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子奶奶

主子奶奶

红楼梦中的主子奶奶有很多,然而,有完整家庭的却不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四个人,即邢夫人、王夫人、尤氏和王熙凤。透过她们具体的家庭生活实践,我感兴趣的是,这些平日里在奴婢眼中极为尊贵的主子奶奶们,作为妻子,她们在家庭生活中的实际地位。

传统的宗法社会,强调妻子对丈夫的绝对服从。邢夫人、尤氏就是顺从的典型。第46回,邢夫人竟然为自己的丈夫贾赦做媒,意欲强娶鸳鸯,她的这种行为,连贾母都看不过去,说她“你倒也三从四德,只是这贤惠也太过了!”第64、66回里,尤氏则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两个妹妹被贾珍、贾琏一干人侮辱、损害,却毫无办法。凤姐骂她:

“……你但凡是个好的,他们怎得闹出这些事来!你又没才干,又没口齿,锯了嘴子的葫芦,就只会一味瞎小心图贤良的名儿。总是他们也不怕你,也不听你话。”

由此,邢夫人、尤氏在各自家庭中的地位也就不言而喻了。令人注目的是王夫人和凤姐,在这个家庭或家族的日常生活中,她们掌握着相当部分的家事管理权,在与各自丈夫的互动、博弈中,表现出颇为平等、独立甚至是强势的一面,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

首先,我们考察一下王夫人的家庭生活。

《说文》言:“妻与己齐者也。”意思是,夫妻是平等的。王夫人与贾政之间,厮抬厮敬、相敬如宾,给人感觉是非常平等的。其所在的荣国府“人口虽不多,从上至下也有三四百丁,虽事不多,一天也有一二十件,竟如乱麻一般”。就这些繁杂的事务而言,王夫人具有充分的管理权力,绝非像邢夫人、尤氏那样的家庭角色。贾母曾对邢夫人说道:“由于你兄弟媳妇本来老实,又生得多病多痛,上上下下那不是他操心?”那么,王夫人主要管理哪些具体事务呢,我们不妨看下面几段描写:

第7回:

至掌灯时分,凤姐已卸了妆,来见王夫人回话:“今儿甄家送了来的东西,我已收了。咱们送他的,趁着他家有年下进鲜的船回去,一并都交给他们带了去了。”王夫人点头。凤姐又道:“临安伯老太太生日的礼已经打点了,派谁送去呢?”王夫人道:“你瞧谁闲着,不管打发着那四个女人去就是了,又来当什么正经事问我。”

第14回:

目今正值缮国公语命亡故,王邢二夫人又去祭送殡;西安郡王妃华诞,送寿礼;镇国公语命生了长男,预备贺礼……

第36回:

王夫人问凤姐:“老太太屋里几个一两的?”凤姐道:“八个。如今只有七个,那一个是袭人。”王夫人道:“这就是了。你宝兄弟也并没有一两的丫头,袭人还算是老太太房里的人。”

亲友间的礼尚往来、家庭内的事务安排……由此,王夫人的家事管理权主要限于家庭内部事务。可以说,荣国府的家庭分工,是一种典型的“男主外、女主内”模式。的确,这看上去没有什么不平等。然而,正如瞿同祖先生指出的,我们能不以丈夫尊敬妻子这一点,就推论夫妻平等。同样,“男主外、女主内”这种模式也只是一种貌似平等而已。因为这种家庭分工,它的依据就是男尊女卑、女从于男的原则。这一分工,“似无不平,但所谓内,以事而言,指育婴、烹饪、浣洗、缝纫及指挥仆妇丫鬟洒扫清洁一类的工作,其中实包括妻对夫的服侍。”“家以内的工作就人而言,主妇所统率的范围以不出中门的妇孺为限——娣、妾、童年的子孙、在室的姊妹、侄女、子妇、侄妇及仆妇丫鬟等”,这不恰就是王夫人的生活天地吗?她的这些工作,都被定义为辅助性质,其根本目的是服务于丈夫贾政的。

言及贾政,第4回中介绍,他“公私冗杂,且素性潇洒,不以俗务为要,每公暇之时,不过看书着棋而已,余事多不介意”。需要指出的是,贾政不怎么管理家事,并不意味着他不具有家事管理权。相反,与王夫人相比,这其实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管理权:是否进行家事管理,取决于他本人的兴趣。我们看到,在一些哪怕不怎么重要的议题上,王夫人都要听从或顾及贾政的态度或意愿。例如,第23回,写道:

