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的敌人

冬日的一个下午,我正在律所的办公室里研究案卷材料,突然门外传来一阵喧闹声。我好奇地打开门,一位中年男子情绪激动地站在走廊里,跟主任争辩什么。主任陪着笑脸,好不容易才把中年男子给劝走。

那位男子走后,主任脸色变得非常难看,问我:“王律师来了没有?”王律师就是跟我一个办公室的那位资深女律师。我说:“她上午来过一趟,拿了点材料就出去了。”主任说:“你马上给她打电话,说我找她,让她尽快过来。”

我赶紧给王律师打电话。没一会儿,王律师便气喘吁吁地出现在所里,直奔主任办公室。主任暴跳如雷,对着王律师大喊大叫,隔着几间办公室都能听见他的声音。

原来,那位男子的弟弟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捕,家里人慕名找到王律师,希望能够通过她的努力保住一条命。王律师收了一笔不菲的律师费,最终被告人还是被判处了死刑。在整个办案期间,王律师除了开庭,只去看守所会见过一次被告人,而且开庭时的时候也没怎么发言,家属很不满意。宣判后,被告人从看守所带出话来,说要见王律师,但是半个月过去了,王律师还没去看守所会见。家属忍无可忍,找到所里要求退费。

王律师的收入占到全所总收入的一半以上,而且她老公又在市政府部门担任要职。主任对王律师一向敬重有加,“大姐”长“大姐”短,这一次却毫不留情,令我感到非常意外。

那位男子再也没有来过所里,我也不知道这件事情最终是如何处理的。那段时间王律师的脸色一直很难看,我小心翼翼,尽量不招惹到她,更不敢打听事情的进展。从这开始我就知道,作为律师,我们要注意的,不仅仅是公检法和对方当事人,更重要的是自己的当事人。

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更何况当事人与律师只是短暂的利益联盟,远远说不上是“堡垒”。在办理了多起案件之后,我在网上发出感慨:“律师最大的敌人就是自己的当事人”。有人告诉我,在一位美国律师的著作里面,扉页上就印着这么一句话。由此可见,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律师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是一致的。我见过很多当事人“前恭后倨”,办理委托手续的时候点头哈腰或者泪眼婆娑,甚至下跪磕头;一旦案件出现状况,就对自己的律师翻脸无情,口出恶言。这里面既有律师自己的原因,也有当事人的原因。

有些律师在谈案子的时候,为了拿下这笔业务,不顾案件事实情况,也不考虑自身的能力高低,夸海口、拍胸脯,似乎神通广大、无所不能,找到他就等于找到了救星。不少当事人被这样的高谈阔论给唬住了,对律师言听计从,有求必应。但是,等到案件结果出来,与律师当初承诺的完全不一样,当事人感觉到自己被律师耍了一道,不但花费巨大,还耽误了自己的事情。这种时候,当事人难免心中有气,找律师算账,甚至到律师事务所或律协去投诉。

我认识的一位律师,同行们甚至公检法都私下称他为“三没律师”。这位律师的收费很高,但是业内的口碑却很糟糕。“三没”来自这位律师的口头禅。接案子的时候,哪怕是天大的事情,他都敢信誓旦旦地对当事人说:“没问题!”当案子出现一些不好的苗头,当事人表示担忧,他大手一挥:“没关系!”等到案子最后的结果出来,当事人找到他问怎么办时,他却摇摇头说:“没办法……”

有一次,一位做生意的老板和我一块吃饭,谈起这位“三没律师”。老板放下筷子,目露凶光地对我说:“这狗日的,坑得我好惨啊。有次我开车看到他在路上走,我真恨不得踩一脚油门,撞死他!”听到这句话,我的脊背顿时冒出一阵阵的冷汗。

从这个时候开始,我就不断告诫自己,接受委托一定要量力而行,千万不能吹牛。即使是有十足把握的事情,也不可对当事人说得太满。一切皆有变数,不能为了挣点钱,让自己今后走在马路上都不安全。即使当事人不会真的这么去做,为了多挣点律师费而吹牛夸海口,这个钱挣得也不光彩,不舒坦。这跟骗子没什么区别。

直到今天,我仍然坚持这条底线。很多时候,当事人用热辣辣的眼光看着我,对我说:“我认可您,您只要保证这个案子我们一定能赢,收多少律师费您尽管开口!”我还是不做任何承诺。很多当事人为此遗憾地转身而去,一些大案、要案与我失之交臂。我也无怨无悔。

有些时候当事人投诉律师,却是当事人的问题。不得不承认,人的素质是有差异的。有些当事人确实不地道。有求于律师的时候,他们请律师吃饭,送律师礼物,与律师称兄道弟,亲密无间。一旦案子处理完毕,如果比较理想,可能问题不大。案件结果不理想,有些当事人翻脸不认人,开始把自己的律师当成了仇敌,让律师头疼不已。这种当事人并不在少数。我一向小心谨慎,勤勉尽责,但是在刚入行的时候,也难免中枪。

