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固确立人命关天的政治伦理

牢固确立人命关天的政治伦理

这些年发生在各地的暴力强拆民房行动层出不穷,甚至酿成了一些令人悲愤的血案。最近发生的成都女企业家唐福珍惨烈的自焚事件,更是将公众对强拆强征兔死狐悲的恐慌和忧伤情绪推向了一个高点。人们有个公共愿望就是,像孙志刚之死带来收容审查条例被废一样,以此为契机废止或修改《城市房屋管理拆迁条例》。法学家蔡定剑撰文指出2001年出台的这个条例,不符合2004年修正的宪法条款和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这两个上位法;何兵教授则指出值此应当反思现行行政审判制度。这些意见我都赞成,我也同意笑蜀的呼吁,即成都这起致人惨死的拆迁事件必须有比现场指挥员更高级别的官员出来负责,以谢国人,以慰民心。

不过,我觉得我们应该退一步(或者说进一步)追问,就算现行拆迁条例不是良法,赋予了政府和开发商强权,没有在程序上保障公民被强拆时通过法院诉讼渠道得到司法救济的权利,就算行政执法和复议等制度设计很不利于唐福珍们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就算唐福珍的房屋真像成都官方发言人说的是“违建”,她的自焚是(指向自己而胁迫政府的)所谓“暴力抗法”,那就能证明成都强拆者忍看唐福珍自焚的正义性吗?就能证明唐福珍重伤后16天不让其家人见面,进而以“暴力抗法”罪由拘捕唐福珍悲伤中的亲人的合理性吗?

我认为,在人为的法条之上,还有“天条”,这就是我中华民族最古老也最有现代性的、最朴素也最宝贵的伦理观和价值观:“人命关天!”所有的法理、行政伦理、国家伦理、社会伦理乃至家庭伦理,都应遵循“人命关天”这一基础的至上的伦理准则。

法国名贤雨果有名言:“在绝对正确的爱国之上,还有一个绝对正确的人道主义。”在西方,启蒙时代有自然法理论,有天赋人权说,而在人权清单中“生命权”无疑是排序第一的。我们不必借助西方的这些思想文化资源,中国本土优秀的文化传统就有尊重生命的伦理准则,所谓“天地间,人为贵”。在官方,即便皇权专制时代,有凌迟谋反者、株连九族等酷刑恶法,但在常态下处死一个平民也要经中央三法司会审,待秋后行刑;在民间,弱者反抗的方式是“一哭二闹三上吊”,所谓“要得赢,死个人”的要挟,也是建立在社会对生命怜惜的基础上;孔孟虽视祭礼葬仪和人伦等差关系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器,却诅咒以人形之俑殉葬者将绝后,痛骂嫂子溺水而不施援手是豺狼。

如果用人命关天的政治伦理来判断,唐福珍自焚过程中,有关执法者还会那么理直气壮吗?是什么关系到千百万人安危的工程,非争分夺秒地推进不可?如果对生命怀些许敬畏或恻隐,而不是怀着烧死了“咎由自取”之心,志在必得“不惜一切代价”,当唐福珍往身上浇了汽油之后,本可以先救人,哪怕是随后给她加上目前官方习用的罪名“妨碍公务”送到拘留所,也不至于发生这么一桩惨案。

必须看到,当下中国草菅人命的案例时有发生,唐福珍自焚事件只不过是与拆迁有关,特别触动大众绷紧的神经罢了。比如,现在有些地方以维护公共安全和保护警察为名,自我“立法”授权警察可以“当场击毙”犯罪嫌疑人,而不是以制止危害为限,这就是缺乏“人命关天”意识的表现。这些年尽管公安部三令五申,警察刑讯逼供甚至致死人命的案件还是时有发生。为什么?就是极左年代的专政思维阴魂未散,对公民的生命不尊重。据新华社于11月25日报道,导致陕西丹凤县高中学生徐梗荣非正常死亡的刑讯逼供,“竟有方案有演练”。然而,这么一桩至少应比照“故意伤害致死人命”量刑的罪案,一伙罪犯一审最高的只判了两年半徒刑。这个判决与草菅人命的刑讯逼供一样,也是“人命关天”的政治伦理、司法伦理没有得到确立的结果,是以一般的“过失犯罪”来对待的,怎可能以儆效尤?

温家宝总理在中国政法大学与学生座谈时,强调“立法要公,执法要平”。我想,不论立法(如拆迁条例的修正),还是执法(如以后的强拆行动),在国家的一切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官民都要牢牢确立“人命关天”的伦理准则。“民不堪命”是一个国家的致命隐患,和谐社会则必是“人为贵”。

(《南方日报》200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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