐氏《拉萨条约》英文本与《中英新订藏印条约》草稿,以及要求唐氏保守机密等事宜征询印度部的意见。12月3日,印度部次官戈德利(Arthur Godley)回电外务部表示若唐绍仪同意保守机密,即不反对提供英文本,并请外务部训令萨道义转告唐绍仪向印度政府索取《拉萨条约》英文本及由印度总督所修订的稿本。12月6日,英外务部将印度部的意见训令萨道义,并命他将文件交予唐氏。

唐绍仪因其过人的才智而得以膺任全权大臣,他将致力于提升西藏人民的福祉,并防止英军再度入侵西藏。唐氏在行前已做好长期谈判的计划,并有意在谈判取得突破性进展后游历印度全境,乃要求印度当局为他租赁住屋。他甚至曾计划北上取道亚东、春丕(Chumbi Valley)前往西藏拉萨,以主导当地的善后工作。英使萨道义则认为清廷无须为唐绍仪所率领的使节团支付异常昂贵的开销,并对唐氏代觅住居的要求甚表不满,他建议印度总督寇松将使节团的住宿问题交由唐氏自行安排。

1904年12月27日,唐绍仪启程离京,循陆路至汉口,再循长江取道上海、香港,直至1905年2月16日才抵达加尔各答。3月2日,中英双方正式展开谈判。费理夏将1904年荣赫鹏致驻藏大臣有泰的条约总纲交予唐绍仪,敦促唐氏定期签字,声称《拉萨条约》业经英政府批准,自不能再改,令唐氏大表不满,拒绝签署。幕后主导谈判的印度总督寇松却认为英印方面已过度让步,且费理夏所提出的条件对中国甚为有利,他痛批唐绍仪建议中国政府切勿接受印度当局所提出的条件,推测唐氏是在自认尊严遭受践踏的情形下,气急败坏地呈请清廷切勿画押。

双方日后的争执焦点尤在于费理夏否认唐绍仪所称中国拥有西藏的主权,且坚持中国须承认《拉萨条约》,唐绍仪则不愿以西藏宗主国的名义签署“中英新订条约”。1905年5月初,唐绍仪正式向费理夏提交一份草案,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英国须承认中国为西藏的“主国”(sovereignty),而非“上国”(suzerainty);寇松对此力予驳斥,并训令费理夏警告唐氏:中国的态度决定谈判能否持续进行。英方坚持中国必须接受荣赫鹏向驻藏大臣有泰所提出的媾和条约十款,唐绍仪则坚持须完全修改《拉萨条约》第九款,以捍卫中国的主权,并厘清英国在西藏的地位。他以达赖喇嘛及班禅都接受清朝皇帝的册封、西藏官员由清廷任命,且当地军队接受驻藏大臣节制为例证,坚决主张中国对西藏的主权须获得承认。在受到英方的强烈驳斥之下,唐氏提议将原草案的第一款改为英国承认中国在西藏原有及现时享受与应得的一切权利,并主张修改第九款,以使中国在日后承担沟通英国及西藏的角色。虽然英国有意借由获得中国对英国执行《拉萨条约》的支持,以避免英国陷入单独执行该条约的窘境,但英方仅同意承认中国为西藏的“上国”,且不愿撤销其执行该条约的权利。唐绍仪最后提议将“上国”与“主国”字样删除,改为“英国允认中国在藏原有及现时享受应得之权利”,但费理夏对此则予断然拒绝;他说:“果应允此节,则此时含糊敷衍,既未能将此歧异之处解释明白,恐将来因此歧异而生龉龁。……就来函论之,则贵国仍握有主国利权之分际,倘本大臣径允许,势必启两国日后之争端。”

唐绍仪无法打破谈判的僵局,且深知寇松及费理夏的顽固态度,交涉必然会走向决裂,为了防止决裂及扭转僵局,乃以“久留印都,足疾加剧,湿热肿发”为由奏请清廷将他召回,一则宣示中国力争西藏主权的决心,另一目的则在拖延时间,盼能拖至1906年春英国大选后再议。唐氏坚持不承认《拉萨条约》,因一旦予以承认,无异于承认西藏拥有与外国立约的权力,也承认西藏是一个“主权国家”。唐绍仪在印度已察觉到英军内部的不合,并对印度总督寇松等官员感到厌恶,且在遭受不合理的待遇下愤而请辞返国,事后更对该次的出使甚表失望。此外,当时因日俄战争结束,日本派遣小村寿太郎来华谈判东三省善后事宜,清廷急于应付,乃于1905年9月予唐氏赏假回国,后续的谈判事宜则由唐氏的参赞张荫棠接办。

(二)唐绍仪与《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唐绍仪虽然解职回国,但仍心系藏事,乃建议清廷为西藏代付1904年《拉萨条约》的赔款,使英国尽速由战略要地春丕撤军,获得了清廷的采纳。1905年11月13日,庆亲王表示将代付西藏对英赔款、负责偿还英国的出兵费用,并将在第一次付款期限前支付须偿还的款项。萨道义无法接受唐绍仪所提出的《拉萨条约》修正草案,痛批他意图使清政府介入英国与西藏间的事务,并借由代付西藏赔款,以增加日后谈判时的筹码,所以他坚持须由藏人自付赔款,以资惩戒,并使他们了解其对英国的强制性义务,因为西藏若不承担该项责任,英人将失去根本性的目标。英方更认为清廷意图借由代付赔款以获得在西藏重建其优势地位的合法性依据;清廷则担心一旦藏人拖欠赔款,英军将长期占领春丕。英方乃回应道:除非中国遵守《拉萨条约》,否则拒绝接受清政府代偿赔款。英外务部认为一旦接受唐氏的条件,形同默许清政府干涉西藏事务,并协助西藏规避《拉萨条约》所规定的责任。萨道义乃于1905年12月7日照会清廷云:

拉萨条约一事,业请唐、张两大臣于所议加盟条款上画押。此条款若不画定,中国政府所拟代付赔款一节,请勿庸议,且中国政府于以上所附加盟条款倘行画押,亦允中国代藏付赔。尚应声明所有应行随势酌情设法施行,拉萨条约之权利一概无减损。

再加上中国直至1905年1月16日一直迟未付款,英国以要求西藏完全承担赔偿责任为手段,迫使中国重新走回谈判桌。

此外,萨道义以张荫棠未被授予全权为由,蓄意刁难中国政府。即使中国日后授予张氏全权,印度当局的态度依旧相当强硬,逼迫他画押,否则罢议,张荫棠与印度当局的谈判遂于11月14日正式宣告破裂。11月17日,中国驻英使馆照会要求印度部重开谈判,遭到强硬拒绝。印度政府也对张氏甚感愤慨,导致英国韦尔斯亲王于1904年12月访问印度时故意不邀请他出席宴会。

当时正逢英内阁改组,以反对输出华工至南非为诉求的自由党(Liberal Party)执政,一向力持强硬政策的印度总督寇松,已于唐绍仪离开印度后不久被英政府以商议选举法为由召回,代之以较为持重的安息尔(Lord Amphill)为印度总督;而且英国认为《拉萨条约》既始终未为中国所承认,不只藏人仍存反对英人之心,尤恐他国起而干预,所以,英方甚愿与清廷达成一项协议,以解决此一悬案。此外,英方虽仍极力坚持《拉萨条约》中的通商等权利,因了解到中国坚持捍卫西藏主权,故并未对此提出强烈的反对。清廷则认为《拉萨条约》是藏人与外人私订的条约,若不亟谋补救,无异于默认藏人得径与外人交涉,中国在西藏的主权无从维系,中国认为在西藏的主权只要不受侵害,给予英人若干利益以求解决藏案当无大碍。

不久谈判重新举行,由唐绍仪与萨道义在北京举行会谈。在新一轮的谈判中,唐绍仪灵活运用措词,完全不提“主国”“上国”等字句,而于其他条款中间接表示中国对西藏具有主权地位。萨道义虽仍坚持《拉萨条约》中英国已得到的通商权利,但对中国在西藏的主权地位则不再明言反对。1906年4月27日,唐绍仪与萨道义在北京签订《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六款:追认1904年的《拉萨条约》,英国同意不侵犯西藏领土或干涉西藏内政,但有权在西藏各商埠架设联络印度的电线,并确认1890年及1893年的通商章程完全有效。《中英续订藏印条约》的签订确定了中英共同干预西藏事务的基础,其中第二款的文义对中国较为有利,因其虽未明述中国在西藏所拥有的主权地位,但其内容则无异间接承认了中国在西藏的主权,因为英国不只重申承认1890年及1893年两次《中英藏印条约》的有效性,确定了中国主持西藏定界与通商的权力,也允诺“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这是唐绍仪在此次谈判中的最大收获。该约签订后,唐氏为使约文的意义更为明确,又再与萨道义交换照会,声明该约第三款内所称之“外国”“他国”等字样,亦包括英国在内,中国即使不是“主权国”,也是“宗主国”,但绝非“外国”。此外,唐绍仪在北京进行谈判,排除了藏人的参与,也有效地避免谈判节外生枝。

唐绍仪与英方所签订的《中英续订藏印条约》为日后查办藏事大臣张荫棠执行西藏政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中国加强在西藏的主权地位扮演关键性的因素。

二、唐绍仪与中日东三省善后事宜交涉(1905年10—12月)

1904年春夏之交,正值日俄战争方酐之际,工科给事中谢希铨上奏主张中国宜预先筹拟收回东北铁路,“以复主权而固国本”,并提出收回铁路的上中下三策。1905年1月初,清廷为了避免中国主权遭受损害,曾有意居间调停日俄冲突;2月,要求日方未来在处理东北善后问题的态度务须坦诚,主要在防止日俄两国私相授受而有损中国权益。7月,日方拒绝中国派遣代表参与朴茨茅斯(Portsmouth)会议,其意在于不容中国过问东北问题。中国乃周告各国,凡有涉及中国而未与中国商定者,一概不予承认,但这并未具有任何约束力。9月5日,日俄两国缔结《朴茨茅斯条约》(Treaty of Portsmouth),俄国承认朝鲜归日本保护,旅顺、大连、南满铁路及库页岛南部让予日本,两国于中国东北的北部与南部各自留兵保护铁路。但这并未能使日本得到满足,但已无法使俄国多做让步,因此条约本身不能作为日俄两国东三省利权争夺战的总结,而需要后续的外交行动。是年10月,日本挟其胜利余威要求中国追认其继承俄国让与的有关东北的权利。与此同时,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更主张中国须将原先俄国在辽东半岛所享有的利权转让予日本。这就是中日两国关于东三省善后事宜交涉之由来。

11月初,日方认为,要在谈判中逼迫中国承认日本接收俄国在东北的既有利益其实不难,然而在诸如将旅顺—长春段铁路、旅顺租借地及其邻近附属土地转让予日本等问题上还是有必要与清廷达成协议。日方于是任命外相小村寿太郎为全权委员于11月6日动身前赴北京,并在事前通知清廷预作准备。清廷在收到日方的通知后发布上谕,派庆亲王奕劻、外务部尚书瞿鸿禨、北洋大臣袁世凯为全权大臣,妥筹商办,并任命署理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会同商议东三省事宜。清廷方面其实不希望由日本外相亲自出马,小村的来华在朝廷引起轩然大波,更使袁世凯大为震惊。

唐绍仪在受命对日谈判东三省善后事宜前,曾协助袁世凯办理朝鲜事务,尤其是处理朝鲜与西方列强及日本的关系,之后至印度与英方谈判西藏问题,返国后曾陪同盛宣怀验收刚竣工的芦汉铁路黄河大桥,稍后即奉旨任芦汉铁路会办大臣,在外交与铁路方面已有着相当丰富的经验。日方谈判代表小村寿太郎于11月12日抵达北京。谈判即于11月17日—12月22日在北京举行,历经了22次的频繁会谈。日方出席的有小村寿太郎(当时作为特使来华)、内田康哉(驻华公使),另有与会人员山座圆次郎(时为日本外务省政务局长、后任驻华公使)、落合谦太郎书记官,及外籍顾问丹尼森(H.W.Denison)等。会议一开始,双方即规定,谈判语言彼此使用中日两国语言,各条大纲“以日文为正文,汉文即系译文”

