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婚姻禁忌(2)

(三)士庶不婚

中国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素有官民、士庶、良贱之分。从汉末开始,至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古代历史上最崇尚出身门第的时代,表现在婚姻的缔结上,崇尚阀阅,形成所谓门阀婚姻,不但良贱不婚、士庶不婚,就是世族、士族之间,也严格讲求门当户对,阀阅相当,不婚非类的观念十分浓厚,其主要表现为:首先,缔结婚姻的双方社会身份基本一致;其次,政治地位大致相同;再次,家族财力基本对等。即使士族穷困潦倒,也决不肯轻易失婚非类。士族内部通婚,亦有等第之差。江左以王、谢等著姓门第最高,其通婚关系仅局限在数家士族以及帝室。史载王、谢世代为婚,不与门户稍次士族为婚。以保障士族在社会上的地位和政权上的优势,因此婚姻讲阀阅,甚至争取与皇室联姻,以保持其社会特权。一直到唐代初年,门阀观念仍很强,王妃主婿,皆娶当世勋贵名臣家。

门阀士族互为婚姻,目的是广结奥援,形成盘根错节的关系网,以保证其家族长久享有政治经济特权。由于这一时期的选官用人制度是九品中正制,门阀士族子弟只要凭借自己的家世,就可轻而易举地登上仕途。由此而来,政权长期操纵在士族手中,而婚姻关系上的门当户对,是保证士族利益长久不衰的必要条件。这种建立在门阀制度之上的门阀婚姻,一直延续到唐中期,甚至唐后期,还是“民间修婚姻,不计官品而上(尚)阀阅”。不过唐中叶以后,随着藩镇势力的崛起,科举制度的逐渐完善,门阀制度逐渐削弱乃至被摧毁,植根于门阀政治、经济土壤上的门阀婚姻也逐渐瓦解。在官僚士大夫阶层内,婚姻崇尚阀阅的观念逐渐淡薄。五代后期,“士庶婚姻浸成风俗”。至宋代,随着科举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宋代社会及各阶级、阶层变动的加剧,门望与阀阅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婚姻选择已经不再注重对方先世的阀阅,门阀婚姻作为一种婚姻制度,从此彻底地退出了历史舞台。

(四)良贱不婚

良贱不婚是封建等级社会中的必然现象,民间有良民与贱民之分,而贱民层又有官贱和私贱。唐律中明文禁止良民与贱民通婚,并对贱民等级作了区分:属于官贱者包括官奴婢、官户、杂户、工乐户、太常音声人等。属于私贱者有私奴婢、部曲、部曲妻、客女、随身等。这些贱民在唐律中的地位各有高低,其顺序为:太常音声人——杂户——随身——部曲妻——工乐——部曲——官奴婢——私奴婢。妓女在当时亦属贱人,婚姻自然受限,不论在户婚律和诏令中都有规定。

《唐律》户婚律“奴娶良人为妻”条规定:“诸与奴娶良人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取者亦如之。……即妄以奴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即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妾者,准盗论;知情娶者与同律,各还正之。”

从唐律中的许多条文内容来看,无论是主人帮奴隶娶良人为妻,或奴隶自娶,都一律禁止。尤以将良人女上籍为婢竟判流刑三千里,刑律最重。在诸多良贱不婚的规定中,只有“太常音声人”(音乐师)与部曲依令“婚同百姓”,“其有杂作婚姻者并准良人”,似已挤进良人行列,但仍被排斥于衣冠公卿子孙之外。贞观元年(627年)有诏令鼓励庶人无家室者可以互相嫁娶,任其“同类相求”,虽仍在良贱不婚之例,但已松动许多,娶妓从良,纳婢,娶客女都在这种松动范围。因为妇女姿色本身即是资源,实际上连皇家也有以贱民为后宫者,如上官婉儿是罪臣之孙女。可见唐代的士庶不婚、良贱不婚,可以说是身份内婚制,禁止通过婚姻实现社会地位的往上流动。然而,虽然法律规定甚严,但在民间婚姻中往往又是另一种情形,官方一般采取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