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一个具体、明确、当事人都无疑义的合同是合同履行的关键和前提,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的直接证据。但是,在实践中,因各种原因,会出现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发生,那么,这样的合同该如何履行呢?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约定不明合同的履行原则如下:
一、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订立补充协议,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并与原合同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
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原则。
约定不明合同在履行中形成纷争时,首先应当适用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其次,当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应按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后段“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原则进行。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原则,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结合合同的其他方面的内容加以确定,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
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原则,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人们在同样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的合同内容加以确定,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
三、法定补充原则。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在适用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原则、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原则仍不能确定时,就应当适用法定补充原则。
法定补充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主要条款欠缺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但并不影响其效力的合同,以弥补当事人所欠缺或未明确表示的意思,使合同内容合理、确定,便于履行的法律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分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第二章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常识(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律师在线:如何认定劳动合同无效?订立一个具体、明确、当事人都无疑义的合同是合同履行的关键,但是,在实践中,却会出现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况,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就可以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公平原则,如签订的生死合同就属于无效的情况。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主体、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主体必须合法,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和劳动者资格;内容必须合法,我国在《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有很多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程序必须合法。