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舒元炜考略
第一节 说在前面的话
《红楼梦》舒本序文的作者是舒元炜。
关于舒元炜的资料,已见于下列诸家的论述:
一粟(朱南铣、周绍良):《红楼梦书录》[1]
黄叶:《舒元炜序本〈红楼梦〉小札》[2]
周绍良:《舒元炜序本〈红楼梦〉跋》[3]
许隽超:《舒元炜宦迹补考》[4]
在继续寻找新资料和复查已知的原始资料的基础上,现将有关舒元炜生平事迹综述于下。
第二节 初任泗水知县
舒元炜,字董园[5],浙江杭州府仁和县人,乾隆四十二年(1777)丁酉科举人[6]。
他曾先后出任山东泗水、钜野(试用)、新泰三地的知县。
舒元炜于乾隆末年出任山东泗水知县。光绪《泗水县志》卷三“官师志”,“知县”,“国朝”,“乾隆纪年”:
舒元炜。
舒元炜名列“乾隆纪年”的末位,而未注明任职年份。
查《红楼梦》舒本的藏主姚玉栋于乾隆五十四年(1789)、五十七年(1792)居京,其时舒元炜与弟元炳客居姚玉栋家中,主持抄补《红楼梦》残本之事[7]。他撰写舒本序言之时为乾隆五十四年六月[8]。因此,舒元炜任泗水知县必在乾隆五十四年之后。
舒元炜泗水知县的前任,据光绪《泗水县志》所记,依次为万在衡、童兆:
万在衡,仁和人,监生。
童兆,桐城人,己未拔贡。
万、童二人亦均未注明任职年份。
童兆的上一任则是王绩著:
王绩著,武津县人,拔贡,举人,五十六年任。
王绩著任职年份又见于光绪《泗水县志》卷二“建置志”,“城池”的记载:
有进士杜辂《石城记》载“艺文志”:“初城之南门与县门南北相对,乾隆五十六年知县王绩著重修,移南门与东,与圣庙门对。”
可知舒元炜的任期必在乾隆五十六年(1791)之后。
舒元炜泗水知县的后任为陈池凤:
陈池凤,江西人,进士。
陈池凤的任职,同样没有明确的年份记载,但可以看出,他列于“嘉庆纪年”的首位。
据嘉庆元年《大清缙绅全书》,陈池凤于乾隆五十九年(1794)七月任泗水知县。这就表明,舒元炜任泗水知县是在乾隆五十九年七月之前。
查山东巡抚陈大文于嘉庆四年(1799)十一月二十八日有奏折《题为原参山东省泗水县经征现任知县陈池凤续完嘉庆元年地丁等项钱粮请开复事》,户部尚书布颜达赉、朱珪于嘉庆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有奏折《题为遵议鲁抚题泗水县知县陈池凤原参未完嘉庆元年地丁银两照数完解例准开复事》。可知陈池凤至嘉庆四年、嘉庆五年仍在泗水知县任内。
据此推断,舒元炜任泗水知县应在乾隆五十八年(1793)、五十九年(1794)间。
第三节 临时代理钜野知县
嘉庆三年(1798),舒元炜受山东巡抚伊江阿的派遣,临时代理山东钜野知县。
为什么说是“临时”和“代理”呢?
