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山楚简与宋玉研究中的若干问题

包山楚简与宋玉研究中的若干问题

梁大伟 刘刚

【内容提要】 湖北荆门包山楚简的出土,为宋玉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资料和研究途径。利用包山楚简的资料,我们对宋玉研究史中的一些有误读、误注、误解之嫌的问题进行了重新研究,并运用简文实证考辨问题的是非与真伪。我们认为宋玉并非先秦宋国王族的后裔,汉武帝祭祀太一不能作为否定宋玉《高唐赋》的佐证,宋玉《登徒子好色赋》中“臣里”不在楚郢都之中,阳城地望在今河南商水,下蔡故都在今安徽寿县,“秦章华大夫”称“秦”是为尊称的姓氏,《招魂》的谋篇布局是据楚人卜筮程序而进行的艺术加工与文学化提升,《对楚王问》“歌于郢中”之“客”不是外来之客而是歌唱专业人士的特称。

【关键词】 包山楚简 宋玉研究 考辨新证

1987年,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在荆门市十里铺镇王场村包山岗地发掘了一座战国中期晚段的楚国贵族大墓,出土了有字竹简280枚,据整理者释读,除记录随葬品的遣策外,主要为墓主楚怀王时左尹邵生前保存的处理政务的文件与个人卜筮吉凶、祈祷神祇的记录。研究者命名为“包山楚简”。近年来,我们在研读考古队整理发表的《包山楚简》和刘信芳的《包山楚简解诂》等研究著述中,惊喜地发现了一些可以用来佐证宋玉研究中某些问题的资料。由于包山楚简记事有着清楚的纪年,它们都是“大司马邵阳败晋师于襄陵之岁”至“大司马卓滑救陠之岁”间,即楚怀王七年(公元前322年)至楚怀王十三年(公元前316年)间的实录,距宋玉的生活时代极为接近,所以史料价值极高,弥足珍贵。了解宋玉研究的学者都知道,在古往今来的宋玉研究中,存在着许多各持所见、莫衷一是、争论弥久、悬而未决的问题,以及从古至今误读、误注的一些讹误,致使宋玉研究陷入瓶颈。如今有了包山楚简提供的新的出土文献资料,大有可能突破研究瓶颈,给宋玉研究带来新的转机。为此,以包山楚简资料为佐证,对宋玉研究相关问题的讨论汇集如下,以飨同道。

一 关于宋玉是否宋国王族后裔的问题

目前在宋玉研究界一直存在着一种说法,认为宋玉是战国宋国王族的后裔,在宋国灭亡后流落到楚国,于是即以国为氏。这种说法肇于宋代,宋邵思《姓解》卷一《宀部三十七》言:“广平宋氏出自殷,微子启封于宋,子孙以为氏。楚有宋玉,汉宋昌,后汉宋弘、宋均,晋有宋纤,唐宋璟、宋申锡、宋之问。”又宋章定《名贤氏族言行类稿》卷四十二“宋”字条言:“宋,《姓纂》子姓。殷王帝乙长子微子启,周武王封之于宋,传国三十六代,至君偃为楚所灭,子孙以国为氏。楚有宋玉、宋义、宋昌。”《类稿》并简要介绍了宋玉之言行。这种说法原本就存在问题:(1)其说晚出,上距宋玉生活的战国晚期已有一千多年,宋代以前的历史文献没有关于宋玉为宋王族后裔的记载。(2)有妄自增补的嫌疑,唐林宝《元和姓纂》卷八原文曰:“宋,子姓。殷王帝乙长子微子启,周武王封之于宋,享国三十六世,至君偃为楚所灭,子孙以国为氏。楚有宋义、宋昌。”举例并未言及宋玉,显然《姓解》与《名贤氏族言行类稿》二书在承袭《元和姓纂》的同时于举例中妄自增补了宋玉的名字。(3)姓氏的起源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目前的相关研究仅限于可考某一姓氏的多种来源之一二,并不能涵盖某一姓氏的所有来源,因此以已知的有限的姓氏起源研究成果来推断宋玉的国别身世是缺乏直接证据的。(4)在带有自述色彩的《九辩》中,宋玉自称“贫士”,在他的作品中,找不到像屈原那样自称“帝高阳之苗裔兮”的家族渊源表述。搜检包山楚简,我们发现了12个姓宋的名字,即简18中的宋强、简49中的宋加、简51中的宋(弼)、简85中的宋豫、宋庚、简101中的宋(读寡)、简109中的宋痺、简147中的宋献、简150中的宋赑、简170中的宋丹、简175中的宋亡正、简191中的宋午。这些资料说明至少在楚怀王七年至十三年的时段,楚国就存在宋姓的人士了,而且他们各有所属,并不集聚在楚国境内的某一县或某一邑里,如简18宋强居于蔡,简49宋加居于鄢,简109宋痺居于荑昜,简150宋赑居于定阳,简170宋丹居于喜沱;宋姓人或身为官吏,如宋加为鄢地之乔差,是某司代理的佐官;或只是平民,如宋献是“为王煮盐于海”的民工。各地各色人等都有,看不出来源于同一族系。据《史记·宋微子世家》“王偃立四十七年,齐湣王与魏、楚伐宋,杀王偃,遂灭宋而三分其地。”楚所分得的是徐地(今徐州一带),所得民人或许有宋王族后裔,然《史记·六国年表》载,齐湣王三十八年齐灭宋,是年为公元前286年,这便证明了在宋国灭亡前楚国就有宋姓之人存在,而这些宋姓之人显然不是“以国为氏”的宋王族子孙,他们以“宋”为姓或为氏当另有渊源。学界认为宋玉的生年在公元前298年或公元前296年或更早,其时宋国并未亡国,说宋玉家族与宋国王族有关,实在是没有直接的证据,实属臆测。又《襄阳耆旧记》载,楚王憎恶宋玉似屈原,人劝之曰:“子盍从俗,使楚人贵子之德乎!”《艺文类聚》《太平御览》引《襄阳耆旧记》将此衍为“子盍从楚之俗,使楚人贵子之德乎!”于是有人因此以为,宋玉既不从楚之俗,当非楚国之人。且不说“从楚之俗”乃“从俗”之衍,只说“俗”字,其在句中当指《楚辞·渔父》所谓“皆浊”“皆醉”之浑浑噩噩、有失高洁的苟且之俗。宋玉不从此俗正是其似屈原之处,若依此种人之看法,岂不也要怀疑屈原楚国人的身份了。据此,我们认为《史记·屈原贾生列传》“楚有宋玉”的记述当属言之有据,宋玉是地道的楚国人不容怀疑;而宋玉为宋国王族后裔的说法既缺乏推理的逻辑理据,又没有实证支持,不足为信。

