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请查处“堕落文人”韩石山?

呈请查处“堕落文人”韩石山?

披阅《文学自由谈》今年第五期上韩石山《再不要发生这样的事》一文,读到北京鲁迅博物馆原副馆长陈先生一段文字,忍不住哈哈大笑。

依韩文之例,姑隐其名,只称陈先生(相应地也称韩石山为韩先生)。陈先生以本届全国政协委员的身份,向中共的省市委状告韩先生在一篇杂文里嘲讽陈先生“‘三个代表’学得好”,“显然违反了宪法和党章,应予查处”云云。

我的不禁大笑,不是因为这项罪名的不合逻辑,陈先生“‘三个代表‘学得好’”应无疑义,陈述这个事实绝不构成“嘲讽”;而以“违反宪法和党章”为由要求“查处”,令我如条件反射般想起,当年许绍棣们呈请国民党浙江省党部“通缉‘堕落文人’鲁迅”的事。阴错阳差,鬼使神差,不期拷贝于新世纪的今天!

莫非真的是“太阳底下无新事”?

韩先生不鲜独立见解,不肯苟同众人,对鲁迅(照韩陈之例加先生二字)除首肯其硬骨头外,也似颇有一些保留,这都是一个知识分子、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但这回落到被“查处”的境地,却也不得不学鲁迅先生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了。对韩先生,某种程度幸灾乐祸的感觉转为充满同情的理解,使我笑不出来。

鲁迅先生是什么样的人?许绍棣又是什么样的人?那桩公案的始末究竟如何:今天的年轻读者可能不知道,如我这般粗读鲁迅书的多半知道个大概。许绍棣曾任民国时期浙江省政府的教育厅长,用共产党的话说也算个“厅局级干部”吧,他勾搭王映霞造成郁达夫家变的行为属于私德,姑置不论,而他构陷鲁迅,罗织入罪,却是不折不扣的政治迫害;这究竟是他的个人行为,还是执行上峰命令,我无研究,不得其详。陈先生对此更有发言权,这是鲁研会连任副会长正经的专业课题吧。

我想,在陈先生用全国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用笺”向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和西安市委宣传部告状的时候,情急中可能忘记了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倘他纵令偶有一念及之,是不是也该想想,怎么跟国民党党棍许绍棣的行为方式划清界限?

想到这里,我就笑不出来了。

对陈先生,这样一位本来该在学人的自我定位上保持应有品格的人士,却也未能免俗,在或虚或实的官衔导引下迷失了,让人痛心。不过,幸亏只是政协委员,还须乞灵于实权部门,倘若手中真握有可以滥用的大权或小权,岂不更要演出害人害己的一幕?言念及此,我再也笑不出来。

不过,今天有关省市的有关部门,毕竟不是当年国民党的浙江省党部啊。

在这里,对于陈先生,只是希望他在继续担任政协委员期间,切实履行职责,真能就各地层出不穷的违宪违法违纪现象提出批评监督,不要辜负了政协领导对你的信与用。

而对韩先生,我却还要批评他文中说的,“(如果确实)违反了宪法和党章,别说查处了,就是就地正法也不为过”,这句话也许就是陈先生自辩时说的“文艺性假设”吧?“发言无忌,口无遮拦”(陈先生语)的韩先生,说出“就地正法”四个字,但怎能说“也不为过”?大大过了,如此赌咒发誓式的夸张,大可不必。因为人命关天,旧说“就地正法”即所谓“军法从事”;但今天军人犯法,也还要经军事法庭依程序处理,至于在战场上怎样处置,我想当另有法令,存而不议;刑警执行缉捕任务时,什么情况下可以当场击毙,也有严格规定(不久前有此案例,至今还在争议中)。要建设法治国家,就得杜绝“就地正法”这一类非法律用语。所以,即使(我是说即使)韩先生有“违反宪法和党章”的行为,也要由有关部门如检察机关依程序提起公诉,或由党的纪委依照党章进行处分,同时,有关部门也要防止在办案时犯违宪、违法、违纪的错误。至于像陈先生诉韩先生对他“嘲讽”的事,一旦立案,便沦为一则政治笑话了。

以上云云,不敢自是,质之韩先生、陈先生,以为然否?

200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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