双方在会前规定严守秘密的原则。中国方面所留存的《会议节录》并未详细记载中日谈判的细节,《申报》和《大公报》也没有报道唐绍仪在谈判中的外交作为,我们也无法找到袁世凯和唐绍仪等幕僚在每次谈判前后所召开的检讨会议等相关记录;然而,《日本外交文书》中的《会议笔记》则详细记录了当时双方辩论的情况,我们由该资料证实了唐氏在正式的谈判中主要是扮演辅助性的角色,发言次数并不多,但我们仍试图借由旁敲侧击的方式一窥唐氏在谈判中的作为。大抵而言,唐绍仪在中日正式谈判中的主要外交作为如下:

(一)限制安奉铁路为商用铁路,缩短日人占用年限

日本意图将安奉铁路的管理办法比照东省铁路章程,以运送军用物资,最终继承俄国在东北的各项利权。唐绍仪则试图向日方争取将安奉铁路比照关内外铁路,以将其限制在单纯的工商业运输用途,并坚持中国有权使用该路运送军队及物资。

日本意图永久强占安奉、新奉、吉长等铁路,乃在他们所提出的会议大纲第七款中规定:“中国政府允将由安东县至奉天省城,以及由奉天省城至新民屯所筑造之铁路仍由日本国政府接续经营;由长春至旅顺之铁路将来展造至吉林省城一事,中国政府应不驳阻。”中国方面则提议将安奉铁路“改为专运各国工商货物,自此约画押之日起,以五年为限,届期一律拆去,或请一公估人估价,售与中国,其五年以内所有中国官商货物由该路转运,应按照山海关内外铁路章程价值给付,并准由中国运送兵丁、饷械,可按东省铁路章程办理”;新奉铁路则“由两国政府派员公平议价售与中国,另由中国改造铁路,此外,各处军用铁路应一律拆除”;吉长路“由中国自行筹款筑造,如须贷借洋款,可先向日本政府贷借”。双方的提案完全没有交集之处,中国极力限制日本对以上各路的用途及年限,并试图自行在东北建造铁路,这当与唐绍仪的建议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第四、五次会议(先后于1905年11月25日及11月26日召开)中,双方讨论日本占用安奉铁路的年限问题,日方起初坚持25年,中国则要求须于5年内归还,只同意最多展延至10年,双方争持不下。小村寿太郎以英文就关内外铁路事宜询问唐绍仪;唐氏答称中国可以于21年内还清该路借款。小村同意让步,表示愿考虑在15年内归还中国。

在第六次会议(1905年11月28日)中,双方就营口至新民屯间的铁路发生争执。唐绍仪坚持该路为关内外铁路的一部分,当由中国自行建造;小村对此予以驳斥,指出长城以北的铁路与英国无关,要求中国在延长关内外铁路前须依据中俄条约的规定先行与俄国商议。

唐绍仪曾奉命办理关内外铁路,对该路事务极为娴熟,认为若能将安奉铁路的管理办法比照关内外铁路章程,中国当更能有效地管理该路。因此,我们不难得知唐绍仪在正式谈判中发言次数虽不多,但在幕僚会议中使袁世凯正视安奉、新奉、吉长铁路的收回问题上,他当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

(二)指责日方须为谈判泄密负责

中日代表虽在会前决定严守秘密的原则,清廷更唯恐消息走漏,下令检查所有与东三省问题相关的电报,以保守机密。但当时有不少外国记者四处散播谈判的内情,导致中日双方在第七次会议(1905年11月29日)上互控对方泄密,袁世凯在会议一开始时即痛斥外国记者的行为;日方则指责中国方面的保密措施不甚严密,致使外籍记者擅自披露谈判的内情;唐绍仪则以日籍人士暗中将谈判经过透露给英国路透社(Reuter)记者为证据,反控日方才应为泄密负最大的责任。

(三)阻止日本接收烟台至旅顺的海底电缆

日本在第十一次会议(1905年12月4日)中要求接收由烟台至旅顺的海底电缆;唐绍仪则指出:由于义和团事变所导致的通信中断,以及山东至华南的线路未受破坏,中国乃决定与大北电信公司签订建造一条由烟台至大沽的海底电缆合同;但该公司丹麦籍工程师在与俄国驻烟台领事的私相授受下,擅自从烟台外海7海里处另行建造一条通往旅顺的支线,并将该线路直接连接至俄驻烟台领事馆内,在两年后始被中国政府察觉,中国乃将该工程师予以解雇,并通知大北公司取消合同。第十四次会议(1905年12月9日)时,日使内田康哉再度要求唐绍仪须将由烟台至旅顺的海底电缆列入会议录中。最后,双方决定“嗣后凡有关于奉天省陆线及旅、烟海线交接事件,可随时随事彼此商定办法”。我们由以上的资料不难推测,唐绍仪在谈判中阻止日方接收旅烟海底电缆上发挥了相当程度的影响力。

(四)身兼袁世凯的秘书兼英文翻译

虽然双方约定使用中、日文作为正式会议语言,但在争论关键性问题与专业用语时,仍经常使用英文。小村率先在第五次会议时打破会议规则使用英文,试图绕过翻译及袁世凯,直接与唐氏沟通。

在该次会议中,小村询问唐绍仪关内外铁路的相关事宜,唐氏即直接以英文答复。此外,唐氏也发挥其英文专长,审查英文稿件,竭力推敲英文用语,以为中国的权益把关。例如在第九次会议(1905年12月2日)中,唐绍仪就“不法”的定义质问小村,小村则答称“不法”乃是在中国可被处死的罪。第二十次会议(1905年12月18日)中,小村曾就“Agreement”一字的中文意义质问唐绍仪,唐氏则将该字译为“合同”;他也不甘示弱地就条约的“前文”字义质问日驻华公使内田康哉,内田则答称是“Préamble”。

唐绍仪不假日方翻译之手,直接将袁世凯的不满翻译为英文。在第十四次会议中,唐氏即为袁世凯翻译,抗议日军在安东破坏超过1000栋房屋。唐氏长期以来即为袁氏的秘书,在东三省善后事宜谈判中也不例外,尤其在第十八次会议(1905年12月15日)中,内田向唐绍仪索取关内外铁路合同的约本,并在阅读后立即交由唐氏收回,但仍要求唐氏提供副本;唐氏于第十九次会议(1905年12月17日)一开始时立即将副本交予日方。在第二十次会议中,内田要求提供中俄条约;唐氏表示该约的中、法、俄文约本都存放在外务部;小村以中文理解甚为困难为由,要求唐氏于下次会议时携来;唐氏答称抄写约稿甚为费时;小村要求尽速在抄写完毕后携来。

(五)小结

1905年12月22日,中日两国签订《中日东三省善后事宜条约》。1906年3月下旬,英驻日大使窦纳乐除向日本外务省提出抗议外,还于3月31日以私人名义致函当时奉派驻扎汉城的伊藤博文云:“目前日本政府所采取之政略……只能说是日本自杀的政略。”英国认为该约将对它在东北的商业利权造成影响,乃决定向日本提出该项严正的警告。

就俄国的态度方面,俄使璞科第在会议召开之前即要求“凡关系俄国之事,可以参酌与议”。在谈判期间,璞科第要求中国须于东三省善后条约签订后即示知中俄的议约日期,并每日询问中国议约全权大臣,声言“若日本获得特别利益,俄国当援均沾主义为同样之要求”。中日两国签订《东三省善后事宜条约》之后,璞科第不满中国开放哈尔滨为商埠,抗议将俄国在吉林及黑龙江的伐木公司的权利转变为中日合资,要求中国同意俄国兴筑黑龙江支路时须比照日本开筑安东县铁路支路的先例。

有学者认为,《中日东三省善后事宜条约》不只肯定日本由《朴茨茅斯条约》中所得到的特权,而且日本还得到更多特权,是清廷外交上的又一大失败,留给中国的祸害难以文字表达。然另亦有学者主张:综观中日双方所签订的“正约”“附约”与秘密性质的“会议节录”中的协议事项来看,中国虽未达到限制日本依据《朴茨茅斯条约》继承俄国在南满的利权的原始目的,只使日本“承允按照中俄两国所订借地及造路原约实力遵行”,但日本除去获得续办安奉铁路15年的具体权利外,其原先计划大幅度扩张其在东北南部的利益的目标,并未达成,不只所有笼统性涉及东北主权的各款,均被改变为文辞和缓且全由中国主持的字样,新(新民屯)奉(沈阳)铁路由中国赎回、吉长铁路归中国自修,只允借日款一半,对于维持中国固有的利权,尚均有益。此外,若我们由“附约”中所提到的关于日俄两国自东北的撤军、铁路沿线矿藏的开采、奉天省日本臣民的约束等问题观之,整个外交谈判的后果,就其收获与损失的各方面予以通盘衡量,尚可算是相当成功。至于唐绍仪在其中之角色问题,由中日两国史料看出,由于庆亲王奕劻因病时常缺席,瞿鸿禨的意见又不多,袁世凯在处理对列强的交涉方面,多需仰赖唐绍仪的帮助,因此有学者从唐的个性及其过去20多年来办理外交的一贯风格推测,该文件极可能系出自唐氏的手笔。

中日两国于12月22日签订《东三省善后事宜条约》。条约的本文共3条,附属协议共12条,谈判的会议节录被列为机密,并成为日后中日交涉东北问题的基础。虽然我们可由《日本外交文书》的资料得知唐绍仪在会议中的表现,但仍无法取得袁世凯在谈判前后召集唐绍仪等幕僚会商策略的谈话记录,因而无从得知他如何在幕后为袁世凯出谋献策。但无论如何,唐绍仪通过参与中日东三省善后事宜谈判,深切了解到东北问题的棘手,并累积了一定的经验,使他在日后与俄公使璞科第谈判东三省善后问题及1907年4月出任奉天巡抚时,更能充分有效地掌握东北的局势。

第四节 任职外务部右侍郎期间主持中国路政

一、积极整顿京汉铁路

光绪三十一年(1905)十一月,唐绍仪奉旨出任外务部右侍郎兼督办京汉、沪宁铁路大臣。光绪三十二年(1906)正月,盛宣怀以病辞去中国铁路总公司督办职,唐绍仪则奉旨接任。当时商部已经成立,唐氏因奏请裁撤总公司,归并其所有事宜于商部办理。

唐绍仪整顿已经完工的京汉铁路,在主持该路全线通车典礼时表示中国将依据该路借款合同的规定,致力于赎回该路路权。随后,唐氏便亲自调查该路的营运和经营情况,并派遣道员柯鸿年、陶湘详查由北京至汉口各站长的操守,若发现有营私舞弊的行为,即予革职议处;对恪守职责者则酌发薪金,以资鼓励。唐绍仪并咨请商部彻查盛宣怀所任用的京汉路官员,发现他们只知敷衍外人,并将该路视为个人财富的利薮,乃积极展开严厉的稽核,将曾任京汉路北路及南路的行车正监督郑清濂降调为南路行车副监督,又将道清支路代理总办朱敬彝以其与英人合作毫无原则为由予以撤职查办,并任命其远房族弟之女婿留学美国康奈尔大学(Cornell University)的存记道施肇基为京汉路正监督,兼署邮传部右参议,道员陶湘为副监督。在高级管理人员方面,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唐氏在整顿京汉路的过程中,一方面坚决执行根据中国和比利时原订借款合同中中国所应保有的权利,一方面积极推动路政的各项改革,如制定规章制度、整理财政、清除积弊等,并将一切应行事宜,编成白话浅说,晓谕站长、车房、车守人等一致遵行。此外,为加强沿路治安的维持,他与巡警部尚书徐世昌商定将所有该路的警察予以编组,并由该部统一办理。唐绍仪的这些措施旨在提高员工的认识并增强其责任心,排除洋员对路权的操纵以及长期以来对该路管理方面造成的不良影响,使华员逐步掌握该路的管理大权。我们也可了解到唐绍仪借由直接而严格地监督京汉路沿线的各站站长,以强化中国国家管理该路的地位。

二、唐绍仪与中英沪宁铁路路权交涉

对中国而言,1905年前后的沪宁铁路路权谈判在某种程度上颇能代表它民族主义运动的部分精神,但谈判只获得部分的成功;对英国而言,沪宁路谈判则彰显其对华铁路政策的基本原则:不愿归还于1905年以前所取得的重要铁路利权。中英沪宁铁路路权交涉也代表唐绍仪决心要修改1905年以前所签订合同中对中国较为苛刻的条件。

