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和“尊尊”

三 典章制度

“亲亲”和“尊尊”

“亲亲”和“尊尊”是中国礼文化中最核心的两个概念,“尊尊”涉及君尊臣卑的国家政治制度,“亲亲”涉及亲疏远近的血缘宗法关系,其渊源可以追溯到西周的宗法等级制度。西周社会以宗子、宗孙和姻亲等血缘关系为纽带,亲缘关系是社会的基础。所以,要维护宗法关系最要紧的是坚持长幼相谐,尊卑有序,也即维护“亲亲”和“尊尊”。

立春祭先祖图

“亲亲”和“尊尊”概念曾频繁地出现在儒家的多种典籍里,《孟子·尽心上》说:“亲亲,仁也;敬长,义也;无他,达之天下也。”《中庸》说:“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礼记·大传》说:“上治祖称,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穆,别之以礼义。人道竭矣。”又说:“立权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异器械,别衣服,此其所得与民变革者也,其不可得变革者则有矣: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也,此其项可得与民变革者也。”“亲亲”和“尊尊”遂成了儒家思想中两条万古不易的伦理原则。

明代儒学集大成者朱熹也对“亲亲”和“尊尊”进行了进一步解释,《文集》卷三十二说:“仁但主爱,若其等差,乃义之事。仁义虽不相离,然其用则各有主而不可乱。”又《中庸章句》卷二十说:“欲尽亲亲之仁,必由尊贤之义,故又当知人。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皆天理也,故又当知天。”从而把儒家“亲亲”和“尊尊”的基本原则解释成普天下都适用的“天理”。

作为礼文化的本质以及中国传统社会最重要的伦理原则,“亲亲”和“尊尊”在追求社会阶级之间的秩序与和谐,维护中华民族的团结与稳定上起了重要作用。

(潘道正)

王国维的《殷周制度论》

《殷周制度论》是我国著名古史研究专家王国维晚年的力作,撰写于1917年。《殷周制度论》以王国维所倡导的“两重证据法”对殷、周之际中国政治与文化的巨大变革进行了深入的考察,其着眼点是中国宗法制度。文章认为,周朝之所以定天下,是因其制度开始的,周人之制度异于商者有三:其一是立子立嫡之制度;其二是庙数之制;其三是同姓不婚制。王国维断定,周朝的典礼为“道德之器械”,周礼是“尊尊、亲亲、贤贤、男女有别四者之结体”,“然尊尊、亲亲、贤贤此三者,治天下之通义也”。在文章中,王国维考证出我国历代皇位的“传子之制”始于周朝,并充分肯定了这一制度的历史进步性,认为其可以达到平息争斗,使社会稳定的目的:“兄弟之亲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又不如父,故兄弟间常不免有争位之事,特如传弟既尽之后,则嗣立者当为兄之子欤?弟之子欤?以理论之,自当立兄之子;以事实语之,则所立者往往为弟之子。此商人所以有中丁以后,九世之乱,而周人传子之制,正为救此弊而设也。”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还进一步考证了中国宗法制度产生的原因,认为其本在于“嫡庶之制”:“周人嫡庶之制,本为无子诸侯继统法而设,复以此制通之大夫以下,则不为君统而为宗统,于是宗法生。”王国维的《殷周制度论》是我国古史研究史上一部里程碑式的作品。

周代的宗法制度

(潘道正)

皇位的传递

中国古代,皇帝临死之前要把皇位传递给继承人,皇位的传递有严格的原则,即嫡长子继承制,也就是立男不立女、立嫡不立庶、立长不立幼。嫡长子继承制是封建礼教中最基本的宗法原则,它深深植根于中国的宗法姻亲关系之中。据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考证,皇位传子源于周朝,当武王驾崩,天下未定时,以周公“勋劳最高,以德以长,以历代之制,则继武王而自立,固其所矣”。但周公没有这样做,而是立周武王之子成王而自摄之,后又返政于成王。其所以摄政,只为时局未稳,为“济变”也,因此以后“子继之法,遂为百王不易之制矣”。王国维认为皇位传子制是中国社会的一大进步。皇位的传递是我国宗法制度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它关系到皇权的延续和王朝的稳定与兴衰。

(潘道正)

世袭制的四种方式

预立太子

皇位世袭制中最正统的方式,即沿用宗法制度嫡长继承、顺序嗣位的原则,皇位由正后所生的长子继承,如长子早死,有子即立其子,无子再由嫡次子顺序继承。只有在正后无子的情况下,才考虑庶生的长子。皇帝无子则依照亲疏顺序选立继位人。

