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主流与不入流——漫谈美国主流社会

01 主流与不入流——漫谈美国主流社会

身边不断有移民出国和重新归国定居的人,也带来各种各样的故事。大体来讲,移民的中国人在国外的衣食住行都不会有大的问题,但毕竟是异乡他国,当然会有不少的差异。所谓的“好山好水好寂寞”,形容的就是基于差异所产生的不适,对于关心他们的国内的亲朋好友,更是有这样的看法——中国人移民海外(本文谈的是美国),恐怕很难进入主流社会。

中国移民,特别是第一代移民,真的很难进入美国的主流社会吗?

我在美国学习、生活的两年中,游历了美国的不少地方,每每约上自己在美国的移民朋友见面、或做客,会不经意间聊起相关的问题。同时,因为好奇,我也询问了一些美国人(教授、牧师等)关于美国主流社会的问题。最后,我发现,自己得出的结论虽然不是简单的肯定或否定,却产生了与以前的截然不同的看法。

这里,我先从我的美国、加拿大移民朋友的生活和他们对自己海外移民生活的想法说起。

首先,大部分的中国移民家庭都有稳定的生活,往往拥有自己的房产。无论是20年前自学生时代到美国,还是近10年通过技术移民或投资移民去到美、加的中国家庭,通过自己的努力,大都将自己的衣食住行安顿得有条理,对子女的教育成长也很尽心。有意思的是,中国人买房子的比例较高,这和稳定的家居生活往往成正比,在这方面,中外便有些差异。我住的公寓楼里有对年轻的中国情侣,他们来美国留学,并找到工作留了下来,在我们这栋公寓楼里住了三四年了。有次遇到他们,他们说起准备在附近的小镇买房子,并给我看了售楼的图片,他们一直在想买房子的事情,现在准备得差不多了。看着他们那阵喜气洋洋的忙碌劲儿,便也能感染上生活的乐趣。但对于老外来讲,买房子通常不是首选,我听有个中国同学说起他的合租室友,一对美国青年夫妻,他们已经结婚6年了,但一直租房住,尽管也都是有工作的,但好像没有考虑要买房。

其次,中国移民的生活圈子主要还是华人的圈子。我住的华盛顿有中国移民朋友,那是我在美国来往最多的中国家庭,他带我去买东西、请我在外面吃饭,见到的都是华人面孔。我去在费城郊区定居的大学同学的家里,恰是他的生日派对,来的客人都是他的好友,也都是华人。我也去了温哥华,在朋友家住了几天,串门往来的是中国人。更有意思的是,有个感恩节晚上,我们去了我中学校友的家里吃感恩节大餐,她嫁给了美籍德国人,而那天在她家里,客人却都是她中国的亲友。例子还很多,不一一列举,到目前为止,我本人还没有见过例外的情况。

中国移民对自己的生活怎么看呢?

这让我特别想起了其中一个回答,“我和老外真正的来往不多,我也不介意别人怎么看,生活是自己过的,只要自己享受,那就足够了。”我的这些移民朋友大多是这样的想法:在这里,享受生活是自己的事,不管别人怎么看。他们大都喜欢谈论圣诞假期出外旅行的计划;有家里初养狗的,谈论狗经便是一乐;有孩子在某项体育上出众的,家长周末便陪着四处参加比赛;有喜欢园艺的,打点自家的花园自是乐趣……在我看来,这样的态度也回答了主流不主流的问题,那就是,本无所谓,何必在意!

有意思的是,美国人另有他们自己关于主流的看法。

美国人对主流(mainstream)这个词的理解不是指社会的阶层(就我看来,国人语境中的主流社会一词,主要还是指中上层的社会阶层),美国人也很少用主流社会(social mainstream)这个词语组合。就以社会阶层来分,对应的美语应该就是中产阶级(middle class)。

但中产阶级在美国是个很宽泛的阶层,主要是以家庭经济能力来划分。一般认为,一个家庭可以在当地维持有房(哪怕是租赁的)、有车、有商业医疗保险的生活,就是中产阶级家庭。标准的中产阶级,往往还有自己的假期旅行计划,可以给子女的教育、特别是大学教育提供资助等。基于美国的人均收入水平,要达到上述水平对大部分家庭来讲,并不难;同时,美国各地的生活成本相差很大,有的地方尽管人们收入不高,但仍可以维持这样的生活水平,所以也被认为是中产阶级。比如讲,在纽约,一个三口之家如果没有10万美元左右的年收入(税前),很难称为中产阶级,而在佐治亚州,四五万美元年收入的家庭就可以自称是中产阶级。所以说,现代的美国,大部分的家庭都自认为是中产阶级。

除了中产阶级,美国也有上层阶级和底层阶级,但都是少数。处于下层的人们向往并会努力挣钱以进入中产阶级,但有意思的是,并不是每个人都向往从中产阶级升入上层阶级。

这里我简要列举两位教授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问题一:美国有社会阶层吗?美国人对他们处在哪个社会阶层,在意吗?

答案一:是的,美国社会存在一定的社会层级。我们通常说的中产阶级,大部分美国人认为他们是属于这样一个阶层。当我还是孩子时,我们家比较穷,我还记得自己五年级的时候,学校里有堂课讲社会阶层,回家后我就问母亲,我们家是不是中产阶级,我母亲告诉我,我们有点穷,但我们“过”得像中产阶级,所以我猜我们家属于比较低的中产阶级吧。因此,事实上,我认为,中产阶级的含义,更在于符合大部分美国人通常的一种生活方式或品行。回顾我母亲的话,我发现自己同意母亲的说法,那时,我们是穷,但我们的品行就是中产阶级的,或者说,与主流的美国人没有不同。

我认为,近年来是自从1930年代以来的第一次,美国社会变成更为强调阶层了。在20世纪初到1930年代,劳工保护和童工保护法律的缺乏、政府财产税体系的不完善等,导致贫富分化。但自那以后,由于各项权利保护措施的实施,社会贫富分化和等级化现象很快好转。然而,过去10年来的经济衰退,我们社会又有些贫富分化,并且给社会造成压力。但是,美国人民不会相互抱怨、指责,因为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没有变化,仍然极为重要;反过来讲,要是人们没有像自立自强这样的主流价值观,那我们的社会就会变糟。

答案二:是的,美国有社会阶层,我会把它分成三个阶层,从上到下是:上层阶级、中产阶级和底层阶级,其中中产阶级是最大的一个阶层。人们会在意自己是否在上面两个阶层。底层阶级的人们确实想上升至中产阶级,这样生活不会有那么多的困窘。我不认为大部分中产阶级的人们想跻身上层阶级,但确实,大部分上层社会的人士会努力避免掉入中产阶级。

问题二:如果在美国有社会阶层,按照什么进行划分呢?

答案一:社会阶层的划分部分是与钱有关,但也基于其他一些因素。例如,在弗吉尼亚州,如果你家是16世纪时从英格兰来,你将在高的社会阶层,无论你有多少财产。但这个因素通常仅仅对于那些相同阶层(或相同情况)的人们有作用。像我(不属于那种情况)就很少(大概只有一两次)被告知他们来自一个有历史的弗吉尼亚家族。另外一个与社会地位有关的因素是名声,尤其是对于那些政治人物或娱乐行业的人士(特别在好莱坞)来讲。就我看来,这两类人不是美国文化的主流,因为他们并不在意是否显得自负。但尽管这样,他们还是希望被看成普通人。第三个因素就是做慈善,给那些特定的公共机构,如艺术博物馆、大学、公共电视台等捐钱的人,也往往被公众所关注,并提升社会等级、地位。但基于宗教或人文的原因,即慈善无需张扬,不少做慈善的人尽管捐出很多,但仍喜欢默默无闻地做个普通人,不想使自己成为上层阶级。

答案二:我认为经济是统治性的标准。有钱人会是上层阶级,而远低于平均收入的会是底层阶级,其余便是中产阶级。这仅仅是个普遍的区分,因为一些有钱人并不把钱看得很重,仍然做得像中产阶级,而那些低收入的可能做得更像是中产。还有些其他的因素影响阶层划分。名声和政治力量会让人提升社会地位,当然,这也同时带来金钱。

从以上美国人的说法,划分中产阶级和底层阶级最为简单,依据收入,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不是太低于平均收入,即属于中产阶级。但要跻身上层阶层,其因素复杂些,除了经济外,还会有家族历史、个人名望、慈善行为等其他因素。但除了从事政治、娱乐业,不少人尽管可以跻身上层阶层,但也更愿意被认为是中产阶级,简单而言,上层社会对很多人来讲,不是个特别褒义的概念。

显然,按美国的标准,大部分在美中国移民属于美国的中产阶级,甚至是中上的中产阶级,也就是美国的主流阶层,但为什么国内的人们认为他们不属于主流社会呢?

难道,国人眼里的主流社会,是指上层阶层?诚然,中国移民少有跻身美国上层社会,中国人没有美国人看重的家族背景,中国人少有从政,也不爱抛头露面。缺少了这些,尽管有出类拔萃、或出彩的华人移民,但只是极少数,确实会让人觉得华人难以进入美国的上层社会。

然而,主流社会毕竟不是上层社会,对于关心海外移民的朋友们,应更关心那些移民在海外是否过得如意,而不是在意他们能否进入上层社会,所以,国人所谓的美国的主流社会不是指上层社会。

想来,国人对主流社会除了按经济标准进入中产阶级外,还有其他的标准,依我看来,大概是指是否进入主流的社交圈。那么,美国人是否有主流的社交圈呢?根据我的观察,普通美国中产阶级并不在意什么主流社交圈,或者说在他们眼里,无所谓主流或非主流社交圈。

我住的阿灵顿五角大楼城附近有个基督浸礼会教会,人们每周末去礼拜,礼拜后一起用餐。平常教会还会组织各种活动,对他们而言教会的活动是工作之外的主要社交活动,教会也是他们的主要社交圈。但那是美国人的主要社交圈吗?恐怕不是,因为在美国的东西两岸,经常参加教会活动的人并不占多数。

华盛顿地区也有很多开放的组织和活动,像我们学法律的、或从事法律工作的,那里就有很多专题的研讨会和沙龙,无论是法学院、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机构组织的,往往都是对外开放的,人们只要事先登记就可以参加,在那里,只要你愿意表达,很容易与同行们认识、交流,交往多了,也会进入这样的社交圈。但那是主流社交圈吗?哪怕美国人也一定不这么看,毕竟学法律的也不过是社会的一部分而已。

还有,阿灵顿地区中心图书馆每逢周三晚上有个中文沙龙,我和妻子有段时间常去,在那里我们结识了一些学习中文、练习口语和关心中国的美国人,有几位给我留下了比较深的印象,比如有一位美国商务部的退休官员,曾经派驻北京一段时间,他每次都在,喜欢与我谈论中国的文化、中国的历史等。那里也是一个社交圈,我在那里既认识了一些外国人,也结交了不少中国人。

我在美国旅行时,结识了一对美国夫妇,他们是弗吉尼亚当地大学的退休教授,几年前在北京理工大学做过外聘教授。他们喜欢中国、喜欢中国人和中国文化。他们邀请我去家里做客,我们一家去他们家还住过两次。交往之下,发现他们总会邀请中国人一起欢度各种节日,有本地的中国学生、有他们在北京理工大学的学生(现留学或定居美国)、有中国移民家庭,还有像我们一样的旅居者。我没有参加过他们的聚会,似乎,他们家就是一个社交圈,中国和美国人在一起都是这个社交圈的一员。