二 关于以“太一”为汉人始祀而认为《高唐赋》为伪作的问题

《文选》收录有宋玉的《高唐赋》,三国魏曹植于《洛神赋序》中言“感宋玉对楚王神女之事”,提及的“之事”即为《高唐赋》所述,因此古代学者从未怀疑过作者宋玉的著作权。在20世纪疑古思潮盛行的20至40年代,有些研究者因为《高唐赋》有力劝楚王“进纯牺,祷璇室,醮诸神,礼太一”的谏词,便考辩说,“我们知道祭太一的事始于汉武帝,谬忌劝武帝祠太一是元朔六年的事,由此可断定《高唐赋》之产生必在元朔六年以后。”这种说法就当时已知的文献资料来说,似乎言之有据,其立论是在认为《楚辞·九歌》中所祭的“东皇太一”与“太一”非为同一神祇的基础之上的,好像有一定的道理。由于这种说法出自权威专家的权威著述,影响极大。然而包山楚简的出土,证明了这种说法完全不能成立。包山楚简中太一凡两见,简210言:“以其古(故)敚(说)之,举祷蝕太一全豢……”简227中言:“举祷太一全豢……”又包山楚简神名“太”亦两见,简213中言“赛祷太备(佩)玉一环……”简243中言“举祷太一膚……”这里的“太”作为神名无疑是太一的省语。据刘信芳《包山楚简解诂》“太”字注,“楚简祀谱,自然诸神在人鬼诸神之上,自然诸神又以‘太’为最尊,揆之于《九歌》,则‘太’非‘太一’莫属”。关于太一,1993年出土的郭店楚简《太一生水》中有详细的阐述,极言太一“为万物母”“为万物经”,充分说明楚人的自然神谱系中太一有着至高无上、无以伦比的地位。太一在包山楚简中的出现,作为左尹邵祭祷的神祇名,说明汉武帝祠太一并不能证明“祭太一的事始于汉武帝”,而是汉武帝采纳了谬忌根据楚人的祭俗提出的建议,继承了先秦楚人的祭祷传统,再一次将祠太一提升到国家祭祀的地位。除包山楚简外,天星观楚简、新蔡葛陵楚简、望山楚简也有祭祀太一的记述,这便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明楚人祭祀太一是先秦楚人早已有之的祭祀传统,而且广为流传,屈原的《九歌·东皇太一》与宋玉的《高唐赋》所反映的正是这一祭祀传统,而且都关涉国家祭祀。如果把包山楚简记述“举祷太一”的现象与《东皇太一》与《高唐赋》结合在一起立言为说,《高唐赋》中“醮诸神,礼太一”的句子,不仅不能以此为据断定该赋作于汉“元朔六年以后”,反而有力地证明了该赋为先秦作品的事实。又题名宋玉的《笛赋》中有“呵鹰扬,叱太一”句,句中的“太一”无疑指楚人心目中的至高无上的天神,不过是以天神“太一”指代天,“叱太一”即呵斥太一,与屈原“天问”意义接近。因而,同样也不能因为文章有“太一”而将其作为否定《笛赋》为宋玉作品的一条证据。

三 关于《登徒子好色赋》“臣里”之所指

宋玉《登徒子好色赋》曰:“天下之佳人莫若楚国,楚国之丽者莫若臣里,臣里之美者莫若臣东家之子。”句中“臣里”,乃宋玉所居之里,因其易于理解,一向无注,然而若进一步发问,宋玉所居之里在哪里?在楚国都城——郢城之中吗?若果然如此,文本中章华大夫何以称之为“南楚陋巷”?章华大夫若如李善注是为“楚人入仕于秦,时使襄王”,其如此藐视楚都,岂不唐突,有失外交礼仪。若如李善存疑之注“一云食邑章华,因以为号”,其即为楚人楚臣发此狂言,岂不对楚王大为不敬。仔细体会文本中章华大夫的进言心态本是谦卑谨慎的,仅“若臣之陋”、“唯唯”数语就表现出这种敬畏之心,因之可以看得出其言说“南楚陋巷”绝不是指楚国郢都的里巷。又以宋玉言之,夸说天下佳人,若将“臣里”置于都城之中,对楚王宫中如云美女,又作何说?岂不让楚王大失颜面!擅于曲谏的宋玉岂能如此不避嫌疑。这存在于文本内的诸种矛盾如何解释呢?只有认为“臣里”并不在楚都城内,才能合于情理。然而,以往虽有所思,苦无佐证,不敢立言。今读包山楚简,大有启发。包山楚简中作为最基层行政区的“里”凡23见。《周礼·地官·遂人》说:“五家为邻,五邻为里。”“里”为政区划分的单位,也指民户居处。而楚人的里当不局限于“五邻为里”的居户编制,有研究者认为楚国的“里”与州、邑平级,三者之间无领属关系。按“里”的表述方式分析可分为三类。(1)某地之某里,或某地某里。如简90记有“繁丘之南里”,简121记有“下蔡山阳里”。这种“里”强调其所属之某县或某封邑;(2)某人之某里,或某人之里。如简182记有“阴鄇之东窮(穷)之里”,简92记有“陈午之里”、“登令尹之里”。这种“里”强调其属于某君或某人的封地或食邑;(3)某里。如简7记有“郢里”。这种“里”强调其地处于某地,与(1)接近。比照可知,《好色赋》“臣里”相当于包山楚简中的某人之里,其称谓不仅符合先秦楚人的地区称谓习俗,而且有寄寓其为宋玉食邑的内涵。以“里”所在地行政级别分析亦可分为三类:(1)隶属都城的里。如上举简7之“熹之子庚一夫,居郢里”;(2)隶属县或封邑的里,如简128记有“羕陵之州里”;(3)隶属于县或封邑而地处其治所之外某聚落的里。简121记有“下蔡之荑里”(《书签》410页收有“荑里貣玺”一枚,该玺为安徽阜阳地区博物馆于1975年征集于插花庙乡,战国时其地隶属于楚国之下蔡,是下蔡县治所以外辖属的一个聚落)。据此,《好色赋》“臣里”,既可能属于楚都城中之里,也可能属于某县某封地治所城中之里,还可能属于某县治所以外辖属的某聚落之里。在这三种可能中,以文中内证“南楚陋巷”即楚国南部地区鄙陋之里的街巷来判断,楚襄王后期亦即宋玉生活时代,楚国西部即云梦以西、汉水中游流域已被秦人占领,并设立了南郡,余下半壁河山的都城——陈郢位于当时楚国版图的北部,西邻秦,北近韩魏,东接齐,“臣里”若指陈郢中的宋玉居里,陈郢是不能称为“南楚”的,更不能称为“陋巷”。同时,《小言赋》所记楚王赐予宋玉的“云梦之田”引起了我们的注意,那里是宋玉的赐田所在,当然也可以称作“臣里”,而这个“臣里”又恰好在陈郢之南,称之为“南楚陋巷”恰如其分。包山楚简中也有关于云梦泽周边田地的记述,简151“左御番戌食田於郧阈囗邑”所记,即是番戌受封在郧地的食田。可证楚王赐云梦之田予臣下并非孤例。考之清陈诗《湖北旧闻录》卷三十四《文献一·景差》引汉刘向《列士传》(原书已佚)说,“景差至蒲骚见宋玉曰:‘不意重见故人,慰此去国恋恋之心。昨到梦泽,喜见楚山之碧,眼力顿明;今又会故人,闭心目足矣。’”这里所说的蒲骚就是楚王赐予宋玉“云梦之田”的具体所在,战国时地处古云梦泽范围之内。唐李白《安州应城玉女汤作》有“散下楚王国,分浇宋玉田”句,可证。清李可寀等《雍正应城县志》卷七《古迹》载,“蒲骚城:《一统志》云,在邑北三十里;《旧志》云,城北三里;《左传》云郧人军此。《楚纪》云,宋玉在蒲骚,景差被放至蒲骚,见玉曰:‘不意重见故人,慰此去国恋恋之心。’即此地。”我们曾亲临湖北应城考察,其地在今湖北应城之团山集。其地即古之蒲骚,亦即楚王赐予宋玉的云梦之田所在地。宋玉《好色赋》之“臣里”当指此处曾经的聚落。“臣里”若做如此解读,上述的种种矛盾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四 关于《登徒子好色赋》“阳城”“下蔡”的地望