密定皇储

皇帝在自己诸子中物色、选择继承人。皇帝将选中的继承人的名字及有关诏旨写好密贮,等到临去世前或去世后,才将密旨公布,被选定者立即登位,一切嫡庶兄弟尽列臣位。选立继位人之权全由皇帝一人掌握,任何人不得进言推荐。

内禅于子

皇帝依然健在而把皇位传给自己的子嗣。据顾炎武考证,此世袭法始自春秋战国时:“《左传》:晋景公有疾,立太子州蒲为君,会诸侯伐郑。《史记》:赵武灵王传国于子惠文王,自称主父。此内禅之始。”(《日知录》卷一四)“内禅于子”是封建皇族自我协调以维系家天下的特定机制之一。

逼宫夺位

法定继承权之外的子嗣或皇族为了夺取皇位,用武力逼迫皇帝退位使自己登基。尽管我国古代有一整套严格的皇位传递法则,但仍无法避免宫廷中的争权夺利,逼宫夺位时有发生。唐朝玄武门之变即是典型的逼宫夺位。李渊次子李世民按嫡长子继承制不可能继承皇位,但他占有军事优势、人才优势,并控制中枢决策权。凭借强大的地方势力和社会舆论的支持,李世民发动了玄武门之变,成功地登上了皇帝宝座。

(潘道正)

后妃制度

古代帝王妻妾成群,为便于管制,必须确定名分,遂有后妃制度。后妃制度又是一种特殊的婚姻家庭制度,它与一般普通家庭的婚姻制度有着明显的不同,只局限和发生在帝王显贵之家。一般认为,后妃制度源于周代,《礼记·曲礼》中说:“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礼记·昏义》中也记载有:“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在一夫一妻多妾婚姻制度的基础上,周代确立了其以帝王为中心,依照尊卑等级秩序,由帝王的正妻(后)及众姬妾(妃)组成的一套等级森严、名分职责严明的后妃制度,以后各朝代虽然其姬妾的称谓或数量各有变化,然而基本制度没有大的变化。后妃制度不仅满足了皇帝的各种私欲,而且是培育皇位继承人,使皇权世代相传的重要保障。在这种制度下,当出现皇帝幼小昏庸、懦弱或皇嗣中断的情况时,皇后有权以监护人名义,监督和选立后嗣,甚至临朝称制或垂帘听政,代行使皇权。作为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部分,后妃制度是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集中体现了男权思想。

(潘道正)

顶戴和花翎

清朝官员冠服佩饰制度。“顶戴”即官员戴的帽顶,可以从颜色上分官阶:一品为纯红色;二品为杂红色;三品是亮蓝色;四品为暗蓝色;五、六品为白色;七品以下都为金色。“花翎”即孔雀翎,可以从“眼”的多少了解等级的高下。所谓“眼”,就是孔雀翎上的眼状圆花纹,一个圆圈就算作一眼。世袭贵胄佩戴三眼花翎;王公大臣佩戴双眼花翎;一般官员,只能佩戴单眼花翎。据清代朱彭寿《旧典备征》所载:“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及固伦额驸准戴三眼花翎。乾隆以来,大臣中亦有特赏者,然勋戚如傅文忠,当时尚不敢戴用,是以受赐者尤稀。按二百年来膺是赏者,惟傅恒、福康安、和琳、长龄、禧恩、李鸿章、徐桐七人。”所有的顶戴和花翎,均由皇帝批准赏赐。

明·《三才图会》中幞头、纱帽和服装

(潘道正)