据道光《钜野县志》卷七,“职官”记载:
嘉庆:舒元炜,嘉庆三年七月代理。捐修永丰塔。
代理之事正和“捐修永丰塔”有关。
舒元炜的前任是陈震。道光《钜野县志》卷九“职官志”:
陈震,江苏镇洋县,进士,乾隆辛亥任,嘉庆己未八月卸事。有贤声。
辛亥是乾隆五十六年(1791),己未是嘉庆四年(1799)。从乾隆五十六年到嘉庆四年,陈震在任有七八年之久。他于嘉庆四年正式去职,但舒元炜却在此一年之前(嘉庆三年)就已代理钜野知县了。
舒元炜的后任是潘检。道光《钜野县志》:
潘检,直隶威县,举人,嘉庆己未八月署任,庚申闰四月卸事。
庚申是嘉庆五年(1800)。可知潘检于嘉庆四年八月署任,并于嘉庆五年闰四月卸任,前后不足一年。
这里有个问题:陈震于嘉庆四年八月卸任,潘检于同年八月署任,二人交接的时间紧密相连,哪里还安插得下舒元炜呢?难怪舒元炜一不是正式接替陈震,二不是正式代替潘检,他只不过是一个“临时”“代理”的角色。
我在上文中已经指出,他的“临时”、“代理”和“捐修永丰塔”一事有关。
道光《钜野县志》卷十八“艺文志四”,“记”,载有山东巡抚伊江阿的《永丰塔记》一文,记述了“捐修永丰塔”的经过,其中说:
钜野文庙南有古塔一座,向名“永丰”,而古刹已不仍其旧,亦不详建置年月,邑人传为唐代所建。历年久远,砖石为风雨剥蚀。丁巳、戊午两年曹工漫口,予数往来其地,见塔砖残缺,属邑令陈君震修葺之,不果。旋调闱差,试用舒君元炜摄钜篆,集邑中绅士募修之。逾月工竣,请余作记,以垂久远。
其中所说的丁巳为嘉庆二年(1797),戊午为嘉庆三年(1798)。《钜野县志》称陈震为官“有贤声”。伊江阿说他“调闱差”,即充山东乡试房考官。
按清代科举考试规定,乡试须于子年、午年、卯年、酉年之八月初十至十五日举行[9]。嘉庆三年正是午年。陈震也就是在这一年“调闱差”,而不得不暂时停止了“修葺”永丰塔的领导工作。于是舒元炜才有了被山东巡抚伊江阿委派去“临时”“代理”钜野知县的机会。陈震是八月被调走的,舒元炜继续领导的修葺在九月间竣工。而此时潘检业已正式到任,舒元炜的“临时”“代理”终于在九月二十一日宣告结束。这见于山东巡抚惠龄嘉庆六年(1801)八月十日题本《题参钜野县征收正耗银两未完各官》:
查原参钜野县经征回任知县陈震已经告病,于嘉庆肆年玖月初叁日卸事。又,接征署钜野县事试用知县舒元炜已于嘉庆叁年玖月贰拾壹日卸事。[10]
由此可知,舒元炜的“试用知县”的名义,始于嘉庆三年(1798)七月,止于九月二十一日,仅仅两个多月。
第四节 新泰知县革职
在这之后,舒元炜出任山东新泰知县。
光绪《新泰县志》卷十,“职官增”,“知县”:
舒元炜,浙江仁和丁酉举人,嘉庆三年署任。
他在嘉庆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试用”钜野知县“卸事”,接着又于同年署任新泰知县。
这次的署任是在嘉庆三年的几月呢?
这一点要依据他的前任柳世珍在新泰知县和齐河知县的任职时间来作判断。
据光绪《新泰县志》卷十,“职官增”,“知县”:
柳世珍,湖南长沙丁酉举人,嘉庆元年任。
嘉庆元年是公元1796年。另据民国《齐河县志》卷二十一,“职官”,“知县”:
柳世珍,湖南长沙人,举人,嘉庆三年任,六年再任。
嘉庆三年、六年分别是1798年和1801年。民国《齐河县志》卷二十二,“宦绩”也说:
柳世珍,湖南长沙人,嘉庆三年由举人来宰斯邑。……
上文引述的记载表明:舒元炜于“嘉庆三年”九月结束了“临时”“代理”钜野知县之职;他于“嘉庆三年”署任新泰知县;他的前任柳世珍则于嘉庆元年任新泰知县,于“嘉庆三年”任齐河知县。
舒元炜上任(新泰知县)与离任(钜野知县)均在同一年(嘉庆三年)。那么,他们的交接是在这一年的几月呢?
嘉庆三年《大清缙绅全书》记载,柳世珍于嘉庆“三年十月调”任山东济南府齐河县知县。
因此,舒元炜署任新泰知县的时间是在嘉庆三年十月。
据光绪《新泰县志》,舒元炜的后任是狄芬:
狄芬,江苏溧阳,己亥举人,丁未进士,嘉庆四年任。
可知舒元炜离任的时间是在嘉庆四年(1799)。
试问舒元炜在嘉庆四年是何时、因何事离新泰知县之任的呢?