……如今挪出大观园来,贾政正想发到各庙去分住。不想后街上住的贾芹之母周氏,正盘算着也要到贾政这边谋一个大小事务与儿子管管,也好弄些银钱使用,可巧听见这件事出来,便坐轿子来求凤姐。凤姐因见他素日不大拿班作势的,便依允了,想了几句话便回王夫人说:“这些小和尚道士万不可打发到别处去,一时娘娘出来就要承应。倘或散了,若再用时,可是又费事。依我的主意,不如将他们竟送到咱们家庙里铁槛寺去,月间不过派一个人拿几两银子去买柴米就完了。说声用,走去叫来,一点儿不费事呢。”王夫人听了,便商之于贾政。贾政听了笑道:“倒是提醒了我,就是这样。”即时唤贾琏来。

这里小和尚的问题,属于“元春省亲”的善后问题,本算不得多么重大的事情,然而,即便如此,王夫人也不能自己决定,而是要来和贾政商量,以便于听取、服从丈夫的意见。第72回,林之孝向贾琏建议:

“人口太重了。不如拣个空日回明老太太老爷,把这些出过力的老家人,用不着的,开恩放几家出去。”

或许,恰是因为清楚荣府里的权力格局,作为资深的管家,林之孝并没有把王夫人作为汇报的对象。对于那些较为重大的问题,如子女的教育权、主婚权、家庭的财政权等问题,王夫人几乎没有任何主导权利。例如,第33回,贾政责打宝玉,王夫人闻讯后赶来:

王夫人一进房来,贾政更如火上浇油一般,那板子越发下去的又狠又快。按宝玉的两个小厮忙松了手走开,宝玉早已动弹不得了。贾政还欲打时,早被王夫人抱住板子。贾政道:“罢了,罢了!今日必定要气死我才罢!”王夫人哭道:“宝玉虽然该打,老爷也要自重。况且炎天署日的,老太太身上也不大好,打死宝玉事小,倘或老太太一时不自在了,岂不事大!”贾政冷笑道:“倒休提这话。我养了这不肖的孽障,已不孝;教训他一番,又有众人护持;不如趁今日一发勒死了,以绝将来之患!”说着,便要绳索来勒死。王夫人连忙抱住哭道:“老爷虽然应当管教儿子,也要看夫妻分上。我如今已将五十岁的人,只有这个孽障,必定苦苦的以他为法,我也不敢深劝。今日越发要他死,岂不是有意绝我。既要勒死他,快拿绳子来先勒死我,再勒死他。我们娘儿们不敢含怨,到底在阴司里得个依靠。”说毕,爬在宝玉身上大哭起来。

在此,就惩戒宝玉这个问题上,两个人的意见出现明显分歧,由于自己在丈夫面前的卑微,要劝止贾政,王夫人显得非常无奈,只能诉诸贾母、贾政的健康乃至自己的生命这种极端的方式。由此,我们看到,“对子女而言,父亦为行使亲权之第一人。在家长与主妇、父与母的意志冲突时,家长权父权无疑是最高的。”

第36回,被袭人的忠心感动,王夫人提高了袭人的层级,她决定:

“把我每月的月例二十两银子里,拿出二两银子一吊钱来给袭人。以后凡事有赵姨娘周姨娘的,也有袭人的,只是袭人的这一分都从我的分例上匀出来,不必动官中的就是了。”

从而使得袭人虽无姨娘之名,却得姨娘之实。一向善于讨巧的凤姐遂建议:

“既这么样,就开了脸,明放他在屋里岂不好?”

王夫人道:“那就不好了,一则都年轻,二则老爷也不许,三则那宝玉见袭人是个丫头,纵有放纵的事,倒能听他的劝,如今作了跟前人,那袭人该劝的也不敢十分劝了。如今且浑着,等再过二三年再说。”

这里,之所以不能公开认可袭人的姨娘身份,王夫人谈了三点理由,即年纪小、贾政不同意、害怕身份确定后,宝玉更不听话。其实,我觉得,最关键的理由是第二点,其他两个理由,或多或少都有些牵强。第65回,贾琏的小厮兴儿言明:

“我们家的规矩,凡爷们大了,未娶亲之先都先放两个人伏侍的。二爷原有两个,谁知他来了没半年……”