我办理的一个盗窃案,被告人涉嫌盗窃摩托车,归案后也承认了犯罪事实。但是在第一次庭审中,被告人当庭翻供并大声喊冤,说是有刑讯逼供,当庭要求家属给他聘请最好的辩护律师。他的妻子为此特意找到我。我介入之后,认真查阅了案件的证据材料,发现证据确实存在不少问题。会见时被告人告诉我,他之所以在口供里承认盗窃,是因为公安在审讯的时候打得他受不了。

他告诉我,其实他并没有承认自己的盗窃行为,因为他在笔录上签名的时候,留了一个小心眼,他本来叫“于建华”,他故意写成了“干建华”,把“于”下面的那一勾给省掉了,变成了“干”字。他说:“我不是干建华,所以我不承认那个笔录。”

我张大了嘴巴,半天合不上。我还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有点伤脑筋啊。但是,他这点小花招,法院会怎么看待呢?充其量也不过是证据上的小瑕疵,影响不到整个案子的定性。我更关注的是案件中存在的其他一些疑点。

起诉书指控:案发那天清晨六七点钟,于建华骑着电动车在街上逛,发现一家旅社的大门是虚掩的,推门进去,看见楼梯口停着一辆没有上锁的摩托车。他推着摩托车出门,这时正好失主上厕所出来,发现摩托车不见了,下楼追赶,看到于建华推着车已经走出五六十米远,失主喊来同伴一起帮忙,同时报警,抓获了于建华。除了失主及其朋友的证言外,还有当时打扫卫生的清洁工的证言。

于建华说,他当时只是骑车路过旅社,莫名其妙地被里面窜出来的几个人暴打了一顿,还抢走了他身上的几百元现金。打完之后还诬陷他偷车并报警。审讯他的警察曾经被他投诉过,这次是栽赃陷害他。

我特意对作证的两名清洁工进行调查。她们的证言前后矛盾,而且她们当时所处的位置看不到旅社大门。等她们过去的时候,失主和他的朋友正围住于建华,她们实际上看到的只是双方发生争执的一幕。

我认为最重要的疑点是,当时于建华已经骑着一辆电动车,怎么可能同时再推着另一辆偷来的摩托车呢?在法庭上,我按照于建华的意愿,为他做了无罪辩护。法官对我的辩护意见很头疼,找到我说,这个案子我们肯定会判有罪,如果他认罪,我们少判点,如果他不认罪,我们多判他几个月。法官希望我做做于建华的工作,说服他认罪。我的回答是,我不可能说服他认罪,但是我可以把他不认罪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告诉他。

我再次来到看守所会见于建华。我把法官的话转告于建华,于建华说,法官已经来过了,也是这么跟他说的。但是,他还是不想认罪。

几天后,法官给我来电话,说于建华最终还是认罪了,让我去领判决书。于建华的量刑结果是有期徒刑6个月。拿到判决书后一个月,于建华就释放了。

令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突然有一天我在律所接到检察院的电话,让我去一趟。我来到检察院,发现阵势不小,一名副检察长和几名检察官正在办公室里等着我。他们说,收到于建华的举报信,说我和法官串通一气,逼迫他认罪。举报信中谈到,律师为了逼他认罪,向他出示了两份不一样的判决书,一份是量刑一年,一份是半年。举报信中还提供了判决书的复印件,说这是律师给他的。

我一下子懵了。拿着两份判决书的复印件,我觉得自己是在做梦。我怀疑自己是不是真的做过这件事。我面前确实是两份文号相同、判决结果不一样的判决书啊。好半天我才醒悟过来,我问副检察长:“法院出判决书,是不是每个法官都可以自己去盖章啊?”副检察长说:“一般是院长签字之后,由专门的人负责盖章。”我说:“那你们有没有去问过法院这是怎么回事啊?”副检察长说:“你先回答,有没有像他说的这么做过呢?”

我笑着说:“那您觉得,法官会向我提供两份内容不一样的判决书吗?就算他们会,我会傻到拿着这两份判决书去找被告人吗?退一万步说,就算我真这么做了,我会傻到把判决书留在被告人手里吗?被告人认罪不认罪,对我有什么好处啊,我要冒着这么大的风险去做?”

副检察长呵呵一笑,说:“我们也知道不可能有这种情况。但是他既然举报了,而且提供了证据,那么我们就有责任找你核实一下。毕竟一个案子出现两份判决书,这可不是开玩笑的。于建华在举报信里面,把跟这个案子有关的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还有你律师都一块告了。”

我还是一头雾水:“这两份判决书的真实性你们鉴定了吗?”