沪宁路的修筑始于1864年,英人史蒂芬森(Sir MacDonald Stephenson)有意在中国规划铁路网络,其中,他规划了一条由上海至武汉的干线,沪宁路即为其中的一部分。1895年,中国在甲午战争中战败,列强开始在华竞逐各项利权,沪宁路乃成为英人所欲争夺的一条铁路利权。1898年5月13日,中国铁路总公司督办盛宣怀与英商怡和洋行(Jardine,Matheson &Co.)签订沪宁铁路草约,其中规定:清廷借款300万英镑,年息4.5%,实付额90%;竣工后以铁路全线、周遭土地、购买的物料、火车头及建筑物等作为抵押;支付0.25%的佣金予英商;英商可坐享铁路盈利的20%;总管理处由2名华员和3名英员组成;怡和洋行可在征询沪宁公司总办的意见后任命总工程师等。但由于英国鉴于稍后义和团反外仇洋事件层出不穷,而不愿在华挹注过多资金,加之在南非有布尔战争(Boer War)发生,再加上盛宣怀暗中阻挠正式合同的签订,正式谈判迟迟未能展开。一直到1902年秋,盛宣怀在英驻上海总领事璧利南的一再施压下,才勉强同意重开谈判。

盛宣怀先同意英人的提议,提高借款总额至325万英镑,每英里造价6666英镑,英方立即提供第一批款项225万英镑等条件。但一旦如此,中国所丧失的利权将较1898年的草约更为严重,署理两江总督张之洞乃对此提出强烈的反对,主张中国须掌握行政管理权,并建议总管理处须由4名华员、1名英员,或3名华员、2名英员组成,督办可自行任免总工程师,中国商贾可自由认购股份,中国得以相当的资金取代英方借款等;但张氏的要求并不为英方所接受。1903年7月9日,盛宣怀与怡和洋行正式签约:借款325万英镑,年息5%,英人在总管理处中须占多数。1904年2月,沪宁路正式开工,至1905年11月,仅完成上海至南翔段12英里的铁路,盛宣怀乃成为江苏舆论攻击的众矢之的。清廷因此下旨命两江总督周馥、江苏巡抚陆元鼎“切实查核”。张之洞对此表示支持,提议借款总额应缩减至原订借款的三分之二、改双线为单线,以及清廷以田租税收认购股份,目的是希望沪宁路成为中外合办的铁路事业。接手承办的英商中英公司的态度相当强硬,坚持不愿让步,但英国在华舆论界有了义和团事变后的排外经历,唯恐中、英争执将再度演变为清廷所无法控制的排外风潮。此外,盛宣怀也不愿对合同的内容再做任何修改,只同意将借款总额减少至225万英镑。周馥与陆元鼎则以中国资金短缺,再加上英方的态度强硬,认为中国实无法片面取消英人的利权。1905年11月,由于盛宣怀左右任用之人“贪污肥己”的形迹甚为明显,导致他被官绅指控为失政,不得不主动请辞下台。这是袁世凯、张之洞、载振等与盛宣怀权力倾轧的一大胜利。

清廷以唐绍仪曾有总办关内外铁路的经验,于1905年12月任命他为总办沪宁路大臣。唐氏由于对当时的中外关系有非常深入的了解,故在处理整个中国铁路问题时,常在务实稳健的作风与原则下,采取互惠性的解决方案。他并不理会江苏士绅收回沪宁路路权的诉求,反而立即展开改组该路总管理处的计划。中国铁路管理的既成事实是:华籍督办(director-general)虽然在名义上位居公司组织架构中的最高地位,但每项重要决策仍须交由总管理处决议,并获得大多数的同意。华人在由5人所组成的总管理处中仅占2人,处于劣势。此外,根据原订合同的规定,工程与财务大权完全由英籍总工程师与总财务师所掌控。唐绍仪乃通过制定总管理处的各项内规,以制衡英籍职员,并逐步提升华籍职员的地位。新工作规则规定:身为唐氏下属的华籍督办有权在未事先征询总管理处的情况下管理一般行政业务。其次,新工作规则还规定应派遣华籍会计师至过去仅配置外籍人员的财务部门,并规定管理处内各部门的外籍主管应各分配一名华籍随员,以资臂助。此外,唐绍仪也取消了怡和洋行采购铁路车辆及筑路原料之权,改为在总管理处的直接管理下进行竞标购买。1906年,唐氏将英方要求提供铁路的额外贷款由100万英镑降至65万英镑,并将贷款实付额由原本的90%增加至90.5%。稍后,他任命曾于耶鲁大学接受教育、曾在梁诚使美期间担任使馆秘书、日后担任中国驻马尼拉总领事的钟文耀担任他的随办(managing director)。钟氏在襄助唐氏在沪宁铁路的修筑上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在铁路的管理事宜上代表中国的利益。但英方则要求中国须先解决筹款购地、续借英款及英人购料佣金等问题,并一再拒绝唐绍仪修改总管理处章程的提议,唯恐华籍职员在日后总管理处的投票中位居优势,或是华洋势均力敌。中英沪宁路权交涉拖延甚久,至唐绍仪于1907年调任奉天巡抚交卸统辖全国路政职务时,尚未达成具体的协议。

此后中国方面改由邮传部派遣铁路总局局长梁士诒与中英公司代表濮兰德继续交涉。梁士诒认为:清廷在中英沪宁铁路交涉过程中频频吃亏的症结在于总管理处华洋会议当中“彼(英)众我(中)寡”的劣势,指出须改订总管理处章程。但英方提出须在议定购地筹款、续借路本、购料用钱等条件后,方能讨论删改总管理处章程等议题。

中英沪宁路交涉的所有具体问题于日后获得解决,并于1908年4月13日签订附约。中国方面承诺:铁路用地由中国政府负责购买,以备建筑双轨之用;如第二批续借英款65万英镑仍不敷用,不敷之处,即由中国政府承担,不再续借;中国亦同意于1906年12月前支付中英公司代购筑路材料的佣金35000两;自1907年1月至1908年4月13日止,其购料佣金则照原数以七四折付给;中英公司同意,若筑路的原料能于上海采购,该公司将不收取任何佣金。此外,还宣布改组总管理处的规定。该处依旧由5人组成,包括2名华员及3名英员。然在过去位尊而无权的华籍总办则成为权力的实际执行者,并有权做出与铁路管理相关的重大决策。英籍总工程师虽仍控制全路行政管理的原来职权,且其麾下人员实际掌管工程、行车、建筑、养路、厂务等业务,然他们皆必须将其工作情况向华籍总办报告,并接受其监督与节制。

这项妥协性的协议代表了中国人部分实现其由英人手中收回部分沪宁路权的努力。沪宁路的交涉也代表袁、唐两人在该时期所实行的审慎而稳健的外资铁路政策之一个方面。

三、中英广九铁路路权交涉

(一)盛宣怀、岑春煊的对英谈判

1905年以降的中英广九铁路路权谈判是唐绍仪以稳健而务实的外交手腕为中国收回部分铁路利权的另一项表现。广九路由英人设计,目的在巩固其在香港的地位,以将英国的商机拓展至对岸的九龙,进而通过广州与中国内地的其他铁路系统接轨。英人希望借经营该独占性铁路使香港在华南所位居的第一大海港的地位屹立不摇,并企图使广州降格为辅助性的河港。

广九铁路计划的起源是由资深外交官易学灏于1890年倡议的一项商业性铁路计划。虽然两广总督与当时负责铁路事务的北京海军部支持易氏的计划,但他的构想从未付诸施行。1895年以降,广九路计划引起了代表美商合兴公司(American China Development Co.)与清廷交涉诸项铁路投资的巴什(Albert W.Bash)的关注,但总理衙门以该路邻接英殖民地香港为由,驳拒他的要求。1897年底,列强在中国展开“利权争夺战”(battle of concessions),纷纷抢占海港,英商怡和洋行乃于1898年5月13日与盛宣怀签订修筑广九路草约,该草约只有五条,规定日后签订的正式合同的所有条款须完全仿照沪宁路的借款合同。1898年6月9日,中、英签订《展拓香港界地专条》,其中规定“展拓英界,作为新租之地”,以99年为限,“专归英国管辖”,并规定“将来中国建造铁路至九龙英国管辖之界”,并进一步确认了广九路修筑的必要,英国乃大大强化了它在华南与法国角逐的地位。广九铁路路权更是1898年夏英驻华公使为针对中国允许比利时修筑芦(京)汉铁路之后所要索的五条“补偿性”铁路中的一条;清廷因而被迫于1899年3月28日批准了1898年5月13日的草约。

英国投资人于1905年以前过度专注于沪宁路,对广九路路权的谈判乃如同其他英国在华所获的铁路利权,长期遭到搁置。由于广九铁路对英国进一步扩展其在华南的利权至关紧要,英政府乃对草约是否获得忠实履行甚表关注。1904年,英外务次官珀西(Earl Percy)在国会中宣布:中、英对沪宁路借款达成协议后,广九铁路正式合同的谈判工作将随即展开。1905年2月,接替怡和洋行交涉广九路借款的中英公司在英殖民部的敦促下,派遣长年旅居中国且娴熟中国事务的罗斯(Charles H.Ross)至上海拜会盛宣怀,随即转赴北京与清廷交涉。英外务部训令驻华公使萨道义敦促清廷外务部尽速展开交涉。

罗斯谈判的底案是想将广九全路划分为英、华两段,前段约24英里,由香港政府自筑;后段约101英里,由英国借款代筑。广九路借款的条件将仿照沪宁路借款合同的形式。其主要内容如下:借款年息5%,借期50年;全路竣工后,即以该路作为抵押;铁路一旦开工,应由2名华籍人员、4名英籍人员成立管理处(Board of Control)。英方同意在全路竣工后,管理处改由3名华员、3名英员组成。广九路的里程较沪宁路短,修筑较为容易,英方却将借款额提高至200万英镑。广九路权谈判后不久即为两广总督岑春煊所中断,因为他坚持该路须完全由中国自行筹资兴建。

英驻汉口总领事法磊斯(Everard H.Fraser)曾暗中煽动中国废赎比利时的芦汉路权。在中国官绅反美情绪高涨、决意要废赎美商粤汉路权时,英国则暗中向张之洞及相关省份的地方领袖提供情报及财政援助,答允支付中国收回美商粤汉路权的款项先由汇丰银行提借,再由香港政府通过该银行间接出资,而以让渡中国广九路的许多利权予英方以为回馈;此外,日后中国需要借外债修筑粤汉路时,英方将拥有优先借款权;张之洞并书面保证如日后修筑广九路支路将比照干路正式合同的规定,优先商借英款。

中、英有关广九路在北京的初步谈判破裂后,外务部通知岑春煊在广州与中英公司代表继续协商。岑春煊对中国人于1905年所发起的抵制美货运动甚表同情,且强烈支持鄂、湘、粤三省官绅之收赎粤汉路权。1906年3月,岑氏与中英公司的代表在广州的谈判开始后,即采取强硬姿态,要求取消中英公司的利权,主张广九路的修筑应分别由双方出资兴建,但他仍同意英方帮忙购办火车头及筑路材料;他并拟对进口鸦片增税,以支付筑路所需的费用。粤籍华侨巨商、商部考察外埠商务大臣兼办闽广农工路矿总公司的张弼士(张振勋)则支持岑氏的立场,广东绅商界甚至同意偿付中英公司勘察路线等的开支,但这些诉求则完全遭到英国的否决。

岑春煊在谈判中改变了原先的立场,同意借英款修筑广九路,但须比照1898年关内外铁路借款的条件,最高借款额为150万英镑,实付额95%,年息5%,中国可支付中英公司代购火车头及其他物料5%的佣金,并额外支付该公司处理借款的佣金0.25%。岑氏并要求该路的修筑与管理须接受两广总督的监督,并应受中国督办的节制。

英方拒绝同意岑氏的提议,坚持须依照草约的规定,将借款总额由200万英镑减为150万英镑,收取该路盈利的20%,完全控制管理全线,英籍人员在6人组成的管理处中须占4人,在该路50年的借款期限内须由英人督办。此外,英方要求岑氏在未征得中英公司的同意下,不得建造支线,且清廷亦不得允许其他国家建造竞争性路线与开采沿线矿藏。岑春煊无法接受英方的条件,谈判乃陷入僵局。

岑春煊坚决要取得较沪宁路更优厚的条件。他拒绝承认广九路草约的有效性,并致电清廷外务部寻求支持。广东绅商界也致电外务部,对岑氏的各项拟议力予支持。岑春煊为了解决争议,曾提出两种办法:第一,广九路全由粤省筹款自办,所有筑路物料除中国产品可以供应者外,当请中英公司代向英国购办,材料质地与价格等,须与他国所提供者相同。第二,向英公司借款,聘用英工程师,以广九全路作抵押,但由中国自行修筑,自握该路的行政管理权,只有在借款本息不能如期归还英商的情况下,始可由英人接管该路。岑氏所拟议的这些办法实际上只是重复先前被英人所驳拒的条件,双方乃无法达成共识。