中国古代的博士制度

博士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文化制度,源于战国时期的齐国而形成于秦汉时期。“博士”一词首见于战国时代,最初并非一种官名,只是对博学士人的称谓。如《战国策·赵策》有:“郑同北见赵王。赵王曰:‘子,南方之博士也,何以教之?”《史记·循吏列传》有:“公仪休者,鲁博士也。”《汉书·贾山传》有:“祖父祛,故魏王时博士弟子也。”“博士”作为官名,可能较早出现于齐国。明代董说《七国考》引许慎《五经异义》说:“战国时,齐置博士之官。”战国末期,为适应统一战争日益加剧的社会局面,各国不得不礼贤下士以确保统治安全,在这种情况下,齐国、魏国等国都设置了博士官。秦朝承袭战国传统设立博士制度,当时博士多达70人(《史记·秦始皇本纪》)。汉代初期继承了秦朝的博士制度,人数和秦朝相仿。以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将诸子传记方技等博士一律废除,只立“五经博士”,所以人数大减,汉宣帝时博士才12人,博士弟子数十人。东汉立十四博士,人员稍增,但都是今文经学的博士。博士制度由汉代历经魏、晋、隋、唐、宋、元,一直到明清时的国子监博士,长达2000多年,源远流长。博士即博学之士,是贯通古今的学者,其职任之一就是通古文训诂之学,《汉旧仪》说:“武帝初置博士,取学通行修,博识多艺,晓古文《尔雅》,能属文章者为之。”博士可教授弟子,故称“老师”、“先生”。博士的主要职责是参与议政,辅助决策,据《续汉志》载:“博士……掌教弟子,国有疑事,掌承问对。”博士的待遇也很高,《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说博士“掌通古今,秩比六百石”。《续汉书·百官志》也说:“博士祭酒……六百石……博士……比六百。”相当于谏议大夫的俸禄。

(潘道正)

大学士不是学位

大学士是官阶。明太祖废丞相,以大学士当顾问,至明中叶遂以大学士为内阁长官,起草诏令,批签奏章。官职虽较低,但实握宰相之权。清代,大学士堪称文臣之极,与太师、太傅、太保同为正一品。乾隆时期把大学士具体化了,定出三殿、三阁、大学士之制。三殿为保和殿、文华殿、武英殿,三阁为体仁阁、文渊阁、东阁。每一大学士分别有殿阁之衔,如文华殿大学士、东阁大学士等。著名奸臣和珅在乾隆五十一年(1786)实授后,所兼殿名即为文华殿。因大学士办公处在内阁,中书居东西两房,大学士居中,所以大学士又称“中堂”。明代还没有普遍称大学士为“中堂”,到清朝时,皇权更加集中,雍正皇帝设立军机处,此后大学士职权为军机大臣所替代,此时大学士品级虽有提高,但职任反不重要,“大学士”已成空名。为了满足其对权力的要求,调节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皇帝往往令其管一个部。当时各部的“尚书”一般满、汉族各一人,就座时,两个尚书分坐东西,中间是大学士,故称大学士为“中堂”。大学士后来成了赞语美称。

(潘道正)

贝勒是什么爵位

贝勒是满语“天生贵族”的音译。在清朝,贝勒是仅次于王(亲王和郡王)的爵位。清朝一般只有爱新觉罗氏才能封王。王爷则有亲王和郡王之分。清朝的爵位是这样的:亲王——郡王——贝勒——贝子——辅国公——辅国将军。

(潘道正)

中国古代官员的俸禄

俸禄即官员的“薪水”。我国古时历代俸禄制度不一样。汉代官员分为十六个等次,当时称为“秩次”,用“石”来表示。官员的俸禄按其秩次给以谷物。隋代开始实行官品制度,官分九品,每品又各分正、从,共十八级。京官俸禄开始以官品为标准来定。唐代官品变为九品三十级,京官、地方官全按官品定俸禄。这时俸禄的名堂比较多,除规定俸禄外,还有永业田、职分田、禄米、奉料(仆役衣食费用及杂用钱)等。宋代的俸禄按官阶定,官阶当时称为“散官”。官员根据散官定俸禄,同时按职务大小发给“职钱”,不担任职务者无职钱。宋代俸禄的名堂比唐代更多,其俸禄收入一般包括俸禄、职田、祠禄、恩赏等。其中,俸禄包括正俸、添支、职钱、禄粟、衣赐,还有仆人(随从)衣粮,以及茶酒、厨料、薪炭、饲刍,等等。元代初期官员没有俸禄,后来虽然有俸禄,但非常少。明代确定俸禄的依据不再是散官,而改为官品。明代九品十八级,俸禄据此分为十八等。明初,官员俸禄全给米,后改为“米钞兼给”,只给少部分米,其余的米折成钱。清代的俸禄“按品颁发”,每品的正、从在俸禄上没有什么差别,所以俸禄只有九等。按清制,文官京员的正俸有俸银和俸米,文官外员有俸银而无俸米。正俸均按品支给。如正、从一品官俸银180两、禄米90石;正、从二品官俸银155两、禄米77石5斗;正、从八品官俸银40两、禄米20石。另外,外省文官还加发养廉银,各省均依品级发放,标准不等,省与省之间还有较大差别。但不管哪个省,养廉银的数额都比正俸要高得多。养廉银的经费由各省自己筹集。