副检察长说:“我们比对了半天,找不出什么问题。由于他提供的是复印件,法院的印章很模糊,也无法鉴定真假了。”

我说:“那就让他提供原件啊。”

副检察长说:“于建华说你给他的是复印件,我们就是来找你要原件的。”

我苦笑着说:“我上哪去给你们找啊?既然原件存在,法院肯定能查得到,你们找法院问问吧。”

副检察长笑了笑,说:“就这样吧。这家伙不了解法院和律师的办事程序,所以胡说八道。我们也知道你没任何问题,所以没去你们律师事务所找你,怕影响不好,别人有误会,所以让你到检察院来聊聊。”

我不依不饶地说:“就这么算了吗?他这是诬告陷害啊,而且还涉嫌伪造文书。你们应该追究他的责任啊。”

副检察长拍着我的肩膀,笑着说:“你这不是也没受到损失嘛。我回头把这小子叫到我办公室臭骂一顿,他要还这么乱咬,那就把他抓起来!”

走出检察院,我感觉自己还在做梦。不可能啊,于建华为什么要害我呢?在整个案件的辩护中,我一直非常坚定地站在他一方,为他寻找无罪的证据和理由。在法庭上,我甚至不惜得罪公安,指出公安有刑讯逼供和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的嫌疑。告诉他不认罪可能存在的不利后果,这是我的工作职责啊,我并没有劝他认罪,我还准备给他打上诉呢。

虽然马路上烈日炎炎,热浪滚滚,我却觉得自己就像掉进了冰窖一样,透心凉。这一次我涉险过关,一方面是因为检察院的调查人员心如明镜,没有故意刁难我,另一方面也是于建华的造假手法太拙劣,明眼人都能戳穿其中的谎言。如果我运气差点,遇上了蛮不讲理的或存心要整我的检察官,如果今后还有比于建华更高明的人要陷害我,我岂不是死路一条?

想到这里,我不寒而栗。

当然,像于建华这样的当事人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当事人即使与律师产生一些矛盾,也不至于做得这么绝。律师与当事人之所以有时候会出现矛盾,关键还是在立场的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

从律师的角度来看,同时办理的案件可能有好几起甚至几十起,在办理的过程中,律师会根据案件的进展以及轻重缓急来安排工作。有些时候,可能不同的案件发生了时间上的冲突,律师必须要作出选择。同时,律师还有自己的家庭和应酬,很难随时随地接待当事人。

但是对当事人来说,他一辈子可能只遇到一件官司,对他而言,这段时间里,这个官司就是他的全部。当事人希望律师像自己一样认真对待这个案子,为了自己的利益全力以赴,甚至可以不惜一切代价。

矛盾就出现了。

律师必然是同时处理多个案件,当事人只需要面对这一个官司。律师是理性严谨的,当事人却是感性冲动的。为了自己的利益,当事人可能会奋不顾身,但是绝大多数律师不可能为某一个案子而葬送职业前途。所以,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矛盾,是永远不可能消除的。无论是多么优秀、多么大牌的律师,都无法避免被自己的当事人误解和投诉。

举例来说,刑事案件中,律师必须会见在押被告人。但是,如果要求律师天天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显然是强人所难。除非这位律师没有其他业务,除非当事人能够支付足够多的费用,让律师在一段时间内可以不办理其他案件。

我有位同事办理一起经济犯罪案件,被告人在看守所关押了两年多的时间,他的妻子每隔几天就要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一次,理由包括:重大节日、被告人生日、孩子生日、老婆生日、结婚纪念日、订婚纪念日、第一次相识的日子,询问银行卡密码、某件东西搁哪里了,等等。两年多的时间里,这位律师会见了将近一百次。最多的时候,一周之内就去会见了三次。我的这位同事差点没疯掉。只要他刚提出“没有时间去会见”,当事人的妻子就说要去投诉他“服务不尽职”。同事提出解除委托关系,当事人妻子坚决不答应。安排助理去会见,也不行。同事最后只好求法官早点把案子判下来,放自己一条生路。

我对这位同事的遭遇深感同情。遇到这种一点都不体谅律师难处的当事人,也确实是件头疼的事情,只能自认倒霉。我从中吸取了深刻的教训,在委托合同中都会明确约定每个诉讼阶段的会见次数。超出约定的会见次数,除非案件本身需要。如果是当事人或者家属提出会见,每次需另外交纳律师费若干。标准的委托合同里面并没有这个条款,但是不作出这样的约定,一旦遇到当事人蛮不讲理,律师确实无路可逃。如果合同里面有这样的约定,当事人要求会见也会比较克制。即使提出会见要求,只要他交纳费用,律师也愿意去会见。

因此我认为,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虽然永远存在,但还是可以找到相应的解决办法。一方面律师要勤勉尽责,一方面要和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消除误解,建立充分的信任。对于一些有可能会发生分歧的事项,有必要事先作出明确的约定或者告知。一旦有了明确的规则,存心和律师找茬的当事人毕竟还是极少数。

说到底,我们最大的敌人,不是对方当事人,不是公检法等办案单位,也不是我们的当事人,而是我们自己。如果我们在办理法律业务的时候,尽职尽责,没有私心,心态平和,作风稳健,真诚待人,所有的敌人都可以变成我们的朋友。

反之,朋友也能成为不共戴天的仇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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