(二)唐绍仪、濮兰德与广九路正约的签订

此后,中英广九路权交涉移师北京举行,并于1906年中正式展开。清廷代表为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中英公司代表仍为英国的“中国通”濮兰德。

1906年8月23日,唐绍仪与濮兰德举行了第一次的会谈。濮兰德首先表示广九铁路的特殊性在于该路横跨中、英国境,指出中英公司与清廷尚有沪宁、苏杭甬等路权亟待解决,故广九路的谈判绝不能影响该公司对该两路的权利。他表示中英公司仍愿尽最大的努力,在不影响广九路权的基本条件下,同意清廷的合理需求。唐绍仪则对草约中的“英属九龙”(British Kowloon)一词提出异议,认为它主要是指九龙城(City of Kowloon),而非九龙司。唐绍仪与濮兰德同意中英公司的借款权与筑路权仅限于由广州至九龙司边界的中国段。其次,双方依序讨论由两广总督岑春煊所草拟的各项条文。唐绍仪提议修改部分条文,并指出广九铁路是中国政府所经营的铁路,该路利息概由清廷担保,且合同须由清廷颁布谕旨,方为有效。濮兰德则以岑春煊所草拟的合同已旨令核准,中英公司乃准备达成协议,但警告若对沪宁铁路合同进行修改,恐将横生枝节。稍后,双方先就第一款达成协议:中英广九铁路借款是大清政府的借款,款项由伦敦核拨,利息则由清廷担保,至于两广总督岑春煊所提议以盐税等税收作为担保是既不可行且毫无必要。双方接着讨论借付款项的问题。濮兰德实付全额借款的94%。唐绍仪则估算中英公司在筹款过程中的开销,以及中国所给予的佣金,综括计算,提出该公司须实付95%。濮兰德则以中英公司未获得任何利润,要求若草约的其他条款能获得满意解决,愿在佣金问题上予以弹性处理。唐绍仪则就当时的市场行情而论,中英公司最高须实付97%。在双方争持不下的情况下,他们同意先将实付的问题暂行搁置,视其他条款的商议情况后再行研议。濮兰德并表示中英公司愿在广九铁路竣工后放弃对该路的控制权,以顺利解决合同内的其他条款。

关于借款期限的问题,濮兰德认为岑春煊所提出的期限过于仓促,主张中国在前25年内如果清偿借款,须额外偿付2.5%。关于兴建期间的行政权问题。唐绍仪认为清廷已同意担保该路的利息,沪宁路合同对行政权的规定乃不适用于广九路,设置总管理处(Board of Commissioners)也不可行。濮兰德则提出如能对中英公司所任命的总工程师及管帐师的地位及权力予以明确界定,铁路行政权的问题即不难解决。他指出清廷如想成功获得借款,铁路的建造及其设备须由中英公司与中国政府代表的指示下始可。

双方接着讨论购料佣金的问题。唐绍仪略为修改了岑春煊所提的佣金条件,指出由清廷所聘雇的总工程师在中央政府代表的指挥下决定筑路物料的选购,故支付购料佣金予中英公司是不合理的,但清廷若委托中英公司由英国代购物料,则可支付佣金。濮兰德对此力予驳斥,痛批唐氏无视广九路草约及1898年清廷给予该公司为中国修筑铁路的权利,指责唐氏背离了沪宁路合同的规定,中英公司为清政府提名总工程师的人选,并为清廷及公司股东提供诸项服务,理当获得佣金。但他指出中英公司已原则上同意取消购买中国物料的佣金,并批评唐氏意图取消中英公司的筑路权。唐绍仪乃援引关内外铁路合同辩护,濮兰德则反驳唐氏所援引的合同是一条“已经存在的铁路”,指出该路合同仅涉及借款部分,未提及建造权,再加上清廷已给予中英公司广九铁路建造权,故清廷须支付佣金予该公司是不容争辩的。濮氏更强调该公司在借款期限内所承担的责任、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对设备的维修,理当获得酬庸,不能将5%的佣金视为购料佣金。

8月29日,唐氏与濮兰德举行第二次会谈,双方再就第一款进行讨论。唐绍仪表示清廷借款总额为150万英镑,可由中英公司提供其中的100万英镑,两广总督自筹其余的50万英镑,清廷愿支付佣金及筹款所需的开销予中英公司,但要求取消保险金。濮兰德则建议唐绍仪明确订出对内举债的金额,且两广总督须为该笔借款负一切责任。此外,唐绍仪提出中英公司应实付所有借款的95.5%,濮兰德则以国际金融市场波动、筹款时所需的开支等因素,要求实付94.5%。双方再就第二款进行商议,唐绍仪认为就当时的情况而论,中国仅须修筑单线。濮兰德则认为该问题须交由专家进行评估,并以岑春煊在所拟条文中承认日后的交通将有所发展为由,主张修筑双线与否须视当地的实际情形、路线的探勘等因素而定。就第四款而论,唐绍仪认为若两广总督能自筹50万英镑,则无须再向英方商借。至于第六款,唐氏要求删去如下条文:若两广总督与中英公司代表无法达成协议,将改由清廷外务部直接与英国公使商议。第九款的佣金部分,唐绍仪主张中英公司并未涉及建造铁路的责任,除非该公司代办英国物料,否则清廷不须支付佣金。濮兰德则反驳说唐氏的说辞形同否认清政府原先同意给予中英公司的利权,并以湖广、两广总督均认为该公司的条件相当合理,反批唐氏的想法比地方政府还不可取。

9月3日,唐氏与濮兰德举行第三次会谈。唐氏在筑路物料的采购方面表示华货与洋货若价格相同,将优先选购洋货,并支付中英公司实价5%的佣金。濮兰德认为唐氏的提案无法为中英公司总董所接受,并对清廷以地方政府与士绅的支持为奥援,要求英方修改沪宁路原约,深表不满。唐绍仪则响应沪宁路合同的条件不适用于广九路,而且中英公司未获授权修建由广州至九龙城全线的铁路,质疑广九路草约的有效性,因为清廷与港英政府同样拥有自由裁决权。濮兰德则回应说广九路草约已于1899年经上谕批准,它与芦汉路的条件相同,都具有对中国提供借款与筑路的权利。他认为清廷明确了解中英公司的筑路权是在中国领土的范围内,“英属九龙”并不是指九龙城,也不是九龙司的边界,认为唐绍仪的提议形同彻底否定了中英公司的权利。唐绍仪表示可对该条件加以修改,濮兰德则表示无法接受,将静候英国总公司的响应。在第十二款方面,唐绍仪同意将广九路的营收存放于汇丰银行(Hongkong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并以每日市场的汇兑率换算,濮兰德则称须与该银行商讨后再行决定。第十五款方面,唐绍仪同意给予汇丰银行5%的佣金,以酬谢该行在筑路前后所提供的服务,但要求中国每半年所偿付本息所需的英镑可以任意选择银行购买。第二十条方面,濮兰德指出岑春煊所拟的条文将使公众不愿认购股份,对中国的利益将造成损害,要求同意在前25年内如果清偿借款,须额外偿付2.5%,以支付所有公债项内之开支,唐绍仪并未同意。第二十二及二十三款方面,濮兰德坚持合同的正式版本须以英文本为主,因汉文本将不为英方所接受。濮兰德指出:如果清廷同意岑春煊所提关于借款实付额与“公平而合理的”佣金条件,正约的签订绝不可一再拖延;他并威胁唐氏如再不同意,谈判恐将陷入僵局。稍后濮兰德在致香港总督弥敦(Sir Matthew Nathan)的电报中甚至将双方谈僵的责任完全归咎于唐绍仪之从中阻挠。

9月27日,唐氏与濮兰德举行第四次会谈。濮兰德将借款实付额降至91%,受到唐绍仪的猛烈抨击。唐氏表示无论濮兰德所提出的实付额是91%还是93%,一概无法接受,并警告濮兰德如仍不愿退让,清廷将不排除向其他银行借贷。濮兰德则反击说:如再争持不下,将回归获得清廷旨准的草约,并指出已放弃每年坐享铁路营收的中英公司有权获得相对的补偿,且实付93%已经是该公司所能提供的最佳条件。双方在争持不下的情况下,只好将该议题暂行搁置。接着讨论第六款,唐绍仪再度要求明文规定总工程师与管帐师的地位与权力,濮兰德则表示须明文规定股东的权益,以提升其投资的信心,要求中国须保证在借款期间代表中英公司利益的总工程师及账师在路线维修及收支有效监督上所提供的服务,并要求中国须承认总工程师的权力系同时来自于中国铁路督办与中英公司。唐绍仪则致力维护中国的铁路行政权,表示中国极力避免雇用到由于个人因素而不为中国相关机构所欢迎的总工程师。最后,唐绍仪与濮兰德一致同意中英公司在征询中国铁路督办同意的情况下,得任免总工程师与管帐师;这表示唐绍仪在第四次会议中成功地捍卫了对广九铁路的行政权。其次,唐绍仪指出由于沪宁路合同的汉文本翻译有误,导致中国每年须额外偿付2.5%的债款,并须再额外支付12.5年,要求广九铁路正式合同须审慎制订。唐绍仪也再度提出佣金问题,表示中国只愿支付中英公司代办外国物料的佣金,提议将25000英镑的佣金一次付清。濮兰德则指出中英公司是借由修筑高质量的铁路以确保股东的信心,故中国理当酬谢中英公司对修筑铁路所担负的责任与提供的服务。他认为如果中英公司同意中国将佣金一次付清,不等于同意放弃对该路的筑路权与监督权,又说即使汉阳铁厂与唐山铁厂有能力生产修筑铁路所须物料的一半以上,中英公司仍然有权为其所提供的服务与担负的责任获得佣金,所以,他认为中国应一次付清佣金35000英镑。唐绍仪则回应道:如果中英公司的借款实付额能为中国接受,中国将考虑酌予增加一次付清的佣金额。

10月8日,唐绍仪与濮兰德举行第五次会谈。濮兰德首先以国际金融市场波动的幅度甚大为由,要求唐氏同意接受实付93%,因为唐氏不能指望短程的广九铁路能获得其他长程铁路相同的条件,他警告唐氏若不接受该条件,将不排除再度降低实付额,唐氏对此表示无法接受,乃转而讨论其他条款。关于第一款,唐绍仪以中国即使对沪宁路的债券提出任何异议,广九路的债券仍有商议的余地为由,要求广九路的债券不能比照沪宁路处理;濮兰德表示该情况无损于中国的利益,但仍须顾及股东的信心。关于第二款,唐绍仪驳斥该款提及两广总督与港英总督所签订的办事合同(Working Agreement),认为它已超出广九路中国段借款正式合同的范围,提议删去所有提及办事合同的文句。唐绍仪反驳广九路中国段与英国段须视为一体的说辞,认为中国路段的场站系统须异于英国路段。濮兰德对此表示遗憾,最后双方决定维持岑春煊所拟之由两广总督与港英总督妥为商议的原文。濮兰德又提议开始讨论该条件的日期,唐氏则以不在合同范围之内为由,认为无此必要。濮兰德接着提议在条文中加入广九路连接粤汉路干线的文字,认为这不仅无损中国的利益,更有助于提升中国获得借款的机会。唐绍仪则拒绝加入该项文字。在第六款方面,双方同意任命华籍管帐师协助外籍总管帐师。

10月10日,唐绍仪与濮兰德举行第六次会谈。濮兰德首先以两广总督与香港总督的谈判将造成中英公司无法立即开工为由,要求将借款期限延长8个月,唐绍仪则未予响应,转而讨论第七款,要求中英公司为购买铁路施工用地所支付的款项应不在借款总额内。濮兰德希望能制订出购买这些土地所需支付的最高金额,唐绍仪则根据广九路合同的特别条款,不须订定最高金额,因为土地是中国政府不可分割的财富,铁路的修筑须纯为商业用途,若款项不敷支应所需,不足部分将由清廷中央提拨。关于第九款佣金部分,双方仍未达成共识,乃决定暂行搁置。就中国在偿付债款期限前的六个月前先行垫款以支付本息的程序方面,唐氏主张须在通车前视铁路的盈余是否足够支付该笔金额而定,并反对由其他铁路的营收先行垫付。双方乃决定修改该款的文字,规定还款期限前14日的营收不敷支付该笔款项,清廷予以拨款。关于第十二款佣金问题,濮兰德再度提出中国不能指望中英公司不收取佣金,深盼中国了解中英公司所展现的友好精神;唐绍仪则提议将该议题暂行搁置。关于第十三款关税的部分,唐绍仪指出清廷即将对官营铁路颁布新的法令,规定所有进口货物须支付关税,免税协议乃不适用于广九路,且在当时的合同规定下,对股东不致产生太大的影响。在双方同意不提及关税的情况下,本款获得通过。