(潘道正)

清代官员铨选制度

铨选是清代的选官制度。清代举人有“大挑”的规定,即举人连考3次不中者可以参加挑选。参考的次数后来改为连考6次,后来又改为4次。因此在清代,落第举人一般经过十余年就有被挑选的资格,只是具备资格不一定能被挑中,而且选中后也不能立即赴任。被选中的举人先得在吏部挂号排队,等待分配,届时到部里抽签决定去向。这种选任方法就叫做“铨选”。

(潘道正)

察举

察举是汉代自上而下选拔人才的一种制度。察举,原为选拔之意。最早始于汉高帝十一年(前196)的求贤令,其后朝廷屡诏公卿郡国察举贤才。真正形成制度则始于汉武帝建元元年(前140),《汉书·武帝纪》有:“建元元年冬十月,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又有“元光元年(前134)冬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察举的科目有两种:孝廉和茂才。孝廉即孝子廉吏之谓。孝与廉是古人非常推崇的两种德行,尤其是孝,更是被作为天下之本。所以,孝廉首先成为察举的常科,也是汉代入仕的主要途径。孝与廉原本是分开的,汉武帝时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到后来则同为一科。所以,史书中多为孝廉并称。每年地方郡国都要向中央推荐人才,并且有人数限定:“岁举二人”。由于各郡国人口多少不等,所以到东汉和帝时期举孝廉的名额改以人口为标准,每20万人每年推荐一人,不足20万人的小郡每2年推荐一人,10万人以下的小郡则每3年推荐一人。对少数民族地区则加以优待,10万人以上的每年推荐一人。孝和廉的评判方法是“光禄四行”,即凡应孝廉之选者,先隶属光禄勋,拜为郎官,郎官享国家俸禄,却非实职,为“备选官”。一旦官职空缺,光禄勋即可按“四行”——质朴、敦厚、逊让、有行的标准推荐属下郎官出任。古代许多名公巨卿都是孝廉出身,如曹操、孙权等。

茂才,又作茂材,是汉代的另一种察举常科,西汉时原作秀才,到东汉时因避汉光武帝刘秀的讳而改为茂才。“茂”有美的含义,“茂才”即是有“美才”之人,即优秀人才。据《汉书》记载,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因汉武帝感到朝廷里文臣武将缺乏,急需选拔新的人才,就下诏令各州郡察举吏民中有“茂才异等”之士,举荐给朝廷。开始察举茂才只是特举而非常科。东汉光武帝建武十二年(36),光武帝下诏令三公、光禄、御史、州牧等每年推荐茂才各一人,从此茂才由特举变成了岁举常科,成为仅次于孝廉的一种察举科目。茂才作为汉代的一种察举常科,主要是由中央和地方的高级官员举荐,名额少,故所得推荐的人不如孝廉多,但因为察举严格,且地位高、任用重,许多著名人物都出自茂才,如班彪、郑玄等,这就远非孝廉可以与之相比了。

(潘道正)

武状元

我国古代科举考试武科殿试第一名称为武状元。我国科举取士的制度始自隋代。古代士人参加科举考试,先会试,会试之后,天子亲临策士之制,为“殿试”。会试中式者称为“贡士”。举子在取得贡士的资格后,才可以参加殿试。殿试中式之榜,号称“金榜”。会试中式的贡士,被正式赐出身为“进士”。进士分三甲,一甲三人赐进士及第,第一名即为“状元”。“状元”的称谓,最早出现于汉代,但直到明代,政府才正式明文规定。武举制度创始于武则天长安二年(702),但在整个科举历史中,武科考试很不受重视,五代十国和元代甚至都不设武科,直到南宋以后,武科考试才逐渐系统化、制度化。清代沿袭明制而采取文武并重的办法,武科在清朝达到了鼎盛。武科与文科一样,分为童试、乡试、会试和殿试。在文科考试之后的下月进行。考试分内、外场。外场分一场和二场,一场考马射,合格者再试二场,即步射、硬弓、舞刀等武艺。外场通过以后,继续内场,内场原试策论,后改默写武经七书。童试、乡试、会试和殿试中试无定额,中试者称为武生、武举人、武贡士和武进士。殿试一甲第一名称为“武状元”。

(潘道正)

