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与被告人

被告与被告人

关于“被告与被告人”的问题,先从我和女儿舒尔的一段对话说起。那天,我们一起看6点半的电视新闻,有一个报道是一起行政案件的庭审,上海某区区长出庭,面前摆了一个牌子:“被告”。

舒尔指着电视画面叫了起来:“这个牌子写错了!应该是‘被告人’,少了一个‘人’字!”我忍不住笑了。先表扬了一下她看新闻很仔细,而且知道“被告人”这个法律名词,然后给她解释了一下:这个牌子没有错。“被告人”和“被告”是两种法庭上的称谓,都有的。“被告人”是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而一些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则不叫“被告人”,称为“被告”。简而言之,“被告人”一般都是坏人,而“被告”多数情况下则不是。中间,孩子又追问什么是刑事案件、什么是民事案件?我都给她作了解释。

看新闻时注意观察,还有质疑精神,这对于不到9岁的孩子来说是很可贵的。“被告与被告人”的问题不仅孩子容易搞错,连很多成年人都不清楚。还有一次,看音乐剧《妈妈,再爱我一次》彩排,有一场“弑母”青年在法庭受审的戏,舞台上青年人面前的牌子上写着“被告”两字。我看后发现这个错误,把意见告诉了导演。后来剧组就改掉了。

后来我把这段和女儿的对话发到微信的朋友圈里,没想到许多朋友在点赞之外,纷纷留言:“长知识了”、“还有这说法?”、“普法学习中”……我很惊讶,看来,不知道两者区别的朋友确实很多,普法教育任重道远。

而第二天看报纸,更让我惊讶了。本市一份早报对区长出庭应诉作了很大篇幅的报道,并配了大幅区长的照片。但报纸上的照片将区长的形象拍得很糟糕,低着头,表情无奈,面前“被告”的牌子很触目,很可能是有关记者、编辑将“被告”和“被告人”搞混了!事实上,在电视报道中,区长在庭审中坦然自若,在辩论时陈述理由,侃侃而谈,思路清晰。相信摄影记者拍下的镜头有不少,但编辑在选用照片的时候,不恰当地选择了这样一张,使得报道出现了偏差。这家报纸即便没有把“被告”和“被告人”搞混了,至少也有着“坐被告席不光彩”的观念。

有一些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在行政案件的庭审中,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在开庭之际,绝不是坐在被告席上就是有错的一方,更没什么丢脸的。统计数据显示,在2008至2012年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9976件,审结9887件,同比分别上升7.3%和5.9%。行政机关败诉率为6.1%。也就是说,在过去几年本市的“民告官”案子中,行政机关绝大多数都是胜诉的。

今年,上海市政府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指导意见》,这位区长成为本年度上海首个出庭应诉“民告官”的区长,其行为值得称道。在一个半小时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面对面辩论争议焦点问题,最后,合议庭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样一场庭审,体现出法治上海对依法行政、依法维权的新要求。

区长出庭应诉本是件正常的事,而且体现法治的进步。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相信今后此类“民告官”案件会越来越多,也会有越来越多的区长、局长出庭应诉和旁听。而破除人们头脑中“坐被告席不光彩”的错误观念,也要通过各种媒体上越来越多的此类报道来实现。

因此,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法治素养,刻不容缓。

载于2014年5月《现代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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