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公仆本色 党员楷模
彭真(1902~1997),1902年10月12日生,山西曲沃人,原名傅懋恭,曾用名傅茂公,1923年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1923年冬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1919年考入山西省曲沃县立第二高等小学,1922年考入山西省立第一中学。大革命时期,任中共山西太原支部负责人、太原市委组织部书记,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太原地方执委会书记,中共天津地委二部(区)委、一部(区)委、三部(区)委书记,中共天津地委组织部部长、职工运动委员。1923年在太原主办以工人为主要学员的成人夜校。1925年任正太铁路总工会秘书。
大革命失败后,任中共天津市委代书记、书记,中共顺直省委常委、代书记。1929年6月在天津被捕入狱。在狱中组织中共秘密支部,任书记。1935年出狱后,任中共北方局天津工作组负责人。1936年春起任中共中央北方局代表、委员、组织部部长,直接领导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总队部。抗日战争爆发后,任中共中央北方局委员、组织部部长。1938年11月起任中共中央北方分局书记。1941年1月起任中共中央晋察冀分局书记。1941年起任中共中央党校教育长、副校长,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城市工作部部长。1945年6月在中共七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1945年8月增补为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8月至9月任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
1945年9月起任中共中央东北局书记、副书记(曾兼任东北局城市工作部部长),东北人民自治军第一政治委员、东北民主联军第一政治委员,东北军政大学政治委员。1947年起任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常委,并以中央政治局委员身份指导晋察冀解放区工作。1948年5月起任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中共中央书记处政策研究室主任,1948年12月至1949年9月兼任中共北平市委书记。1949年9月当选为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至1953年4月)、中共中央书记处政策研究室主任(至1953年5月)。
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代书记,其间:曾兼任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委员。1949年10月至1966年5月任中共北京市委书记、第一书记,1951年2月至1966年5月任北京市市长。其间:1949年11月至1955年4月兼任北京市政协主席,1950年2月至1955年4月兼任北京市总工会主席。1950年10月起任中国人民保卫世界和平委员会副主席。自1954年9月起历任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任第一届、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政协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1956年9月在中共八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文化大革命”期间受迫害。1979年2月中共中央为其平反。1979年7月增选为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1979年11月至1980年9月兼任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代秘书长,1981年4月至1983年6月任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曾兼任第五届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1979年9月至1987年11月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1980年1月至1983年5月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1983年6月当选为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1988年退出领导岗位。
中共第七届、第八届、第十一届(十一届四中全会增补)、第十二届中央委员,第七届、第八届、第十一届(十一届四中全会增选)、第十二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第七届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1945年8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增补),第八届中央书记处书记(1966年5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停职,八届十一中全会撤销)。
投身反帝反封建的斗争
1902年10月12日生于山西省曲沃县侯马镇垤上村。由于家境贫寒,12岁才开始读私塾。1919年,他考入曲沃县立第二高等小学,受五四运动影响,带领同学进行反帝爱国宣传。1922年考入山西省立第一中学,寻求救国救民的道路,参加进步组织青年学会,接受了马克思主义。1923年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同年终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1923年,他在太原主办以工人为主要学员的成人夜校,参与组织反对曹锟贿选的斗争和成立太原民权运动大同盟。1924年,他参与筹建国民党山西省党部,开展国共合作工作,同国民党右派排斥共产党员的活动进行斗争,并参加领导成立了太原市和山西省的国民会议促成会。
1925年,彭真指导成立山西工人联合会和太原总工会,发动工人群众和各界民众反对阎锡山强征房屋估价税的斗争,五卅惨案后发动山西各界声援上海工人、学生的反帝斗争。1926年,作为正太铁路总工会代表出席在天津召开的第三次全国铁路工人代表大会。先后组织领导了石家庄和天津的纱厂工人斗争。大革命失败后,他在白色恐怖的严酷环境中,深入工人群众,继续坚持斗争,组织领导天津近郊农民开展反霸护佃斗争,在农民中发展党员。
1929年,由于叛徒出卖,彭真在天津被捕。虽遭受各种酷刑摧残,仍坚贞不屈,组织被捕同志同叛徒、敌特进行斗争,减少了党的损失。在狱中秘密组织党支部,任书记,组织学习、宣传马列主义,开展各种形式的斗争。1935年出狱后,任中共天津工作组负责人,组织领导天津各界群众开展抗日救亡运动。
1936年,彭真任中共北方局代表、组织部部长,并直接领导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总队。
