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维尔和他的著作(2)

像《理想国》的作者柏拉图那样,他一开始便想像着存在民主的理念,由于美利坚共和国最切近此一理念,他便选择美国作为范例进行考察。他当然很清楚,在每个国家和民族当中都存在着众多专属于这个国家和民族的特点,这些特点将显现在政府当中;并且他也不止一次地观察到,这个或那个特点乃是专属于美国的,因此不能将之视为必然或者普遍性地也属于其他类型的民主。但在实际上,托克维尔低估了纯粹美国式的地域性特点和专有特点,而且他经常忘记自己的科学审慎,将其视为普遍性的民主范式。在发现他的所谓范式之后,他也未能顺其自然地进一步考察有关此种范式的各种事实并从中得出推论。他在许多章节中都是一开始便立下几项大的原则,并从中发展出结论,然后就是简单地指出美国现象恰好都符合这些结论。

因此,这本书并不是从美国的方方面面出发来描述民主的性格,相反,托克维尔乃是先验地获得有关民主的性格特征,并利用美国的种种事实来指明并巩固他已经达成的那些命题。他描述的并非美国的民主,而是经由美国彰显的民主。他的诚实令人仰慕,从来不规避任何一种他感觉有可能反对他的理论的事实。但是由于一些抽象原则已然占据了他的内心,这些事实对他心灵产生的效果却并非一颗种子对处女地产生的那种效果。他对符合他预判的事实往往印象深刻,却敏于忽略那些脱离他的预判的事实。就像所有的先验推理者一样,他也尤其陷入将一种原则推得过远的危险当中,并寻求仅仅通过一项原则来揭示此一事实,而此一事实却是多种次要原因的偶然结合产生的结果。我们在他身上观察到的这种经院作风部分是出于他的演绎推理习惯,部分则是由于他并不熟悉政治中的诸多现实。他过高地估计了宪法权力和设计的价值即是这方面的一个例子,这使他忘记了宪法权力及其设计经受过怎样频繁的调整,几乎已经为那些运用此种宪法设计的人所逆转了。

尽管没有人会像他那样如此审慎地告诫人们多去观察制度的实际运作,以及运作这一制度的那些人的观念,而不是只注重这些人的文字,但他本人却未能注意到,美国宪法正是在实际运作中偏离了其法律理论,名义上的立法机构使得他和众多外国观察家一样,都未能在英格兰议会中见证到一个兼具行政和立法的实体。

即便说托克维尔并不了解英格兰,我也应当充分承认,他掌握的关于这个伟大的自由政府的知识远远超过了大部分有教养的外国人。他研究过英格兰的历史,在英格兰贵族体制养育的情感中生活过,并习得了此种情感。但是他对中间等级的观念和习惯却少有接触,实际上美国人更切近中间等级,他也并不熟悉英格兰政治和英格兰法庭的实际运作,正如同一个陌生人那样。因此,他始终未能领悟美国人民和英国人民的实质性同一。他感觉到双方存在众多的和密切的类似,并把其中的很多都追根于英格兰源头。他以完美的公正清晰地观察并描述了英格兰和美国法官的精神习惯,并以之同法国的法官对比。但是他并没有像一个英格兰人或者美国人那样领会到一项真理:美利坚民族和英格兰民族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尽管殖民地的生活环境及其更为民主的政府在某些方向上改造过美国人。由此,许多仅仅是英格兰的东西在托克维尔看来似乎成了美国的或者民主的。比如,法官的功能,尤其是在阐释宪法(无论是联邦宪法还是州宪法)并宣布一项立法违宪方面,官员对土地巡回法庭的责任、高级权威的法律同低级权威的法律的共存,这一切对托克维尔而言似乎都是新奇的和杰出的发明,而不是英格兰一般性法律理论的例子。实际上,这些都纯粹是英格兰一般性法律理论的范例,只不过因殖民地的具体环境而有所调整,并依托于具体的州政府或者依托于一个部分地服从联邦政府的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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