丁忧

古代官员如果父母去世了,就需要向上级报告,要求去职回家服丧,叫做丁忧。丁忧是孝道的表现,在我国古代历来有详细的规定。比如宋代的丁忧制度就明确规定官员在获悉父母去世时应该奔丧,但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即首先要向朝廷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服丧。武官由于职守的重要还有特别的规定。武官的申请出中书下御史台,经过验实后才能决定是否能奔丧,如果是边界军事要地,则必须等候替代的武官到位后才能离任奔丧。一般情况下,丁忧作为一种伦理道德,在古代得到了普遍的认可,不服丧被认为是大逆不道而受到指责。宋朝王安石变法时期,王安石的学生李定就因为没有服他生母的丧而受到对手旧党的攻击,后来弄得身败名裂。但也有例外,有时由于官员责任重大,皇帝觉得不能离开他,就下旨让官员不必服丧,而是留在原有的岗位上,继续为国效力,这叫做“夺情”。明朝张居正的父亲去世时,张居正就被皇帝“夺情”,继续留在任上。

(潘道正)

中国古代官员是终身制的吗

中国古代官员不是终身制。古代史书中把官员退休称“致仕”、“致事”、“致政”等。早在商周时期,历史文献中即已有“致仕”之说,秦汉时期则基本上形成了一种制度,发展到唐代时期,此系统更趋完善。中国古代官员任职制度中最重要的一条是“七十致仕”的规定,即官员不论官职高低,一律70岁退休。据《通典》卷三三《职官·致仕官》载:年七十以上应致仕。这条规定代代相传,虽说有时运用得比较灵活,但基本原则一直没有改变过,直到清光绪三十年(1904)的《陆军营制饷章》问世。《陆军营制饷章》并没有废除这一成规,而是进一步规定了官员的退休制度,在“退休制略”一节明确规定:“军营最贵朝气,最忌暮气”,因此,兵丁要“更番训练”,军官要按时退休。退休年龄要根据职务确定,因为“官秩愈小,则职务愈劳。至于都守千把,上承命令,下赖指挥,按日督操,更非精力稍衰者所能胜任”。于是,开始对各级军官规定了五个不同等级的退休年龄:提镇不限龄,副将65岁,参将、游击60岁,都司、守备55岁,千总、把总50岁,到龄“皆令退休矣”。清宣统二年(1910),又对官佐的最高服役限龄作了修订,并写入《陆军任职试行章程》。章程规定,除荣获大将军、将军称号的正都统,以及奉皇帝特旨留用者,不受年龄的限制外,其余官佐满规定年龄后,一律退为后备役。服后备役的年限一律为6年。服满后备役后退休。但是凡获得军衔的军官军佐,“终身保有官阶,享受分内之待遇”。这个规定表明官职不是终身制,一旦到了规定年龄,就得交出职位,但官衔却可终身保有。这是实行军衔制度国家的一般通例。

(潘道正)

中国古代家族制度的演变

我国家族制度萌生于殷商后期。至西周初年,经过周公的总结与创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其制度依照宗族血缘关系的不同,将其严格区分为大宗与小宗、宗子与别子等尊卑贵贱各种等级,核心是设立宗子与实行长子继承制。这种制度既是规范家族制度的原则和办法,同时也是当时政治统治的基本制度,周天子依宗法之制分封建国,从而使这一制度十分盛行。

至春秋战国之际,周王室衰微,诸侯称霸,社会形势的巨大变动强烈地冲击了西周以来的宗法制度。家族与家族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于是产生了诸子均分制,并从总体上取代了长子继承制。战国秦汉之后,诸子均分制成为家族制度史中广为遵循的规约,得到普遍实行。所谓诸子均分制,即是当父(母)亲遗传家产时,按其儿子人数平均分配,每人各得一份。其原则可概括如下:一是以私有制为基础;二是以房分为析分单位;三是平均析分。

我国古代的家族制度以强烈的宗法等级性与传统文化(主要是儒家文化)有机地结合起来,导致一般民众的宗法社会心理,这种心理表现在政治生活中就是宗法的政治心理。《诗经·小雅·北山》中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对我国古代家族制度下,人们政治心理的最好写照。孔子曾经对中国家族制度做过最简约的概括: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潘道正)