10月22日,唐绍仪与濮兰德举行第七次会谈。他们首先就中国不许建造损害广九路利权的任何并行线铁路问题上达成协议。其次,唐绍仪指出中国若只由汇丰银行购买英镑以偿还借款的本息,将蒙受极大的损失,要求能向任何银行购买英镑。濮兰德则以汇丰银行向以公平原则处理国际汇兑事宜,且以该行代表反对为由,不愿退让,仅表示愿代为向该行总董转达唐氏的希望。关于借款实付额方面,唐绍仪要求中英公司实付95%,濮兰德则一度坚持只实付93.5%,最后同意退让至94%,但附带提及由于市场行情因素,再加上沪宁路对投资股东的信心产生不利的影响,将连带影响到广九路借款的核发与否。唐绍仪则告诉濮兰德无须为此感到不安,清廷中央将在一周内尽速提拨公债。最后,唐绍仪并表达中国愿支付赎金,以取消津镇铁路的草约。

10月25日,唐绍仪与濮兰德举行第八次会谈。濮兰德表示汇丰银行拒绝唐氏所提向其他银行购买英镑以偿付本息的要求,但该行同意两广总督在还款期限前六个月内可随时偿付本息。唐氏乃要求汇丰银行同意粤督以当地通行的货币缴交,并要求同意在广州及香港任选一地付款。唐绍仪解释说:两广总督须在铁路公司总部所在地广州派驻有能力执行银行业务的专员,中国方面当极力避免将铁路营收运送至香港可能产生的风险。濮兰德对此仅表示愿代为征询银行的意见。唐绍仪与濮兰德继续就第九款进行商议。濮兰德声称上级指示他须依据关内外铁路合同的基础进行谈判,若日后修筑支线铁路需要借款,仍须由中英公司提供款项,否则将产生账户紊乱及行政不一等问题。唐绍仪先拒绝接受该条件,后来同意中英公司享有优先借债的权利。关于实付款项问题,濮兰德再度表示由于市场行情不稳,在核发借款时,借款的实付额须视中国其他债券的行情而定;唐绍仪提议延缓广九路合同的签订。唐氏与濮兰德在充分讨论后决定:若市场行情在合同签订之日仍然不稳,中国在同意给予中英公司6%的筹款佣金条件下,可自由选择在合理的期限内要求中英公司核发同样的金额。双方同意在核发借款前,中英公司可预支款项,以支付勘查路线等开销。关于第九款佣金问题,唐绍仪认为自中英公司实际提供服务之日起即支付佣金是不合理的,濮兰德乃同意当完成全部工程的一半时支付半数佣金,其余半数则在全线完工后付清。在此第八次会议中,双方已完成大多数重要合同内容的谈判。

由于新任两广总督周馥反对将借款期限订为50年,要求缩短至30年,唐绍仪乃要求濮兰德考虑将借款期限由50年缩短为30年。濮兰德转而征询英驻华公使朱尔典的意见,朱建议不妨在该议题上让步,以换取唐氏同意以书面保证尽速将正式合同呈交上谕批准且不要求变更其他条文。10月31日,唐绍仪与濮兰德举行的第九次会谈中,濮兰德同意借款年限由原先的50年缩短为30年。此外,唐绍仪试图再为借款实付额做最后一搏,要求提高至96%,受到濮兰德的严拒,最后双方仍维持94%的实付额。

11月7日,唐绍仪与中英公司在第十次谈判中决定原合同的序文维持不变,但删除唐氏所极力反对的延长八个月借款期限的条文,并决定双方在11月10日召开的最后一次会议签订正式合同。

1907年1月12日,清廷外务部将广九路正式合同呈请谕旨批准,但唐绍仪当时遭到弹劾,颇使中英公司担心广九路正式合同的批准出现变故。1月21日,唐绍仪知会朱尔典表示清廷不致过度推迟谕旨的批准,并表示在当时金融市场有利的情形下,甚至可望将速颁谕旨。当时正逢农历春节,唐绍仪乃知会濮兰德:谕旨的颁布将延迟至少6周,这让英外相格雷(Sir Edward Grey)十分关切。他以中英公司自合同签订后已久候十周,训令朱尔典立即敦促清廷速颁上谕。在朱尔典的敦促下,唐绍仪乃表示谕旨将于一周内颁布,并表示他个人将于谕旨颁布后不久辞职,此外,朱尔典也反过头来反省推迟的原因,认为濮兰德不在北京也应为此负部分的责任。2月9日,清廷谕令批准广九路正式合同。3月7日,中英广九铁路借款正式合同签订,债权公司为英商中英公司,借款额150万英镑,年息5%,实付额94%,借款期限30年,担保品为全路产业及进款,应用外员为总工程师与总管帐师,每年给中英公司津贴1000英镑至借款还清之日为止,造路酬金共35000英镑。1907年8月,广九铁路正式开工,1911年10月竣工。中英广九铁路正式合同的签订也代表着唐绍仪在收回铁路利权运动中的一项贡献。

综括而言,在广九路权交涉过程中唐绍仪不仅摆脱了英人的政治性控制,也试图进一步摆脱英人对中国的经济控制,我们由唐、濮就借款实付额、购料佣金、酬谢中英公司的服务佣金、支线铁路的兴建,以及借款期限等经济性议题的谈判攻防中,不难看出唐氏在为中国争取最有利的经济性待遇上已竭尽全力。事实上,英使朱尔典曾向濮兰德提示须极力避免让清廷外务部被迫表态,因为双边合同须在未过度施压的情况下签订,才较有利。但濮兰德认为他已就政治性的议题让步,对唐氏提出的95%借款实付额等经济性的条件不愿再多做退让,顶多只同意缩短借款期限。所以,唐氏即使能成功地使铁路行政权不完全沦入外人之手,并争取到相较于关内外路及沪宁路更为优惠的条件,但所能争取到的经济性成果终究有限。

四、短暂参与中英苏杭甬路路权交涉

中英间有关路权的争端除广九路外,最为棘手的首推苏杭甬铁路。1898年10月15日,盛宣怀与英商怡和洋行签订苏杭甬铁路草约,规定所有该路借款筑路的条件比照沪宁路草约办理。英人于1898年派员约略勘查路线,但由于过度专注于关内外路及沪宁路的谈判,再加南非布尔战争的爆发,苏杭甬路正式合同的签订乃一再推迟。1903年5月24日,盛宣怀照会怡和洋行:该行须自照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全路的勘查、评估,并签订正式合同,否则中国将径行收回原约。英驻上海总领事璧利南拒不接受。直至1905年止,英商苏杭甬路的兴筑工程一度遭到搁置达7年之久。1905年日俄战争所激发的民族主义浪潮冲击了江浙绅商界,再加上稍后中国成功地收回美国粤汉路权,乃要求废止苏杭甬路草约,并于上海开会决定分别筹组浙江及江苏铁路公司,且在商部尚书载振的协助下于1905年8月26日获得谕旨批准成立。由于清廷早已于1898年同意由英商兴建苏杭甬路,故它批准江浙绅商界成立铁路公司,并赋予该公司拥有建造浙江全省铁路的独占权,即与中英苏杭甬路草约发生抵触。在行政作业上犯了极大错误的清廷乃于9月23日谕令盛宣怀负责与英人协商善后事宜。当时,盛宣怀正遭受袁世凯、张之洞等政敌的攻击,在气急败坏下片面宣布废止1898年的草约,并公然支持江浙绅商的诉求,不过盛氏并未将1903年的照会遭英方驳斥之事知会江浙当局;此外,盛氏还在去职前后将江浙绅民的怨怼,以及与英方磋商的烫手山芋再度丢给以袁世凯势力为主的外务部,以报一箭之仇。在清廷商部的行政疏失,以及盛宣怀公报私仇的情况下,苏杭甬路权的交涉乃更加棘手。浙江及江苏铁路公司自成立后即积极募款,于1906年10月在杭州召开股东大会,并于11月14日宣布开始在与英人原订苏杭甬路相重复的路段内修筑沪杭甬路。英使萨道义提出抗议,痛斥江浙绅商无理取闹,要求清廷须承认1898年草约的有效性,并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再与盛氏交涉。

清廷商部认为民气可用,乃不理会英方的抗议,并希望能借由废约,以迫使英方就范。但外务部相较于商部与江浙绅商界更明了路权问题的复杂性,乃持相反的态度,只是不愿冒犯清廷的煌煌上谕。外务部指示浙江巡抚在与英人交涉时切勿公然否定草约,而仅提议修改部分内容,并劝告浙江铁路公司勿修筑与英人原订苏杭甬路相重复的沪杭甬路,以避免与英人发生冲突。但浙江巡抚与地方绅商一致以为盛宣怀已在1903年的照会中宣布苏杭甬路权无效,乃决意对英人采取强硬措施。

1906年6月,唐绍仪以英方同意改善广九路草约的各项条件来交换清廷再度肯定苏杭甬路草约的有效性,并将苏杭甬路的争执留待广九路完全解决之后再行处理。唐绍仪认为江浙绅商可能会像广东绅商一样,乐于接受类似广九路的解决办法。

唐绍仪与中英公司代表濮兰德谈判广九路权正式合同时,英使馆代办康乃吉(Lancelot D.Carnegie,亦有译作嘉乃绩)于7月30日致函唐绍仪表示双方在先前的会谈中虽口头同意暂先搁置苏杭甬路权,但为防止江浙绅商蓄意侵犯中英公司在苏杭甬路草约所规定的利权,乃不得不以书面记下双方的会谈内容。

10月3日,英国新任公使朱尔典拜会外务部,传达英方对铁路问题的立场。唐绍仪一再强调草约的有效性,指出一旦履行草约,即使江浙绅商修筑第二条铁路,对中英公司的利权也不致产生重大影响。唐氏认为中英公司所修筑的苏杭甬线若由中国自办,该路的盈亏完全由中国负责,不须由中英公司承担。朱尔典则警告唐氏:商部的行为明显违反苏杭甬路草约,一旦实施商部奏折的内容,中英公司的苏杭甬路权形同失效,中国须采取具体行动修正过错。唐绍仪辩称苏杭甬路草约并未要求中国须比照沪宁路草约的规定,朱尔典则严厉驳斥之,要求仔细比对两份草约的条件,并要求外务部须着手为商部所犯下的过失进行善后。唐绍仪则不愿评论清廷的煌煌上谕。他最后提议通过由江浙绅商认购该路部分的股份,以解决资金的问题,朱尔典则表示须请示英国外务部后再予回复。朱尔典在会谈结束后认为江浙绅商所进行的工程终将一事无成,并指出清廷经常慑于当地的公众舆论,以便由外国银行争取到较为有利的条件。

10月上旬,江浙绅商提议修筑的沪杭甬路仍未开工,英驻杭州领事史密斯(J.L.Smith)认为资金的缺乏是最大因素,因为浙江铁路公司所宣称拥有500万英镑的资本,据当地盛传的消息实际上根本没有如此庞大的资金,并且该公司雇用的许多职员整日都无所事事。

1907年1月初,朱尔典在与军机大臣瞿鸿禨商讨苏杭甬路时,瞿氏答以清廷无法迫使江浙绅商宣布停工,令朱尔典感到相当错愕,但他希望由唐绍仪与濮兰德继续讨论苏杭甬路权,以尽早签订正式合同。实际就当时缺乏外交人才的清廷而言,唐绍仪仍是英方寻求交涉对象的最理想人选。

当时,中英公司获悉浙江铁路当局已经在开始勘查苏州至嘉兴的路线,并在杭州展开土木工程,乃向清廷抗议浙路公司之试图兴建苏嘉路(苏州至嘉兴)将损及苏杭甬铁路的利权;英外相格雷则痛加驳斥中英公司的行为,认为浙路公司的工程不致侵害到中英公司的路权,故英方无须向清廷提出抗议。