宋玉《登徒子好色赋》在夸说东家之子时说,“嫣然一笑,惑阳城,迷下蔡。”李善注,“阳城、下蔡,二县名,盖楚之贵介公子所封,故取以喻焉”。关于阳城的地望,各家所考不尽相同,而历来关于下蔡地望的释说,大体方位虽然不错,但与今相对的具体地名认定却存在着历史的误判。包山楚简出土以来,简文所提供的有关阳城、下蔡的资料,为阳城、下蔡地望研究提供了新的有力佐证,可使问题的研究更加接近于历史。下面我们分别来谈。

(一)阳城地望

查询古代文献资料,先秦与秦汉时期称之为阳城的地名有四,兹引其代表性文献所记,引录如下。(1)《史记·夏本纪》记载的“禹辞避舜之子商均于阳城”之阳城,裴骃《集解》言“刘熙曰今颍川阳城是也”,故址在今河南登封。(2)《汉书·陈涉项籍列传》记载的“陈胜字涉阳城人”之阳城,颜师古注曰“《地理志》属汝南郡”,故址在今河南商水。(3)《史记·曹相国世家》记载的“与南阳守齮战阳城郭东”之阳城,裴骃《集解》言“徐广曰阳城在南阳”,故址在今河南方城东。(4)《元丰九域志·上宿州》记载的“汉将军岑彭侯邑”之阳城,故址在今安徽宿县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由于阳城关系农民起义领袖陈涉的故里,围绕着古文献记载的阳城地望,学术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讨论中兼及宋玉赋阳城问题。1959年至1981年可以说是问题的第一轮讨论,主要观点有:冯道魁、黄丰林《陈胜究竟是哪里人》主张古宿州今安徽宿县南说,杨国宜《陈胜生地阳城考》主张古颍川今河南登封说,魏嵩山《陈胜生地阳城考辨》主张古汝南今河南商水说,谭其骧《陈胜乡里阳城考》主张古南阳今河南南阳方城东说。这一阶段的讨论对古文献的四处阳城地望均有所涉及,而各主一说。随着全国考古普查工作的开展,1983年至1990年又展开了第二轮讨论,主要观点有程希才《陈胜生地究竟是哪个阳城》根据对商水地区阳城遗址的考古调查,主张河南商水说;马世才《陈胜乡里阳城地望试探》则据登封阳城故址的考古发现,主张河南登封说;苏诚鉴《陈胜研究管见》据《史记索引》引郑玄《目录》和《吕氏春秋·上德》两条有关今河南商水阳城在春秋为陈国属县的资料,矫正以往认为商水阳城不够设县规模的说法,支持河南商水说,同时又据《淮南子》高诱注“陈胜字涉汝阴人”的异说,提出当重视对古汝阴今安徽阜阳的研究。这一轮讨论的关注点集中在河南商水与登封上,而排除了河南南阳说和安徽宿县说。自包山楚简整理成果面世以来,对阳城地望随即又展开了第三轮讨论,何浩《楚国封君封邑地望续考》、陈伟《楚东国地理研究》与刘信芳《包山楚简解诂》都力主河南商水说,只有徐少华在《包山楚简释地五则》中认同安徽宿县说。然而第三轮讨论,四位学者均是以理据立说,没有详论其推理实据。总之,纵观阳城地望的讨论,绝大多数学者主张河南商水说。研究者如此趋同,当然出于以先秦县名、先秦楚国县名、先秦楚国宋玉生活时代县名三个逐渐缩小考证范围的判断前提,究其具体理由主要在于:(1)古颍川今河南登封之阳城,在春秋战国并不在楚国的版图之内;(2)古宿州今安徽宿县南之阳城,其所谓故址在先秦并未曾有阳城的称谓,考《后汉书·岑彭传》所谓“汉将军岑彭侯邑”并非宿县,宿县事实上是岑彭次子岑淮的封邑,后汉时称为谷阳,后世称其为阳城实为讹误;(3)古南阳今河南方城东之阳城,虽曾为楚地,但在公元前301年垂沙之战后被韩国所侵占,公元前292年又为秦国所兼并,在宋玉生活的时代已经不属于楚国的领土了。因此唯一可供选择的只有古汝南今河南商水之阳城。而商水说可以质疑之处,在于谭其骧提出的河南商水之阳城“西汉为侯国,居户仅千余,不够设县的规模”。这是谭氏否定古汝南今河南商水为楚阳城的根本原因,也是研究者如果认同河南商水说不可回避、必须回答的问题,而包山楚简的相关资料恰恰解决了这一问题。包山楚简简120简文曰:

囗客监适楚之岁,亯月乙卯之日,下蔡里人佘猬告下蔡咎执事人昜成公羕睪,猬言胃:邞拳窃马于下蔡,而卖之于昜成。或杀下蔡人佘睪,小人命为契以传之。昜成公羕睪命剠(黥)邞解句。传邞拳得之。

考辨此段简文,其中的昜成,即为楚地名阳城。昜成公,即阳城公。《淮南子·览冥》“鲁阳公”高诱注,“鲁阳,楚之县公。……楚僭号称王,其守县大夫皆称公。”比照鲁阳公,阳城公亦当为县公,也就是一县之长官。此种身份可证李善注阳城为县名是正确的,同时也证明谭其骧依据汉代阳城居户数额以及制度推测其在先秦不能称之为县,是不能成立的。又简文“窃马于下蔡,而卖之于昜成”,是佘猬举报嫌犯邞拳可能在窃马销赃途中杀害了佘睪。而从简121所述三天后“丁巳之日”邞拳的供词分析,其供述说,“小人不信窃马,小人信与下蔡关里人雇女返、东邗里人场贾、荑里人景不害签杀佘睪于景不害之馆,而相与弃之于大路。”其大意是,邞拳伙同雇女返、场贾、景不害三人以窃马去阳城销赃为借口,骗佘睪同往,在去阳城的途中景不害的驿馆杀死了佘睪,又弃尸于大路旁。这说明下蔡与阳城间有驿路连通,若抵达阳城,中途至少还需要住宿,以此推测从下蔡到阳城最少要两天的路程,更可能要三天乃至四天、五天的路程。这符合窃马销赃,要尽可能跑得远些、以免识途之马逃回主人家的考虑。据《包山楚简解诂》“荑里”注,“1975年安徽阜阳地区博物馆在插花庙乡农民手中征集一‘荑里貣玺’,铜质方形,鼻纽,边长2.3厘米,通高1厘米,无边栏。今阜阳市插花庙乡离下蔡(今凤台县)只有一百华里左右,韩自强先生推测玺文‘荑里’即包山简所记‘荑里’,应属可信(参韩自强、韩朝《安徽阜阳出土的楚国官玺》,《古文字研究》第二十二辑)。”这里下蔡距荑里一百华里的距离,符合人步行一天的里程,当是从下蔡去阳城途中的第一站。古下蔡今安徽寿县与古阳城今河南商水都在颍水沿岸,下蔡在今颍水入淮河河口以北不远,阳城在今颍水中游,两者距离约230公里左右,于安徽寿县出土的《鄂君启节·车节》所记述的从河南南阳至安徽巢湖的陆路其东段很可能就是当时从下蔡至阳城的驿路。这“景不害之馆”作为从下蔡去阳城的第一站,它所标示出的行走路向,也将古阳城的地望指向了今河南商水。这又是阳城故址当在河南商水的重要佐证。这一路线是从下蔡出发向西北行进,如果去古宿州今安徽宿县则需要从下蔡向东北行进,与第一站“荑里”所标示的方向近乎南辕北辙。这又从另一个角度证明古阳城不可能在安徽宿县南。综上所述,这两条包山楚简的相关资料,充分地证明了古阳城地望在今河南商水县境内。