如果要问一个美国人,你们的主流社交圈是怎样的?估计他会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无从回答。事实上,在美国人眼里,根本没有什么主流社交圈。对于普通美国家庭,除了亲戚间的往来,所谓的社交全在于个人的兴趣、习惯或宗教信仰,既无主流、次流之分,又相互尊重、互无干涉,所以在美国,各人有各自的社交圈,或者有人没有什么社交活动、少与外人交往,这也都是自己的选择、是自己的事情,既没有主次之分,也不存在旁人看得高或看不起。一个人兴趣广泛,或愿意多接触社会,可以多参加一些社会活动,自然认识更多的人,会进入不同的社交圈。但大部分美国人结婚后,会投入家庭生活,特别是有了孩子之后,更多地与社区的居民互动,社交范围就会窄一些。即便很多移民只喜欢和自己族人交往,也不会有旁的美国人特别在意。所以,一旦有了工作,做到了经济上的独立,在美国的生活会显得简单而轻松,因为无论你想怎么过日子,旁人不会来说三道四、评头论足,也就少有相互攀比,少有所谓被主流社会所摒弃的压力。

由此可见,国人关于移民和主流社会的问题,往往是基于自身的社会模式或自己对社会的看法而形成。在国人眼里,总会有某些宴会高档些、某些圈子高级些、某些人物特殊些,将人和社会等级化。同时,这也意味着国人对人、对社会评价的标准比较单一,有权、有钱、有关系便是大致的标准。评价的标准趋同,便容易将社会分等级。如果社会多样化、评价多样化,就不会有统一的标准,那么将社会分主流、次流,分三六九等,就不容易做到,人与人之间就会多一份尊重。

说到这里,人们或许要问,我们看的美国影片或美剧中,不是有很多名流社会的场景,人人光鲜、体面,好像重要的人物常出入那样的场合,也是成功的标志。比如,美剧《纸牌屋》里的场景,这难道不是美国人眼里的主流社会吗?

首先,在我看来,以上所说的情形主要是指美国上层社会,不是指主流社会。按国人主流社会的模式,美国的上层社会当然也可以看作主流社会的一部分,但通常美国的这种社交圈子,往往出现在政界、娱乐业、体育等个别行业,美国人并不把他们作为主流的社会,因为,那样一种招摇的社交方式是那些行业所需要的,但不是普通美国人的社交方式。事实上,普通美国人不喜欢政客,所以认为那种社交圈子是主流社会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美国的社会固然不可能是世外桃源,多元化的同时,也会有明星效应、竞争压力,甚至社会歧视。比如,中学生向往球星、明星的光辉前程,说到人生、说到前途,他们可以历数球星的故事,显然成为那样的人物才是他们向往的事情,星途是心目中的前途(职业体育、娱乐业的广告渗透造成的社会现象)。但对于普通美国家庭而言,美国的社会基本上还是多元化的。

至于美国的上层社会,我没有什么接触,但是前面的回答中说起某些上层社会的人会更愿意作为普通人,我倒是有些体会。

乔治城大学法学院东亚/中国法律研究会的主任苏珊,在我们学校算是个名人,她是艾森豪威尔总统的孙女,也是前州长夫人。我妻子想申请来我们学校做访问学者,我的系主任建议我与苏珊谈一下,或许她可以帮忙,于是他约了我和苏珊的见面。这样,我和苏珊认识了,她岁数不小,头发花白卷曲,但精神、健谈,也了解中国(在上海生活过几年)。在她的帮助下,我妻子的访问学者申请获得了通过。而且,当她得知我在中国是从事多年房地产业务的律师,便鼓励我在学校做一个专题法律讲座。接下一个学期,当我告诉她能准备好做一个介绍中国房地产法律制度的讲座,她便前后张罗着帮我安排,定时间场地,组织宣传,还和我讨论讲座内容的方向(她更了解美国学生、学者的兴趣)。最终讲座很顺利,居然我也能用英语在美国Top14的法学院做讲座,而且回答每个人的问题。期间,因为她在欧洲的女儿生孩子需要赶去帮忙,她还特别给我打招呼,怕影响我的讲座安排。所以,在我和她的交往过程中,略去她的身份,我一点也没有觉得她和普通美国人有什么不同。

另外一个例子,便是法学院原税法部门的主任劳博教授。他教授美国法律制度概论的课,他的课生动、条理清晰。在他给我们即将上完这门概论课的时候,他被奥巴马总统提名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很快提名获得通过,于是,他就辞去了学校的工作,担任起大法官。他这样地位的大法官,在奥巴马的总统宣誓仪式上,是主席台列席的嘉宾。在奥巴马总统第二任期的宣誓典礼上,也能见到他。有意思的是,我的同学告诉我,她以后发邮件问教授法律上问题,也总可以得到回答。

说到这里,大家已经看出了我对“中国移民能否进入主流社会”问题的答案了,严格而言,这里没有针对问题的答案,因为在美国关于“主流社会”的问题实在是不入流。在美国生活的华人,会用自己的生活诠释对主流的理解——我不介意别人怎么看,生活是自己过的,只要自己享受,那就足够了。

附:

有位美国教授回答了“主流”在美国的含义,我觉得对了解美国社会很有借鉴意义,在此引用如下:

主流一般不和“社会”这个词连起来用,更多的主流是用于文化的概念。在美国主流通常是指被大多数美国人认可的一个特定的文化内涵。一些被认为是代表着主流的特征如下:

1.对于个人权利和自由、特别是自由表达的强烈信念,是和个人主义联系在一起的一种价值取向,或者至少是对个人主义的一种向往。也就是,美国人倾向于认为他们即便保持在一个集体里,但“以不同的鼓手节奏,共同前进”(常被翻译为“标新立异”)。因此,每一代美国人会先排斥上一代的标准,同时与自己新的一代人的价值观保持一致,也就是创造了新的主流。

2.从历史的角度讲,一个关于基督上帝赋予的公正、无私的爱的强烈信念。尽管这部分的主流文化近年来有些褪色,但仍然是美国文化中一个重要的部分。这方面的美国主流文化继续被许多美国人看作是重要的道德、伦理观,诸如友好地对待陌生人、遵守法律规则、诚实正直、乐于奉献,等等。

3.一种收入状况。一个人的收入不能为自己和家庭提供像样的衣食住行的,通常不认为是主流,尽管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生活标准。也就是,住在贫困地区的人们可能自认为是主流,但其他人或许认为他们不是。严格来讲,这个含义不在“主流”这词的范畴里,但因为你问的主流问题有些关于财富,我就把这个理解也包含进来,因为(从这个角度讲)我认为在美国很穷困的和很富有的人不是主流。

4.自立自强是美国相当主流的文化。这也部分解释了为什么不能自我努力去养家的人会被看成在主流的边缘之外。

5.相信法律。没有人能在法律之上或之下,但因为我们特别坚守个人权利,我们就应该定义法律的各个可能方面,以便每个人可以明确地知道他们的权利和责任范围。然而,更重要的是,无论是从总统到乞丐,都必须遵守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注意:现实并不完全如此,理想是理想,现实社会并不总是这样(平等)。但美国人认为应该如此,并且至少会支持这样的理念。

6.虽然美国不是一个平等主义社会,但我认为,我们对这样一种理念有着极高的评价。这就导致了从某种角度讲,人们有一种拉低有权有势人物的愿望,这就是为什么总统老被质疑。同样,老板很少直接告诉或命令雇员去怎么做,而往往在这么说时还有些歉意:“你认为你是否可能明天早来一个小时?”事实上,雇员从某种角度上讲可以毫无顾忌地说“不”,不过当然很少这么做,除非他们确实有理由认为他们无法早到。故我们尽管不是一个完全平等的社会,但平等理念确实是社会的主流文化。

7.对狂妄自大的鄙视。伴随着平等理念,美国人怕被人看成是自负自大的,成功人士通常只把自己看成“普通人”(或至少装作如此)。更多的,他们认为自己比较幸运或因缘而达到这样的成就。这与我们社会强烈的个人主义和自立自强精神不同。当他们成功时,内心很高兴,但往往害怕被看作自负而很少承认。这种想法起源于古希腊歌剧,还有《圣经·哥林多前书》第十章中的词句,例如:“自以为站得稳的人必须谨慎,免得跌倒。”这也是为什么美国人不会告诉别人他有多富有、或能赚多少钱。

8.拥有财产和自由支配的权利(然而我希望在不损害他人的限度下)也是主流的美国人的理念。

02 有感于女儿的钢琴演奏会——浅谈中美教育差异

我们女儿Julia从小学钢琴,到美国后,我们也为她请了一位有名的钢琴师,Mr.Surge Romanchak,他曾在肯尼迪中心办过钢琴演奏会,现在退休了,开了个钢琴工作室,教孩子们钢琴。

每周五我驾车带女儿去上课,上课时,有时我坐在工作室里看书,有时我在外面的花园里散步。比较起Julia在国内的钢琴课,Surge的课是轻松的,不仅在于他总是夸赞Julia,还在于他教的曲目是Julia喜欢的,而且他会让Julia挑喜欢的曲子练,甚至自由发挥,在曲谱上弹自己想出来的曲调。对Julia来讲,他的课是容易的,回家练习也不太费劲。所以那时,我总是想,Julia在国内的钢琴学习一定是比较超前的,按她那时四年级并已学琴近5年的情况来看,一定比同龄的美国学琴的小孩子厉害,所以Surge总是夸她。毕竟,练琴是个苦差事,美国小孩估计没那么大的耐心吧。另外,Julia平日去社区教堂练琴,每每教堂里的人听到琴声,也会过来夸她几句,这样更让我加深了这样的印象。

但不久Surge举办的一次学员演奏会完全颠覆了我的这个想法,也让我对美国式的教育有了真正的了解。

Surge每年会举办一次学员的钢琴演奏会,让他的所有学员在家长面前进行公开表演,这次的钢琴表演是周五的晚上,在一家教堂里举行,也邀请了教区的人们来听。比起国内我们参加的学员演奏会,这里的情况有所同,也有所不同。相同的是,学员们都是按年龄由小到大和曲目的由易到难的次序依次上台表演,先报幕、后谢幕,小学员会表现得很有童趣;不同的是,美国的孩子全数盛装出席,个个都想表现自己,美国的学员表演的形式也很多样。比如,有个稍大点的女孩,穿着俏丽,边弹边唱,俨然一副歌星的做派;也有个女孩,和老师一起二重奏,一老一少,相得益彰。还有个不同,就是美国家长给演奏会拍照时只是对着自己孩子,不会去拍其他孩子,不知这是属于尊重他人隐私还是肖像权的法律意识,当然,这一点算是题外话。但是,最让我吃惊的并非这些不同,而是表演!美国孩子的钢琴表演真是非常出色,不仅演奏的音乐很到位,而且很想表现,表现心中的音乐。这时,我不得不对先前的认识进行更正了。有一位7岁男孩,金色的卷发,白皙的脸,穿着得体的礼服,演奏一段长曲,指尖娴熟又奔放地在键盘上跳动,身体一张一弛地配合着表演,音乐激荡在整座教堂大厅,有种荡气回肠的热情,所有在场人员都全神贯注、目不转睛地盯着表演者,仿佛他是一位早已出名的钢琴家。天哪!他才7岁!然而,我女儿的表演既没我原以为的那么出众,相反,比不上这里的同龄人。还让我惊讶的是紧接着她后面表演的一位男生,那位学员我认识,是位黑人孩子,比我女儿大几岁,因为他的钢琴课紧挨着我女儿的。有时他早到,我们就会相互打招呼,还简单说上两句,于是我知道他上七年级,练琴才一年半。他那天的表演也很出色,演奏的曲目与我女儿的难易相当。