宗谱和家谱

家谱又称为族谱、宗谱、家乘等,目前存世的中国家谱计有5万多种,其中又有2万多种家谱流落海外。家谱是记载本族世系及其相关内容的历史图籍,其内容涉及姓氏源流、家族迁徙、世系图录、族规礼仪、人物传记、艺文图志、风土人情等。历史学家章学诚在《文史通义》中曾说:“且有天下之史,有一国之史,有一家之史,有一人之史。传状志述,一人之史也;家乘谱牒,一家之史也;部府县志,一国之史也;综纪一朝,天下之史也。比人而后有家,比家而后有国,比国而后有天下。”家谱和正史、方志一起构成了中国社会历史的三大支柱,是我国传统文化形式之一,不仅具有一定的形式与内容,而且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持久的社会文化效应,是历史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家谱最早可追溯到周代,魏征《隋书·经籍志》记载:“周家小史,定系世,辨昭穆,则亦史之职也。”周代“小史之官”的职责是专管“定系世,辨昭穆”。秦统一天下后,原有的王侯将相失去世袭势力,社会格局重新划分,即“秦兼天下,刬除旧迹,公侯子孙,失其本系”。制谱有了其必要性。不过先秦时,家谱体例简单,一般只按世系先后记述宗族人名和交代人物关系。汉代以后,家谱不仅记世谱,而且记姓氏起源及官职等。汉代初期问世的《世本》有“叙黄帝祖世所出”,记载了从黄帝到春秋时期,诸侯大夫的姓氏、世系、迁居、名号等,被认为是中国家谱的首创之作。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制定家谱为官方掌握,官方的重视使修谱之风盛行。当时门阀等级森严,流行以婚姻集团为核心的综合家谱。隋唐时期,修谱继续为官方掌握。在唐代中后期,民族大融合,门第更替,谱学得到进一步发展,且私家修谱逐渐流行。到了宋代,中国家谱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宋代许多文人学士都积极参加修谱并创制谱例,著名的“小宗谱法”和“大宗谱法”就是由欧阳修和苏洵两个大文学家创立的,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与前代相比,其功能由以往的“别选举,定婚姻、明贵贱”转变为“尊祖、敬宗、收族”的本族伦理教化作用。在这一时期,私家修谱进一步发展,取代了官方修谱,成为家谱主要的编纂方式。明清时期,私家修谱蔚然成风,家谱的形式结构、内容也更加完善精密。一部体例完备的家谱大约包括谱名、谱序和凡例等30多项。

家谱的价值主要有两个:一是丰富的史料价值;二是具有纽带作用,即所谓“家之有谱,如木之有本,水之有源”。中国人有着尊祖敬宗的优良传统,这跟千百年来家谱的维系有很大的关系。

(潘道正)

族田

族田是宋代以后属于某一宗族所共有的土地。每个宗族一般都有一定数量的公有财产族田,它是族权的经济基础。族田分两种:一种是由一个家族拨出一部分土地,征收地租,专做该家族祭祖开支的祭祀田,也叫做祭产、祀田。这种祭祀田一般数量不大,但极为普遍。另一种是由族内为官者、殷富者捐置或合伙捐置,用以接济贫穷、赈恤孤寡及协济族人读书应试的赡族田。这类族田又称义田、义庄。义庄原指掌管族田及租米分配的机构,后来不加区别,义庄和赡族田成为一个族姓土地的通称。

(潘道正)

族规

族规是家族祠堂所订的约束族人的祠规。在传统社会里,一个宗族必定有其充满儒家伦理纲常的规、约、训、范,一般来说,训范之类的规定,多从抽象的伦理方面要求族人,起教导作用;而规约之类的规定,则是要求族人的具体行为,法规、祠规多是此类,体现了祠堂的一定的司法权力。但二者并非截然分开,可以统称为族规。族规的第一条往往是讲孝,要求族人移孝做忠。一方面,做官的族人平时工作要极尽职守,不贪污,不结朋党,不苟和他议,公而忘私,到了国家发生特殊事情时,为君主视死如归;另一方面,对大多数平民族人来讲,忠君为国,主要是遵守法令,缴纳赋税。这种培养顺民的规定,作为基本思想,要求族人安分守己,所谓“安常处顺,乐天知命,受用此八字,自不为富贵人所动,万钟千驷,只似浮云一般”,从而达到维护传统社会秩序的目的。祠堂的审判权是由在祖宗牌位前论辩是非的审理权和依据家法的判决权(包括将族人送官惩治)组成。家法,常常是体罚族人,如鞭杖、罚跪、关押、捆绑示众等;或是经济制裁,如罚款入公、设酒服罪、演戏敬祖、办理公务等,或是上述惩罚之后开除宗籍。

(潘道正)