(二)下蔡地望

关于下蔡的地望,古代有一种传统的说法,认为古州来即古下蔡,古下蔡即汉下蔡。《汉书》卷二十七下《五行志》,“蔡恐,迁于州来”注,“颜师古曰,哀公二年十一月,蔡迁州来。州来,楚邑,今下蔡县是也。”《汉书》卷二十八上《地理志·沛县》载,“下蔡:故州来国,为楚所灭,后吴取之,至夫差迁昭侯于此,后四世侯齐竟为楚所灭。”《汉书》的这两条记载被后世史书、史注及绝大多数地志类文献所承袭,尽管下蔡之地的名称随着时代的变迁时有变换,但所指地理位置并未改变。现当代学者也普遍认同传统说法,将现今的安徽省凤台县治所下蔡镇认定为古下蔡及古州来的治所。这种说法的最突出代表是20世纪80年代出版的谭其骧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图集》,该集《春秋时期全图》将“蔡3”(即蔡国的第三个都城下蔡)标示在今凤台县治所的位置,其春秋《楚吴越》图和战国《楚越》图也将蔡都“下蔡(州来)”标示在今凤台县治所处,其西汉《兖州、豫州、青州、徐州刺史部》图仍然将“下蔡”标示在今凤台县治所。其实,这一传统的说法并不十分准确,虽然古州来国、蔡国的疆域大致包括汉下蔡县、今凤台县的政区,但并非其国土全部;就古地理以治所标示方国或郡县地理位置的标示法而言,将古州来国与蔡国的都城标示在汉下蔡即今凤台是大有问题的。其实,针对传统的说法,古代就有不同的声音,如胡三省《通鉴释文辨误》、欧阳忞《舆地广记》都认为先秦下蔡都城“在淮颍之会”。“淮颍之会”古称颍尾,今称颍口,距今凤台县治近40公里。然而这个依据当地淮河南北古城遗址提出的不同意见,受到当时佐证资料的局限,还不足以与传统说法争衡。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今安徽寿县老城西门内蔡昭侯墓、蔡家岗赵家孤堆蔡声侯墓与另一座蔡侯墓以及东津乡南关村西圈蔡国平民墓葬群的陆续发现与发掘,研究者发现先秦蔡国墓葬均位于淮河南岸的寿县境内或紧邻寿县的淮南市谢家集区(旧属寿县),因而认为古下蔡、州来都城故址当在淮河以南的今安徽寿县境内,而不应在淮河以北的今安徽凤台县境内,这便以考古实证动摇了汉代以来的传统说法。上个世纪末,包山楚简出土面世以后,随着简文整理与研究的不断深入,我们根据包山楚简提供的相关资料,发现了研究东迁州来后下蔡都城和楚灭蔡后楚下蔡县治所的新线索。在包山楚简中,即出现有下蔡的地名,也出现了州来的地名。如在讨论阳城地望时所引的简120与简121提到了作为楚县名的下蔡,此不赘述;在简168中又提到了作为楚县名的州来,其简文为“舟公豕”,《包山楚简解诂》注曰:“‘’字可释为‘赉’,字见《说文》,参简28注。舟赉即州来,州、舟古音同在幽部章纽,《左传》襄公二十三年有齐人‘华周’,《说苑》作‘华舟’,《汉书·古今人表》作‘华州’,知州、舟古得通用。”简文称“州来公”,依照“楚僭号称王,其守县大夫皆称公”的记载,州来当是县名无疑。这说明在楚怀王时期州来与下蔡两县在古州来境内是同时并存的。沿着这一线索,考之《春秋左传注疏》所记载的相关州来、下蔡的史事,《昭公九年》“二月庚申,楚公子弃疾迁许于夷,实城父,取州来淮北之田以益之”,注“《正义》曰《释例》云,州来,淮南下蔡县,汝水之南地。淮北之田:淮水北田。则州来邑在淮南,邑民有田在淮北也。许国尽迁于夷,夷田少,故取以益之。”《昭公十二年》:“楚子狩于州来,次于颍尾。”注:“颍水之尾,在下蔡。”《昭公二十三年》“吴人伐州来,”楚遭鸡父之败。《昭公二十七年》:“使延州来季子聘于山国。”注:“季子本封延陵,后复封州来,故曰延州来。”《哀公二年》:“十有一月蔡迁于州来。”《哀公十年》:“冬,楚子期伐陈,故吴延州来季子救陈。”以此再参之《左传》的相关史料可知:(1)州来本春秋时古国,鲁成公之世被楚国兼并。春秋之际州来疆域当横跨淮河南北,“楚公子弃疾迁许于夷,实城父,取州来淮北之田以益之”,是为州来拥有淮北之地的佐证。楚公子既能将“淮北之田”分割给许国,可知州来的都邑绝不会在淮河以北;“楚子狩于州来,次于颍尾”,是为州来拥有淮南之地的佐证,楚灵王狩猎能驻跸于“颍尾”,而颍尾又是古州来国境内见于记载的唯一的城邑名称,所以地处淮南的“颍尾”很可能是当时州来的都邑。(2)吴国占领州来之后,州来曾为吴公子季扎的封地;蔡国东迁州来后,仍有“吴延州来季子救陈”的记载,证明吴国并没有将州来之地全部割让给蔡国,其地仍然保留有延州来季子的封邑,吴季扎或季扎的嗣封子孙仍然居住在州来故邑。这便证明在蔡国迁至州来之际,吴国占领的古州来域内曾有了两个行政区,一为因蔡之国名命名的新地名下蔡,一为承继原名不变的州来。将《左传》资料与包山楚简资料下蔡、州来同时并存的现象结合起来分析,自然可以得出,战国初楚灭下蔡后,仍然沿袭着吴国的旧制,在古州来域内依然设置了两个县,一是下蔡,一是州来。对于古州来故地于战国被划分为两个县级政区的现象,《汉书·地理志》的作者应该是完全清楚的,只不过因为楚春申君分封于此,将古州来淮南之地更名为寿春,其后楚考烈王又迁都于寿春,又将都邑原本在淮河以南的下蔡迁于淮北以作为防御护卫寿郢的卫星城,才不得已在古州来区域内下蔡北迁、州来更名的史事中择其要点,分述下蔡、寿春的地理沿革来释说汉代地理,于是在《地理志·沛郡》“下蔡”条下注说“故州来国”,在《地理志·九江郡》“寿春邑”条下注说“楚考烈王自陈徙此”。但让《汉书·地理志》作者没有想到的是,这样的简要分述却导致了后人以为古州来疆界只限于淮北下蔡的历史误会。包山楚简所提供的资料与线索,一方面支持了据古墓、古城等考古发现提出的下蔡治所在淮河以南今安徽寿县的新说法,另一方面使我们厘清了传统说法错误理解《汉书·地理志》以至以偏概全、以讹传讹的原因所在。据此,我们认同先秦楚国下蔡县治当在淮河以南今安徽寿县的观点,并认为宋赋之下蔡治所当在今寿县老城东偏南的柏家台战国古城遗址处,具体的考辨详见拙作《宋玉赋“下蔡”地望田野调查与研究》。