演奏结束后,教堂为大家准备了点心,大家到了餐厅一起相互认识和聊天,也认识了黑人男孩的妈妈,闲聊中问,她孩子平时练琴时间多吗?“哦,他可是喜欢弹钢琴,每天都练,他可认真啦!”晚上,回家的路上,妻子告诉我,她与Surge聊了那位7岁男孩,她说她告诉Surge,他真是位天才!Surge告诉她,那个孩子很难教,因为他学得很快,又喜欢按自己的方式弹琴,常常不按老师教的方式弹,Surge说,他有时教那个男孩会“头疼”。

晚上,躺在床上,我还在想着女儿的钢琴演奏会,想着女儿的表演并没有我想象的好,或许她有些拘谨,没能全部表现出来,但表现能力和表现欲望不也是表演的一个组成部分吗?也想着我那被颠覆的认识——美国孩子贪玩,美国家庭又是放养式,而学琴非一日之功,不每天练个把小时,不容易进步,所以绝不是普通美国孩子可以坚持的。但是,从我和其他家长们闲聊中知道,他们的孩子大都很喜欢弹钢琴,也自己坚持练习,尤其是为了这次演奏会,更是安排很多的时间练习。同时,我也特别惊讶于那位黑人小孩的表现,他才学琴不过一年半,就这次表演的能力,已经不比学了5年琴的女儿差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我不由得细细回想女儿学琴的经历,一开始学琴的决定,不是她做的,对于刚开始学琴,她不算特别兴奋。好在她在幼儿园时被选中学琴,学琴和练琴是在幼儿园,所以回家不必天天练;而且她的老师喜欢她,在一起学的小朋友中,她算学得好,所以幼儿园阶段,她学琴不累。幼儿园后,她换了老师,曲子也难了,每天练习的要求也上来了,她就像其他学琴的孩子一样,时间长了,会讨厌练琴,或者时而喜欢,时而厌倦,但又不舍得放弃,也就这样坚持到现在。或者从另一个角度说,学琴也是考验父母的恒心,不仅在于父母要付钱,还在于要督促和“逼迫”孩子坚持练习。这就是我先前以为我女儿的钢琴能力会比同龄的美国孩子好的基础,概言之,这个基础就是,无论女儿学琴有无热情,她毕竟坚持学了近5年,也中规中矩地考过了钢琴四级,美国同龄孩子,很少有学琴5年的。今天,我的认识被颠覆了,一位学琴仅仅一年半的孩子,就可以表现得和我女儿一样出色,因为他有热情,有自己对钢琴的热爱!一位7岁的孩子,可以表现得像天才,就因为他真正地喜欢音乐,喜欢钢琴,他会自己创作,会自己“探索”弹琴的方式!既然我的认识被颠覆了,这个认识的基础也就一定是动摇了,像“虎妈”式教育孩子、督促或“逼迫”孩子坚持学习的方式在这里并不管用!

我也由此对孩子的教育有了新的认识,只要小孩对某项东西、某项学习心中有喜爱、有热情,她就会作出努力,表现恒心,于是她的进步一定会很快,甚至超过想象。所以,不用担心孩子是否会输在起跑线上,也不必焦虑现时孩子的学习如何如何,关键在于她是否喜欢,是否可以培养她的兴趣和热情。

这里,人们不仅会问,既然这样,那怎样培养她的兴趣和热情呢?

这个问题让我联想到Julia对历史的学习态度,Julia原本不喜欢历史,在国内的时候,她告诉我,学校课上讲历史她并不喜欢。但她来这里几个月后,英语水平可以跟上课堂进程后,我发现她对美国历代总统感兴趣了,她最喜欢的是美国第三任杰弗逊总统。有次回家还拉着我要给我讲杰弗逊总统的故事,我和她上社区图书馆借书,她还特别要借关于杰弗逊总统的书。接着,她对弗吉尼亚州的历史感兴趣了——我们就住在弗吉尼亚州的阿灵顿,在华盛顿特区边上,这里的小学有一门主课叫“认识弗吉尼亚”(Virginia Study),讲的是弗吉尼亚的历史、地理、人文等概况。她喜欢告诉我这里的印第安人、最早的英国殖民者定居的故事、南北战争。我对她突然对历史产生兴趣有些奇怪,便好奇地去看她的教科书,她的教科书不带回家,但可以上网看,Virginia study是个图文并茂的教材,但主要的内容是故事,它讲述原住民印第安人的故事、早期英国殖民者的故事、独立战争、美国总统的故事……特别是美国总统的故事,看上去真实而有趣,很容易引起读者的兴趣,怪不得Julia喜欢上历史了,原来那是在讲有趣的故事(由于美国早先的历史与弗吉尼亚州密不可分的,所以她学的也就是美国历史)。由此看来,讲故事是培养孩子学习兴趣的一种方式。

同时,我又想到了Julia的数学课。或许,很多人以为美国小学阶段的数学学习比较简单,比国内的简单许多。的确如此,Julia去上的四年级,乘法还在学,美国人学乘法尽管也用乘法口诀,但不用背,他们往往用最“笨”的方法教和学,比如2×5,老师会教学生用5个2加起来,结果是10,所以2×5就是10。这些内容Julia在国内二三年级的时候都已经学过了,这样的课对Julia来讲,就会比较无聊,当然也很难提起她的兴趣。她的班主任Miss Wolla很快发现这个问题,马上给她提上一个等级去上数学课,原来,在美国很多学校,数学课会有“提高班”,某个学生,如果老师认为他的知识和水平已经超过了普通班的上课水平、或学生自己提出要求,可以上“提高班”。Julia上了“提高班”后,有次回家兴奋地告诉我,在这个班她交上了一个好朋友,叫瑞秋,那个同学说要在数学上超过她。后来,Julia回家总缠着我要玩24点,原来她们在“提高班”上有24点的游戏,她尽管总是第一,但说“我要保持第一,瑞秋提高很快的”。看来,我女儿又喜欢上数学了。后来,老师在家长交流会上告诉我们,Julia如果愿意,还可以跟五年级上数学课。问了女儿之后,她说想和瑞秋一起上课,所以不想换课,于是,她就继续上她的“提高班”。可见,即便像数学这种不能单靠讲故事来培养兴趣的,也是有方法可以让有爱好的学生保持兴趣的。

你或许要问,有的孩子就是对某些学科不感兴趣,有的人似乎天生没有数学细胞、语文细胞,那怎么办呢?

从我了解的美式教育来回答这个问题,要先从Julia在美国刚入学时讲起,当时,我和妻子以为女儿比较害羞,在美国入学后一定需要适应很长一段时间,于是就和班主任Miss Wolla说,希望她能多给她机会上课发言,并提供机会与同学交流。尽管Julia逐渐从不想去上学到喜欢,从上课拘谨到放开,从一开始孤独到有好朋友,但没觉得老师有特别关照的地方,女儿也没有提起过Miss Wolla会上课专门叫她回答问题,但如果她主动回答的话,老师也会夸她,就像对待其他同学一样。后来,在家长交流会时与老师(那里的交流会都是和老师一对一的进行)交谈,我发现,Miss Wolla对Julia的观察很仔细,她知道她喜欢做什么、喜欢和哪些小朋友一起玩,还告诉我她总是在数学上帮她的同桌戴安娜。Miss Wolla也提到了Julia比较内向,但她似乎很不以为意,认为这是既自然又正常,倒似乎我们家长有些多虑了。于是我联想到看过的一篇文章,讲移民德国的一个中国家庭,妈妈把女儿送去幼儿园,女儿哭,不愿意,妈妈还是把女儿留给了幼儿园老师。妈妈发现,除了第一天,以后老师既不哄她,也没有特别地照顾她,或让她和其他小朋友玩,只是由着她自己玩,一开始她就是独自玩,但后来一两次与其他小朋友接触后,她女儿开始和其他小朋友玩在一起了,老师只是在边上观察,并不干涉,除非孩子们打架。当时,看这篇文章时,觉得有些新奇,老师难道不教教孩子怎么去交朋友吗?现在,Miss Wolla对我女儿也是一样。对Miss Wolla来说,交朋友、融入班级集体完全是Julia自己的事情,不仅她应自己去解决,哪怕她不喜欢这么做,也没有关系。只有在Julia想这么做时,她才会去鼓励Julia。

难道如果真的Julia不愿与别人交往,就由着她吗?带着这个问题,我问了我们法学院语言中心的一位教授,她是一位教育学博士。

“你认为内向不好吗?”她马上反问我。我有些被问住了,不知如何回答。

“这世上有内向的人,外向的人,你认为内向的人比不上外向的人吗?”这个问题更让我哑口无言。

“你是不是想女儿成为你希望的那种人?”这次教授笑着问。感到我还是不能回答,她接着说。“你是不是只把她看成你的小小女儿,而没有注意到她是个独立的人?”

……

我们接下去谈论了很长时间,关于美国的教育理念和中美的教育差异。但我现在还记忆犹新的是她的这些提问,因为那些问题真正提醒了我,让我对子女的教育,对教育背后的文化理念有了一种反思。

这里,先回到最初的问题——孩子不喜欢某学科,怎么办?对美国人而言,这样的问题几乎是无须回答的,因为他们一定觉得问题很奇怪,答案当然是顺其自然,本来就是孩子自己的选择。诚然,美国家长也会特别鼓励孩子去学习科学、阅读、算术,也会送孩子去学钢琴、外语、棒球等,但如果孩子确实不喜欢,家长不会强求。

这里谈的喜不喜欢一门学科,和基础教育的要求并不是一回事,一个孩子可以不喜欢一门课,但还是需要完成基础教育的内容,这也就是为什么美国的教育对基础教育的考试要求很低。如果有的孩子特别“偏科”,到了极端,连很简单的东西都无法掌握,比如不能认字、无法加减,这恐怕不是喜不喜欢的问题,可能会有其他的心理问题,如阅读障碍、数字恐惧等。

中国家长在这个问题上,往往不会完全由着孩子。这固然和我们教育的选拔、大学的录取制度有关,因为考试科目是不论学生喜不喜欢的,而分数又是唯一选拔方式。但仔细分析,也不尽然。因为,即便有子女不参加高考,准备去外国留学,家长恐怕也不会对孩子喜不喜欢某科目如此的释然。而归根到底,在这个问题上的中美差异实质是家长对孩子自己的选择抱有怎样的态度。

子女一旦走入学校,就会面临各种选择,孩子自己作了选择——比如喜欢不喜欢一门课,家长怎么办?鼓励?纠正?放任?如果父母认为孩子作错了选择,又说服不了,怎么办?

