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绪论(5)

由此,市民社会的经济诉求以及市民社会的法权体系对和平、秩序的诉求,也就是孟德斯鸠所谓的“免于恐惧”的诉求,在19世纪中后期一跃成为政治生活的第一要义。人们越来越相信市民社会自身的力量即足以解决自身的问题。对于市民社会内部势必要出现的排他性的斗争和厮杀,黑格尔曾有预感并有所警示,不过黑格尔在国家的普遍性当中寻求宽慰和解决之道,他认为社会内部非此即彼的争斗都可以通过更高一级的政治方式,化解在国家的普遍性当中。马克思则在关于法兰西内战以及宪章运动时期的英格兰阶级状况的一系列文章中指出,国家并不具备黑格尔所谓的普遍性,也并非超拔于市民社会之上,这是因为国家本身恰恰正是市民社会内部分化和斗争的反映,除此之外,便只有革命和民主才能使国家具备某种程度的普遍性。到19世纪中晚期,欧洲经济生活日益远离私人企业主宰下的个人主义时代,并迅速进入组织化和管制化的时代,私人组织和公共组织之间、社会和国家之间一度鲜明的界线开始变得模糊并融合起来;政党和经济组织力量联合组织起来的宣传开始摧毁传统意义上真正独立的民众,文化远离了18世纪的批判理性领域,除了呈现为纯粹的意识形态和特定的集团观念之外,便不会再有更多的包含。代议制也不再呈现为古典议会制时代的那种经由自由辩论所达成的理性共识,议员则在高度组织化、纪律性的现代政党机器中转变为被动工具。马克思的论断很快便成为19世纪中后期的政治现实,创建于启蒙时代的公共领域曾一度以人类的理性和知识为标志,此时则已面目全非,成为种种特殊利益之间斗争和妥协的权宜之地。

由此,便形成了对于个体和法权体系的新的看法。个人主义在19世纪中期之前的数个世纪,一直是欧洲力量得以孕育的源泉所在,这有赖于个人主义传统中对于个体及其权利体系的毫不妥协的明确意识。在19世纪中晚期,这一意识迅速消散为碎片,融化在种种超个人的文化和宗教观念当中。李凯尔特(Heinrich John Rickert)写道:“在人们经常提到的"人道理想"的基础上,必然把已经培育出来的民族性格看成对人性的道德价值的限制,把首先成为民族的成员,然后才能成为"人"的那种努力看成是完全不道德的,为了道德的利益,就要摆脱这种限制。于是形成了这样一些伦理派别,在这些派别中对普遍人性的狂热崇拜达到这样的地步,以至于在它们那里与现实的道德生活和人的作用的任何联系都消失了,它们因此可能使伦理这个词失去信誉。”传统的自然法观念也丧失了传统中强有力的伦理诉求,并因此走向终结,由形式化的实证法权体系予以取代,李凯尔特就此评论道:“就伦理学而言,我们必须首先强调指出,为什么自然概念不适合于从内容方面去界定伦理规范;对于法哲学而言,也有必要指出为什么为了把规范权利标志为价值概念而保留下来的"自然权利"这个不幸的词语,不能掩盖那些隐藏在关于形式的、规范的权利概念的想法之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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