五 关于《登徒子好色赋》“秦章华大夫”的称谓

关于秦章华大夫的称谓,《文选》李善注曰,“章华,楚地名。大夫楚人,入仕于秦,时使襄王。一云,食邑章华,因以为号。”按照李善注,这一称谓中,“秦”指国别,“章华”楚地名,当指楚之别宫章华台所在之地,“大夫”为官职之称。此注传递的信息是,章华大夫,原籍为楚国章华人,后来到秦国做了大夫,因称秦章华大夫。“一云”或以为其本楚人,原籍不详,入仕于秦,秦侵占楚郢都及汉水中游流域设置南郡后,所得食邑在章华,因称秦章华大夫。李善的本注,有以唐代的官员称谓习惯解释战国楚人称谓的嫌疑,用训诂术语说,就是有“以今释古”;而其存疑的“一云”也与先秦楚官员称谓的习惯有较大的差异。考包山楚简“大夫”前有限定语资料的有四类:1.任职地+大夫,如简47“(读为喜)邑大夫公鲁期”,简126“漾陵之邑大夫”,简130正“枼邑大夫左司马越虩”,简130反“枼邑大夫集昜公蔡逯”,简157“鄢邑大夫”,简188“邑大夫黄”。2.贵族人名+大夫,如简15正“邵行之大夫盘”,简15反“邵行之大夫”,简65“周赐之大夫阳义”。3.某夫人+大夫,如简41“龏(恭)夫人之大夫番赢”。4.墓园+大夫,如简94“聖冢之大夫軓竖”。又考《玺汇》所收先秦楚国印玺,编号0097“下蔡邑大夫之玺”,0099“上场(唐)行邑大夫之玺”,0100“上邑大夫之玺”,0101“江陵行邑大夫玺”,0121“坪夜大夫之玺”,这些印玺文字表述与包山楚简1同。据此,章华大夫之称谓当类于“任职地+大夫”或“墓园+大夫”。就类于“任职地+大夫”而言,“章华”注为地名可以,解释为大夫的原籍或食邑则不可以,而确解当为大夫的任职地;就“墓园+大夫”而言,楚王有行宫曰章华台,“章华”类于特殊的任职地“墓园”,只不过其任职地是楚王的行宫,非墓园而已,因而章华大夫就是管理章华台的官员。包山楚简之简175有“逰宫坦(坛)倌黄赣”者,“逰宫”就是行宫的别称,“坛倌”是管理行宫的官职称,因而可以证明先秦楚国官员称谓“任职单位名称+官职称”的习惯。如果章华大夫是楚人或楚官,其“时使襄王”的秦使身份就可以彻底排除。即便退一步依李善注“一云”之说,章华指食邑,章华大夫是秦攻占楚郢都、设置南郡后所封,其冠以“秦”字,称秦章华大夫,也不能成立。包山楚简之简145记录客卿肉禄被停发之事,称外籍人士来楚为客卿者皆在国名后加“客”字,如东周之客緟朝、燕客登余善、秦客陈慎、魏客魏奋、魏客公孙哀、越客前櫗、越客左尹(读为狂)、魏客喿、陠客望困業等都是“国名+客+人名”的称谓形式。即便外国人在楚为官或侨居,通常也要特意加上“客”字,如简157“大梁之戠舊之客苛坦”,是魏人在楚为官之例;简176“鄢人番羕、子姬盬臧、鲁客尃臣”,是鲁人在楚侨居之例。他们的称谓也是“国名+客+人名”的形式。那么这个冠于章华大夫前不加“客”字的“秦”字,当如何解释呢?考包山楚简之简132有“秦竸(景)夫人”,据《包山楚简解诂》注,是来自秦国的楚景平王之夫人,夫人的随嫁媵臣在夫人死后,即成为夫人墓园的守墓人,留住在楚,于是便以秦为姓;简141有“秦大夫怡之州”,“秦”为姓氏,“怡”为名字;简168有“(读为栎)人秦赤”,相同的表述又两见于简184,此“秦”为姓氏,“赤”为名字,(读为栎)为该人氏的籍贯;简180有“秦戡连嚣(读为扰)”,此“秦”当为地名,可能是“秦大夫怡之州”的简称。由此可见,楚国实有“秦”一姓,其来源一是(读为栎)地的秦姓,如简168、184;一是秦竸(景)夫人的随嫁媵臣留在楚国者以秦为姓,如简141、180。据此,秦章华大夫之秦,当作姓氏解。“秦大夫怡”是为佐证,以姓氏置于官职称之前于先秦文献虽不多见,但也不乏其例,《左传》有“羊舌大夫”,《楚辞·卜居》有“郑詹尹”(詹尹,在包山楚简中出现,为官职称)。按包山楚简常例人名一般出现在官职称之后,这种称谓可能是不加褒贬的中性称谓,故存档的公文如此称谓,与《好色赋》称“大夫登徒子”命意相同;而将姓氏提前到官职称之前则有尊称的意味,《卜居》叙写“郑詹尹”笔端无疑流露着由衷的敬意。因而我们认为“秦”称其姓氏,“章华”称其所掌管的行宫名称,“大夫”称其官职或曰爵称,其人当为地道的楚人,或楚籍之秦侨。这是包山楚简带给我们的新认知。

六 简文“卜祷”记录与《招魂》的篇章结构及《招魂》与《大招》的优劣

王逸《楚辞章句》收有《招魂》,题为宋玉所作。过去人们在谈论或分析《招魂》的篇章结构时常认为出于作者的独特构思,研读包山楚简“卜祷”简文后,我们不得不改变以往的认知,不得不重新对照先秦楚人占卜祭祷的现实生活来体会宋玉辞赋的艺术创造。这里先引述一则包山楚简之简249、250与简249反面记录的“卜祷”简文:

大司马淖滑救陠之岁,夏之月己亥之日,观义以保家为左尹邵贞:【前辞】

以其有重病,上,尚毋死?【命辞】

义占之:恒贞,不死;有祟,见于绝无后者与渐木立。【占辞】

以其故说之:举[简249]不知其州名。[简249反]祷于绝无后者各肥,馈之,命攻解于渐木立,且徙其而梪之。【祷辞】

尚吉?【相当于验辞的第二次占卜之命辞】

义占之曰:吉。[简250]【相当于验辞的第二次占卜之占辞】(上引简文中的【】号中文字,为本文作者所加,以便于理解简文内容)

这则卜祷简文包括前辞、命辞、占辞、祷辞和相当于验辞的第二次占卜的命辞与占辞。前辞交代卜祷的具体时间、贞人观义及请求贞问者邵。命辞记述贞问的事项,即求贞者得了重病,贞问会不会死去。占辞记述占卜后上天指示的事项,这里的预示有两个方面,一是说求贞者不会死去,二是说求贞者之病,是由于“绝无后者”与称作“立”的树神“渐木(建木)”作祟。祷辞记述得到指示后的祈祷,对于“绝无后者”采用祭祀的办法,对于“渐木立”采用“攻解”的办法,即将渐木迁徙到别处,并以梪盛肉以祀之。第二次卜祷实是第一次卜祷的验辞,记述的是占卜指示事项的应验情况。验辞发生在第一次祈祷一切都完成之后,因为相关的事情在第一次卜祷中已经交代过了,所以记述极为简略。命辞问第一次祈祷做得可好?占辞中上天的回答是,好,吉!纵观卜祷的全过程,占卜之目的是为求贞者寻找得病的原因,占卜之回馈是求贞者之病源于人鬼“绝无后者”和自然神“渐木立”的作祟,卜祷之做法实是要为求贞者招回被人鬼或树神摄走的魂魄,说到底就是为患病者招回生魂。这就不得不让宋玉研究者自然地联想到也是为生者招魂的宋玉作品《招魂》。

了解了这则卜祷简文,我们不妨比照着看一看《招魂》。《招魂》开篇,先以第一人称自述“离殃而愁苦”后,又借天帝之口描述其“魂魄离散”的病情,遂请巫阳“筮予之”,这就相当于简文“卜祷”的命辞,虽省略了前辞未交代时间,但概括地交代了招魂的事由与相当于贞人的巫阳。比之客观记事的卜祷简文,渲染出浓重的情感色彩。巫阳回答天帝的话,则相当于简文的占辞,巫阳预言“必筮予之,恐后之谢”,因而决定直接招魂,以自我的心灵感应,代替了上天的指示。与平实客观的简文记述相较,此段话语源出于卜筮实际而又刻意出新,在转折之中翻出由衷的关注情愫。接下大段的招魂之词相当于简文的祷辞,“外陈四方之恶,内崇楚国之美”是为不知魂在何方的泛招,这与卜祷简文“举不知其州名”的泛祭,颇为相似,而不同的是,简文古板简约,赋文汪洋恣肆,极尽夸饰,怪则谲奇,美则炫秀,文采飞扬。结篇的乱辞回应开篇,说“魂魄离散”之事发生在“献岁发春”之时,补充交代了招魂的时间;说“君王亲发兮惮青兕”补充说明了“魂魄离散”的真实原因。这些补充交代与说明本应是卜祷简文前辞中的内容,于赋文中却使用了文学倒叙的手法娓娓述说,神情凝重,回应开篇。赋文没有简文的验辞部分,是对现实卜祷程序的有意省略,然而就是这惜墨如金的省略,从文学艺术上讲,给读者留下了接受思维的空间,释放出作品寓意广阔而深远的张力,作品的劝谏命意就寄寓于这胜于有声的无声之中。因此根据包山简文与作品文本的比较,我们可以说,《招魂》的谋篇布局来源于真切的社会生活,然而一经艺术的加工,则展现出动人的魅力。如果没有包山楚简卜祷资料记述的现实参照,我们无论如何也作不出如此的艺术赏析。

