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一种追问
——诗歌的面相和真相
自始至终,我并不承认自己的“诗人”身份——身份不是自在之物,当然更不是自己建构、赋予或声称的,而是借助外在的他者来完成自身叙事的话语。既然是话语每个人都有拒绝的权利,也内含无法舍弃的义务。就我而言,道理很简单,因为我并不知道诗歌究竟是什么,无论写作、发表和出版多少作品,无论是否引起关注、共鸣和承认,都无法让我确切地知晓诗歌之确切的内在(内涵)一个不知道诗歌为何物的人似乎是不能称之为“诗人”的他按诗歌“章程”和盘托出的语言文字,似乎也不能界定为诗歌。这就是我为什么称诗歌为即时的思维和情感,一旦创作完成,就不再是诗歌的缘故。
这意味着,如果我知道诗歌是什么,我就不会去创作她——诗歌不是谜底,而是谜面,一个被反复观测和审视的抽象性实体。因此,我的创作不是想证明什么,只是想近距离地接触她,以此探究诗歌之本己:本己之切近神秘而富有吸引力,以至于我忘记了其有时乃日常理智排斥的感性之物。但是,创作虽是诗歌的一种本体性活动,却不是诗歌本体,假定诗歌是即时的思维、情感这一涵定是正确的,那么创作已非即时本身,而是被空间转移了的时间之思——一旦转移,创作就不能被定性为诗歌,而只能被认为是对诗歌外貌的概述/反映。也就是说,诗歌一旦说出,就处在诗人的保护之外,任意性的解读/误读就不可避免,甚至还会走向自己的反面。
显而易见,诗歌是内在个我的一种行动,但这种行动并非只发生在“我”的内部,而是有充裕的外部性的。亦即,诗歌包含了自我,也包含了他者——在这个意义上,内在个我是他者个我,他者是个我他者,诗歌的生成是个我和他者在自我中的对语。如此一来,诗歌的大纲式规定性就出来了,她是动态的主我的集中体现,同时处于稳定和变化、统一和多元、个人和社会之间对立而交融的逻辑体系中。这还意味着,诗歌是一个心灵社会,既非无自我社会,也非无他者社会,在这个“社会”中,诸多主我基于一个共同平台而有了对话/吟咏的质性或可能。也就是说,在诗歌的形象世界/想象领域中有一个诗化的现实。
我当然不能说自己的理解就是正确的,但这的确隶属于个人的探索和尝试——以上是我对诗歌进行解构和建构的基本出发点。而且,因为诗歌处在语言领域这个多变的表现性情景中,我不得不从各个角度或层面试图解释她。显然,这是一种危险的努力:有可能我还没有见证诗歌的本质,诗歌就把我肤浅的本质全部出卖了。不过,尽管如此,我仍然愿意去接触诗歌的内心,我将她想象成为另一个自我,一个包含他者性和异在性的自我。当我使用“危险”这个词语时,其实隐含了自我省思和对自己的批评——对诗歌的认识皆出于一种即时思考,很多地方为了理解性表述之必要,甚至会出现自相矛盾和冲突。不过,这似乎并不需要刻意修正,没有人能明白地告诉哪种说法更接近诗歌的本质。由此,我愿意说,矛盾和冲突本就参与/构成了诗歌之此在。
诗歌之伟大在于,她使内在个我的敞开成为可能。当谈及敞开问题,显然已经超越文学视域了。通常所说的诗歌是清白无邪的事业,只是就精神气质层面而言。事实上诗歌是动态的多元性系统,她潜在地包含哲学或逻辑上的一切可能,甚至还是自我的对话——本质上,对话涵盖叙事、事件、沟通等种种命名性行动,故而才有这种宣称诗乃是存在的词语性创建。进一步的阐释是,诗歌绝不是技巧、技艺、技术的生成物,这一认识,毫不意外地导致了我在解析诗歌时从不指向具体的诗人或诗作,无论语词用得多么娴熟和深情,它和具体的诗人、诗歌都不能指代诗歌之本体。因此,行文时我尽量避免陷入“具体”的泥淖——既然不知道何为诗歌,便无法指证诗人何谓、为何而要做的只是在抽象层面对诗歌进行界定即可。
当然,我承认词语性创建有翻变的必要和可能,但这只是术而非道。而且,诗歌更不是现成的材料,这种既定遂成的混合物并不是行动着的诗歌的,而是语词的某种集成,甚至可能只是汇集。必须指出,诗歌使语词成为可能而不是相反——人之此在无非是本真的显示,而诗歌是最“元”始的一种。由此可知,对诗歌某一具体部件的分析、解读无济于事,必须经由其主体性作为才可以得到整体性自为,这也是我们人类在确认此在根基。这里,还必须说明,对具体的诗人/诗歌的进入若非情不得已,断不可为。要知道,两个内在个我虽有对话的可能,但即时的思维、情感是无法捕捉、理解的,否则将可能导致对幻想的假象的现实性指认,这是多么可笑的事情。
对诗歌的理解越来越倾向于是一个个人的内心事业,甚至是绝对私人的事情。不必要担心犯错,任何一个客观性错误都此在于诗歌乃至人的本真之中。某种意义上,错误和自由/诗歌是同在的,二者统属于必然性而不是任意性——诗歌唯有在指认自己即对自己命名时才是任意的,而指认自己如同对诸天命名,乃一种小心翼翼的公理而非一私之愿。其实,我更愿意用另一种描述来界定诗歌,亦即当我们试图接近诗歌,实际上是还迷恋那个不敢完全袒露或根本无法呈现出来的自己。否则,何必反复言说或写作,这明明是多此一举。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