抗日战争爆发后,彭真参与部署党在北方地区开展游击战争、创建抗日根据地的工作。1938年任中共中央晋察冀分局(北方分局)书记,同聂荣臻等同志一起,发展、巩固晋察冀抗日根据地。晋察冀边区被党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主席团誉为“敌后模范的抗日根据地及统一战线的模范区”。
1941年,彭真到延安向中央政治局和毛泽东同志汇报晋察冀边区各项具体政策及党的建设经验。此后,留在中央,任中央党校教育长、副校长,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城市工作部部长,参加领导了延安整风运动。
1944年彭真参加了扩大的中共六届七中全会,任历史报告委员会成员、组织委员会成员,参与起草《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
1945年,彭真出席中共七大,当选为主席团成员,并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在中共七大和七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委员和中央政治局委员,同年8月被增补为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
抗日战争胜利后,彭真任中共中央东北局书记、东北民主联军政治委员。1947年回到中央,任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常委,并以中央政治局委员身份指导晋察冀工作。1948年任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政策研究室主任,同年12月兼任中共北平(今北京)市委书记。1949年9月,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当选为全国政协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委员。
建设新首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彭真在担负繁忙的中央领导工作的同时,兼任中共北京市委书记、北京市市长,是首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奠基者。在北京刚刚解放不久,他就明确提出北京的中心任务是发展生产,北京的建设方针是服务于人民大众,服务于生产,服务于中央政府。到1951年,北京市的国民经济得到全面恢复,并超过历史最高水平。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北京市的经济建设持续突飞猛进,由消费城市变成了生产城市。
1958年,他领导了十大建筑的建设和天安门广场的规划。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他既保护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又强调必须也只能实事求是地、老老实实地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北京是科学、教育、文化中心,彭真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把发展科学、文化、教育事业摆到突出位置,十分重视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的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和思想,非常尊重各民主党派和爱国人士提出的建议。
彭真在共和国成立后一直兼任中共北京市委书记,从1951年起兼任北京市市长,直至1966年5月。在担任北京市主要领导的17年中,他在中共中央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北京市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使北京发展成为一个工业门类比较齐全,农林、水利建设比较快,具有相当科技和文化水准的社会主义城市,为更好地发挥首都的功能,为后来北京进一步向现代化迈进奠定了较为雄厚的物质基础。
领导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特别是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后,彭真就认为,为适应这一历史性转变,必须把法制建设提上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为了加强法制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他就亲自抓立法工作。1951年,他主持起草了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1954年,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工作,还主持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以及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和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为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宪法和法律规范。接着,彭真同志又提出要先起草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到1957年,刑法草稿已出了22稿,提交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征求代表意见,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到1963年已修改到第33稿,并经中央书记处、政治局常委和毛泽东审查过。刑事诉讼法草稿到1963年4月写出了初稿。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还着手研究起草民法。“文化大革命”中,彭真同志在身陷囹圄期间,总结历史经验,对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行了深入思考。
1955年12月27日,我国第一座自行设计、施工、建造的自动化水电站——官厅水电站第一台水力发电机开始发电。这是北京市市长彭真在剪彩
1979年2月,彭真同志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刚设立的法制委员会主任。
从1979年2月至1988年3月,在彭真主持下,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我国不仅制定了一部好宪法,而且制定了刑事、民事、诉讼程序和国家机构等方面的一系列基本法律,以及一批经济的、行政的重要法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中最重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选举法、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7部重要法律。
1997年4月26日,彭真在北京逝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