众所周知,《楚辞》中有两篇同以“招魂”为题材的作品,一是本文分析的宋玉《招魂》,一是题名屈原或景差所作的《大招》。宋朱熹于《楚辞集注》中比较《大招》和《招魂》说,“以宋玉《大、小言赋》考之,则凡(景)差语,皆平淡醇古,意亦深靖闲退,不为词人墨客浮夸艳逸之态,然后乃知此篇决为差作无疑也。虽其所言,有未免于神怪之惑、逸欲之娱者,然视《小招》(即《招魂》)则已远矣。其于天道之诎伸动静,盖若粗识端倪,于国体时政,又颇知其所先后,要为近于儒者穷理经世之学,予于是窃有感焉,因表而出之,以俟后之君子云。”朱熹的比较显然是以理学家的角度评说的,看重的是文中“尚三王”“尚贤士”的表述,意在强调《大招》表意与儒学义理接近,而认为《招魂》在这一方面有明显的不足或缺失。这是仅注意了作品字面上的表述,仅就显层次立言,没有深入到作品的隐层次之中,对《招魂》借助显层次的叙事,寓意于隐层次之中即言外之意没有深刻的领悟。因而其所评未免显得肤浅而偏执。今天我们再换一个角度,从文学的角度说,仅就艺术构思与谋篇布局而言,《大招》的全篇只相当于卜祷简文的祷辞,构思单纯,远不如《招魂》丰富多彩;即便其祷辞本身之谋篇布局也没有超出《招魂》“外陈四方之恶,内崇楚国之美”的铺排夸饰,更是远不如《招魂》既有对卜筮生活原型中前辞、命辞、占辞、祷辞的艺术借鉴,又有对卜祷记事古朴简约之原生态的艺术提升,更有诸如程序之改编、语言之迭转、叙事之铺排、结构之倒叙、起结之照应等艺术处理与加工。从这个角度说,与朱熹的评说恰恰相反。事实上,有了包山楚简卜祷简文作为参照,无论比之于思想内涵,还是比之于艺术表现,《招魂》与《大招》孰优孰劣自不必赘言。

七 简文“客”的能指与宋赋《对楚王问》“客”的所指

《文选》所收宋玉《对楚王问》中宋玉于“曲高和寡”的自辩中说“客有歌于郢中者”,古人有以此句为据否定郢人善歌。宋沈括《梦溪笔谈》卷五《乐律一》说,“世称善歌者皆曰‘郢人’,郢州至今有白雪楼,此乃因宋玉《问》曰:客有歌于郢中者,其始曰《下里》《巴人》,次为《阳阿》《薤露》,又为《阳春》《白雪》,引商刻羽,杂以流徵。遂谓郢人善歌,殊不考其义。其曰‘客有歌于郢中者’,则歌者非郢人也。其曰:《下里》《巴人》,‘国中属而和者数千人’;《阳阿》《薤露》,‘和者数百人’;《阳春》《白雪》,‘和者不过数十人’;‘引商刻羽,杂以流徵’,则和者‘不过数人而已’。以楚之故都,人物猥盛,而和者止于数人,则为不知歌甚矣。故玉以此自况,《阳春》《白雪》郢人所不能也。以其所不能者名其俗,岂非大误也?”清袁枚《随园随笔》卷十八《郢曲之讹》亦说:“今人称曲之高者曰郢曲,此误也!宋玉曰,‘客有歌于郢中者’,则歌者非郢人也。又曰:《下里》《巴人》,‘国中属而和者数千人’;《阳春》《白雪》,‘和者不过数十人’;‘引商刻羽,杂以流徵’,则和者‘不过数人’。是郢之人能和下曲,而不能和妙曲也。以其所不能者名其俗,不亦讹乎!”沈、袁二氏的说法,以“客”指“郢中”以外的来客,认为“歌者非郢人也”,此说未必就是确解。考之包山楚简“客”字凡33见,按表意不同划分,可归为六类。(1)指外国使臣,如简7“齐客陈豫贺王之岁”中的“齐客陈豫”,是齐国的使臣。此类凡9见,均用在楚国特有纪年法即以事纪年的句子之中。(2)指外国人士在楚做官者,如简145所记“东周之客緟朝、燕客登余善、秦客陈慎、魏客魏奋、魏客公孙哀、越客前櫗、越客左尹(读为狂)、魏客喿、陠客望困業”等9人,这些人在楚均食有“肉禄”,即《左传》所谓“食肉之禄”,故知这些人皆在楚为客卿;简157“大梁之戠舊之客苛坦”中“客苛坦”,是魏国人在楚为掌管“戠舊”即掌管薪刍之官员。(3)指楚国特有的官职名称,如简145反“司礼之客须□书言胃(谓)……”“归客之禄金十两又一两”。“司礼之客”为调查客卿肉禄被停发的官员之职称;“归客之禄”句中之“客”指被“司礼之客”所调查的客卿;简133、134、138、135反四简中8次出现“客”一词,词亦写作“客”,简文多言“客”受上级之命追捕嫌犯,当为楚国地方管理治安的官员之职称。另,《玺汇》有“铸巽(钱)客玺”(0161)、“郢粟客玺”(5549)、“群粟客玺”(0160),前者指掌管货币铸造的工官,后者指掌管粮食的农官,亦可佐证。(4)指从事某一专业之人,如简58“宣王之窀市之客苛适”,简191“宣王窀市客苛矍”。“窀市之客”或“窀市客”,楚人亦称“窀州人”,是为君王或显贵看守墓地之人。简125反“廷疋昜之酷倌之客”,此“酷倌之客”实指简124之“酷官黄齐、黄”与简125之“酷倌黄齐、黄”,是为“酷倌”即酒作坊中造酒之人。简146“所有责於(于)寝戡、五帀,而不交於(于)新客者”,“所有责邞於(于)寝戡、寝戡、邎戡、五帀,而不交於新客者”,“新客”当指新近来应聘之人,《包山楚简解诂》注“以上所记之‘客’应指工匠”。(5)指门客、食客,如简125“昜公命阈之客蔁”,简155“客且征五连之邑於葬王士,不以告仆”,上引奉命做事之“客蔁”与征收五连之邑土地之“客”,都是楚国某高级官员的门客或食客。(6)指外籍侨民,如简176“鄢人番羕、子姬盬臧、鲁客尃臣”。从简文关于“所”系列所记的人物分析,“鲁客尃臣”前的限定语与其他缀有“客”字的人物均有所不同,而与(1)、(2)义项接近,但在语境中又看不出此人使臣或客卿的身份,是一个被追责的对象,因此暂定此人为侨民。综合包山楚简“客”字的义项,基本与古之字典辞书的概括相同。值得注意的是,“客”字的“指从事某一专业之人”的义项。字典辞书于此义项的举例只限于常见的古代通语中的用例,如侠客、剑客、墨客、骚客、说客等,而包山楚简所见用例所指则要宽泛得多,守墓人可以称客,酿酒的人可以称客,有一技之长的工匠也可以称客,这些词语表现出的是楚国语言的语用习惯,后世南方方言词汇中仍然存留着“客”字的这一用法,如操持家务的妻子称堂客,专心学道之人称羽客,打柴的人称樵客,嗜酒的人称酒客,侍奉主人的小奴称僮客,佣耕之人称佃客,舞蹈艺人称舞客,擅于弹琴之人称琴客。这一类称“客”的人,并没有“外来之客”的含义。以此推论,“客有歌于郢中者”之“客”字,虽然解作“郢中之外的来客”可通,但是若解作“专业从事歌唱的人”则更胜一筹。以文本“客”与“和者”的唱和关系来说,解作“专业从事歌唱的人”更能切合文意,因为两者比较的内容不在于是否“郢中”或“国中”之人,而在于“曲高和寡”即音调高低与音高自由转换等歌唱天赋与演唱技巧。后世据宋玉《对楚王问》称出类拔萃的歌手为“郢客”“郢人”当无可厚非,称高难度之妙曲为“郢曲”亦名副其实,沈、袁二氏之辩,实可商榷,甚或是误读误解。