山东巡抚陈大文于嘉庆四年六月初六日有奏折《奏为特参前署钜野县、现任新泰县知县舒元炜承审命案书、差受贿舞弊请革职审拟事》揭示了其中的缘由。引奏折全文于下:
山东巡抚臣陈大文跪奏:为特参承审命案书差受贿舞弊,致有枉纵之知县,请旨革职审拟事。
窃查现任新泰县知县舒元炜,于前署钜野县任内验报东阿县人刘二即井二,于嘉庆三年六月十一日夜至钜野县民人时连三家偷窃牛只。时连三惊觉喊捕,刘二弃牛逃跑,时连三之子时元会、侄时元杰同工人姜网追至庄外,将刘二赶上。时元会、时元杰各用木杆殴伤其左手腕、左肐肘。刘二殴跌坐地,声言放火烧害。姜网气忿,用铁棍殴伤其偏右连囟门骨损,次早殒命。并称姜网之父姜绳武年七十一岁,家无次丁等情详明。前抚臣伊江阿批饬审解在案。
嗣据姜绳武赴皋司衙门呈称,伊实年四十八岁,伊子姜网系时连三贿串刑书焦岩、原差马逢泰逼令误认正凶。
又据时连三诉称,因书、差串同管门家人赵三,向伊吓诈,无奈出银恳释,并非贿令姜网顶罪各等因,经巡按使王汝璧查核案情,不无弊混,檄行曹州府,提犯解省审办。
随据该府拿获时元会讯明,刘二系恨时连三不肯借贷,潜至草垛放火,被时连三知觉,喊捕逃逸。时元会、时元杰与姜网一同赶上,时元杰、姜网止用杆棍殴伤其左肐肘、左手腕,其偏右连囟门一伤,实系时元会用铁尺所殴。将该县办案枉纵缘由具禀,由两司揭请核参前来。
臣查阅全案情节,该县原详之姜网,若非令其代认正凶,何至捏造犯父年岁,希为援孤留养?即时连三之子时元会,若非正凶,亦何肯出银行贿?是姜绳武所控书、差受贿逼认情弊显然。
前署知县舒元炜,何竟任由书、差舞弊,毫无觉察,亦难保无通同串捏情事,相应据实劾参,请旨将前署钜野县、现任新泰县知县舒元炜革职,以便提同案内有名犯证,严审定拟。除委员前往摘印署理,查明经手仓库钱粮有无未完,分别办理外,谨恭折具奏,伏乞皇上睿鉴。谨奏。
嘉庆皇帝朱批曰:
这所参知县舒元炜,着革职交与该抚严审,定拟具奏。
可知新泰知县舒元炜于嘉庆四年(1799)六月因“承审命案书、差受贿舞弊”而遭到革职的处分。
第五节 舒元炜年表
根据上述种种资料,为舒元炜生平事迹列一简明年表于下:
乾隆四十二年(1777)中举。
乾隆五十四年(1789)六月,撰写姚玉栋藏本《红楼梦》(舒本)序言。时偕弟元炳客居姚玉栋家中,主持抄补《红楼梦》残本之事。[11]
乾隆五十八年至五十九年(1793—1794)间任山东泗水知县。
嘉庆三年(1798)七月至九月代理钜野知县,主持修葺永丰塔之事。其后,署任新泰知县。
嘉庆四年(1799)六月在新泰知县任上因“承审命案书、差受贿舞弊”而遭革职。
[1] 《红楼梦书录》,古典文学出版社,上海,1958年。
[2] 《红楼梦研究集刊》第5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
[3] 《红楼梦研究论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
[4] 《红楼梦学刊》,2011年第2辑。
[5] 舒本舒元炜序文末尾钤印二方:“元炜”(阳文)、“董园”(阴文)。
[6] 乾隆《杭州府志》卷七十一。
[7] 参见舒元炜序文。
[8] 参见舒元炜序文。
[9] 请参阅本书第三章“舒元炜·周春·杨畹耕·雁隅·程伟元——《红楼梦》一百二十回抄本在社会上的流传”第七节“第三项证据——徐嗣曾购置《红楼梦》一百二十回抄本的时间”。
[10] 张伟仁主编《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出版,联经出版事业公司印行。
[11] 请参阅本书第一章“筠圃考略”第五节“姚玉栋年表”。舒元炜序文末署“乾隆五十四年,岁次屠维作噩,且月上浣,虎林董园氏舒元炜序并书于金台客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