由此可知,婚前纳妾本就是贾府的传统。如兴儿所说,贾琏在婚前就有两个妾。再如,第16回交代,在娶夏金桂之前,薛姨妈“摆酒请客”“明堂正道的”把香菱给了薛蟠作妾。由此,在这三项理由之中,贾政的反对,才是关键因素。这也就意味着,在宝玉的主婚权这一问题上,王夫人是没有多少话语权的。反观作为父亲的贾政,在这一问题上,他则无须考虑王夫人的意见。第72回,赵姨娘央求贾政把彩霞许给贾环,贾政道:

“且忙什么,等他们再念一二年书再放人不迟。我已经看中了两个丫头,一个与宝玉,一个给环儿。只是年纪还小,又怕他们误了书,所以再等一二年。”

月钱问题,在小说里经常出现,这应该是贾府里的一项基本财政制度。第3回,黛玉初入荣府,就听到王夫人问凤姐:

“月钱放过了不曾?”

第36回,王夫人道:

“正要问你,如今赵姨娘、周姨娘的月例多少?”

凤姐道:“那是定例,每人二两。赵姨娘有环兄弟的二两,共是四两,另外四串钱。”

第45回,凤姐儿调侃李纨,笑道:

“亏你是个大嫂子呢!把姑娘们原交给你带着念书学规矩针线的,他们不好,你要劝。这会子他们起诗社,能用几个钱,你就不管了?老太太、太太罢了,原是老封君。你一个月十两银子的月钱,比我们多两倍银子。老太太、太太还说你寡妇失业的,可怜,不够用,又有个小子,足的又添了十两,和老太太、太太平等……”

由此,我们看到,上至贾母、王夫人这样的主子,下至赵姨娘、袭人、晴雯、佳蕙这样的奴才,每个人都有数目不等的月钱。那么,我感兴趣的问题是,贾政有没有月钱呢?考察当时的社会制度,我认为,贾政应该没有月钱。理由很简单,因为整个荣府的财产都是他的(当然,他是和兄长贾赦共有的),他也就无须月钱。按照当时的法律,作为妻子的王夫人,并不享有财产所有权,“妻虽负处理家事之责,但财政方面,只是按时从夫处领得定额的家用,然后在一定范围内支配这些资财而已。换言之,她只有行使权,并无自由处分权及所有权”。虽然管理“月钱”,但并不享有这些“月钱”所有权,她也要从丈夫那里按月申领自己的那一份“月钱”,这就是王夫人在家庭中的财政地位。再者,第36回,关于月钱的发放,王夫人和凤姐有这样一段对话:

……

王夫人道:“前儿我忧惚听见有人抱怨,说短了一吊钱,是什么缘故?”凤姐忙笑道:“姨娘们的丫头,月例原是人各一吊。从旧年他们外头商议的,姨娘们每位的丫头分例减半,人各五百钱,每位两个丫头,所以短了一吊钱。这也抱怨不着我,我倒乐得给他们呢,他们外头又扣着,难道我添上不成。这个事我不过是接手儿,怎么来,怎么去,由不得我作主。我倒说了两三回,仍旧添上这两分的。他们说只有这个项数,叫我也难再说了。……”

这里,凤姐口中的“他们外头”是谁呢?是荣府负责财务的账房先生?显然不是,就其身份地位而言,他们拥有的至多是一种财务改革方面的建议权而已。由此,这里的“他们外头”实为贾政等人。由此,我们看到,贾政、贾赦、贾琏等人在家事管理方面上的强势,他们改革了“月钱”的分放方案,都没有知会王夫人!再或者,我们也可以推测,凤姐这里说的,或许并非事实,她只是编造了这么一个理由来搪塞王夫人,是掩盖自己在家务管理上的越轨行为的权宜之计。即便如此,有趣的是,王夫人竟然相信了凤姐的说辞,这又说明了什么呢?