3月18日,朱尔典主张重启谈判苏杭甬路权,且须谨慎处理,以使英国在津镇路交涉上所曾蒙受的损失不再重演。3月19日,朱尔典指出决不应使清廷产生英国已为津镇路谈判分心的错觉,并表示虽然他先前主张须在广九路正式付款后才真正重启苏杭甬路权的谈判,但现在的情形已无法再让问题漫无止境地拖延下去,乃要求中国立即开始谈判。

1907年4月,唐绍仪奉命出任奉天巡抚,中英公司一度担忧唐氏的去职将导致谈判发生意料不到的困难,乃通过英外相格雷及驻华公使朱尔典敦促清朝外务部从速决定新任尚书人选。

4月12日上午,朱尔典乃致送照会予庆亲王,要求尽速任命苏杭甬路权的谈判代表。同日中午,朱尔典并亲自前往外务部敦促其事,瞿鸿禨误以为英方已经放弃谈判该路权,唐绍仪则代表外务部表示将充分考虑朱尔典的照会内容。

清廷任命浙江籍的前驻英公使汪大燮担任中英苏杭甬路权的中方谈判代表,以减少江浙绅民的反对声浪。濮兰德也再度要求英政府同意阻止江浙绅民建造苏州至嘉兴的铁路。8月1日,谈判正式展开。虽然汪氏主张撤销外国人对铁路的行政权与财务权,但仍大抵遵照唐绍仪对铁路政策的基本方针,同意重新评估英国的铁路利权。由于唐绍仪在稍前之中英广九路正式合同谈判的过程中成功地平息了粤人的情绪,因而汪大燮在谈判过程中并未遭遇严重的阻碍。

1906年11月6日,清廷设立邮传部,以张百熙为尚书,唐绍仪为左侍郎,胡燏芬为右侍郎。清代交通行政初无总辖机关,如航政之招商局附属于北洋大臣,内地商船附属于旧时之工部,邮政附属于总税务司,路、电虽派大臣督办,未设专官,仅为差使,而路政自1886年(光绪十二年)李鸿章奏请归总理衙门管理后,遂为国家要政之一。1897年1月6日,派盛宣怀为中国铁路总公司督办,设总公司于上海。总理衙门于1901年7月24日改为外务部后,矿、路两政则于1902年1月另设机关管理,名曰“矿路总局”。1903年9月,商部成立,矿路总局取消,其事务改归商部之通艺司管理;路矿而外,兼管电、航,然尚未立专官,至是因厘定官制,航、路、邮、电特设专部,名曰“邮传”,所有商部及各督办大臣所管的铁路,均归邮传部接管。

袁世凯将关内外铁路移交予重新改组的邮传部。1905年11月盛宣怀退职后,唐绍仪接任督办沪宁、芦汉、汴洛、正太等路,每个月获得高达11000两(约1500英镑)的俸禄,还可与其下属分享其他收益。濮兰德认为唐绍仪身兼中国铁路总公司督办、外务部右侍郎、会办税务大臣,总计每年的收入可能高达25000英镑。事实上,中国近代铁路员工的待遇,一般说来要较其他行政机构为佳。唐绍仪于主持路政时,即以交通事业易于贪污为由,力主用人厚其廪给,使无后顾之忧,因此辈日与外籍职员共事,或且官临其上,尤不宜相形过绌,致遭鄙视,故所定薪额,每较其他官署为优。

中国铁路总公司改隶邮传部(该公司旋即奏撤),唐氏即任命其属下分别督办沪宁路及芦汉路,以减少由于改组导致他在财政上的巨额损失。他原有意以施肇基督办沪宁路,但在饱受政敌的攻击后不得不收回成命。此外,唐绍仪在邮传部右侍郎的提名人选上与该部尚书张百熙意见相左,时有冲突,再加上唐氏在广九铁路正式合同的谈判过程中虽极力挽回利权,但仍受到前两广总督岑春煊的掣肘及广东乡亲的抨击,他心灰意冷乃愤而辞去邮传部左侍郎之职。熟悉中国政情的英使朱尔典认为唐绍仪的辞官是无可避免的。此外,尽管唐绍仪是濮兰德的一位极其难缠的谈判对手,但濮兰德对他的辞职仍感到相当遗憾,曾特为致函慰问之:“对中英公司而言,您辞去沪宁路督办职乃一大遗憾。您对铁路事务的娴熟与热忱是各界所公认与肯定的。”

唐氏辞去邮传部左侍郎后不久,即奉命出为奉天巡抚。邮传部增设五路提调处,由曾协助唐氏督办京汉、沪宁、道清、正太、汴洛五铁路的粤籍同乡梁士诒出任五路总提调,接替唐绍仪掌理中国路政。

第五节 整顿海关行政

唐绍仪与英籍海关总税务司赫德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最终在1906年正式浮上台面。1885年唐绍仪仍在朝鲜任职时,德籍的朝鲜海关税务司穆麟德意图拉拢俄国签订朝俄密约、排除中国的势力,使唐氏逐渐体会到外籍税务司动辄干涉他国内政的危险。至于唐氏对赫德的不满可上溯至1898年英籍朝鲜总税务司兼支司顾问柏卓安倚仗着赫德为后盾,向唐绍仪要求由朝鲜先行派遣使节来华,间接造成唐氏对赫德的不快。唐绍仪在天津海关道任内对外籍关员掌管常关税收所采取的严密监督等措施,也可能造成赫德对唐氏的不满。此外,1904年8月前后,唐绍仪曾与外籍海关人员发生冲突。1905年11月,赫德指出唐绍仪已使海关的地位陷入窘境,认为唐绍仪在中日东三省善后事宜谈判告一段落后,将着手整顿海关。厦门大学教授陈诗启认为当时清廷以载振、铁良、唐绍仪为首,形成一股反对外籍税务司把持海关的新势力;但我们认为清廷于1906年将海关改由税务处直接管辖,背后实由唐绍仪所一手策划。当时正值萨道义卸职返英、新任公使朱尔典即将走马上任,唐绍仪意图利用英使交接的空窗期,乘机削弱赫德的权力,使他难堪,最终将海关行政权完全收回。1906年5月9日,清廷谕令唐绍仪为会办税务大臣,规定“所有各海关所用华洋人员统归(会办税务大臣)节制”,使即将退休且毫不知情的赫德措手不及。

赫德认为该谕令是“令人沮丧的”,但认为还是应先冷静思考自己处于何种地位、采取何种立场,以及它背后的真正意涵为何,再决定因应方针。尽管赫德了解外国人监督中国海关的制度不可能永久持续下去,但仍坚称该上谕不符清廷所曾给予的海关总税务司须由英人担任,以及保证关税收入用来作为借款的担保等承诺;他也不满外务部并未对其业务予以详细地解释与指示。赫德认为在偿还外债的问题上,无论是由他孤军奋战,或是加入铁良及唐绍仪,都能做得一样好,他因此主张由于列强采取联合行动的可能性极低,英国片面性的武力示威于事无补,甚至会激起反作用。最后,赫德指出铁良和唐绍仪自恃有清帝煌煌上谕作为后盾而大肆行动,乃请求英公使馆主动干涉,对铁良和唐绍仪提出严重抗议,以使他们“睁大眼睛”,发现原先所预想不到的困难,并认清现实。赫德认为中国不只是将海关业务由外务部转移至户部,更彰显它收回海关的决心,他指出:唐绍仪借由收回海关以捍卫中国主权完整的冠冕堂皇理由,模糊中国的行政腐化及负债累累的事实,只会导致行政效率的更加不彰,难以使在华投资的外国人产生信心,赫德也不愿将征收关税的重要职责托付与华籍职员。

英使馆代办康乃吉认为中国内部的意见大致分为三部分:首先,某些中国人意图借此试探列强所能容忍的程度。其次,有些报刊的评论虽对中国收回海关感到欢欣鼓舞,却也对关税可能会被不肖官员中饱私囊表示关切。第三,那桐与瞿鸿禨等多数高级官员认为该政策不仅得罪列强,更对服务中国海关长达50年的赫德大为失礼。设立税务处取代外务部对海关的管辖,意义是非常深远的。清廷拥有专责管理海关的政府机构,相对削弱了海关的独立性,钳制了海关的职权;此外,它切断了总税务司和外务部的关系,表明不让赫德再干预中国的外交事务,也否定了海关的特殊地位。

唐绍仪和户部尚书铁良为了安抚赫德,承诺不削弱其既有权力。唐氏并向美公使柔克义(W.W.Rockhill)宣称税务处改隶的重要性并不大,且下一任的海关税务司仍将是英国人。1906年5月17日,外务部并专电向中国驻各国公使解释督办、会办税务大臣的节制权限,告知赫德“照常办事”,并声明各国人员暂不更动。

不过,外务部仍未就赫德的职权有无受到削弱详予解释。5月19日,康乃吉要求庆亲王解释5月17日任命铁良及唐绍仪分别担任督办税务大臣及会办税务大臣的人事案。在前往拜会庆亲王之前,他先前往唐绍仪的私宅进行沟通。康乃吉首先指出唐绍仪一定知道他来的目的就是要讨论关于海关行政的问题,但要唐氏先站在英国的立场重新思考该问题。其次,康乃吉指出清廷于5月15日所发送的照会中“字句似乎过严”。再次,康乃吉表示英方对清帝上谕的态度是中国意图夺走所有的海关行政权,使海关总税务司的权力有名无实。他要求唐氏正视外籍海关人员在中国的特殊地位,并指出中国的债权人对此极为恐慌,纷纷询问英外务部:海关人事案是否会影响清廷偿还贷款的意愿。唐绍仪首先回应道:英国是他心目中与中国最要好的朋友,故在听到康乃吉的质问时,甚为难过。其次,唐氏声称原拟先致送私人照会予康乃吉,以再度向他保证总税务司将“照常办事”,但在他尚未行动时,康乃吉就已经前来兴师问罪。再次,唐氏声称他与铁良已向赫德通知清廷除就某些例行性事务做一些小规模的变动外,赫德的权力绝对不会有任何的改变。康乃吉问道:总税务司无论由何人接任,其职权是否都不受影响。唐绍仪答称已向各国公使提出保证,且清廷已经承诺赫德的继任人选仍将是英籍人士。康乃吉认为唐氏草拟该照会是希望安抚各界对清廷煌煌上谕的反弹声浪,并使仍拒绝相信清廷保证的某些人加深其猜疑。唐绍仪尤其对中国人在海关内无法获得升迁,且不能参与海关机密事务耿耿于怀。康乃吉以仍须向赫德查证为由,拒绝进一步讨论该议题。最后,康乃吉并未要求唐绍仪就总税务司的职权是否改变的问题提出口头保证,主要是康乃吉认为效用不大,且只会使清廷获得规避直接答复英方照会的机会。

5月27日,庆亲王在致康乃吉的第二次照会中指出:清廷深盼关税的收入能持续增加,以使它能为对外借款提供更为充分的担保,且使清廷更能忠实履行借款合同及条约义务。清廷任命督办税务大臣更能彰显它对海关的重视。海关关员所做的任何改善都须遵循督办税务大臣对总税务司所下达的命令行事。

康乃吉收到庆亲王的第二次照会后,于5月28日下午前往外务部拜会唐绍仪、那桐、联芳等官员。康乃吉再度重申英方要求中国明确保证海关行政权将不会有任何改变,并认为外务部于5月27日的回复中暗示新任总税务司将改变现有的海关行政,其中,康乃吉对海关关员“所做的任何改善(improvements)都须遵循督办税务大臣对总税务司所下达的命令行事”颇有意见,认为应将“改善”改为“改革”(reform)。唐绍仪则坚持使用“改善”,认为使用“改革”扭曲原意,康乃吉乃决定接受唐氏的说辞。其次,唐绍仪以中国海关的服务是与时俱进的,且世界上根本不存在所谓“完美服务”(perfect service),指出康乃吉于5月19日的照会中的最后一段“过于广泛”,并提出中国政府如果作茧自缚而不愿做任何改变,进步的大门将为之关闭。康乃吉以中国海关向来注重效率提醒唐绍仪,指出改善须由总税务司带头做起,坚持总税务司的权力不应受到削弱,并质问唐绍仪日后究竟如何改善海关。唐绍仪则历数赫德所犯的两项错误:第一,赫德截留船舶吨税的70%,使中国无力支付灯塔、浮标等口岸所需经费;第二,华员不许参与海关的机密业务。康乃吉反问唐氏:外务部是否曾向赫德催讨70%的税款、赫德是否真的拒绝华员参与机务。唐绍仪只称赫德曾缴交部分的税款,坚称海关成立40年来从未任用过一名华员,并代为在赫德底下当书记员的大学同学要求升迁。唐绍仪指出如果任何该做的事情与英籍总税务司的看法不同,总税务司势必会向英使馆告状,中国政府在海关的掣肘下根本无法推动任何政策。康乃吉赞同由资历与能力兼备的华员参与海关的机务,但认为唐氏仍须直接与赫德商量。康乃吉出示1896年以及有那桐署名的1898年的借款合同,要求海关行政须“维持现状”(continue as at present constituted)。值得注意的是,康乃吉在拜会唐氏前先与赫德会谈,赫德表示他为清廷所征收保管的任何款项(every penny)都有账目可查,矢口否认曾拒绝华员参与海关机务,赞赏在海关工作的华籍书记员多能尽忠职守,并坚定地向康乃吉表示唐绍仪所做的任何改变绝对不会对海关的行政构成任何影响。