  1. 梁大伟,鞍山师范学院文学院讲师。刘刚,鞍山师范学院教授,湖北文理学院特聘教授,主要从事古代文学、文献学研究。
  2. (宋)邵思:《姓解》,《续修四库全书》第121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第169页上。
  3. (宋)章定:《名贤氏族言行类稿》,《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33册,商务印书馆,1986年影印版,第636页。
  4. (唐)林宝:《元和姓纂》,《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90册,第688页。
  5. (汉)司马迁:《史记·宋微子世家》,中华书局,1973,第1632页。
  6. (晋)习凿齿著,黄惠贤校补《校补襄阳耆旧记》,中州古籍出版社,1987,第2页。
  7. 游国恩:《楚辞概论·宋玉传略及其作品》,商务印书馆,1934,第228页。
  8. 刘信芳:《包山楚简解诂》,台北,文艺印书馆,2003,第226页。
  9. (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地官·遂人》,《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第740页。
  10. (清)陈诗:《湖北旧闻录》,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第1457页。
  11. (清)李可寀等《雍正应城县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十一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第66页。
  12. (汉)司马迁:《史记·夏本纪》,中华书局,1973,第82页。
  13. (汉)班固:《汉书·陈涉项籍列传》,中华书局,1983,第1785页。
  14. (汉)司马迁:《史记·曹相国世家》,中华书局,1973,第2023页。
  15. (宋)李存中等《元丰九域志·上宿州符离郡保静军节度》,《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71册,第107页。
  16. 冯道魁、黄丰林:《陈胜究竟是哪里人》,《光明日报》1959年5月21日。
  17. 杨国宜:《陈胜生地阳城考》,《光明日报》1959年8月20日。
  18. 魏嵩山:《陈胜生地阳城考辨》,《光明日报》1960年3月21日。
  19. 谭其骧:《陈胜乡里阳城考》,《社会科学战线》1981年第2期。
  20. 程希才:《陈胜生地究竟是哪个阳城》,《中州今古》1983年第6期。
  21. 马世才:《陈胜乡里阳城地望试探》,《中州今古》1985年第4期。
  22. 苏诚鉴:《陈胜研究管见》,《中州今古》1988年第4期。
  23. 何浩:《楚国封君封邑地望续考》,《江汉考古》1991年第4期;陈伟:《楚东国地理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第207页;刘信芳:《包山楚简解诂》,第194页。
  24. 徐少华:《包山楚简释地五则》,《考古》1999年第11期。
  25. 谭其骧:《陈胜乡里阳城考》,《社会科学战线》1981年第2期。
  26. (汉)高诱注《淮南子·览冥》“鲁阳公”注,《诸子集成》第七册,中华书局,2006,第89页。
  27. 刘信芳:《包山楚简解诂》“荑里”注,第112页。
  28. (汉)班固:《汉书》卷二十七《五行志》“蔡恐,迁于州来”注,中华书局,1983,第1499页。
  29. (汉)班固:《汉书》卷二十八上《地理志·沛县》,第1572页。
  30. 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一、二册,中国地图出版社,1982。
  31. 刘信芳:《包山楚简解诂》“州来”注,第194页。
  32. (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注疏》,《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第2056、2063、2102、2116、2157、2165页。
  33. (汉)班固:《汉书》卷二十八上《地理志》,第1572、1569页。
  34. (梁)萧统编选《文选·登徒子好色赋》,李善注,(清)胡克家刻本,上海书店出版社,1988年影印,第254页。
  35. 刘信芳:《包山楚简解诂》“秦景夫人”注,第129页。
  36. (宋)朱熹:《楚辞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第145页。
  37. (宋)沈括:《梦溪笔谈》卷五《乐律一》,文物出版社影印元刊本,1975,第28、29页。
  38. (清)袁枚:《随园随笔》卷十八《郢曲之讹》,王英志主编《袁枚全集》,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第316页。
  39. 肖毅:《古玺所见楚系官府官名考略》,《江汉考古》2001年第2期。
  40. 刘信芳:《包山楚简解诂》注,第148页。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