进一步地,即便像贾母这样的“老祖宗”“老封君”,也不享有荣府的财产权,因为按照传统的制度,“根本否认妻有继承夫财的权利,继承遗产的不是她,而是她的儿子或嗣子。在子未成年之前她只有行使管理权的资格。”第35回,宝玉想吃小荷叶莲蓬儿的汤,凤姐儿遂“吩咐厨房里立刻拿几只鸡,另外添了东西,做出十来碗来。”并说:

“今儿宝兄弟提起来了,单做给他,老太太、姑妈、太太都不吃,似乎不大好。不如借势儿弄些大家吃,托赖连我也尝个新儿。”

贾母听了,笑道:“猴儿,把你乖的!拿着官中的钱你做人。”

这里,“官中的钱”表面上看是属于大家的钱,然而,较真儿地说,就法律层面而言,实专属于贾赦、贾政兄弟的财产。

论及王夫人,早期的评论家涂瀛说,王夫人“一怒而死金钏,再怒而死晴雯,死司棋,出芳官等”。然而,这种气魄只是在下人面前才有的,作为妻子,面对丈夫,单是考虑到贾政的心情,她宁可推迟迫在眉睫的家庭省俭计划。如前文所述,第72回,当林之孝向贾琏提出家庭精简方案时,贾琏道:

“我也这样想着,只是老爷才回家来,多少大事未回,那里议到这个上头。前儿官媒拿了个庚帖来求亲,太太还说老爷才来家,每日欢天喜地的说骨肉完聚,忽然就提起这事,恐老爷又伤心,所以且不叫提这事”。

综上,贾政和王夫人之间,貌似平等的表面下,尊卑的红线一直在。

接下来,我们审视一下王熙凤和贾琏的关系。

红楼梦的世界里,王熙凤是最聪明的女性(第45回,李纨称她“真真是水晶心肝玻璃人”),也是在与丈夫的相处中表现最强势的。第2回,冷子兴言道:

“……谁知(贾琏)自娶了他令夫人之后,倒上下无一人不称颂他夫人的,琏爷倒退了一射之地:说模样又极标致,言谈又爽利,心机又极深细,竟是个男人万不及一的。”

第15回,馒头庵里的老尼净虚求王熙凤办事,凤姐自信满满地说:

“我是从来不信什么阴司地狱报应的,凭是什么事,我说要行就行。”

第65回,兴儿向尤二姐报告说,王熙凤“说一是一,说二是二,没人敢拦他”。的确,在与丈夫贾琏的互动中,凤姐一度取得了压倒性优势,以至于在家庭权力格局中,贾琏几乎成了微不足道的配角。例如,第16回,贾琏的乳母赵嬷嬷要为自己的两个儿子讨事做,求了贾琏几次都没有结果,只好求凤姐:

“倒是来和奶奶说是正经,靠着我们爷,只怕我还饿死了呢!”

并且当着贾琏的面奉承凤姐:

“从此我们奶奶做了主,我就没的愁了。”

对此,贾琏只有“讪笑吃酒”的份。

第24回,一心要进荣府谋个差事的贾芸,早先求了贾琏,“谁承望叔叔竟不能的”,先出来的差事按照凤姐的主意给了贾芹。随后,机敏的贾芸马上改变策略,转来求凤姐,遂得到在大观园里种树的工作岗位。

这两个例子不但说明了凤姐的办事能力,也生动地说明了贾琏和凤姐之间的权力格局。贾琏和凤姐之间的关系,改变了家庭中男尊女卑的局面,几乎是对“夫为妻纲”一种解构或颠覆。然而,“一从二令三人木”,凤姐的强势只是阶段性的,并没有也不可能持久,甚至,她的这种强势,在那样一个年代,由于缺少了制度性支持,同样是虚幻的,而非实质意义的。相信凤姐自己也清楚这一点。我们看到,在一些日常生活的细节上,她都会在贾琏面前表现出刻意的谦卑。例如,第16回,贾琏护送黛玉奔丧归来:

凤姐便命摆上酒馔来,夫妻对坐。凤姐虽善饮,却不敢任兴,只陪侍着贾琏。

进一步地,在一些突发事件的处理上,凤姐的这种表面上的、脆弱的强势显露的更加明显。第44回,贾琏与鲍二家的通奸,被凤姐当场捉住:

凤姐听了,气的浑身乱战,又听他俩都赞平儿,便疑平儿素日背地里自然也有愤怨语了,那酒越发涌了上来,也并不付夺,回身把平儿先打了两下,一脚踢开门进去,也不容分说,抓着鲍二家的撕打一顿。又怕贾琏走出去,便堵着门站着骂道:“好淫妇!你偷主子汉子,还要治死主子老婆!平儿过来!你们淫妇忘八一条藤儿,多嫌着我,外面儿你哄我!”说着又把平儿打几下,打的平儿有冤无处诉,只气得干哭,骂道:“你们做这些没脸的事,好好的又拉上我做什么!”说着也把鲍二家的撕打起来。