我们谈论这样一个问题,一定是先排除一些情况的,比如像吸毒、喝酒、打架等违法或公认的坏行为,全世界的家长都会制止孩子去尝试,这本身就是家长的责任,不存在尊重不尊重孩子选择的问题,也排除一些情况,如孩子去做与自己年龄完全不适应的事情,如想跟着路过的马戏团一起走,周游世界;如10岁的孩子,就想自己划船出游。

同时,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也可以先找找中美相通之处,比如,父母觉得孩子作错了选择,特别是在于一些重大的人生抉择上,比如申报去哪个大学,哪个专业的问题。我想,很多方面在中美都是一样的,子女会咨询父母的意见,父母一定非常关心子女对大学、对专业的选择,如果认为子女的观点,或想作的选择不好,将来可能吃亏,就会想方设法说服孩子改变想法。我想,父母观点与孩子不同是常有的事,父母会想法说服孩子亦是当然。

但中美不同之处在于,如果一旦无法说服孩子,那么家长会怎么看,会怎么做?如果作个社会调查的话,美国人在知道孩子不能被说服,同时感觉到孩子的决定、孩子的思考是认真的话,大部分人会尊重孩子的选择,很多人甚至会反过来鼓励孩子按自己的想法去努力,可见,大部分人从内心愿意接受孩子可以有自己的选择,哪怕与自己不合拍,而且是在作比较大的决定时,也是如此。中国家长一定有所不同,在很多决定,特别是重大选择上,大部分家长会同意孩子应该听父母的。他们的理由有很多,比如,父母一定是爱孩子的,不会害孩子;重大的决定,本来就该由父母做主,谁让父母是监护人呢?父母当然有权做主;父母的阅历比孩子多,看问题当然比孩子更准确,父母的决定会更有利于子女;如任由孩子自己决定,他们将来要后悔的……即便有孩子“不就范”,最后不得不由孩子做主的个别情况,但让父母从内心接受,并祝福孩子走自己的路估计少之又少。诚然,我这里列出的情况可能是一些比较容易定义或辨别的情况,在大多数的中国家庭中,子女的选择可能从小由父母作决定,往往也会无意识中接受父母的意见,所以较少有子女和父母在作选择时有重大分歧的时候。但不管怎么描述,中美家长对孩子自己作选择时的态度差异还是较大的。

这里,我无意去比较两者的好坏优劣,美国家长可能认为,有孩子自己做主,即便短期吃亏,对他的长期人生并无坏处;中国家长不以为然,孩子作选择的错误,可能会误其一生,家长怎能坐视不管?我在这里更关注的是:这样的不同是怎么产生的,以及它是否反映一种文化差异?

思考这样的问题,让我又回想起了那位教授的问话:“你是不是想女儿成为你希望的那种人?”“你是不是只把她看成你的小小女儿,而没有注意到她是个独立的人?”我那天无法回答,恐怕因为确实我的内心深处是这么想的,而我从来没有正视过这个事实,或者并不愿意承认这样的想法。难道上述的差异正是反映了中美对孩子独立性的认识不同吗?或者说,反映了父母与孩子的不平等性问题呢?

无论是我在美国亲身所遇,还是我们从美国电影中看到,美国的父母进入孩子的房间,都要先敲门(在门关着时),不会直接闯门进入,遇上孩子借口不让进,父母即便有疑惑,也很少破门而入。可见,美国人对孩子是相当尊重的,而且,这种尊重也非流于形式。在美国,父母与孩子的交谈方式是平等的,很少说你应该怎样,他们教导孩子,特别是遇上孩子犯错时,会有耐性地讲理,很少训斥。比如有次,我女儿在教堂里听布道时和另外一个孩子一起玩手机游戏,弄出很大的声响,礼拜结束后,Maye的妻子(我们的朋友)拉着我女儿和那个孩子,坐着聊了一段时间,似乎通过讲故事让她们懂得道理。从此,我女儿对Maye的妻子的印象就特别好,“我喜欢她,她声音好听”,我女儿说。可见,美国对孩子的尊重不是表面的,是真实的。就我看来,这种尊重实质体现了一种平等观念,因为尊重的核心是认为对方是个独立的个体,相互间是平等的。所以说,从对孩子作选择的尊重问题的深入解读,可以看出美国社会的一种平等理念,是人人平等观念在长幼关系的延伸。

细细分析,你也会发现这种对孩子独立性的认识、平等理念可以解释美国社会围绕孩子、教育的很多法律、制度和现象。

美国差不多是西方社会里对堕胎、人工流产最为保守的国家,至今人工流产在美国还是非法。只是近年来,有些州才出台新的法律,允许被强暴而致怀孕的女子或14岁以下怀孕的女子可以选择自主流产。因为遵循保守的基督教教义,孩子一旦怀上,就是一个独立的生灵,或者说有一个独立的人格,即便是怀着他的父母也无权决定他的命运。也因为这样的理念,按照美国很多州的法律,子女继承的权利可以追溯其受孕之时,换而言之,就是受孕着的、在父母腹中的未出生的婴儿,将作为一个人,具有完全的继承的权利。可见,孩子的独立性在美国法律中很早就体现出来。

还有,美国也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状况进行监管和干预的最有力度的国家,美国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如发现未成年人在家里被虐待、被遗弃或遭受暴力,一旦遭到孩子本人、学校、邻居等举报,监管机构一定会介入,严重的情况父母可能被剥夺监护权,由监管机构将孩子交合适的家庭领养。听起来父母被剥夺监护权的情况难以让人接受,但这也确实避免了个别家庭,因某些原因孩子被虐待、被暴打、被性侵,无法健康成长并会严重影响孩子的未来生活的情况。美国这样的制度设计也反映了人们对未成年人的独立权利的一种认识,因为孩子被视为独立的个体,具有自己的权利,孩子不从属于父母,孩子的权利不归于父母。一旦孩子的权利因父母或家庭原因而受到侵害,而且进一步证实父母不能维护孩子权利、甚至会直接侵害孩子的权利,则从保护孩子权利的角度出发,父母会被剥夺监护权。这样一种制度设计当然是缘于对未成年人独立性的认识,孩子不是父母的权利,而是独立的个体。

记得以前有部叫作《刮痧》的电影,讲述了因为文化差异,因对中医治疗方式的争议导致父母被暂时剥夺孩子的监护权,这让很多中国人知晓了美国的这种制度,同时也产生不解。我想,抛开电影中一些戏剧化的情节,电影的冲突倒不在于这个制度本身,而是中医刮痧这样一种治疗方式是否合适、是否损害孩子的健康,或者更是文化的差异导致父母、老人的行为被误读。但在美国,这样的事情倒不是只在电影上才有,也不是针对中医的。我在法学院上课时,有一个案例就讲到了类似的情况。有个美国孩子被诊断出患有白血病,父母没有送孩子去医院治疗,而是准备把孩子带回他们老家,在阿拉斯加爱斯基摩人聚居地,用他们传统的草药疗方给予治疗。美国的监管机构马上举行听证会,由白血病治疗的专家、孩子父母(父母也可请其他专家)、监管机构的人员一起参加,提出观点、证据、建议,以讨论不采取医院的骨髓移植治疗白血病的方案,并代以草药治疗是否损害孩子的健康权。鉴于美国的医疗界主流的治疗白血病的方案是骨髓移植,目前治愈率高达95%,而父母又无法从科学的方式证明草药治疗的成效。结果,听证会认定给孩子进行骨髓移植是保护其健康权的合适方式,而延误骨髓治疗,代以不明方案的草药疗法将损害孩子的健康,直接减少、甚至剥夺其生存机会。最后,监管机构裁令父母应在14天内将孩子送去医院进行检查、准备骨髓移植。但父母不能接受监管部门的决定,带着孩子“隐身”了。后来,监管机构通过法院发布禁止他们一家出境的法令,并通缉父母。在僵持了9个月后,母亲还是带孩子去了医院,接受治疗。案件的结局还算皆大欢喜,孩子接受了骨髓移植手术,配对成功的父亲的骨髓移植给孩子,孩子得以痊愈。而基于父母原先拒绝医院治疗、坚持草药方式是出于他们认为对孩子的“爱”,并无证据证明父母有意不让孩子康复,监管机构最终撤销了对父母的通缉和处罚。这个案子更直接反映了美国监管机构是如何运作和对保护孩子权利的介入是如何进行的,也可以看出美国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独立权利的一种认识。

或许有人问,这里都说的是独立性,独立性和平等理念有什么关系呢?在我看来,独立性和平等理念实际是一回事,只不过是来自不同的角度的诠释。一个人要是认为对方是独立的个体,很难不以平等的方式地看待对方,中国人常有孩子结婚成家后就是“大人”的说法,实际也就是独立代表平等的例子。或许有人反驳说,黑人在美国也是独立的,但不见得在社会中享受到足够的平等,事实上不平等对待黑人的人不见得把对方看得有多独立,因为对方若是一个独立于自己的个体,具有与独立人格相衬的独立能力,你必然尊重对方;如你不尊重黑人、轻视他们,一定认为他们低人一等,也就意味着你认为黑人不那么独立,在经济上不独立、在能力上更是不够独立。反之亦然,平等也代表认同对方的独立人格,因为你怎么会把一个你认为具有从属、依附的人认为是一个与你平等的人呢?除非你不把自己看成具有独立人格,要是这样,谈平等便有些多余。所以,独立和平等实质具有相通的内涵。在本文中,如果认同孩子的独立性,也就具有相应的平等的理念。

在认识孩子独立性方面,中国与美国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中国传统儒教以“君臣、父子、夫妇”为纲,从某种程度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等级观念,尽管三纲中的“父子”有被解释为“父子有亲”,突出“亲”和“孝”,但常伴以“长幼有序”,一并构成中国古代社会的伦理观:君臣有义、父子有亲、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简而言之,中国古代社会是讲究有序的和谐,而这种有序常常建立在社会的伦理等级和内心的“各守本分”上。在这样的社会中,孩子,作为长幼有序的“幼”者,是不能与“长”者具有平等的地位,孩子的独立性也无从谈起。这样的社会文化和伦理观,反映在教育上,往往是“棍棒出孝子”“不打不成器”,也进一步突出了古代中国孩子的独立性是被忽视的。

再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古代中国民间,弃婴、溺婴现象比较严重,特别在饥荒年代,即便不是饥荒,女婴遭到遗弃或被父母溺毙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甚至,在现代之中国,溺婴的情况也时有所闻,对于溺毙婴儿,他们的父母往往没有意识到这是多么丧失人伦的事情。对其父母而言,婴儿仿佛是属于自己的一件东西,谈不上什么独立的个体。社会的弃婴、溺婴现象从一个方面说明了婴儿并未被当成“人”来看待,也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中一些人没有意识到孩子的独立性。

延续到现代的中国,尽管因为东西文化的相互交融,中国对孩子独立性的认识同古代相比有很大不同。比如现在的家长、学校、社会也希望孩子有自主性、独立性,成为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也盼望孩子有自由发展的个性,也渴望孩子快乐成长、健康发展。但在很多具体做法上,却常常映射出传统文化、伦理的影子,深究之下,实质反映了人们内心并不认同孩子的独立性以及长幼间的平等性。比如,家长以追求名次为首要,让孩子在课后补奥数、英语、作文课,而忽视孩子的实际兴趣和爱好,推崇“虎妈”式教育。这种方式表面上看是不顾孩子自己的想法、兴趣和爱好,实则不尊重孩子,以家长的想法代替孩子的愿望。再比如,我们整个学校系统的选拔制度,以学习成绩为唯一标准,而语、数、外又是重中之重,这样的制度让偏科但有特长的学生得以出彩的机会越来越少,以一种模式来考核学生,忽视学生的多方面发展,忽视有些学生特殊的天分和爱好,让学生适应一种选拔模式、一种标准,这样一种教育制度并不尊重孩子的选择和爱好,实际上也是忽视孩子的独立性、平等性。