康乃吉要求唐绍仪将庆亲王于6月1日保证绝不变更海关行政的照会公告周知,表示已将它的副本送交各国驻京公使。唐绍仪以海关事务仅与列强相关,认为没有必要将他的保证公之于世,仅同意在总税务司的新办公室修缮完毕后向赫德发出第一道训令,内容保证清廷无意改变海关行政,指示赫德“照常办事”,并将该训令下达各口岸,唐氏声称它是与6月1日庆亲王的照会具有同等效力,并认为英政府应对此表示满意。康乃吉仅保守地表示他不知道英政府将做出何种响应。6月27日,康乃吉要求赫德在收到清廷的训令后,将一份副本寄送给他。此外,赫德向康乃吉表示不愿晋升华籍关员参与机密业务。

康乃吉认为掌管全国路矿大权的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是主导该人事案的首要人物,甚至怀疑该上谕是由唐绍仪所起草,指出他是一位少数可以共事的中国官员,且如果可以选择交涉广九路及沪宁路权的谈判对手,唐氏仍将是首要之选,强调应竭力维持英使馆与唐氏个人间的友好关系。

英商中国协会(China Association)对清廷的海关人事案大表不满,认为唐绍仪声称清廷任命铁良与他主持税务处只在名义上宣示国家尊严,回避进一步讨论该上谕所隐含的海关地位遭受挑战等问题。

外务部训令总税务司赫德:海关业务原受外务部及户部的节制,税务处于7月22日起正式运作。海关业务若涉及国际关系,概归外务部管辖,关税税款的分配一律遵循户部的指示办理。7月31日,唐绍仪将该训令通知康乃吉。康乃吉认为:如果只是将海关的管辖机关由外务部转移至税务处,借款合同的规定将不致受到侵害,且在税务处的指挥下,海关自总税务司以下的所有人员仍负有同样的责任。但唐氏的指示却未明确指出总税务司的职权一如既往,康乃吉乃要求唐绍仪正视该问题。

康乃吉对清廷上谕中并未明文规定总税务司照常办事感到不满,唐绍仪辩称这与他先前对总税务司的职权所给予的保证并不矛盾。康乃吉不满意唐氏的答复,乃要求他径向赫德下达训令,以缓和海关内部的人心惶惶,并符合英方的要求。唐绍仪对海关内部的不安感到不解,声称其目的只是想提升海关的办事效率,无意改变海关的行政,他与铁良已分别向赫德口头指示照常办事,并同意赫德可将该指示转告下属。最后,唐氏仍拒绝向赫德下达书面训令,只同意在接见赫德时再度口头训令他对下属下达指示。8月6日,唐绍仪仍未正式着手改变海关行政,康乃吉认为是唐氏为了避免引起列强的反弹所实行的观望措施;英方重视赫德的权力是否遭到削弱。康乃吉乃再敦促唐绍仪训令赫德发布通电明确表示自己的权力并不受到5月清帝诏书的影响,以消弭各界的疑虑。

1906年9月9日,赫德首度拜会税务处,新任税务大臣铁良和唐绍仪都回避不见,直至9月22日上午,铁良和唐绍仪才召见赫德,与他就下达各口关员的训令措辞达成协议,并同意该训令仅在海关内部发布,不对外公开,在发布后递交一份副本予新任英使朱尔典。英外相格雷则训令朱尔典向清廷要求:由于英国各界质疑清廷煌煌上谕的威信,故该训令即使不在中国公开,但仍须在英国公开,警告中国不得拒绝。英商中国协会则对赫德接受唐绍仪的口头保证大表不满,指责清廷不愿忠实地履行条约义务,并要求英国政府须与其他列强合作,以防止清廷干预海关行政。

1906年10月初,唐绍仪明确承诺将公开对赫德的训令,但要求朱尔典能多给数日的时间,使他能将事情圆满解决。其后,唐绍仪与朱尔典就公告如何发布的问题举行讨论,唐绍仪主张径由总税务司的《海关公报》(Customs Gazette)公告,但朱尔典要求该公告须经清廷正式核准,唐氏乃提议先由总税务司赫德将公告交予税务处转呈外务部,并在外务部正式同意后转交税务处由总税务司刊载于《海关公报》,唐氏的提议获得朱尔典的认可。

11月初,赫德对于海关事务的进展感到相当高兴,认为新成立的税务处改善了海关的工作方式,并使商业交易的处理更为灵活,海关业务乃大幅提升,其办事效率已远远过外务部,更与唐绍仪建立了友好关系。

英使朱尔典认为唐绍仪变更海关行政的措施并未引起外界过多的关切,指出外籍总税务司在中国公众舆论的日益抬头的情况下势必逐渐放弃过去动辄干预非海关事务的旧习,而且即使海关仍隶属于外务部,唐绍仪也还是会设法取得海关的控制权。此外,朱尔典不满伦敦《泰晤士报》称呼身为清廷外务部右侍郎的唐绍仪为“此人”(this man),认为唐氏是一位绅士,地位举足轻重,读过美国的大学,比其他清朝官员更精通英语,与在华英人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而且他为人慷慨、对人真诚,是位不可多得的廉洁清官。朱尔典尤其指出《泰晤士报》的描述容易使时常阅读该报的唐绍仪心生不满,使他难以释怀。

曾任职于中国海关的魏尔特(Stanley F.Wright)在《赫德与中国海关》(Hart and the Chinese Customs)一书中对这股清廷新官僚力量的兴起作了如下的描述:

这些官吏有的受过外国教育,主要是在美国的大学受过教育,精通各种西方学说,熟悉西方政府组织形式。由于他们没有通过旧的科举,在义和团事变之前,无缘以他们的知识和在国外受过的训练为其祖国服务。《辛丑条约》签订后,科举制度废除了,迫切需要接受过西方教育的人才。刚刚走马上任的袁世凯从留学生中遴选了一批人才,把他们安置在能使他们充分发挥才智的各个政府岗位上。尽管很少有人具有海关行政的实际经验,至少有一个人,即后来青云直上的唐绍仪,曾于袁世凯驻朝鲜期间,在穆麟德管理下的朝鲜海关担任过基层职务。唐绍仪曾在袁世凯辖下担任过天津海关道。1904—1905年他曾率领中国代表团到加尔各答谈判西藏及其他问题。在加尔各答期间,印度在英国的统治下只看见缺点而看不到优点,使他留下深刻的印象。具有他这种才智的中国人憎恶他们的海关方式——一个中国机构,却被置于外国压力之下,被用于维护外国利益,而非维护中国的利益。

赫德在过去40年的任期中极力将华籍职员排除在处理机务的名单外。1907年2月8日,清廷指示赫德须雇用华籍职员参与机密与非机密业务。数日后,清廷再度指示赫德须“尽量减少分派予非华籍职员的业务,而尽量增加分派予华籍职员的业务”;朱尔典认为这是由唐绍仪所实际主导下的税务处所下的指示。濮兰德也认为唐绍仪在处理海关事务上强烈地表达归国留美学生的不满:坐领高薪的海关洋员都是冗员,以粤人为主的华籍职员有能力取而代之。

第六节 唐绍仪与清季东北问题

一、唐绍仪与美国在东北的铁路投资计划

(一)唐绍仪就任奉天巡抚

“联美制日”是以袁世凯为中心的北洋集团的一项重大外交举措。清廷由两个权力中心运作,以拉拢美国势力进入中国东北。首先是在北京方面,袁世凯为中美两国的合作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氛围。其次是在东北方面则由东三省总督徐世昌与奉天巡抚唐绍仪两人依据袁世凯的支持与建议制定了两项计划:一项是新法路(新民屯至法库门)计划,这是通过美国驻奉天领事来进行的[以及锦(州)瑷(珲)路的代替计划];另一项是在东北成立开发银行。在整个过程中,袁世凯为总策划人,唐绍仪与徐世昌积极参与,唐绍仪具体执行,并曾为此于1908—1909年间前往美国进行交涉。

唐绍仪在会办芦汉铁路以及参与中日东三省善后事宜谈判之后,在1907年4月20日被任命为奉天巡抚,该职位对唐而言正好能结合外交与铁路经验,尤其最能实际运用拉拢外资于投资东三省以对抗日本的战略上。

整个收回路矿运动的高潮期间(1905—1908),实为袁世凯与唐绍仪主持中国路政的时期(唐氏于1907年任奉天巡抚)。他们铁路政策的主要内容,即稳健性的接纳外资,换言之,即致力于将外资修筑我国铁路合同的条件改善,而不完全坚持收回外资路权。唐氏就任奉抚后不久在上奏中即表明,中国倘能运用铁路计划及银行贷款在东北创造一个均势局面,当能同时加强中央对当地的控制。

清廷受到义和团事变及俄国强据东北的刺激,终于意识到东北问题已经进入了一个非常紧急的新阶段,因此清廷的政策必须要能够应付这项新的紧急情势转变才行。1905年后期,东三省主要的问题不再只是预防外力入侵,俄国与日本已经获得了稳固的立足点。在这些新的条件之下,清廷在坚持延续大清皇朝统治的最后数年在东北所坚持的外交目标除了要加强对当地的控制与大力发展之外,还要限制、制衡、消除未来俄、日的影响。

1907年4月24日,美国驻华公使柔克义向国务卿报告东三省人事调整的消息时说:

清廷选派担任总督之职的徐世昌是现任民政部大臣,他是一名年轻、进取,且应当是受欢迎的官员,先前曾在袁世凯麾下当过许多年的差,很自然地,徐氏相当程度地依附于他。他在数月前曾以身为一名高级委员的身份与庆亲王(奕劻)之子振贝勒前往满洲勘查当地情况,并设法整顿这些省份。

首任奉天巡抚唐绍仪,想必您相当熟悉。唐氏所被指派的职务对他而言丝毫不是升迁,而是他的友人在数月前曾遭皇帝激烈驳斥,离开京师好一阵子(按:1907年“丁未政潮”),对他而言是最好不过的了。

曾与唐绍仪谈判广九路权的英商中英公司代表濮兰德抨击日商引进日籍工匠在东北的行为剥夺了中国劳工的基本工作权,并对日军政机关擅自侵占当地的民房、日籍妓女擅闯当地的旅馆滋扰中外旅客等行径大表不满,深盼“唐绍仪的爱国主义能够扩张到这个地方(满洲)”。

由于20多年来唐绍仪一直是袁世凯的亲信部属,为袁一手所提拔,所有在袁行政辖区内之一切涉及对外的政治、经济及其他方面的交涉事项,在唐入赞中枢之前,无不由唐负责经理,为袁氏左右最得力的助手之一。事实上唐氏之被命参与中央政府的外交、税务与路政等事务,亦为袁的大力所推荐,而唐对袁更一直奉命惟谨,为清廷中著名的“袁党”人物;在袁氏扩大其全国性政治力量的筹谋中,占有极重要的分量。所以,此期内中国新铁路政策的拟议与执行,实际上代表着袁、唐两人共同的看法与做法。

唐绍仪甫抵奉天就任,即上奏朝廷说明当地情形:

统观奉省版图式廓而利源未开,兵燹屡经而元气未复。谋人民之生计,则实业亟待振兴;立自治之根基,则教育尤须普及;湔除积习,吏治宜与更新;慎固边防外交,时虞棘手。综核全省待理万端之一切事几之得失,动关大局之安危。