我们看到,在这一事件的处理上,一向精明的凤姐把事件的整个责任不公平地归责于鲍二家的,并把怒气错误地撒在平儿身上,而对于贾琏,她竟没有丝毫指责、更没有责打。我觉得,这非常不符合凤姐留给我们的干练、泼辣形象。丈夫通奸这样的事情,依据常规思维,依据凤姐霸气的性格,她对丈夫贾琏应该有更激烈的方式才对啊。那么,为什么凤姐打了奴才鲍二家的,打了自己心腹丫头平儿,而竟丝毫没有指责、厮打丈夫贾琏呢?究其原因,我觉得,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佩服凤姐的法律常识。传统社会里,“夫为妻纲,断没有夫反从妻,服妻管教的道理,犹之尊长有罪,卑幼不但没有责打的权力,就是加以指责也是逾分的行为”。具体而言,按照《大清律例》:

凡妻殴夫者,但殴即坐。杖一百,夫愿离者,听;须夫自告乃坐。至折伤以上,各验其伤之轻重,加凡斗伤三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须妻自告乃坐。先行审问夫妇,如愿意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所伤应坐之罪收赎,仍听完聚;至死者,绞监候;故杀亦绞。若夫诬告妻及妻诬告妾,亦减诬罪三等。

由这则律例,我们知晓,①无论何种原因,只要妻子殴打丈夫,不管有伤还是无伤,但殴即成立殴罪,都要受到法律惩罚,而且丈夫还可以因此休妻,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②丈夫殴打妻子,只有造成伤残,法律才予以追究。且以妻子的主动告发作为司法介入的前提。这也就意味着,“丈夫可以随意殴打妻子,只要不是折伤便无法律上的责任,假如妻柔顺不愿告官的话便是折伤也不要紧。”夫妻之间的殴斗,“法律上完全根据尊卑相犯的原理来处理,分别加重或减轻。”妻子殴打丈夫,要比照凡人加重处罚;而丈夫殴打妻子,则采取减刑主义,比照凡人之间的犯罪情况,从轻处理。由此,凤姐可以打平儿,可以打鲍二家的,这些都没什么,不会引发任何的法律责任,然而,如果她指责,甚至打了丈夫贾琏,在法律层面上,就有可能被追究责任,并面临被逐出贾府、离婚的境遇。由此,相信你也开始理解凤姐为何唯独对事件的真正责任人——贾琏这样“淡定”,这就是凤姐,即便盛怒之下,也恪守了理性,恰当地控制着自己的行为,使其没有逾越法律的航标。

那么,贾母是如何评价“贾琏通奸”这件事情呢?当王熙凤失魂落魄地来求助贾母,她道:

“什么要紧的事!小孩子们年轻,馋嘴猫儿似的,那里保得住不这么着。从小儿世人都打这么过的。都是我的不是,他多吃了两口酒,又吃起醋来。”

贾琏通奸,在贾母眼里,就像小孩子玩“过家家”游戏一样,无足轻重,按照她的说法,这样的事情,每个女性都会遇到,像家常便饭一样,根本就不是一件值得认真讨论的问题。那么,反过来,如果我们假设,有奸情的不是贾琏,而是王熙凤,情况会是怎么样呢?《大清律例》规定:

凡妻、妾与人通奸,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和奸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处斩刑。若奸夫自杀其夫者,奸妇虽不知情,绞。

由此条获知,通奸,在男人而言,纯粹只是一项游戏;在女人而言,就有杀身之罪。这样不平等的制度面前,除了隐忍地吞下这枚生涩的苦果,凤姐又能如何呢?

事情的结局同样耐人寻味。回到家中,凤姐仍然没有也不敢批评贾琏,指出其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对自己情感上带来的伤害,她只是自哀自怨:

“……可怜我熬的连个淫妇也不如了,我还有什么脸来过这日子?”