由此看来,从中美教育方式的不同反映了两地对待孩子的独立性的不同态度,更反映了两地的文化理念的差异。

有人会说给孩子太多独立空间,太多自由并不好。比如,在美国,孩子有非常的自由,于是有些孩子,特别是在治安不好的社区的,就可能走上街头,步入歧途,因为街头小混混们的生活似乎更刺激。也由于过多自由,某些极端思想(比如宗教极端思想)能够在美国生存,校园枪声也是屡禁不止。本文无意于探讨孩子独立性认识的优劣,也不准备对尊重孩子独立性、平等对待孩子的教育模式与我们传统教育模式孰优孰劣进行深入谈论和展开,只是想表明,中国和美国或者说中西方教育方式的不同实质有着的深刻的历史、文化背景,也相当程度地反映了两者文化理念的差异。中国的教育制度改革,如果不在这方面多作研究,恐怕将来只是换汤不换药罢了。

03 一堂英语对话课——也谈“剩女”现象

乔治城法学院有个特别之处,就是专门设置了一个语言中心,由经验丰富的英语教授尤兰当主任,聘请了一些有法律和英语双学位的年轻老师,为法学院的外国学生开设免费的课外英语教程,以帮助外国学生克服语言障碍和更好地运用法律语言。比如,学生可以选修口语对话、论文写作课。同时,语言中心还会组织一些活动,邀请法学院的学生参加,比如参观国会图书馆——美国最大的图书馆、上美国最高法院旁听案件、组织感恩节聚会等,这也让法学院的学生,特别是外国学生,更多地感受美国的文化和法律制度。

语言中心的英语对话课是小班课,一个班级为10人,一星期一堂课。语言中心会根据报名的人数来增加或减少班级数,通常一个学期会同时开3~4个班。英语对话课形式上以学生为主,进行对话、讨论,主题是关于美国文化、法律历史、日常生活等,都会提前在课程表里列出,老师会提前发给或通过课程的电子平台发给学生课前的阅读的材料(不多,也不是负担)。每堂课,语言中心会安排3~4名老师参加,一名主导老师,引导学生发言和讨论,其他老师用卡片分别记录每位学生发言中出现的问题,课末时将卡片交给学生,以帮助学生改进口语错误。我收到的卡片有某些英语单词的发音错误、表达的句子中的语法错误、介词错误,不过,也常常有鼓励的话,譬如,你今天的发言棒极了!你现在说得更流利了!你对斯卡利亚法官(最高院大法官)的观点很有了解啊!学生们在对话课上也很容易放开,个别时候会跑题,但老师和学生都很享受这种“无轨电车”式的发言,因为大家往往会跟进讨论,比谈论主题更热闹!因为是小班课,更有观点的交流,同学之间也很容易交朋友,我在那里也结交了好几位朋友,有亚洲的、也有非洲的同学。

我总共上了两个学期的英语对话课,其中有堂课,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当日的谈话主题是News,要求每位同学讲一段自己所关注的、觉得有意思的新闻,然后,其他同学一起谈谈看法(那天有几位同学缺席)。记得当时,先是非洲女同学艾尔玛讲了她的国家早婚的情况,原来,在她的国家,一些部落首领会逼迫未成年的女孩出嫁,那些女孩往往不满14岁,她们就像是奴隶,被贩卖给有权势的家庭。国家有法律明令禁止,但这似乎是部落古老传统的一部分,国家法律对此无能为力。艾尔玛说到动情处,便眼眶有些红。她的感受也影响了大家,气氛便有些压抑,大家除了问些问题,比如为什么法律管不了?那些女孩将来会怎样?也一时不知说什么好。主导老师便轮换了话题,让其他同学接着讲新闻。

接下来的同学讲了blind date的事情,故事内容我有些忘了,但我就此记住了blind date这个词,实际就是中国人所说的相亲,因为话题是轻松的,气氛又一下子热闹起来。

轮到我的时候,我从那个blind date想起了曾经看到的上海新闻,说的是人民公园相亲的事,于是便告诉了大家“在上海市中心的一个公园,前一个周末组织了一次公开的相亲会,有数千人参加,非常热闹,是上海当天的一大新闻”。

同时,我又讲了些背景情况,在中国的大都市,比如上海,越来越多的大龄男女青年没有结婚,甚至没有适婚对象,父母们大都比孩子还着急。

“是啊,在香港也有这样的情况,年轻人到了30岁,不一定急着结婚,父母都比年轻人着急啊,而且,给子女的压力不小。”莉莉从中国香港来,似乎也有感触。

“现代的年轻人结婚就是比以前晚了,我想,年代不同了,年轻人对婚姻的想法和以前也不同了。现在我们国家的生育率低,我们政府还特别鼓励生育,但现代的生活节奏太快了,想早婚、多生的人越来越少了。”来自日本的泰培接着说。

“我们那里倒没有这个问题,不过,也有不公平,要是有姑娘到了30岁还没有嫁人,早被人看成异类了,但对男人就不成问题了,四五十岁人娶年轻姑娘也没人觉得奇怪。”艾尔玛也加入了讨论。

“在中国,大龄姑娘受到的外界压力更大,社会上还出现了一个新词‘剩女’,形容大龄未婚女青年。”我补充道。

“这对女人很不公平啊,我觉得现在女人结婚晚,是一种进步。这说明女人越来越独立,不仅是经济上的独立,同时也是意识上的独立,女人不再依靠男人、依附于家庭。这种精神上的独立带来了女人婚嫁、交男友选择上的更大自主和自由,结婚晚也就并不奇怪。为什么同样的年龄,比如二十八九岁,就没有人认为未婚男人不正常呢?”莉莉马上跟进发言,对“剩女”的说法很是不平。“‘剩女’这个词就是个错误,为什么没结婚的女人、大龄的女人就是剩下的女人,完全是从男性世界的视角来评判女人,这对女人是个侮辱。”莉莉原来当律师的,看问题有她独特的角度。

“这倒不完全是针对女性,最早是有“剩男”、“剩女”的说法,“剩男”这词现在用得不多,“剩女”倒流行起来,可能和中国另外一个词“圣女”是谐音的关系吧,听起来更顺耳。”我同意莉莉的观点,但是觉得导致“剩女”这个词流行的原因并不是那么简单。

“结婚晚又不是什么坏事,”泰培也有自己的看法,“现代社会节奏和传统社会不同,现在年轻人大都读大学,毕业了就有二十二三岁,以前读大学的是少数,很多人18岁、20岁就开始工作了,经济上就早稳定。现在社会的竞争激烈,年轻人工作后没有个三五年,很难有一个稳定的工作位置,更不用说有的人会跳槽换工作。工作不稳定,结婚上的事可能就会放一放。另外,医学上的发展也给晚婚晚育带来了条件,女人的适育年龄延长了,现在女人30岁后生孩子很普遍。同时,家庭的观念也有变化,离婚率高、未婚妈妈、丁克家庭、单身主义等现象的发生都使得传统的观念不再牢固。进入婚姻殿堂、子孙满膝的愿望已不像以前那么梦幻,会让年轻人普遍从心理上想早些品尝这样的喜悦。现在却是事业成功更吸引年轻人,结婚晚便成为自然的事情。”

泰培接着说:“这也没什么,时间长了,社会的观念也会变的,我们日本好像老早也有这样的讨论,现在人们都习以为常了,年轻人结婚早晚是自己的事,只要生活开心,父母们也就不那么操心了,至少,不会焦虑了。不过,你们的相亲会很有意思,公开、又有这么多人参加,难道在上海年轻人平时没机会交往吗?”

“中国人爱跳舞吗,让他们跳舞吧,这样就会交上朋友了。”艾尔玛插着说,这引起了大家的笑声,讨论变得轻松了。

“估计搞这样一个相亲会有点像show time(噱头),年轻人不太愿意参加。我看那个报道,倒是家长们很来劲。哈桑,你怎么看这个新闻?”哈桑来自沙特阿拉伯,平时很爱发言,今天却还没有说什么。

他笑了笑,咧嘴说:“我要是在国内,到了结婚年龄,父母一定会帮着说媒的。在我们国家,晚婚的人不多。家庭很重要,结婚生育是人生最重要的事情之一。中国的情况我不了解,人们不在乎结婚、生孩子了吗?”哈桑的问题很自然地将讨论引入了细节。

“这倒不是,年轻人还是想恋爱,想找到心仪的对象。”我答道,但对他说的父母说媒又有些好奇,“在你们国家,父母说媒普遍吗?”

“不算少,不过,父母说媒只是一种形式,我们还是要谈恋爱的,只有大家相互喜欢,才会最终结婚。像我们留学生,一定希望找到谈得来、有文化的妻子。”

“在中国大城市生活的年轻人,有的工作很忙,节假日加班多,交友、谈恋爱的时间就少了;有的姑娘,自己比较出色,不想找得比自己差,会高不成、低不就,可能错失机会;也有一些人内向、不爱交往,不知道如何交朋友。”对于男女青年不能处到合适的对象,我罗列了一些可能的原因。

“大龄青年中,什么样的人会比较多呢?”尤兰教授插进来问。

“我想,那些高学历或工作出色的女人会比较多,在我们学校学成回国的女生,可能成为其中一分子啊。”

“不会啊,我们这里的中国女生都聪明又漂亮。”艾尔玛拉大了嗓门。

“是的。我想说的是,在中国,越是聪明、出色的女子,找配偶的范围越小,所以成为‘剩女’的概率越高。”我回应道。

“那为什么她们的选择范围小呢?”

“按通常的观念,她们应找比自己出色的,至少不比自己差的,但她们本身就比较出色,所以选择的范围不大。另外,高学历和工作出色的姑娘,年龄都不小,像在我们法学院读完书,再年轻,也得二十四五岁,工作一两年,就二十六七岁了。在中国,在成功男士眼里,这样的姑娘不是特别有吸引力。”

“男女找对象,钟情于自己倾慕的、优秀的,这完全可以理解。但每人可以有自己的衡量标准,为什么优秀的姑娘就会选择范围小呢?难道在中国的衡量标准都一样吗?”尤兰教授追着问。

衡量标准?每个人可以有自己的衡量标准!我倒没有从这个角度考虑过,这令我有些无措。

“好像在中国,衡量一个人的成功主要还是指经济上的成就,看谁赚钱赚得多。尽管每个人的事业会各有不同,但往往最终衡量好坏的标准就是经济上的。如果说某个职业薪水不高,但前景好,这里讲的前景实际还是将来赚钱的机会。”

莉莉的说法,似乎有些道理,尽管我心里并不愿意接受,但也难以反驳。这时,莉莉已经接着说,“来这里,最让我惊奇的是,总能遇上一些‘怪人’。像这里的个别美国学生吧,毕业后不准备工作,想花一两年时间环游世界,充实人生;我还听一个美国同学说,她喜欢中国,毕业后想到中国生活半年,体验东方文化。如果有个心仪的同样喜欢中国文化的男生,她一定不会在意他是干什么的。我想,这里的不同之处是开放、多元文化,衡量人的标准并不是那么单一。”

“我常看TED上的演讲,发现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追求,像有位探险家,他描述了登上山峰给人带来的愉悦以及追求这样的极限给人生带来的意义,他根本算不上什么有钱人,但在人们眼中,他值得钦佩,同样是成功人士。还有位曾经从抑郁症折磨中恢复过来,现在写作的人,讲述了抑郁症给人带来的痛苦,克服它也是人生的一种成就。还有篇是讲有人建立了一个‘心中的秘密’网站,感受他人的心灵居然也可以成为一个事业,让人有所启发,从中受益。这些各行各业的人——有的甚至没有职业,有自己的各自不同的追求,品味着不同的人生,一样获得成功,同样受人敬慕,这也反映了社会多元的价值观。”泰培说道。

“在美国,没有人可以说出衡量一个人成功的一个标准,或者说,根本就没有统一标准。”尤兰教授说,“Jieming,中国的情况呢?这个问题是不是影响年轻人的择偶呢?”

