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与民为仇”

切勿“与民为仇”

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的12月18日进入高潮。回顾解放思想开新天的历程,我们能“杀出一条血路来”,是因为我们遵循了“实践”标准、“三个有利于”的行动指南和考量“人民赞成不赞成”的决策方针。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愿望和利益本该是最高的标准。

然而在30年前却不是这样。众所周知,小岗村民冒死进行的家庭联产承包,此前早就有农民和地方干部前仆后继地尝试过,都被当做“搞资本主义复辟”给打压下去了。1970年代末,习仲勋同志在广东处理当地的“逃港潮”,坚决反对用“专政”手段对付人民群众,他说:“我们自己的生活条件差、问题解决不了,怎么能把他们叫偷渡犯呢?这些人是外流不是外逃,是人民内部矛盾,不能把他们当做敌人,不能只是抓人,要把我们内地建设好……”

在人民群众拼死抗争面前,“一大无公”的人民公社制度终于崩溃了,“宁要社会主义草”的反人性“继续革命理论”破产了。这一切都反复证明了一条古老的真理,就是汉代贾谊在他的《新书·大政篇》里所写的:“自古至今,与民为仇者,有迟有速,民必胜之。”

是不是今天的掌权者都牢记了勿与民为仇这样的一条为政底线呢?看来还不是。

与民为仇,偏执地推行自己的意志,上面所说的是宏观制度层面,与老百姓过好日子的愿望对着干,搞“穷过渡”,它是一种全局性政策性的,危害当然是最大的。其次,就是滥用国家强制力对付民众,这是最明显也最恶性的。这在近年曝光的官民冲突事件中不乏其例。

最新的两例,一是据《湖南在线》12月17日报道,衡阳市珠晖区城管在该市东风南路一家养发堂外执法时与女店长唐春莲发生争执,唐不让执法者拿走她的毛巾,城管队员便对唐和女店员大打出手,唐的丈夫肖长云前来制止被打成深度昏迷,在场劝架的市民也有多人被打伤;后来愤怒的市民堵住了道路……我想这些城管如果不是“与民为仇”怎么那样热衷大打出手呢?前些日子有报道说,湖北宜昌有一城管员点火烧卖气球老妇后大笑跑开;如果真有这种人,那只能说是变态了。

另一近例是,据16日《四川在线》报道,山西省朔州市部分出租车司机因多次反映经营困难未得到重视而罢运,当地政府让警察以“管理不善,导致群体上访”为由,将出租车公司的经理们召到“开会”场所实施行政拘留10天,另将3名司机拘留15天。这个地方的官员和警察真够“铁腕”的。他们的做法与薄熙来处理重庆罢运事件的做法完全不同,我看用“与民为仇”来形容很恰当。不知这事现在如何收场了。

12月17日,中央政法书记周永康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依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诱因,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这就需要把人民群众的苦乐冷暖真正挂心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我们的主政者和公务人员务必牢记:与民为仇者,迟早“民必胜之”。

最后我想提及一点,除了前述宏观制度与滥用暴力两个大的方面之外,还有一些不大不小的决策和行为也该算是“与民为仇”吧。比如,不许房产商降价卖房。大街上我们见多了以“跳楼价”、“大甩卖”、“换季”、“搬家”等名义搞的真真假假促销,都觉得很正常;难道商家快要破产要转行了,能不许人家将货换钱减少损失吗?这不许降价售房,不是存心与售房和购房两造的民众作对吗?

(《长江商报》200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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