而贾琏呢,堂而皇之地派人去找王子腾——凤姐的叔叔,帮他打点、处理通奸事件的善后问题。

第68回,尤二姐事件爆发。

与之前的通奸不同,在行为性质上讲,贾琏这一次是“包二奶”。在去见尤二姐的时候,凤姐儿的穿戴是这样的:

头上皆是素白银器,身上月白缎袄,青缎披风,白绫素裙。眉弯柳叶,高吊两梢;目横丹凤,神凝三角;俏丽若三春之桃,清素若九秋之菊。

按照一般的逻辑,合法的妻子去见非法的“小三”,差不多都要精心地打扮一番,穿着上尽可能地要光鲜亮丽一些,防止自己的外表成为对方嘲笑的对象。然而,凤姐并非如此,她刻意地穿了一身自色的衣服,甚至连饰品都是白色的。之所以如此打扮,她意在提醒尤二姐,在国孝、家孝期间同贾琏结合的违法性。这次,王熙凤巧妙地利用法律,使自己处于战略制高点的位置,从而在与尤二姐的对决上,取得了气场上的优势。有意思的是,即便如此,面对尤二姐,凤姐并没有像“通奸事件”中那样,抓住对方大喊大叫、进行厮打,相反,凤姐刻意低调,用谦卑的语气一再恳请尤二姐搬进大观园:

“我今来求姐姐进去和我一样同居同处,同分同例,同侍公婆,同谏丈夫。喜则同喜,悲则同悲,情似亲妹,和比骨肉。……若姐姐不随奴去,奴亦情愿在此相陪。奴愿作妹子,每日服侍姐姐梳头洗面。只求姐姐在二爷跟前替我好言方便方便,容我一席之地安身,奴死也愿意。”

且在尤二姐搬进大观园后,凤姐把她风风光光地介绍给贾母及众姊妹认识。那么,用小厮兴儿的话说,“别人是醋缸,她就是醋瓮”的王熙凤为什么会这样做呢?我想,这当然不是凤姐的本意,而是凤姐的聪明之处,其实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在这件事情上,制度并没有给她强势作为的空间。如果和尤二姐厮打在一起,那么,她就会给人以“妒”的口实。而按照当时的法律,妻子本身无子而又妒悍不许丈夫纳妾,这是一件性质恶劣的事情,且构成丈夫休妻的理由。就像她大闹宁国府时说的,“我既不贤良,又不容男人买妾,只给我一纸休书,我即刻就走。”丈夫私娶,作为妻子的凤姐一定要表现的宽容、大度,才符合作为一个妻子应该具有的素质和标准。把尤二姐拽入大观园,凤姐的企图心有二:一来洗白了自己“妒妇”的嫌疑,二来也方便“温水煮青蛙”,用钝刀杀人。只不过后来秋桐的出现,使凤姐改变了开始时的策略,转而借刀杀人。

与之相应地,在骗尤二姐进大观园的同时,凤姐还紧锣密鼓地策划了一场官司。她通过来旺指使张华状告贾琏:“国孝家孝之中,背旨瞒亲,杖财倚势,强逼退亲,停妻再娶”等语;令张华只管去闹,“若闹大了,我这里自然能够平服的。”继而大闹宁国府,理直气壮地指责贾珍、尤氏、贾蓉等:

“国孝家孝两层在身,就把人送了来。”

“给你兄弟娶亲我不恼。为什么使他违旨背亲。”

“这事原是爷做的太急了。国孝一层罪,家孝一层罪,背着父母私娶一层罪,停妻再娶一层罪……”

应该讲,凤姐罗列的这些罪名基本上都是成立的。可问题是,为什么她暗中指使张华去告,而自己不去提起诉讼呢?聪明的凤姐应该清楚(后来她很快就意识到这一点),这样做的后果是授人以柄,会留下隐患,第105回,我们看到,东窗事发,王熙凤“机关算尽太聪明,反算了卿卿性命。”那么,凤姐之所以甘愿冒着被别人抓住把柄的风险,也不亲自提起诉讼,究其原因,同样是无奈之举。这里,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那个时候女性的诉讼地位,清律规定:

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

意思很明显,法律否定妻子对丈夫的诉权。如果妻子状告自己的丈夫或丈夫的长辈,就要承担“杖一百,徒三年”的法律责任。“自来的伦理和法律的观念认为卑幼告尊长是干名犯义的行为,皆当予以社会的法律的制裁,妻告夫亦为干名犯义,与卑幼告尊长同样治罪。”即便不考虑家族、家庭的和谐,个人的名声,仅是考虑到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凤姐还可能亲自起诉吗?