“中国有句俗语,萝卜青菜,各有所爱,我不认为在中国,女孩子找男友的标准会是一样的;对于白马王子,每个人都会有自己心中的形象,不可能完全一样。”我想了想,接着说,“但是,社会上对人的成功的衡量方式、对优秀的定义还是会影响人们的择偶。简单来讲,如果一个姑娘找的对象,与人们通常认为的‘好人’‘正常人’格格不入,家人、朋友总会告诉她自己的想法,也就可能影响到这个姑娘最终的决定。在中国,衡量一个人的成功或优秀的标准确实比较单一,这里我同意莉莉的观点,经济上的成就是主要的衡量标准。有个人热心公益,有人沉心于佛,有人热衷于探险等,这些人就很难被人视为成功人士,除非他们本来就是亿万富翁、成功的企业家,这种经济至上的最极端的例子便是‘笑贫不笑娼’。姑娘找另一半,择优自是当然,一个社会对人评价的标准太过单一,也就变成了择偶标准的单一。在这种情况下,姑娘心中对理想男友的其他要求,所谓萝卜青菜,比如有的姑娘喜欢男人有高大魁梧、有的钟情于有书生气质的,而这些便会变成次要的。这种单一的衡量标准又反过来影响了男人,因为人们可能会认为男人在事业发展上比不上女人,这样的男人配不上这个女孩,这给男人去追求高学历、有事业的女人带来了压力。我想,这也是出色的女孩更容易成为剩女的原因吧。”

“一个人有自己独特的追求,比如探险、公益、科研,但在现代社会,一旦做出成就后,也很容易获得经济上的成功,比如,出版商会找他们出书,科研成果可以转化为利润。成功的含义很容易与经济的成就连在一起,人们这么想也不奇怪吧。”泰培说。

“好问题。现代社会确实是个商业化的世界,任何追求,一旦做出点名堂,便有粉丝,出名后要赚钱就不难,个人就算是后知后觉,也一定有外界推着你去赚大钱,是素不相识的商人,也有可能是好友同学,不动心也难。然而,在这里,还是有些不同,一者,有的社会,商业化并没有完全改变价值多元化的文化,衡量一个人的成功,金钱并不是唯一标准。泰培,就像你前面说的TED的例子,还有,有人去非洲参加人道援助计划,去中国感受文化,很难想象赚钱是他们潜在的目标;二者,自我追求和把赚钱作为追求还是有区别的,就像登山探险家,他是把山峰当成人生目标,或许成名后有人找他出书,也可以赚大钱,但赚钱绝不是他心中的珠穆朗玛峰。在中国,好像缺少这样一种多元的人生价值认识,对与经济没有联系的人生追求,缺乏认同和宽容,这也使得择偶标准有些单一。至于人们也说,找对象要找‘潜力股’,但实际内在的含义还是看那人有没有将来经济上的能力、潜力,并不是说有不同的衡量标准……”这时,我发现自己对这个话题的理解越来越清晰了。

没等我说完,教室的门被推开了,下一节课的学生来上课了,原来不知不觉中,早已下课,而且课间的时间也过了。于是,主导老师赶紧说了两句结束的话,大家各自拿上老师们记录的卡片,离开教室。不过,似乎对这个话题有些意犹未尽,走出教室后,泰培、莉莉还是和我边走边聊。

“现代社会,没有些经济基础也是不行的啊,结婚、养儿育女都是要花钱的,而且,没有经济基础,疲于生计,人生便会少很多乐趣,像度假旅游什么的,就不能去想去的地方。”莉莉说。

“如果是在说衡量人成功的标准或择偶标准的话题,这么说好像是跑题了。因为,人活着就得有经济基础,把它直接上升为人生追求或择偶标准并不恰当。就像百年前,人们的经济能力远没有现代的强大,物质丰富程度完全是云泥之别,但同样有美妙的爱情和丰富的人生。人不像动物,挣扎于争夺食物和繁殖的渴望,而且,现代社会,对于大部分地球人,温饱问题已是过去时,把对生活的基本需求,包括吃、穿、用、养儿育女等,作为人生目标似乎并无必要。人当然需要维持这些基本经济需求的手段和能力,但不是都要以此作为人生追求的啊。或许有人说养儿育女开销很大,不把经济作为一个目标恐难以让子女有不差于别人的前途,如果说养大孩子已不是大难事的话,希望孩子怎样的前途还是一定程度反映了父母对人生的看法,比如希望孩子上名校,表明成绩—名校—好工作是父母对人生前途的理解,所以,让孩子在学业上有个攀比已经不是人生基本的经济需求。现代的社会,物质的影响很大,人们进行攀比也是正常。但不是每个人都必须以出国旅游、游艇海滩作为人生目标的,就像挪威探险家阿蒙森的事迹仍然激励很多人立志于探求自然、突破人类的极限。因此,人生乐趣还是和人生目标、如何衡量人生价值联系在一起。我认为,人所需要的基本经济基础并不一定要和人生追求挂钩,和成功的定义可以分开。”为了交谈,我们没有坐电梯,直接从楼梯下。

“你说得有道理,但现代社会,人们把经济上的成就看作成功的标志也是很普遍啊。”泰培说。

“是的,我不否认商业化对价值取向的影响,人是社会型的,就会受到影响。但是,如果一个社会的价值观过于单一的话,可能就会带来社会问题,比如在中国出现的剩男剩女现象。我认为,价值多元化的社会更有活力,也更美好。”

“我同意你说的。”泰培说。

莉莉向我笑笑,“你说的有道理。今天聊得很有意思,下次再聊,我要去见教授了,去讨论我的论文。”

于是,我们大家分手了。等晚上回到家中,我又想起了对话课上的话题,进而又想到了另外一个问题:为什么在中国,衡量人的成功标准那么单一呢?

人们很容易把人生价值观多元化和人人平等的理念联系在一起,人人平等从形式上在于人人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从内在上,实则意味着人与人的相互尊重和理解。有了这种尊重和理解,人生价值观的多元化便是自然,因为没有人会认为,自己的人生价值判断就应该是高人一等,或有一种更高级的人生价值观,人们就应该以此为本。所以说,人生价值观多元化应是建立在人人平等的理念基础上的。

那么,人生价值标准的单一是否与人人平等理念背道而驰呢?这是个难以回答的问题。

依我看,人生价值评判标准单一在中国有着相当长的历史。古时,衡量人成功的标准就是为官的大小。金榜题名、封妻荫子、衣锦还乡是中国人常用的对事业成功的描述和形容,反映了官本位的人生价值观。最典型的说法莫过于“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指只有读书入仕才是人生正途,这里的“读书”作科举入官的阶梯之解。于此,人们便会问,明代徐霞客淡泊名利,大半生在于游历大江山水,成为著名的旅行家,留有的《徐霞客游记》为世人所称颂;《西游记》中最受人欢迎的人物莫过于孙悟空,读者喜欢的,恰恰是他无拘无束、不服传统礼教的性格。按这两个例子来看,说古时中国人生价值评判标准单一不是很勉强吗?我想,说标准单一,也非铁板一块,中国是个大国,又是东方文化发源地,各种人物和思想的出现自是必然。但也得承认,在汉武帝推行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后,儒家思想融合了道、法各家的部分观点,与集权的统治制度结合在一起,逐步渗透在中国人的思想和文化里。为中央集权的君主政治服务、为自足封闭的农业经济、乡绅家族传统服务的儒家思想成为主流,“读书、考取功名、做官发达”、而后“鸡犬升天”变成传统的、可以选择的、中国人的人生向往。试想一下,如果你把自己想象成一位生活在和平年代的古代人,比如北宋中期、明朝中期,人生若要有那么点目标的话,作为以古人的眼光出发,你会把它设定为什么呢?当然是读书,考取功名!还有其他吗?做生意发财?我国传统社会不是个重商社会,即便有清末的红顶商人,但还是和官府权力结合在一起。做文人诗人流芳百世?历数古时的文人墨客,绝少有不想法做官或不参加科举考试的。像徐霞客一样做旅行家、探险家?徐来自官府大家,本人也考过功名,未举。依我看来,中国古代的人生价值观更为单一,做官发达几乎是人人向往的正途。

而同时,中国古代社会又是个传统的等级社会,形式上“君、臣、学、民”泾渭分明,思想上“君臣、父子、夫妇”各守本分的儒家思想贯穿其中。

再回到原来的问题,人生价值观单一和等级观念有必然的联系吗?答案恐怕是肯定的。至少,等级观念会导致人生价值观的单一现象。

等级观念,是指按照人们的普遍的主观意识,将人所见到的万事万物,按照地位的高低加以等级划分,同时赋予高等级者特定的权力以及荣誉。具体而言,是指在人类社会中,按照血统、社会地位或社会成就的高低等标准,将人划分为不同等级,高等级者在社会生活中享有更多的权力以及社会荣誉。我认为,这个定义还是比较贴切的。如何判定地位、成就高低,就有个标准问题,所以等级观念必须有个统一的标准。而这个标准,归到根本,便是人占有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的多寡。如果一个等级社会,为官的更容易占有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那么为官大小就容易成为一个标准;如果有钱者意味着资源丰富,那么经济实力便是标准;当然,钱权结合的标准也是常见的现象。而当等级出现在民族与民族之间,血统论便容易产生。因此,有等级观念必然需要统一的划分标准,这样的标准便深深地影响了社会,而导致人生价值观的单一。中国古代社会便是一个例子,封建的等级观念产生了比较单一的人生价值标准。

现代中国,三纲五常的封建思想早已被打破,“五四”以来,“忠、孝、仁、义”的儒家文化也几经批判,常被揭批为“愚忠、愚孝、假仁、假义”。这里暂且不论三纲五常等儒家思想真正的社会价值,在中国社会,这样的传统思想被打破,被批判,被扬弃,被超越,却是事实,这是否意味着与之相联系的等级观念也被取代了呢?我们知道,共产主义的终极目标是消灭阶级、消灭剥削、人人平等的社会,那么,中国传统的等级观念是不是被人人平等的理想所取代呢?

在我看来,未必。如同一个石像被打倒、被打碎,人们用这些打碎的材料去做其他东西,会发现,那仍然是石头,做出来的仍然是石制品,若要改变石头的特质,不经过时日,不经过熔炼,恐难以真正实现。而“剩女”现象反映了中国社会衡量人的成就的标准单一,不也正照射出人们思想中的等级观念的影子吗?