族长

族长是宗族祠堂的最高领导者,一般由家族德高望重的长辈担任。族长权力很大,他可以依据族规惩处族人,甚至可以处死族人。

(潘道正)

祠堂

祠堂又称宗祠、家庙公堂。祠堂里供奉祖先的牌位,是祭祀祖先的场所。祭祖为尽孝道,使族众团结在冥冥中的祖先之下,祭祀以昭穆世次为序,是一次尊卑等级关系的演习。祠堂又是处理宗族事务的地方,由各种人员组成,组织严密,类似国家机构,可以看做“宗族的朝廷”。一般的祠堂由族长负责,族众繁衍,下设房长(或支长、分长)分别管理族众,凡遇大事由他们在祠堂举行联席会议处理。一般强宗大姓皆有祠堂。

(潘道正)

著名的《家训》

家训,又称家教、家诫、家规、家仪、家约、帝范、庭训、内训等,是指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形成和繁盛起来的关于治家教子的训诫,是以一定社会时代占主导地位的文化内容作为教育内涵的一种家庭教育形式。在文体上,中国古代家训,产生于西周,成熟于隋唐,完善于明清。作为一种文化形态,家训蕴藏着强制性、约束性和训诫性等特点。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家训文化不仅体现了文化传承关系,更是直观地反映了不同朝代、不同社会阶层对传统美德的认同、阐释和深化,体现出了很高的哲学伦理价值、文化价值和美学价值。中国是典型的家族宗法制社会,家训传统源远流长,作品洋洋大观,但影响最大最有名的要数《颜氏家训》和《曾氏家训》。

《颜氏家训》是由南北朝时期的颜之推精心撰就的家训专著。颜之推因战争曾历仕梁、北齐、周、隋四朝。《颜氏家训》行世时间为题署的北齐时所作。其大致内容如下:其一,不慕虚名,注重实际本领。“积财千万,不如薄伎在身。”其二,知足常乐,洁身自好。如《止足》篇:“宇宙可臻其极,情性不知其穷,唯在少欲知足,为立涯限尔。”其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明哲保身。如《省事》篇:“无多言,多言多败;无多事,多事多患。”其四,安身儒流,不入行伍。明确指出读兵书经略,行纵横说诱,终是“陷身灭族之本也”。

《曾氏家训》是由清末一代大儒曾国藩所作。曾国藩一生共写家书千余封,内容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述其家训思想。一是持家,其原则是“尚勤”、“崇俭”和“倡和”;二是治学,其原则是“立志”、“有恒”和“专一”;三是修身,其原则是“不忮不求”和“戒嫌贫爱富”。

(潘道正)

《仪礼》中的丧礼

《仪礼》又名《礼》、《士礼》、《礼经》、《礼古经》,或称《礼记》、《古文礼》,是儒家的一部重要经典,十三经之一,对中国礼仪制度影响极大。在《仪礼》一书中,有一半篇幅讨论了与丧礼有关的各种仪节,其中《士丧礼》、《既夕礼》等篇则专门记载了古代士人死后,他们的子孙为其操办丧事的礼仪。丧礼是极为复杂的仪礼,根据《士丧礼》,人属纩时,必先有招魂复魄之举,由人持死者的衣服,登屋面,呼喊三次死者的名字。招魂无效之后,丧家才开始办丧事。此时亲人及同宗兄弟毕集,国君也使人来吊唁致襚。柩上有铭,书写死者的姓名,这为魂魄之所依。商祝(习商礼的祝,应是由商代即属专业的祝)则以米及贝壳置于死者口中,然后为死者袭覆。夏祝(习夏礼的祝)将二鬲粥饭,放在西墙,作为未设铭以前,魂魄之凭依。此后小殓,为死者备衣物,大殓入棺。在此过程中都有哭诵,也都需献祭食物,使死者如在生时。葬日则由族人宗亲聚集占卜。国君吊唁及宗族的集会,事实上也有立嗣,或承认已立嗣子地位的作用。丧服,因亲疏远近而有严格的等级。在传统社会里,丧礼也是厘定社会关系的场合,整个丧葬过程实际上具有了表现社会关系的意义,这种意义大于个人的情感意义。所以,丧葬礼仪一方面表现了纵向的封建等级关系,另一方面也表现了横向的宗族联系。

(潘道正)