当时美国驻奉天总领事司戴德(Willard Dickerman Straight)对于唐绍仪的走马上任认为“唐绍仪乃中国最为聪颖者之一,然其实力是否足以抗日,以及是否足够无私且爱国而甘冒抗日的风险,吾人则无从得知。若有一位可资倚靠来支持省级官员立场的中央政府,情况将有所改观”。长期在中国传教的英籍传教士克里斯蒂(Dugald Christie)首先反驳外国人普遍认为唐绍仪排外的观点,指出:“他是一位爱国者,热诚地维护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对任何不利于国家的行为都非常愤慨”,认为唐氏充满正义感,且真诚欢迎能帮助中国走向进步道路的外国人。

中国抵制日、俄路权与其整个在东北势力的各项计划,最初即系由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及奉天巡抚唐绍仪主持,初步目标为修筑一条与南满铁路相平行的新法铁路,资金来源则拟借用英款与美款,以引进英美的经济力量,使与日本相抗衡。但日本则借口光绪三十一年(1905)中日谈判东三省事宜条约会议中的会议记录,极力反对,数次威胁要采取单方面的“适当行动”。该计划因而被迫撤销,原来与英商所签订的草约,也无法实施。此后中国东三省督抚转而致力于筹筑另外的一条锦瑷路,以谋消极地抵制日、俄的势力。以下我们试图就唐绍仪对美国资本的引进进行说明。

(二)引进美资——哈里曼对中国东北铁路的投资

唐绍仪在东北欲与日本抗争,在中国经费不足的情形下,当必引进外资。而日本方面早已对此展开调查,例如奉天总领事荻原守一曾向日本外务大臣林董报告:关于徐世昌与唐绍仪两人今后实行满洲改革一事,该新政的费用该依何种方法来筹措乃是问题之一,或云可由北京政府支出数百万两来支应,或云在赵尔巽时代财政局有剩余金600余万两可供支应,然此二说都存在着疑问,因此应就其事实进一步调查后再行报告候处。今后若将此项改革逐步进行,该经费则相当可观,如以相当于最大财源的增税来筹措的话,恐将步赵尔巽的后尘,并引发人民的反抗。在满洲特别要顾虑到人民的困苦,所以方针是不要课以重税,根据去年下来的上谕,应有踌躇之处,其势不得止息,有要向外国借款的情势。1907年6月21日,唐绍仪与荻原举行会谈。唐氏提议将安奉铁路周边的矿山比照临城煤矿合同处理;荻原怀疑在津海关道任内曾参与对外借款谈判的唐绍仪别有居心,唐氏意图导入外国资本,以与日本对抗。7月6日,他们会面时谈到财政问题,唐绍仪说将来有待荻原帮忙之处甚多。关于此点荻原答以要是本官不能获得充分的财力资助,毕竟还是无法进行满意的改革。荻原回答的意思也就是将会给予其相当的助力。荻原鉴于唐氏过去在外交与铁路方面的作为,希望日本政府能随时提防唐氏联合西方列强的举措。

徐世昌也马不停蹄地在筹措财源。他不仅前往北京筹款,日本驻奉天领事加藤本四郎风闻徐氏将得到中央政府的允诺补助,而且在其前往东北北部巡视前,还和前来奉天的上海汇丰银行代表人加德纳(Gardner)与中英公司的濮兰德、弗伦奇(Lord Ffrench)交涉。前者表示愿借2000万两,后者则愿借1000万两。然这仅只是这两个公司的提议,徐世昌当时并未予以回应。先前回到北京的外国银行代表,在尚未得到日本政府中介的情形下,应当会运作北京当局直接向其借款。加藤欲进而阻止外国银行从事此种借款活动,静观唐氏的所为,并希望预先得知政府的训令,以明确日方在对于外国银行代表借款给中国时所须采取的态度。林董对此则认为由于徐世昌尚未定案,故无法进行具体的交涉,他训令加藤,俟徐世昌归任,确定借款问题后,调查好事实的真假后再回报。12月28日,林董指示,关于徐世昌的借款,政府依据其目的与条件如何当然将进行讨论,特别是可能有碍于日本势力范围,外国借款就难以容忍。观乎欧洲金融情况的条件,对于外国资本家的活动,日本政府不认为有必要予以阻止。关于今后该借款诸般事情,仍应妥为注意,将情况报告,日方的条件俟外国资本家的条件详知后再行决定。可见日方早已预测到徐、唐两人的计划,一直在密切观察局势的发展,再伺机而动。

但是我们也必须回过头来看当时中国的情况。由于清朝政府的财政状况本来就一直不佳,东北边防经费拮据,而东三省“逼处强邻,事机危迫”造成徐、唐两人势必积极争取外国投资,我们可以由档案资料中得知清廷曾谕令徐、唐两人在东北引进外资必须要能“预筹该省所兴之利,确有把握足以抵还,方免后患”,更不忘嘱咐两人“务将兴办各要政详慎妥筹,陆续议借,随时奏明办理,毋稍大意”,“不得勉强迁就”。所以,借债筑路对清廷而言,不啻为一把双刃剑,借款的数目若恰到好处,除了有助于舒缓之中国财政,更可收列强相互牵制之效;然而,借款数额若超过中国所能偿还的上限,则中国在政治与经济上受制于各国的情况将更加恶化。

虽然美国的“金元外交”是塔夫脱总统任内的政策,然这项政策在西奥多·罗斯福时期即已经扎下根基。当时美国对华的“金元外交”主要即由哈里曼来推动。1905年夏,掌控美国巨量太平洋货物运输的铁路大王哈里曼造访日本。哈里曼曾由于他与坤洛公司(Kuhn,Loeb &Co.)及卡斯尔(Sir Edward Cassel)的合作支付日本之日俄战争借款而与日本政府建立了密切的关系,而且哈里曼的这趟旅行可能是出自日本政府的建议与鼓励。作为其环绕世界运输系统的一部分,哈里曼拟安排购买南满铁路的控制权,而这是日本希望在日俄战争后所获得的。他向美国驻日本公使解释:“若我由日本确保南满铁路的控制权,我将从俄国购买中东铁路,购得整个西伯利亚到波罗的海的轨道,并建立一条通往美国的邮轮航线。然后,我可以与横跨美洲大陆的路线会合,并与太平洋邮递(Pacific Mail)和日本越洋邮轮联手,它将成为世界上最具传奇性的运输系统,我们将围绕整个地球。”1905年七八月间,哈里曼与伊藤博文、日本首相桂太郎达成一项谅解(understanding),哈里曼将会筹资重新建造并经营南满铁路及其沿线各种矿产、林业及其他利权的开发。日方则在该项事业中保有大规模的利润,并对此施以政治控制。丹尼森(H.W.Denison)代表日本在铁路方面的利益而长驻美国。哈里曼希望这项协议在他返美之前就获得批准。

然在哈里曼返美之后,日本政府中之有力人士认为1905年10月12日与哈里曼所签的协议不妥,特别是前往美国缔结《朴茨茅斯条约》、在10月15日返回日本的外相小村寿太郎对此坚决反对。他所强调的理由是:“满铁权利是以10万同胞的生命、20亿国币,与日本对俄两年的苦战牺牲所换来的。如果将它卖给美国人,满洲势将变为外国商业自由竞争的混乱场所,这是日本国民所万万不能忍受的事情。”日本内阁乃决定取消桂太郎与哈里曼所签订的协议,并训令日本驻旧金山领事将这项决定迅速传达至哈里曼。俟哈氏抵达旧金山,日本领事随即通知他该协议已“中止发生效力”。1906年1月15日,日方再度以电报通知哈氏:“基于《朴茨茅斯条约》第六条的规定,日本当接收满铁,经营铁路的股东仅限于日、中两国人民。桂总理大臣对于与您在1905年10月12日所交换的协议归于无效感到遗憾。”由于《朴茨茅斯条约》为中国保留了财政处分的权益,哈里曼因而无功而返。日本在与俄国媾和成功之后,立即决定名义上由日、中两国出资,实际上单独开发满洲铁路的利源。

哈里曼并未放弃其计划。早在哈氏1905年访问东亚时,就曾与当时被派驻汉城担任副领事的司戴德见过面,在谈话当中,哈里曼欣赏司戴德的敏锐观察力,司戴德也了解到哈里曼对中国东北计划的兴趣,司戴德日后奉派担任驻奉天领事,可能即系出自哈里曼的举荐。因此,若不是司戴德曾极力让这项计划继续下去,否则它就可能烟消云散了。司戴德早在驻扎汉城时便对日本人极不信任,在日后更认为日本控制满铁威胁到美国在当地的经济利益。他认为美国在当地相当微弱的投资是由于美国缺乏实力。他在1906年写信给哈里曼称:美国在当地投资将形成美国在当地的政治影响力。他甚至拟定了一套铁路计划以与日本的满铁角逐。

在无法取得美国铁路大王哈里曼的援助之后,1907年11月8日,徐世昌、唐绍仪与英商葆林公司(Pauling and Co.)及中英公司分别签订了新法铁路的修筑贷款合同。

当时中国财政吃紧,清廷所能供应地方的经费有限。日本驻奉天领事加藤本四郎在与奉天交涉司使陶大均的会谈中得知,徐世昌在北京时曾建议借用外资4000万两,清廷不许,而只允借2000万两,由东三省自行偿还,东三省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才由中央政府承担。要自何国贷款则未定,总之是要选择条件较为优惠者。值得一提的是,陶大均在帮助徐、唐两人办理东北外交交涉方面,亦很获两人的肯定,对他有如下的评语:

查有交涉司使陶大均品端才裕,历办外交,不激不随,均中要当,初任奉天巡驿道,正值日军未撤,行政主权难于措置,相机因应,始能渐就范围。臣到任后,即令将从前交涉局积牍随时了结,均属妥协,其器度坚凝、不衿才气、实心任事、口不言劳,尤为远到之才。

哈里曼的铁路计划由于日、俄两国关系在1905年以后的改善,法、俄两国先前又有协约,再加上1902年的英日同盟,英、日、俄、法已连环成立协商同盟,一旦日俄两国出面反对,该计划就出现变数。

二、日、俄两国对中国引进外资的反应

日俄战争后,日、俄两国关系的改善影响到中国在东北铁路计划的成败。先讨论俄国部分。早在日俄战争结束不久,俄国在商讨东北善后问题的借口下,就已向清政府提出一系列的新要求。1906年春,清廷派遣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与俄驻华公使璞科第在北京谈判交还中国东北北半部的问题。中国方面提出九项要求,主要内容是:俄国应立即撤退军队与铁道守备队;俄国之前曾与吉林将军、黑龙江将军私下订立的有关路矿的合同,凡未经清廷批准者,一概作废;中国因战争所遭受的损失,概由俄国赔偿。璞科第在谈判中不仅完全拒绝这些要求,反而要求中国接受俄国七项新要求。其中除了两项是关于蒙古者之外,其余五项都与东北有关:(1)俄国在东北得与日本一体均沾;(2)黑龙江之铁路由中、俄两国合办;(3)吉、黑两省矿权及其他利权,俄国得有优先权;(4)若聘请外人为吉、黑两省之行政顾问,须由俄人担任;(5)黑龙江林业须由中、俄两国合办。这些要求原本是日、俄两国开战前俄国方面的要求,所不同的只是将原本所包括的全部东北缩小为吉、黑两省而已。由于俄国态度相当坚决,此次谈判没有任何结果。

在日俄战争中的失败,已证明战前的主战派别佐勃拉索夫集团所奉行的与日本直接武装冲突的政策对俄国在远东的扩张并没有什么好处。代表俄国参加朴茨茅斯谈判的维特(Count Sergei Witte)坚持说,如果早与日本妥协,俄国在远东地区侵略权益所受的损失,绝不会像与日本进行战争后所丧失的那么多。早在朴茨茅斯谈判期间,维特就已积极酝酿把“和约”变成“盟约”,使两国不仅通过会议划分势力范围,而且能引导两国在日后联手共同保护它们在远东的共同利益。1906年4月,俄国内阁改组,主张对日采取和缓政策的斯托雷平被任命为首相,与此同时,俄国政府还须应付国内革命力量。再加上德奥两国趁俄国新败,全力在巴尔干半岛、中东及近东地区扩张,使俄国西线日益紧张。俄方认识到,为了保存实力以解决欧洲重大问题,已不能再把钱用在远东方面。以上所举出的内外局势的改变,都促使着斯托雷平内阁迅速且坚决推行与日本妥协的政策。斯托雷平内阁对华政策的特点有二:一方面加紧控制中国东北北部,另一方面则将注意力逐渐转移到其他列强尚少插足的蒙古和西部边疆,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经济渗透与政治控制。因此日俄战争之后,俄方的远东政策的改变并非放弃原先的侵略政策,而是为了在战后新形势下更加有效地达成原来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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