04 美国最高法院听审——浅谈美国法律制度

乔治城法学院算是美国地理位置最好的法学院,因为它就坐落在美国最高法院旁边,是美国唯一可以步行去最高法院的法学院。美国最高法院的公共部分游客开放。它也是华盛顿特区一大旅游景点,同时,最高法院的庭审也是对外公开。每个公开的庭审日清晨,在最高法院边上指定的区域总有一排长长的队伍,等待取号入场。我们法乔治城学院的学生常会自发地去最高法院参加旁听,除此之外,法院院里的语言中心也每学期组织学生去参加旁听。我在乔治城法学院的最后一个学期,参加了语言中心组织的最高法院庭审旁听。

这里,先把美国最高法院的审案作一个简单介绍。

首先,关于最高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美国最高法院作为一个最终裁决的上诉法院,它一般不受理一审案件,简而言之,案件总是先被审理并经原审法院判决后,才经上诉,递送到最高法院。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法院系统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只有涉及宪法或涉及跨州的、涉联邦法律的、由联邦法院受理的案件,才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比如,刑事案件通常是州法院管辖的范围,如果一个案件发生在本州,涉及的人和事也限于本州,对于案件审理、定罪和量刑,就根据州法律的规定,在州内法院裁决,如有不服上诉的,也只能最终上诉到州最高法院。但如果被告人以受歧视为由提起上诉,这就涉及宪法问题,被告人就因此可以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

其次,关于最高法院审理案件的内容。因为案件都是上诉案件,根据美国普通法系的审判惯例,案件事实在一审审理中裁定,上诉的案件不涉及对事实的审理,只是针对法律争议的最终裁决。所以,最高法院的审理只是针对案件的法律争议问题。

再次,关于最高法院审理案件的方式。因为案件不涉及事实问题,所以最高法院不会组织陪审团,所有案件由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直接裁决。最高法院一共有9名大法官(实际最高法院就只有这9名法官),有意思的是,所有审理的案件均由该9名大法官共同审理,也就是讲,该9名大法官需参加所有的案件的庭审,进行讨论,发表意见,作出裁判,拟写判决。无论这些案件是涉刑事的、民事的、证券的、海事的、税的,等等,在最高法院审理中,不作分工,9名法官需一起审理。通常案件庭审辩论后,大法官们会很快进行闭门讨论,发表意见并表决,由表决胜出的一方拟写判决书(首席大法官指定胜出一方的某位法官拟写),其他各法官均可以在判决上附上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最后,最高法院是否对所有上诉至此的案件均进行审理?答案是否定的,能得到最高法院受理审理的案件属于少数,最高法院通过一套筛选的方法使得大法官们认为更有争议、更典型的案件进入审理,但毕竟比起成千上万的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案件,这些还是绝少数,最高法院一年不过审理上百个案件,所以大部分上诉的案件会被退回,那些不能通过筛选的、被退回的案件,则原审的最后判决将直接生效。

人们通常在参加旁听前,需要对旁听的案子进行一些了解、做一些功课,这样才可以跟上案子的庭审辩论,因为庭审时间有限,律师都是直奔主题的(每方只有半小时的规定发言时间)。有关最高法院庭审案子的基本情况,原审的判决,争议的焦点和双方的观点都可以提前在最高法院的官网上查询到。这一次,学校语言中心也给我们一份案件的基本介绍,方便我们了解案情。我们去听的那个案件是U.S.诉Kevin的案件,Kevin是上诉人,他被控犯有联邦银行欺诈罪,他以变造的支票诈取了他人账户里的款项。案件的争议在于,是否联邦银行欺诈罪名成立的要件是需欺诈银行,还是像原审理法院判决的法官认为的,只要有人企图诈取他人在银行账户内的款项,即可以构成联邦银行欺诈罪。这个案件的焦点在于对联邦银行欺诈罪(是个联邦罪,由国会颁布)的法律的解释。

每天在早上8:30前,最高法院会发放50~100个旁听席位(根据当天法庭座位空余情况),所以学校老师告诉我们,要确保取到旁听证,最好6:30前就到那里排队。所以我和一起去的同学清晨6点就赶到了学校,再从那里走去最高法院。我们到那里时,发现已有不短的队伍排着,其中不少是我们学校的学生,我们排上后,估计会在50名内,所以也算放了心。10分钟不到,后面排队的人越来越多,到了7点过后,法警出来给记号,告诉后面排队的,60号以后的不用等了,后面的人不得不悻悻地离去。8点左右,法警让我们进去安检,进入最高法院等候区,分给我们号牌后,告诉我们到9:15在指定地方排队,时间还早,等候区里有个餐厅,于是我们都进去吃早餐或喝杯咖啡坐一会儿。

法学院的美国学生对大法官非常熟悉,有的不仅了解个别大法官的经历、审理过的经典案件、主要的观点等,还可以对他们写的书如数家珍。这次大家三三两两坐着边吃边聊,便让我更体会到美国学生对大法官和案件了解的细致程度。比如,说到当天要审理的案件,说起案件争议的法律解释问题,就不得不提到斯卡利亚大法官的条文主义(textualism),他主张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应限于从法律条文的行文直意出发,以区别于其他认为应从立法者的本意、从立法讨论的过程、从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各个方面综合予以判断、解释的方法,他认为综合的方法既不准确可靠,也容易被滥用。“这个案件正对斯卡利亚大法官的胃口啦,就是对法律的条文的解释。联邦银行欺诈罪的法律条文写明,该罪名下,欺诈的款项是属于或受控制于银行的,但没有明确写明最终欺诈受损失的是银行还是任何人。原审法院认为这样的条文,可以推论出只要罪犯的行为是欺诈属于或受控于银行的钱,则无论实际受损失的是银行还是银行的客户或是任何人,罪名都成立。上诉律师认为这样的解释扩大了条文适用的范围,有损于法律的严肃,该罪名应局限于欺诈银行,直接造成银行受损失的犯罪,所以Kevin的此项罪名不成立。”坐在我边上的同学边喝着咖啡,边说。

“斯卡利亚大法官也没有那么死板,他也主张解释法律要看法律的前后文,以及相关的其他法律条文,只是不同意扩大范围去理解立法者的意图。这个案件上诉人怎么也说不通啊,条文已经清楚地写着是欺诈属于或受控于银行的钱,那客户在银行的存款当然就在此范围,那受损失的当然包括客户啰。”另外一个学生不完全同意刚才的说法。

我只是初略看过案件材料,没有深入,也就插不上话。但听着他们在议论,也是饶有兴致,不过,主要还是美国同学特别认真,我们去的外国学生,就没有像美国人那么熟悉他们的大法官。美国学生对大法官的认识程度让我总是很惊异,因为比起中国法学院的学生、老师,甚至大部分资深的律师,他们恐怕都不怎么知道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名字,更谈不上了解他们判的案子、他们的个人观点。但从美国学生谈论大法官的神情,看得出他们都崇敬那些大法官,从对法官的观点的讨论,也看得出大法官的观点是有一定深度,值得咀嚼,值得思考。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所以法学院的学生都要背出不少案子,还要做几百份案件摘要,某某法官在什么案件中怎么说的,他们大都可以说得头头是道。某某法官很聪明,这是我听到最多的美国学生对法官的评价。

9:15差不多到了,我们到了指定地方,原来那里还要过一道安检,那是进入法庭的安检,比较严格,手机、钱包等都不能带入,所以只好寄存。安检完成后,就有法警一对一地把我们带入,大厅里有两三百个座位吧,我们公众旁听的都被安排在边上或最靠后的,我就被法警安排到最末一排。在等待法官入场的时候,我又领略了最高法院法警的尽职和认真,我尽管是在最末一排,但边上有个凹进去的空间(像是个死角),也被安排坐了两位旁听者,他们正悄声说了几句话,结果马上有法警从边上挤进来,和那两位耳语了几句,他们马上不再声响。无论如何,我还是诧异法警耳朵的灵异,毕竟那是个死角,而且他们说话的声音也很轻。

前方,在书记员的提示下,大厅里所有人站起,法官陆续入场,法官的坐席是一排,9名法官依次落座,首席大法官罗伯特坐在中间。正对法官席的是两边斜对着法官席的坐席,是由上诉方和被上诉方分别坐两边,两边坐席前方有个讲台似的位置,是代理律师发言的地方。

法官落座后,大家也坐下,于是庭审开始。我作为一名律师,在中国也从业多年,不仅出入各级法院,还有各类仲裁,对庭审也算是有所心得。另外,又看过不少美国电影,其中不少表现法庭辩论的情形,因此也不能说对美国的庭审陌生。但最高法院的听审过程还是让我感到有些特别,首先,几乎是从律师发言的第一分钟起,法官就在打断律师的话,进行提问;他们的问题往往会直抒其意,毫不在意有无倾向性。其次,法官的问话也会被相互插话,当然如果“撞车”,他们也会礼貌地让先问的法官说完。对于律师而言,在大法官面前辩论绝对是个苦差事,不仅要对案件吃得非常透,因为发言常被打断,自己的辩论思路容易被扰乱;而且,对法官直切主题的发问,一定要懂得扬长避短,因为这里争议的案件没有是一边倒的情况,每一方总有强势的理由和弱点,而法官又非常了解案情,他们的问题总能突出你方的弱项,这对律师而言,是个莫大的考验,怎样既策略又不失礼貌地避开在弱项上展开,而“强攻”己方的强处,是在这里区别优秀律师和特别优秀律师的关键。

我们这个案件的律师似乎展现了这样一种区别,上诉人Kevin的律师一开始势头很足,被法官频频打断发问后,还想坚持按自己的思路讲,但在法官的轮番轰炸下,律师便自顾不暇,有些回答显得要么生硬,要么似乎顺着提问法官的思路,偏离自己的上诉理由。半小时不到,这位律师的发言就开始有些凌乱,除了重复观点,说理性却是不强。被上诉人的律师似乎更有经验,对法官是有问必答,处处体现一种礼貌,有时还会示弱,表示某一点上己方的观点不是十全十美的,但又突出己方的有理处,让人觉得亲切自然且观点清晰。

这里,每个大法官的表现也是不同,记得在来之前有美国学生告诉我,要留意一下金斯伯格大法官,她可是一向咄咄逼人,不过,“托马斯大法官可常常一言不发”。确实就像那位同学说的,金斯伯格大法官问出的话很尖锐,托马斯大法官话很少。首席大法官罗伯特似乎比较和蔼,而斯卡利亚大法官问话最多。总之,他们的提问都比较直接,还会和律师讨论几句,甚至可以说是“辩论”几句。

我当时就想,怎么会是这样的开庭?美国影片里的法官不是这样啊,他们主持法庭,但除了判决,是不会发表自己的意见的;中国的法庭也不会这样,法官与律师在庭上辩论可是“禁忌”啊,当事人或许会以为法官有倾向性啊!但最终我还是想通了这个问题。首先,最高法院的审理只是针对法律争议,没有事实之争,如若涉及事实问题,美国法官是不能在庭上发表意见的;其次,他们的问话、讨论可以在有限的时间里(最高法院的庭审不过一个半小时)更有效地找到各方的观点,了解这些观点背后的理由、理由有无说服力、各方对反驳观点是如何回应,通过问话、质疑甚至直接的观点碰撞可以让各方在短短的时间内说透自己的意见,避免“废话”占据法庭的时间;再次,大法官早已超越了公正与否的问题,没人会因此认为大法官是不公正的。9名大法官不分主次,一起审案,甚是独特,而如此互动式庭审,倒是让这样的大法庭审理有效率的一种好方法。

庭审一个半小时左右结束了,大家再起立,目送法官退席,我们也依次从后面退场。看着同伴们迫不及待地想交流,就知道大家会觉得今天这么早起床是值得的。回学校的路上,大家就三三两两地边走边谈着案子,我却有些心不在焉,心绪已离开了这个案件。

说美国人重视法律,美国社会的法制观念强,从人们尊重法官、崇敬法官上便可见一斑。法学院的学生崇敬法官,从他们对每位大法官的了解程度便可以看出,我想,这种了解,也只有发自内心的崇敬才能做到。律师、检察官们尊重法官,因为法官就是同行,就是他们中的一员,是从资深的律师和检察官(还有就是法学教授)中选拔出来。一般民众尊重法官,从美国的民意调查中,法官算是最受尊敬的职业之一,也是通常认为公正的人。为什么美国人对法官如此钟爱呢?美国人对法官的尊崇的背后有什么特别的文化和理念吗?