《哈姆雷特》中,莎士比亚说:弱者,你的名字叫女人。在一个以“男尊女卑”为主流价值观的社会语境里,女人,无论是谁,其实都处于弱势的、附属的位置,没有人成为例外。相敬如宾的贾政夫妇之间,其实存在着实质的不平等,而王熙凤在贾琏面前的强势也只是一种假象。

“千红一窟,万艳同悲。”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也可以认为,红楼女儿的悲剧,很大程度上是由当时不公正的法律制度造成的。这样的制度,使夫妻之间的权力资源失衡,从而助长了丈夫的残暴,极易使其人性中恶的一面得到最大程度的显现。迎春的遭际,便是最好的例证:

中山狼,无情兽,全不念当日根由。一味的,骄奢淫荡贪欢媾。觑着那,侯门艳质同蒲柳;作践的,公府千金似下流。叹芳魂艳魄,一载荡悠悠。

第21回,在贾琏的住处,平儿发现了多姑娘的一缕头发。她对贾琏说:

“这是我一生的把柄了。好就好,不好就抖落出这事来。”

我想,平儿的想法,其实是幼稚的。她只是看到了生活的表象,而没有看清楚生活的实质。正如元春是贾府不能一直仰仗的冰山,凤姐亦如此,她也是平儿无法永远依附的“冰山”。谁又会想到,“清流一带、势若游龙”,每个角落都流淌着青春气息的大观园,有一天也会萧瑟到闹鬼。“人生斯世如清尘。”其实,不但是平儿,我们每个人都是这样,很多时候,很多事情,只是看到开始,却没有猜透这结局。

  1. 福柯说:话语即权力。话语所隐含着不同群体的深层次价值取向、利益立场与诉求。那么,我们不妨考察一下有关妻子的“话语”:第3回,林如海把妻子称为“拙荆”;第4回,门子把妻子称为“内子’;第10回,贾蓉把秦可卿称为“贱内”。这些五花八门的对妻子的称谓,是不是妻子家庭权力或地位的某种映射呢?
  2.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19.
  3.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20. 
  4.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20.
  5.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21.
  6.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22.
  7.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23.
  8.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24.
  9. 小说里还写到,事发后,贾琏仗着酒劲要杀凤姐。明、清律规定:殴妻至死者绞,较妻殴死夫之处斩轻一等。存在过失的情形下,夫过失杀妻例得不问,因疯杀妻自亦不问。可是,妻因疯杀夫,便仍须按杀夫本律问拟斩决,只准由内阁双签进呈,奉旨敕交九卿议奏,才能议改监侯。
  10. 不怎么识字的凤姐,或许不知道,有一个成语叫“一语成谶”。
  11.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23.
  12. 当然,传统社会里,妇女也并不是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权。就诸如谋反、叛逆、杀伤、盗作等重大事项,妇女具有独立起诉权。《大清律例》:“若妇人,除谋反、逆叛、子孙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内为人盗作、侵夺财产及杀伤之类,听告,余并不得告。”
  13. 没有人会怀疑《红楼梦》的高度写实性。乾隆年间,一个丈夫的暴行震惊朝野。乾隆五十一年,江苏巡抚报裴秉若杀妻妾牌七人案。裴先后娶五妻,元配陈氏被逼自缢;继妻张氏被逼溺死;继妻卢氏被裴缢死;继妻汪氏病故。又纳四妾:李氏被鞭棍打死;王氏被殴逃回母家;黎氏被棍殴及烧红火又烙下体而毙。继妻汪氏及妾顾氏被虐更悲惨:“该犯平日屡因顾氏房事不遂其欲,辄于酒后用小刀割其背肉,每岁三两次,率以为常。十八年冬间,因汪氏不善办菜,用刀割其右耳轮,又因不听说话,用刀割其背肉炙食下酒,又用火叉烙其手腕。二十五年,该犯自城中回,唤顾氏同宿,怒其来迟,该犯用绳绷开顾氏手脚,用火烧红火叉,烙其下体。婢女曾氏拉劝,亦被烙伤腮颊。”另有牌仆二人惨死。但按本律仍不足以判裴死刑,地方官只得按杀死卑幼二人以上拟绞立决。刑部批曰:“此等残暴之徒淫凶不法,实出情理之外,仅拟缳首殊觉法轻情重,若驳令改拟,又未免稽迟时日,转使凶徒藉以苟延,应将裴秉若改照光棍例拟斩立决,迅即正法,以快人心,以昭炯戒。”裴被“从重从快’实属特例。(程郁.由清刑律中有关妾的条法看妇女地位的复杂性.史林,2010(6):82.)
  14. 第5回中,和凤姐有关的画即是:“一片冰山,上面有一只雌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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