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谤毁
人皆有是非之心:是曰是,非曰非,宜也。人皆有善善恶恶之情:善者善之,恶者恶之,宜也。唯是一事之是非,一人之善恶,其关系至为复杂,吾人一时之判断,常不能据为定评。吾之所评为是、为善,而或未当也,其害尚小。吾之所评为非、为恶,而或不当,则其害甚大。是以吾人之论人也,苟非公益之所关,责任之所在,恒扬其是与善者,而隐其非与恶者。即不能隐,则见为非而非之,见为恶而恶之,其亦可矣。若本无所谓非与恶,而我虚构之,或其非与恶之程度本浅,而我深文周纳之,则谓之谤毁。谤毁者,吾人所当戒也。
吾人试一究谤毁之动机,果何在乎?将忌其人名誉乎?抑以其人之失意为有利于我乎?抑以其人与我有宿怨,而以是中伤之乎?凡若此者,皆问之良心,无一而可者也。凡毁谤人者,常不能害人,而适以自害。汉申咸毁薛宣不孝,宣子况赇客杨明遮斫咸于宫门外。中丞议不以凡斗论,宜弃市。朝廷直以为遇人,不以义而见疻者,宜与疻人同罪,竟减死。今日文明国法律,或无故而毁人名誉,则被毁者得为赔偿损失之要求,足以证谤毁者之适以自害矣。
古之被谤毁者,亦多持不校之义,所谓止谤莫如自修也。汉班超在西域,卫尉李邑上书,陈西域之功不可成,又盛毁超。章帝怒,切责邑,令诣超受节度。超即遣邑将乌孙侍子还京师。徐干谓超曰:“邑前亲毁君,欲败西域,今何不缘诏书留之,更遣他吏送侍子乎?”超曰:“以邑毁超,故今遣之。内省不疚。何恤人言?”北齐崔暹言文襄宜亲重邢劭。劭不知,顾时毁暹。文襄不悦,谓暹曰:“卿说子才(劭字子才)长,子才专言卿短。此痴人耳。”暹曰:“皆是实事。不为痴也。”皆其例也。虽然,受而不校,固不失为盛德;而自施者一方面观之,不更将无地自容耶?吾人不必问受者之为何如人,而不可不以施为戒。
[译文]
人人都有是非判别的心理:对的就说对,错的就说错,这是应该的。人人都有赞好、憎恶的情感:善待好的,憎恶坏的,这也是应该的。只是一件事情的是与非,一个人的善与恶,其中的关系很复杂,我们一时的判断,往往不能作为定论。我们所作出的判断是正确的、善的,但有时并不恰当,这种不恰当的判断所造成的害处不会很大。而我们所作出的判断是错误的、恶的,如果不恰当,那么它的害处就会很大。所以我们评判一个人,只要不是关系到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就应该坚持宣扬他的对与善的地方,而掩盖他的错与恶的地方。即使不能掩盖,那么发现他的错误之处就予以否定,发现他的恶处就予以责罚,这也是可以的。如果一个人本身没有什么错与恶,而是我为他凭空虚构的,或者这个人错与恶的程度并不严重,而是我对他故意夸大其词,那就是对他的诽谤。诽谤,是我们应当禁止的。
我们试着来探究一下诽谤的动机到底是什么呢?是嫉妒别人的名誉吗?还是以为别人的失意对自己有利?还是别人与自己有宿怨,便以诽谤来中伤别人?所有这些,我们不妨叩问自己的良心,没有一个是可以做的。凡是诽谤别人的人,常常害不了别人,到头来却自己害自己。汉代申咸诽谤薛宣不孝道,薛宣儿子薛况的门客杨明,在宫门外打伤了申咸。御史中丞认为这件事不能以平民百姓间的争斗来定论,要把薛况处以死刑。但朝廷大臣以为,申咸是因为没有以正直之心去对待别人而遭到报复,他应该与施加报复的人同罪论处,最后薛况竟被免除死罪。今天文明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如果有人无缘无故毁坏别人名誉,那么受毁者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赔偿,这足以证明诽谤者刚好自己害自己。
古时那些被诽谤的人,大都也采取不申辩的态度,这就是人们所说的,阻止别人的诽谤最好的方法莫过于首先加强自身修养。汉代的班超受命出使西域,卫尉李邑向皇帝上书,陈述班超经营西域的事业不可能成功,又极力诋毁班超,汉章帝大为愤怒,严厉斥责李邑,命令他到班超那里去接受调遣。班超就派遣李邑带领乌孙国的侍子回到京城。徐干对班超说:“李邑先前诽谤您,想破坏您经营西域的功业,现在您为什么不依据皇帝诏书把他留在西域,另派他人去送乌孙国的侍子呢?”班超说:“正是因为李邑先前诽谤了我,所以今天才派他回京城。我内心自省没有愧疚,何必怕别人的议论呢?”北齐崔暹劝文襄帝高澄亲近信赖邢劭。邢劭不知道这件事,却瞅准机会不时地在文襄帝面前诋毁崔暹。文襄帝很不高兴,对崔暹说:“你说邢劭的优点,而邢劭却专门挑你的缺点。邢劭真是个糊涂人啊。”崔暹说:“这些都是事实。邢劭其实不糊涂。”这些都是很好的例子。虽然自己受到别人的诽谤却不申辩,品德固然高尚;但从诽谤者的角度来看,他们不是更加无地自容了吗?我们没有必要追问受到诽谤的是些什么人,但不能不劝诫和杜绝诽谤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