这里,也谈一下我对美国的法律制度和美国社会的法律理念的认识。

美国是普通法/判例法国家

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普通法也称判例法,法官审理以“遵循先例”为审判原则。判例法(case law)就是以个案判例的形式表现出的法律规范。简单而言,作为判决的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日后法官审判类似案件的法律规范和基本准则。美国国会和各州议会制定的很多法规、法令,也是法官判决的依据,但只有经过法官在判决中对相应的法条进行解释后,才适用到案件中,而且自此,这样的司法解释就作为先例,约束以后类似的判决,而不是像大陆法系法官一样,法官在各个案件中直接引用法条、将法条适用到案件事实中,并由此给出判决。因此,普通法又被称为“法官法”,法官不仅具有解释制定法的权利,甚至可以“造法”。

要更好地理解美国普通法这样一种制度,我们先从一个问题出发,这是我在中国作为一名职业律师,与朋友、与客户聊天时,常被问及的一个问题,即:

法律可否成为一台机器,就像自动售货机,只要把案件的事实情况输入,就可以得出正确判决?

法学家们常以完美的理性主义形容大陆法系的理念,相对应的,普通法系被看成经验主义的反映。我更喜欢以上述问题中的比喻来区分两者的不同,理想化的大陆法体系认为法律就可以成为这样一台“自动售货机”,而普通法社会绝对不同意这种观点。

完美的理性主义,17世纪、18世纪盛行于欧洲大陆,他们相信:法律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秩序,是人在其理性和智识的作用下精心设计的结果,是人类可以驾驭的人为创造的产物,是人类能够积极主动扩展的策略。只要人类制定出完善、周密、清楚的法律,把一切社会关系都置于法律的调整之下,构建出健全的法律体系,就能规范和奠定社会秩序。这种观点被19世纪欧洲大陆的德法等国(也就是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所推崇,这些国家对人类的理性能力和语言力量深信不疑,他们无不希望制定一部完美的法典,巴不得写下生活所需要的一切法条,比如法国民法典的制定目的之一就是“希望预见一切,简化一切”,再如1794年的《普鲁士地方普通法典》有17000多条,1832年俄国法律汇编竟达42000多条。当时的欧洲大陆的立法者和法学家认为,制定法体系或法典是“被写下来之理性”,它不存在任何漏洞,人类制定的法律具有“逻辑的自足性”或“论理的完结性”,法官们无须也不应当进行目的考量、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他们像“自动售货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从一个“法律体系”的机器中,逻辑地推出所有法律规范,得出判决。

这就是大陆法系所信奉的“法律应由立法机构制定”,而法官通过制定的法律,足以找出可资实用的规范,从而解决案件纠纷。

进入20世纪后,利益法学代表人物赫克最早推翻了法律无漏洞、法律具有逻辑自足性的神话。赫克认为:“即使是最好的法律,也存在漏洞。”“因为,其一,立法者的观察能力有限,不可能预见将来的一切问题,其二,立法者的表现手段有限,即使预见将来的一切问题,也不可能在立法上完全表现出来。”以英国哲学家休谟、托克维尔为代表的经验主义更是认为“制度的源始并不在于构设与设计,而在于成功且存续下来的实践”。立法可以发现并记载这一切,但却不能凭空制造出一切,那种希望制定一个详尽无遗的法律制度,创制出一个崭新秩序的企图,是不符合现实的,它只会加剧现实的冲突,最终使得法律失去规范人事、服务时世的功用与价值。他们主张,法律的重心不在立法而在司法,不在于书面上的法律规定得如何漂亮,重要的是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运用和实践。

普通法系的学者认为,制定法的体系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和空白,制定法的条文也在适用中会有歧义,任何法律体系,即便是最完备的大陆法或普通法体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文化习惯的渐变,现有的法律,即使一直在更新,也一定存在空白和模糊处。而法官的职责除了尽力找出可资适用的法律规范,解决案件争议(绝大部分情况如此),也需要在遇有这样的空白和模糊地带,参照现有法律的精神,本着有利于社会的原则,运用自己的经验和法理洞见,创造法律。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将整个司法过程比喻为一个“酿造一种化合物”的过程,而法官参与了这一酿造过程。一个法官在确定一种“化合物”的比例之前,必须了解将予以混合的成分,也就是讲,先找法律,从哪里找呢?先是宪法,然后是制定法,再后是判例,如果可以找到与案件事实完全对应的法律规范,则法官的职责就是服从。但现有的法律不总是清楚,也有必须填补的空白,卡多佐把法官造法看成是一种形式的法律解释,“有时宪法或制定法的规则很清楚,因此,(法官解释法律的)困难就会消失。只有在宪法和制定法都沉默时,我们(即法官)才踏上了这块神秘的土地,这时,法官必须从普通法中寻找(也就是创造出)合适案件的规则。”

所以,就普通法体系而言,法官的司法活动是一个能动的过程,不是单调、机械或被动地套用法条,而是寻找法律、解释法律、甚至必要时创造法律。所以,法律绝不可能是自动售货机。

接下来,要进一步了解美国的法律制度,我们还需要解决第二个问题:怎样才算是遵循先例?

前文已叙,普通法国家以遵循先例作为判案原则,同时也阐明了遵循先例的基本秩序,但具体怎么做呢?先例是个判决,又不是法律规定,怎么去找出可资适用的法律规范呢?

首先,找出判决中的主旨(issue),也就是判决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常法官在判决书的伊始就会开宗明义地写明,本判决的主旨。然后,找出案件事实的要素。比如一个民事侵权案件,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Niederman v.Brodsky案(美国历史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原则的一系列案件之一),原告和儿子走在人行道上,因被告的鲁莽驾驶,被告汽车直接骑上了人行道,撞坏了消防栓,后撞倒了儿子,原告因此心脏病发作,住进了医院,并造成长期的心脏疾病。原告就其本人的心脏病发所造成的费用和损害,和汽车撞上孩子所造成其精神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在当时,没有先例的情况下,这个判决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在没有直接接触的情况下——汽车没有撞到原告(即父亲),原告的损害,包括精神损失,可否要求被告赔偿,这也是案件的要旨。而案件的要素是,被告的鲁莽驾驶,即被告过失行为——没有直接身体接触,但撞上被告儿子——造成被告心脏病,从而导致精神损害。最后法院判决,原告的赔偿请求成立,这样的判决,就是以后的先例。案件的最后裁决,连同案件的要素和要旨,构成了一个法律规范。有了这样的先例,以后的类似的案件就比对这个案件的要素,来决定是否遵循这个先例,并是否照此判决。如后面再有一个案件,在公园的湖泊里,有原告游客和儿子划着木船,另有被告因鲁莽驾驶,导致其汽艇撞上了原告的船,儿子落水,导致原告胃部痉挛,住院治疗。是否被告也应赔偿原告的住院费用和精神损失呢?通过比照案件各要素,如果认为两者类比成立,则先例的判决就约束此案,被告即必须赔偿;如果两者类比后,发现有重大区别,则这个先例不能约束本案判决,法官可能驳回原告请求。在本案中,被告律师很可能以胃病不同于心脏病,因为胃病是以原告自身生理疾病为发病基础,突发事件并不能导致胃病的发生,作为两者有要素区别的理由。原告律师会反驳,只要构成了因果关系,两者不存在区别,类比成立。法官判案,就是通过逻辑的归纳、演绎方法,来判明是否案件要素的类比成立,是否先例的规范约束本案。当然,在真实的案件审理中,法官引用的先例不只是一件,但其运用的方法是一样的,这就是美国法院审理中遵循先例的推导模式。

遵循先例的审判,其优点在于案件的判决有先例可循,更容易让人心服口服。我认为,遵循先例符合人类的社会心理,“以前案子是怎么判的,现在自己发生类似的情况,当然应该得到相同的结果”,这也是人们对公正的基本要求。卡多佐法官精辟地归纳:遵循先例就是人类的习性。他论述道:“心灵和其他生活一样,也有一种‘类型再生产’的倾向。每个判决都有一种生殖力,按照自己的面目再生产。”

另外的优点在于,遵循先例的审判,法官在判决书中必须说理,至少要说明先例的规范是什么,要素是什么,本案件的事实要素与先例要素的类比情况如何,由此,判决必须有推理性和逻辑性,也就更“讲道理”。

当然,这样的制度也有缺点,其一,法律规范在一个个案例中,想要了解这样的法律,必须查、读、抄、记,以及背案例,那可是“痛苦”的学习,通常美国法学院的学生都要做几百份案件摘录(case brief),再背上数百个案例是再普通不过的事情;法律规范细致而分散,它不像法典式法律,一部法典都可以读出这个法律部门所有的法律规范,判例法中的法律规范分散在各个案件中,尽管有专家学者做案件编撰的工作,总结、重述某一部门的法律规则,如美国的《合同法重述》,但终归编撰、总结的法律规则不是真正的法律,具体到案件审理时,还是要找案例、找先例。因此,这就使得普通老百姓不容易懂得法律,也很难自学法律,当然,更谈不上胜任复杂的法律事务,稍微专业一些的涉及法律的事情,如上法庭、听证会、信托、税务等,必须找律师或专业人士办理。其二,鉴于案例的繁多,推理、归纳的费心,推敲、说理的复杂,将耗费较多的时间成本和专业技能,这样就一定产生较多的费用,所以,在美国,打官司请律师的费用很高,普通老百姓很难支付得起。美国民事案件的赔偿金额也高,美国允许律师胜诉后在赔偿金额里收取高比例的律师费,律师也就愿意先期免费代理,也就解决了一部分请不起律师的问题。

就我本人,作为在中国执业多年的律师,又在美国的法学院学习了2年的学生,很能体会这样普通法和大陆法系的差异带来的实践上的不同。

其一,在中国,我在办案时,常常有这种情况,对适用具体的案件事实,法律的条文规定似乎不够到位,即便有司法解释,也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于是如何适用到案件中就看自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有时会出现这样一个情况,适用同一个法律条款,律师与律师之间的理解不同,律师与法官之间的理解不同,法官与法官之间的理解不同。最终,导致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同。

比如,根据《合同法》有第114条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以及实际损失低于或超过违约金时的处理,国内法院处理合同违约后的赔偿主要根据这些法条的规定,尽管有法条,条文的表述也是明确的,我们法院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仍会出现类似的情况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例如,同样在上海地区的法院判决,尽管法官主流的认识以违约金作为事先约定的发生违约时的赔偿,推定取代违约时的实际损失赔偿,但如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或过低于违约金,法院可以依法调整。但仍有个别法官的判决是不同的,如有的同时支持合同违约金和实际损失赔偿,有的判决明确表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

这种情况的发生,一定会让有些当事人觉得不公,但法律条文本身无法涵盖所有情况,更何况基于文字所限,也难免在实际适用时出现模糊或歧义处,这样,各个法官在适用案件时会根据不同的理解作出不同的判决。或许,这种模糊和歧义的情况是少数,但倘若100件案子中有5件会出现,那对法律、法治的损害也是极大的。因为法治的特点就是高度公正性,多数公正少数不公正的法治状况仍然不能算令人信服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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