中国古代帝王的陵寝制度

中国古代的帝王陵墓包括陵墓及其附属建筑两部分,合称为陵寝。历代帝王对陵寝都十分重视,3000余年来逐渐发展出一套严格的陵寝制度。

夏、商时基本上比较简单,实行“子随父葬,祖辈衍继”的埋葬制度,帝王陵墓都按照家族血缘关系集中建造在一个地区。在陵墓和附属建筑的周围通常还有划定的陵区,不准外人轻易涉足。陵区面积非常大,通常少则十数里,多则百多里,里面按照严密的规划布局建造了各种建筑物。这时的陵寝一般选在离都城不远的地方。

中国古代陵寝制度至秦朝时有了较大的发展。秦始皇好大喜功,陵园按照都城宫殿的规划布置,规模宏大。这时的另一个新特点是在陵区附近设置城邑,并以陵号来命名。同时,秦朝延续了建造用于祭祀的建筑的做法。秦始皇生前就在渭水南面为自己建立了宗庙,设立了神主,并且在陵侧建立寝宫,摆设衣冠用具以便就近接受日常祭祀。秦朝的陵寝制度奠定了我国古代历代帝王陵寝制度的基础,影响深远。

西汉继承了秦代陵寝制度并且有所发展。陵园里只有一个重城,陵墓在陵园的中央,坐西朝东。陪葬墓区也在陵墓前方。西汉初期,帝、后在一座陵园内异穴合葬。从汉文帝开始,帝、后各建一座陵园。到汉景帝的时候,在汉文帝霸陵旁也建造庙宇。以后这种陵旁边立庙的制度一直延续到西汉末。西汉开始,帝王陵墓除了掘地起坟之外,还可以“凿山为陵”。到了西汉的中晚期,墓室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凿山为陵”的墓室大多数是横穴式,并且分为耳室、前室和后室等很多部分。而竖穴式的陵墓则改用砖和石料构建墓室,形制和结构完全模仿了现实生活中的房屋、宫殿和院落。这种墓室起到了椁的作用,所以墓室里的葬具只有棺而没有椁。在这些墓葬里,墙壁上大都绘有彩色的壁画,或者有模印的画像砖,而在石结构的墓葬里则大都是雕刻画像。壁画的题材很广泛,除了神灵怪兽、历史故事之外,主要是表现帝王生前的各种生活场面。西汉时期从汉高祖开始,出于政治目的,各陵都安置了很多陪葬墓,被称为“陪陵”,形成规模宏大的陪葬墓地。陪葬者大都是当时的朝廷重臣和皇亲国戚。

唐代建都西安,地势依山背原,“凿山为陵”特别盛行。皇陵最特出的特点是气势恢弘。另外,陵区内有很多殿宇楼阁组成的地面建筑;功臣陪葬,皇亲从葬;有大量威武雄壮、富有时代感的陵墓石刻。陵园坐北朝南呈正方形,布局分上宫和下宫,分别为上陵谒拜祭祀和日常供奉起居的场所。和前朝不同,唐代后妃自唐高祖李渊时期开始,附葬帝陵不单独起陵。

宋代的陵寝制度大体上沿袭了唐代初期的制度,只是改变了汉唐预先营建寿陵的制度。北宋的陵寝在皇帝死后才开始建造,而且全部工程必须在7个月内完成。由于这个原因,宋代的陵园规模不如唐代。另一个不同是,宋代恢复了汉代后妃单独起陵的规制,后妃单独起陵园于帝陵的西南隅。后陵建筑与帝陵相同,但规模较小,除宋太祖庄怀皇后潘氏有陵号“保泰”外,其他后陵都没有陵号。

明朝朱元璋恢复了预造寿陵的制度,并且对汉唐两宋时期的陵寝制度作了重大改革。这些改革表现在很多方面。首先,陵墓形制由唐宋时期的方形改为圆形,以适应南方多雨的地理气候,便于雨水下流不致浸润墓穴。所以,这一时期非常讲究棺椁的密封和防腐措施,墓中的尸体一般都保存较好。其次,陵园建筑取消了下宫建筑,保留和扩展了谒拜祭奠的上宫建筑,相应地取消了陵寝中留居宫女以侍奉亡灵起居的制度。明代对陵寝的保护,比以前更加严密和制度化。比如,图谋要毁山陵的,以“大逆”罪论,不分主谋从谋一律凌迟处死;偷盗大祀神祇中御用的祭器、帷帐等东西一律斩首;山陵内盗砍树木的斩首,家属发配边军。另外,明代专门设有神宫临军,专门掌管陵寝保卫。还设有一卫驻兵屯军保卫陵寝外部。真可谓壁垒森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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